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bwmxy青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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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号:青政发[2001]105号发布日期:2001-11-16执行日期:2001-12-1生效日期:2004-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三章价格和购买第四章产权和上市交易第五章附则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

第四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宅中心)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五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宅中心负责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已被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市住宅中心根据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凡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二)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

青岛经济适用房

青岛经济适用房

青岛经济适用房简介经济适用房是指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以满足适度居住需求为目标的、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青岛作为中国著名的沿海城市,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但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普通家庭面临较高的购房压力。

因此,青岛市政府积极推动经济适用房建设,为市民提供稳定、高品质的住房选择。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1.资格条件:符合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的家庭,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

2.面积限制: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有所限制,一般为90平方米以下。

3.购房限制:经济适用房购房人需满足一定的工作和居住稳定要求,即购房人在本市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并已在青岛市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会保险。

4.购房资金:青岛市鼓励购房人通过商贷、公积金贷款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

5.购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一般远低于市场价。

青岛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适用房建设,并加大了政府投资力度。

目前,青岛市已经建设了多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

这些小区一般配备了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等特点。

同时,这些小区还配备了学校、医院、超市等商业设施,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青岛市政府还鼓励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

开发商在取得相关资质之后,可以申请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并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销售和管理。

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

青岛经济适用房的优势青岛作为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民众前往发展和生活。

经济适用房在青岛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具有以下优势:1.解决住房问题: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满足了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增加了城市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促进社会平等: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推动经济发展: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繁荣,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青岛市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很多⽹友想了解青岛市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是什么,下⾯,店铺的⼩编就为您解答⼀下:1、什么房⼦能卖⼀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前市场价格进⾏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房的业主,只能以不⾼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后的结果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后,原购房⼈仍符合经济适⽤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住房。

3、怎么购买①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购买此类经济适⽤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经济适⽤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地出让⾦。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经济适⽤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房的客户,⾸先必须满⾜普通经济适⽤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还需办理经济适⽤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续。

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房超过核定最⾼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房⾸先,结合⼯作单位、居住习惯、⽣活⽅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房项⽬。

如上班单位离项⽬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现场考察,了解项⽬本⾝的配套设施,并结合⾃⾝的需要进⾏购买。

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园、⼩学以及医院等配套。

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为了规范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交易,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以下交易规则:
一、市场调节价交易原则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时实行市场调节价交易原则,即由市场主体通
过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房屋交易价格。

具体操作方式由市场主体自行
商定。

二、竞买资格条件
(一)购房人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并提供真实
的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等。

(二)购房人需在摇号过程中中签,并按照公示的购房顺序依次
参加竞买。

三、竞价方式
经济适用房交易可以采用竞价方式,竞买人应按照现场竞价要求
进行操作,提交有效报价,每次竞价递增幅度不得少于最低竞价幅度。

竞价结束后,按照竞价结果确定购房人。

四、交易过户
(一)竞价成功的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易款支付至经
办机构指定账户。

(二)经办机构收到购房款后,为购房人出具《房屋买卖合同》
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三)购房人应在签约前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一旦签约,不得
因房屋原因退房或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购房人在购买房
屋时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购房过程合法、公正、透明,维护自
身权益。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5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家瑞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新建住房。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建设、计划、土地、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

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各县级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二)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管理费,以前列各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六)贷款利息,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计算基数不得超过本款所列前四项成本之和的40%,计息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1. 背景介绍青岛是中国东部沿海城市,经济发达,人口众多。

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青岛市政府实施了经济适用房政策,旨在提供合理的住房选择,并降低购房门槛。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行为,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

2. 经济适用房的定义和条件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贷款建设的、销售给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人群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居住本地:购买者应该是青岛市户籍或者在青岛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

•家庭收入限制:购买者家庭年收入应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

•无自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年龄限制:购买者应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3.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流程3.1 申请购买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第一步是申请购买资格。

购买者需要向青岛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将获得购买资格。

3.2 查看房源信息获得购买资格后,购买者可以通过青岛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供的渠道了解到当前可供选择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信息,包括楼盘位置、户型、价格等。

3.3 缴纳认筹金认筹金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意向金,也是确认购房意愿的表达。

购买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认筹金,并签署认筹协议。

3.4 确定选房顺序根据缴纳认筹金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电子抽签的方式进行选房。

选房时,购买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心仪的房源。

3.5 签订购房合同选房后,购买者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

购房合同是双方权益保障的法律文件,包括了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

3.6 办理贷款手续如果购买者需要贷款购房,需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尽快办理贷款手续。

购买者可以选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申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和期限。

3.7 过户及交付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购买者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剩余的房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3696.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得方式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二、取得条件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什么?

青岛市经济适⽤房政策是什么?青岛市经济适⽤房政策是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业主是可以根据⽬前的市场价格来进⾏出售的⼲涉,事后出售完毕是需要按照10%来缴纳综合地价款项的,这是属于法律当中所明确规定的。

⼀、市政策是什么?青岛政策紧随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前市场价格进⾏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确需出售的,只能以不⾼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对于这些出售经济适⽤房的购买者,青岛市相关法律规定: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后,原⼈仍符合经济适⽤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住房。

⼆、经济适⽤房的买卖规定内容是什么?随着青岛经济的发展以及⼤量⼈⼝的涌⼊,青岛的⼟地迅速升值,房价⼀升再升,达到了市民承受的极限。

所以很多市民担⼼青岛经济适⽤房价格会不会也像那样,价格升到⾼让⼈⽆法承受的地步?据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消息显⽰,青岛三环新城的基准价格是3670元/平⽅⽶,项⽬最低价格是3570元/平⽅⽶,最⾼价格是3780元/平⽅⽶,相较于商品房4000-6000/平⽅⽶的价格,还是优惠了不少。

随着国家对经济适⽤房建设的叫停,很多城市开始陆续退出经济适⽤房保障体系,曾经风光⼀时的经济适⽤房现如今也成了落⽇的余晖,⾛到了⽣命的尽头。

、等城市已经停建了经济适⽤房,⽽青岛也将于今年6⽉份开始退出经济适⽤房保障体系,下⼀个会是青岛?这⽅⾯青岛市政府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但是值得庆幸的是,青岛市⽬前经济适⽤房的储备量还是⾮常可观的。

不过就已经拥有了经济适⽤房的青岛市民来说,这些均不是他们关⼼的重点,他们的⽬光⼀直聚焦在青岛经济适⽤房买卖政策以及青岛经济适⽤房价格⽅⾯,以便他们及时能将经济适⽤房上市交易,然后购买他们现在有能⼒承受的商品房。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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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土地优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贷款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贷款政策〕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规划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套型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设计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建设模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四条〔项目进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质量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明码标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一房两价〕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申请审查程序第二十条〔购房条件〕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相关标准〕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提交资料〕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查程序〕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年度复核] 申请人在一年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年度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

对未申请年度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预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二十七条〔销售原则和程序〕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预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第二十八条〔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交易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条〔交易手续〕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违规〕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第三十二条〔申购违规〕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管理人员违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参照管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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