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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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货之三流合一不许抵扣应当扫入故纸堆了,不是吗

会计干货之三流合一不许抵扣应当扫入故纸堆了,不是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三流合一不许抵扣应当扫入故纸堆了,不是

所谓的三流不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兹举一案例说明之,日前,某市东方风电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3名稽查员到某市东方风电公司开展专项检
查时,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

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带着疑问,稽查人员以调查核实其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展开了对该公司的深入检查。

稽查人员获取了该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取得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为此,稽查人员对有关账户和相关凭证一一展开分析,通过比对,他们发现该公司2012年从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风电叶片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非开票单位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账上。

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

经过耐心地税法宣。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目录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 (2)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 (3)三、财务人员为什么感觉挂靠业务难处理? (3)四、税法对挂靠业务纳税人的规定 (4)五、挂靠业务被认定为虚开情况,如何避免? (4)六、挂靠业务中的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8)七、【模拟挂靠业务-被挂靠方企业的账务处理】 (11)八、被挂靠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如何将剩余款项转给挂靠方? (14)九、总结挂靠行为合理化要点 (14)十、老板谈挂靠业务的报价方式 (15)十一、实务拓展:挂靠业务其他需要注意风险 (15)十二、建设方发现存在挂靠行为是否可以解除建造合同 (17)十三、挂靠业务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谁的责任 (18)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案例】A为自然人,通过某种途径,可以拿到甲方工程,甲方要求1、有相关建筑资质;2、签订建造合同;3、所支付工程款需要公对公;4、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为符合甲方的要求,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B建筑工程公司挂靠,向其支付一定挂靠费借用该单位资质!挂靠人:A被挂靠人:B建筑工程公司甲方: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业主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0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2014年第39号公告解析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2014年第39号公告解析

纳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2014年第39号公告解析纳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2014年第39号公告解析(2014-07-13 09:43:20)转载▼标签:货物的所有先卖后买分类:业务学习挂靠经营代开发票善意虚开博主按:2014年39号公告,似乎解决了我们长期以来关于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如何区分善意和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如何区分真正的挂靠经营与代开发票收取票点虚开⾏为,如何界定“营改增”后出现的新的“货物、劳务、服务”业务,⽐如先卖后买业务的困扰。

不容置疑该公告对于税务和企业的实际操作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规避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执法风险。

该公告以正列举的⽅式确定了不属于虚开增票的三种情形,其核⼼是第⼀条:纳税⼈必须拥有货物劳务服务的所有权,如果票货分离则属例外。

其次是第⼆点要有真实的业务交易。

如果款货分离则属例外。

最后是要确有与货物相关的款项⽀付,如果票款分离则属例外。

归纳起来解决了⼏个实际业务操作问题:1、进项虚抵并不意味着销项虚开:纳税⼈为了降低税负,可以从⼩规模纳税⼈处购得价位低的货物⽤于⽣产销售,减少了购买与⽣产成本和费⽤,但销项要按17%、11%等税率交税,为此虚抵进项。

这样产⽣了进项是假的,但销项是真的,公告解决了这⼀难题:销项不属于虚开增票,它的下游企业同样受益——进项可以抵扣。

否则税务机关要查上游查下游企业,⼀个案⼦恐怕要⼀年,其他的事不⽤⼲了。

2、挂靠经营并不意味着就是代开发票收取票点虚开:公告第三条强调“票货⼀致的同时,要求发票来源合法”,如果代开发票收取票点⽆真实货物交易,则明显是虚开,同样如果代开发票,有真实货物交易,但货物劳务服务是由来代开的企业或个⼈实际操作,只是在代开企业开票和过帐,那么同样是虚开。

只有签订挂靠协议,由代开企业组织或委托组织“货源”,并且⽤代开企业的发票和名义开具,这时,收取挂靠⼿续费才不属于虚开。

3、先卖后买业务的困惑:先卖后买⼀般在期货业务中⼤量存在。

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财税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财税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财税管理体系主要内容(一)自然人挂靠建筑企业承接业务的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和实操要点1、将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被挂靠方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劳动期限是该挂靠项目预计完工的期限,合同中约定项目完工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2、在项目所在地必须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设立项目部,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被挂靠方的人员,否则认定为挂靠行为。

3、被挂靠方对自然人挂靠方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实操要点如下:第一,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制度。

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的采购合同会签的制度,以便防止虚假采购行为的发生,从而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建立合格供应商储备数据库。

让挂靠方将与其有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呈报给被挂靠方法律部,由被挂靠方与其签订长期采购框架合作协议,约定材料的品种、技术标准和产品型号,内部协议采购优惠价格,将该供应商纳入被挂靠方的合格供应商储备数据库,供今后挂靠方采购材料的可供供应商选择对象。

(注意:也可以挂靠方自己选供应商。

)二是被挂靠方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制度。

挂靠方采购材料设备时,必须从被挂靠方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的储备数据中挑选,挂靠方实施项目中涉及的进项类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由被挂靠方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评审、签订和建档管理。

签署进项类合同时,统一采用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定稿的合同文本。

未经被挂靠方盖章并备案的进项类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特别注意:被挂靠方一定要有固定的各类合同版本)。

三是被挂靠方实行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

签订进项类合同时,挂靠方必须向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或法律部提供中标项目投标文件完整的工作量清单,以便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或法律部就中标项目工作量和进项类合同采购量进行核实。

与供应方签署的进项类合同一式五份,合同管理部留原件三份建档备案,挂靠方施工现场留原件(副本)一份存档,另原件(正本)一份为进项类合同供应方留存。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往往表现为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取了工程项目,由于资质不够,便挂靠(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但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后,并不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货物流(服务)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没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关系,被挂靠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挂靠方,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发票。

即便挂靠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销项税的主体是被挂靠方,进项税的主体是挂靠方,无法形成增值税链抵扣闭环的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目前建筑企业被挂靠方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规范,其发票管理更加混乱,甚至有些企业没有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利润直接为挂靠方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形成。

第二种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但企业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也不参与挂靠方经营管理,要么取得虚假发票,要么这些发票由挂靠方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可能涉及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问题,涉税风险较大。

而且,被挂靠方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较少,税负将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要减少经济和法律风险,最好是改变其经营模式,即转变为总分包或直营模式,这样就能解决经营模式上的“四流”不统一和增值税抵扣链不能闭环的问题。

工程挂靠会计处理

工程挂靠会计处理

挂靠业务会计核算及依据一、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核算主体(一)会计核算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挂靠业务全流程中的十三步会计核算及核算依据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第一步: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挂靠方基本户)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步: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或业主的预收账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今后工程进度结算时,业主用预付账款抵减工程进度款的时候!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1)如果业主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付款/(1+9%) ×9%](2)如果业主不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挂靠经营财务制度

挂靠经营财务制度在挂靠经营中,财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完善的财务制度能够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挂靠经营的财务制度。

一、挂靠经营的财务管理特点1.1、资金池管理挂靠经营通常是一家企业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注册,但实际上却由另一家企业或个人来管理和经营的一种合作关系。

因此,在挂靠经营中,存在资金池管理的情况。

资金池管理是指将挂靠合作方的资金与挂靠企业的资金相互融合,从而实现资金的综合管理和利用。

资金池管理有助于提高挂靠合作方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现金流管理,降低资金成本。

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例如可能导致资金流失、资金被挪用等问题。

因此,在挂靠经营的财务管理中,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池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流向,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1.2、风险控制挂靠经营涉及多方合作和资源共享,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例如,挂靠合作方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经营风险等问题,挂靠企业也可能因为合作方的问题而受到影响。

因此,在挂靠经营的财务管理中,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挂靠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监控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挂靠合作方也需要对自身的风险做好评估和防范,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1.3、财务透明度在挂靠经营中,由于存在多方合作和资源共享的情况,因此财务透明度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财务透明度可以帮助合作方了解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促进信任和合作的建立。

为了提高财务透明度,挂靠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合作方提供财务报告和财务数据。

同时,挂靠合作方也需要对收到的财务信息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挂靠经营的财务制度建设2.1、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挂靠经营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通过合理的成本管理,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2021挂靠项目存在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范文1

2021挂靠项目存在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范文 摘要: 挂靠项目是建筑行业存在的一种普遍经营形式。

建筑企业加强对挂靠项目的税收规范和策划、税务机关加强对挂靠项目的税收管理和分析已成为当前增值税改革时期建筑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 建筑行业;挂靠项目; 涉税问题; 分析应对; 一、挂靠项目的形式及表现 (一)名义上的项目联营承包 所谓名义上的项目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这种形式主要表现为: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标之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筑合同,随之便与无建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的联营承包合同。

中标的建筑企业在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便退出施工,而由联营承包的另一方承建项目工程。

(二)名义上的项目投资合作开发 名义上的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实则开发商为了建筑项目工程利润,假借投资合作之名既做发包商又做承包商,将工程项目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下,由自己施工管理自己的项目工程,只是向被挂靠的建筑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而已。

(三)名义上的项目内部承包 项目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比较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由工程项目的挂靠方与中标的被挂靠单位签订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合同之后,由被挂靠单位将挂靠方编成被挂靠单位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者施工队,由挂靠方包工包料,交纳给被挂靠单位“管理费”后,工程项目的其余利润则归挂靠方所有。

(四)名义上的项目分包工程 名义上的项目分包工程大多实为挂靠经营,这种形式也是建筑行业表现甚多的一种经营模式。

其主要表现为挂靠方与中标的被挂靠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并在该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由挂靠方分包项目工程中的基础、主体、水、暖、电、卫及门窗制作等所有分项。

这种分包工程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项目工程,实际上是挂靠方在管理整个项目工程,而被挂靠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不管实操中项目工程的挂靠形式及表现如何,无论被挂靠的建筑企业与挂靠方签订何种形式的协议合同,真正的挂靠项目及其合同内容一般应该包括:(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工程项目的费用。

浅析企业纳税的四流一致

浅析企业纳税的四流一致会计人员一般都都听过“三流一致”一词,但是如果找税法条文,发现根本找不到所谓的“三流一致”,这就是一个谜,条文没有,现实工作中常常听到,又要遵守,“三流一致”到底是什么?首先解释“三流一致”指的是哪三流,分别是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现在的新说法是“四流一致”,分别是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和合同流一致。

一致的意思:四个“流”都是点对点匹配。

列举简单的“四流一致”的例子:例子(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打印机,金额2万元,甲乙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0台打印机,并开具2万元的发票,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公司银行账户支付2万元。

在这一例子里,合同流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货物流是从乙公司运到甲公司交付,发票流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资金流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四流中都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完全一致。

但是现实中,经济活动不会如此简单,经济活动充满灵活性,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也非常多。

举两个不一致的例子:例子(2)到外地出差,住酒店,支付住宿费,要求酒店将发票开给公司。

这一例子里,支付方是员工,而收票的乙方是员工所在的企业,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这样的发票能拿回公司抵扣吗?例子(3)A公司是一家集团型建筑公司,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A 公司又授权其全资子公司B实际施工建设,由B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施工费由甲公司支付给B公司。

这一例子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A公司、甲公司,实际的服务发生于B公司和甲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也是B公司和甲公司,则合同流与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

这样的情况,甲公司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吗?B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虚开发票?两个例子的问题答案暂且不表,先梳理三流一致的出处以及政策的解读,再来看问题的答案,就会容易理解。

出处:一般认为这一说法的依据是1995年的国税发〔1995〕192号文,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这样规定: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到底是指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单独看这几个字,很容易理解为付款方,但是结合上下文,此处应该是指收款方。

项目部租用个人设备挂靠租赁公司开发票的风险及应对

项目部租用个人设备挂靠租赁公司开发票的风险及应对作者:肖太寿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6期全面营改增后以来,为了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许多建筑企业在项目工地上租用自然人的建筑设备,而自然人的建筑设备往往通过挂靠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成本,并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一,建筑公司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第二建筑公司将租金通过公对公账户转账;第三,租赁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租赁发票给建筑企业;第四,租赁公司扣下税点后,将剩下的钱提出给予项目部租用自然人建筑设备的承租方(一般是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或工头)。

这种挂靠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在税法上有没有税收风险呢?如果有税收风险又如何进行规避呢?具体论述如下。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合一。

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

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挂靠租赁公司开具租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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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往往表现为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取了工程项目,由于资质不够,便挂靠(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但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后,并不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货物流(服务)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没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关系,被挂靠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挂靠方,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发票。

即便挂靠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销项税的主体是被挂靠方,进项税的主体是挂靠方,无法形成增值税链抵扣闭环的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目前建筑企业被挂靠方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规范,其发票管理更加混乱,甚至有些企业
没有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利润直接为挂靠方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形成。

第二种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但企业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也不参与挂靠方经营管理,要么取得虚假发票,要么这些发票由挂靠方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可能涉及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问题,涉税风险较大。

而且,被挂靠方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较少,税负将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要减少经济和法律风险,最好是改变其经营模式,即转变为总分包或直营模式,这样就能解决经营模式上的“四流”不统一和增值税抵扣链不能闭环的问题。

同时,可采取集中管理模式,由被挂靠方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实现合同、发票、资金的集中管理,使得增值税销项主体和进项主体均是被挂靠方,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而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管理仍然由挂靠方完成。

当然,被挂靠方与挂靠方之间管理费计算方式也需改变,营改增导致的被挂靠方税负的变化全部转移给挂靠方,以减轻税负。

具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坚持“四流合一”。

能够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即合同与哪个单位签订,资金按合同约定付给哪个单位,物资或服务按合同约定的产品(劳务)和数量由哪个单位提供,发票由哪个单位按合同金额等内容开具;第二,采购合同由建筑企业统一签订。

以合同为主线,控制资金、物资(服务)和发票,实现“四流合一”,环环相扣,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第三,向项目部派遣入库监管人员,入库物资(服务)与
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实现账实相符;有条件的企业,集中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建筑材料、集中财务收付结算,避免虚假采购、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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