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抵免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2000﹞145号
【发文日期】2000-04-09
【实施时间】2000-04-0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珠海、东莞、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省局粤地税发[2000]115号转发)第一点所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中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照规定计征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省局不予统一规定。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4.13
•【文号】国税函[2004]496号
•【施行日期】2004.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
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4]49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
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
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6]5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6]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1dc1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1c.png)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510号1996年9月15日)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人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不论属于哪一个纳税年度的超税负退税收入,均应并入退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退税当年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说;如果退税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处理。
此复。
——结束——。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外﹝2004﹞45号
【发文日期】2004-05-27
【实施时间】2004-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15
•【字号】深地税发[2007]316号
•【施行日期】200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316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02号)转发给你们。
对于来文第二条的减低税率优惠,如我市企业的外地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需按此条减低税率的,各区局应按照我局审批核准事项的业务流程进行受理,初审后报送市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深税联发[1994]73号)各分局(不发二、四分局):随着深港两地跨境运输业务的发展,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的业务量(以下简称跨境运输企业)不断增大,如继续按深税发〔1993〕413号核定的营运额征税,已不适应当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为进一步强化对跨境运输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事跨境运输业务,未按规定设置账册或账册设置不健全的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修订如下:一、对跨境运输企业仍按核定月营运收入额的办法计算征税。
等级定额如下:第一级4吨以下(含4吨),月营运收入定额14.850港元;第二级4吨以上——9吨,月营运收入定额20.350港元;第三级9吨以上——12吨,月营运收入定额25.300港元;第四级12吨以上,月营运收入定额30.800港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6﹞96号
【发文日期】2006-02-09
【实施时间】2006-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六年二月九日
关联知识:
1.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496号
【发文日期】2004-04-13
【实施时间】2004-04-1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
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关联知识: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作价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作价投资入股的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时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人认定,投资入股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时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9﹞274号
【发文日期】1999-06-23
【实施时间】1999-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房地产税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作价投资入股的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时纳税人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18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作价投资入股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时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城市房地产税(废)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批复的通
知
【标 签】国产设备抵免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4﹞483号
【发文日期】2004-05-31
【实施时间】2004-05-3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检查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对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对只设定注册资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38号)(见附件)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投资总额限额。
二、各检查分局对购买国产设备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加强跟踪管理。
如有发生国产设备出租、转让的,应及时追缴已抵免的所得税税款。
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