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的变革刑
高中政治教案: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

高中政治教案: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1. 引言1.1 概述在当代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关系,以及其演变过程、构建与特点,对于我们深入了解中国国情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首先,介绍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密切关系;然后分析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当前的特点与优劣势;接着概览中国法律体系,并探讨我国法律层级、性质划分以及实施与司法保障机构;进一步分析当前中国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和改革方向;最后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介绍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并深入探讨其相互作用、演变过程、构建特点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改革方向。
通过阐述这些内容,我们希望能加深对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理解,为促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参考。
此外,本文还将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以期为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建设性思考。
2. 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关系2.1 政治制度概述政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和政治活动方式的总称。
它由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构成,用于管理国家事务、实施国家统治和保障公民权益。
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和权力分配、选举制度、决策程序等方面内容。
2.2 法律体系概述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所有有效法律文件所组成的系统。
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具有约束力,它以一定的层级结构来安排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并通过特定的立法、解释和适用程序来保证其有效实施。
2.3 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二者密切联系并相互作用。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治制度确定了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框架。
政治制度决定了权力机构和决策过程,为立法机关提供了依据和环境,为整个法律体系搭建了支撑平台。
第五章刑事政策的制定

(三)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1.没有很好地与犯罪学、罪犯改造学等相协调,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 2 .与相关社会政策协调不够
(四)有的刑事政策可操作性不 强
刑事政策既要有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又要 有微观上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某些具体的 刑事政策,可操作性尤其值得重视,否则, 就有可能因某个细节的疏漏而导致整个刑 事政策在实施中的走样。例如,我们在历 次“严打”斗争中都强调要“稳、准、 狠”,但对于如何做到“稳、准、狠”, 则缺少进一步的要求和规范,结果在“严 打”的氛围下,实际上狠字占了上风, “稳”和“准”被撇至一边。
二、制定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原则 在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科学原则主要包含两 方面的内容:一是要遵循政策科学关于政策制定的 一般原理和要求,实现程序上和方法上的科学化; 二是要遵循刑事科学关于预防、惩治和控制犯罪的 基本原理和要求,实现内容上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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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对整体形事政策的制约” 这种制约可以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宪法和我 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制约;二是刑法、刑事 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法的制约。
4.司法机关
其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表现形式
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 央提出的刑事政策建议作出通知、批复、答复和司法 解释,使之成为实际的刑事政策活动。如1999年3月4 日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 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二是两高与国务院所属 部门联合发文将刑事政策具体化;三是两高与有关部 门就刑事政策领域的某方面的问题而做出的决定或意 见,以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形成对某方面问题的 刑事政策的活动。例如,2000年3月20日两高、公安部、 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 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 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拐”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原 则和法律界限,以及“打拐”专项斗争的方式方法等。
“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

“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秦德良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经历了共和国初期的“从重、从快”“坚决无情地镇压”反革命,以及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的“依法从重从快”“严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发展过程。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基本上被取代了,实践证明,随着我国进入法治社会步伐加快以及可以选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打”刑事政策将逐渐演变为“重重”和“迅速公正审判”的刑事政策。
“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
“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要严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
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从重”是就实体而言,“从快”是就程序而言。
二者又分别体现为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从司法层面看,“严打”是一种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范围内“从重”、“从快”的执法活动,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严打”含义。
[1] 但“严打”有时也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如1983年的“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2]当代中国“严打”政策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重重”的“严打”政策不同,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我国“严打”政策的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和阶级专政性。
“严打”刑事政策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确立,80年代得到进一步发展。
今天,“严打”刑事政策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
本文试图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进行考察。
一、确立时期:共和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建国初期中共领导的一场成功的镇压反革命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是对反革命分子的“坚决无情地镇压”, 是共和国的首次“严打”,这次“严打”所采用的政策主要是“从重、从快”[3]。
完善量刑阶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抢劫犯罪案件为切入点

一
、
( ) 一 刑事政 策的概 念
一
股 而言 , 事政 策存在着 最狭 义刑事 政策 、 义形式政 策 素 , 刑 狭 对于不 容 易发现 的犯 罪 , 该施 以较重 的刑罚 。 应 宽 与严之 间还应 该有 一定的平衡 , 成 良性 互动 。目的在于对 严 形
刑 罚产生 预防犯 罪的 作用 。
包 括在政 治决策 、 济政策 、 律政策 、 口政策 、 经 法 人 教育政策 、 劳工 重 性程度 不同的犯罪 予以严厉性 程度不 等的刑 罚处罚 , 由此而 使 二 、20 年广 州市 以及萝 岗区抢 劫案件 的基本情 况及简 要 06
抢劫 案件作为我 国现在 多发案件之 一, 严重 危害 了人 民群 众
刑 事立法政 策 、 刑事 程序政 策以及刑事执行 政策纳入 刑事政 策的 大 ,但其 中抢 劫案上 升幅度 较大 。20 06年上 半年全 市检察机 关
视 野 内。而广 义刑 事政策 则将 一切有 关预 防 以及 打击 犯罪 的政 共 批捕 “ 两抢 ” 罪嫌疑人 30 犯 84人 , 比下 降 5 % : 中批捕 抢 同 . 其 6 策都纳入 刑事政策 的范 围内, 混淆了刑事政 策与其他 社会政 策的 夺 犯罪嫌 疑人 13 人 , 3 9 同比下降 3 .%: 批捕抢 劫犯罪嫌疑 人 04 但
以及广义 刑事政 策之 分。 国学者林 山 田教授 认为 , 义 的刑 事 我 广
政 策是指所 有针对犯 罪 的预 防和镇压而提 出的 一切措施与方 针 , 政 策 、 闻政策 、 新 休闲政 策等领 域 , 同对犯 罪作最 有效 的防制 。 共 狭 义 的刑事 政策则指 以刑事法 为手段而提 出的 , 包括 刑事立法 政 法 以从事 防制犯罪工 作 的政策 , 以刑事法 为基础 的社会保护 政 或
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及发展(一)

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及发展(一)1997年,我国在1979年刑法及数十次修改、补充的基础上,对刑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
但在1997年至今的13年间,刑法又经历了7次修正,{1}目前正处在第8次修正的立法草案公开征询意见过程中。
一、刑法修正的基本特点从历年法律修正的情况看,它们呈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点:1.修正主体的唯一性。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刑法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主体应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刑法的7次修正,其修正主体体现出唯一性,即全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修正。
2.修正依据的实用性。
刑法修正的基础主要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跨世纪发展,社会管理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犯罪持续高发且各种新类型危害社会行为不断出现,为适应社会变化,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遏制犯罪高发、应对新型犯罪功能的刑法便成为关注的焦点。
如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为应对恐怖活动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条文进行修改、补充;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实际,《刑法修正案(五)》对与信用卡犯罪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面对全国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实际,《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犯罪。
3.修正内容的广泛性。
狭义的法律修正案,一般是对某个法律条文进行修改。
我国刑法修正案,除修正案(二)只对刑法第342条单个条文进行修改外,其余6个修正案都涉及多个刑法条文。
全部7个刑法修正案共计68个条文(实际修正性条文62条,占刑法分则350个条文的17.7%),对64个刑法分则条文进行修正(占分则条文18.3%),其中新增设条款达25个。
从宪法视角看剥夺政治权利刑

7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8期总第867期No.18,2021Total of 8671基本概念1.1政治权利概念关于政治权利的概念,由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1)的内容可知,现阶段我国《宪法》对政治权利没有进行明确定义。
对于政治权利的概念目前我国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除了包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还包括自由表达见解和意愿的表达权,也包括监督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包括意愿自由和表达自由。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仅为参政权,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
1.2剥夺政治权利刑概念剥夺政治权利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附加刑之一。
具有补充主刑不足、防止刑法过剩及预防犯罪的功能。
我国《刑法》第54条(2)对剥夺政治权利刑做了专门规定。
由此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3剥夺政治权利发展过程1.3.1我国宪法对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的发展过程我国从建国至今,共计一部临时宪法即共同纲领,四部宪法,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每部宪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各不相同,受制定的时代背景影响较大。
首先,共同纲领及五四宪法,两部宪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都针对威胁新建立的政权,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及建设的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主义。
其次,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两部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刑针对的是专政的对象,主要包括地主、富农及反动资本家。
最后,八二宪法,剥夺政治权利刑从作为维护专政的手段向一般刑罚过渡。
1.3.2我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的发展过程我国1979年刑法及1997年刑法都对剥夺政治权利刑做了系统规定,但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通过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方式等方面的调整,使剥夺政治权利刑从质上完成由阶级斗争手段向刑罚的转变。
2现存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制文明的进步,我国的刑罚体系也随之完善,并且逐渐向轻缓化、多元化及法制化发展,形成了以有期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
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赵秉志一、前言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源远流长。
五千年来,秉承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华大地上繁衍生息,历经数十个朝代,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明;其间有起有落、有兴有衰,波澜壮阔、扣人心弦。
一个民族的法律是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眸过去,五千年的中华历史,既是一部文明史,也是一部法制史、刑法史。
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到现代法治文明,从“德主刑辅”到“依法治国”,中华民族“立刑以明威,防患于未然”( 《旧唐书·刑法》) ,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中华法制文明。
在中国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1911年的辛亥革命因其推翻了没落的清王朝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因此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从此,中国各族人民克服重重磨难,逐渐走上了民族解放、人民独立、国家富强的康庄大道。
也正是由此开始,中国刑法经历了由清末民初、民国政府到新中国的变革,实现了从传统刑法、近代刑法到现代刑法的历史性转变,完成了从理念到体系、从内容到技术的重大变革,建立起了理念先进、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内容科学的现代刑法体系。
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回顾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刑法变革发展的百年历程并总结其历史经验,对于深入把握中国刑法的历史命运和现实机遇,并进一步推动当代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与进步,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清末民初中国近代刑法之初创近现代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始于清末民初。
这期间的主要刑法立法有清王朝1911 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北洋政府1912 年颁行的《暂行新刑律》及之后的两次刑法修正草案。
其中,1911 年《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成为中国刑法走上近代化道路的标志,并成为中国法制从传统刑法向近现代刑法过渡的分水岭。
( 一) 大清新刑律清朝末年,西方列强的入侵引发了中国的民族危机,内忧外患交织,清政府的统治岌岌可危。
为了继续维护其专制统治,清朝政府甚至“考虑在另外的基础上组织政体的可能性”。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而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更新。
以下是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1. 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使用广泛,常常用来处置重罪犯和政治罪犯。
古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天道、君道和道德观念,因此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治罪的重要手段。
2.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程序,其中尤以清朝的《大清律》最为著名。
这一时期开始重视司法程序和证据,限制了死刑的滥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正、腐败的问题。
3. 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整套新的刑法制度。
在新的刑法制度下,死刑并没有被完全取缔,而是保留了一些适用情形,在处理极为严重的罪行时仍可使用。
在这一时期,死刑的限制和严格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4. 当代:中国在加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死刑制度改革方案。
例如,2011年中国最高法院推出的“死刑品质保障制度”,在死刑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控和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替代死刑制度,例如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改造计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死刑制度在法制观念的影响下逐步趋向人道、公正、严格管理和保障遇错案后复查、赔偿的方向。
怎样看待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有哪些特征?答:1、政治改革基于社会利益关系中的利益矛盾2、政治改革是对于政治权利关系和政治权利关系的调整。
3、政治改革由政治权利主体发起和领导。
4、政治改革是有计划有步骤的政治变革。
5、政治改革是渐进而缓慢的过程。
6、政治改革以和平的方式进行。
你如何看待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是关系到中国能否长期保持社会和谐,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其中,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走势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就此我主要谈两个方面。
第一,我们要立足中国现实,客观地全面地认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走势。
多年来,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改革是从经济体制改革起步的,中国的改革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似乎中国至今未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因为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所以能够提出改革的任务,就在于当年的真理标准问题讨论造就了思想解放的氛围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在民主政治推动下起步的。
我们国家是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党是一个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这就决定了在我国搞改革开放,搞现代化,没有民主是不行的,不能有序地推进民主也是不行的。
联系三十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可以注意到,我们党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有战略,又有策略。
从战略与策略相结合的角度讲,至少有以下五点是值得注意和重视的:一是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并且以经济体制改革的名义推进。
比如,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了乡政权,设立了县人大常委会,并由公民直接选举县和县以下人大代表。
事实上,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每推进一步,政治体制改革也深化一步,从来没有停止过。
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
当前正在实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具有这一特点。
政治运动和政治决策催生了一批单行刑法方法
政治运动和政治决策催生了一批单行刑法关键词: 国家政治决策刑法内容提要: 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的变革问题是一个既关涉政治,又关涉法律,特别是刑法的问题;是一个既宏观又微观的问题。
深入考察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关系发展的历史,认真分析现实中两者关系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来两者关系发展之趋势,以求裨益于我国政治之发展和刑法的进步,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历史回顾: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关系之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
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从此,新中国的刑法变革便开始了它曲折的历程。
(一)建国初期(1949 - 1956年) :国家的一些政治决策转化为刑法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新中国建立后,最初几年的主要任务,是有步骤地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而创造条件,没收官僚资本的企业并把它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财政,稳定物价,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完成新解放地区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活动,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以及打退资产阶级进攻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1]这些政治运动和政治决策,催生了一批单行刑法和一些附属刑法规范。
运用这些刑法武器,有效地保证并推动了各项政治运动的开展和政治决策的贯彻实施。
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50年7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对镇压反革命的基本方针、反革命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
[2]这是建国初期处理反革命案件的主要法律根据。
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全文共有21条,对反革命罪的基本概念、具体罪名、相应的刑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数罪并罚的原则、溯及既往原则以及类推制度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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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的变革关键词:国家政治决策刑法内容提耍: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的变革问题是一个既关涉政治,又关涉法律,特别是刑法的问题;是一个既宏观又微观的问题。
深入考察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关系发展的历史,认真分析现实中两者关系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来两者关系发展之趋势,以求裨益于我国政治之发展和刑法的进步,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历史回顾: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关系之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丁-1949年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
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从此,新中国的刑法变革便开始了它曲折的历程。
(一)建国初期(1949 - 1956年):国家的一些政治决策转化为刑法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新中国建立后,最初几年的主要任务,是有步骤地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而创造条件,没收官僚资本的企业并把它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财政,稳定物价,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完成新解放地区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活动,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以及打退资产阶级进攻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1]这些政治运动和政治决策,催生了一批单行刑法和一些附属刑法规范。
运用这些刑法武器,有效地保证并推动了各项政治运动的开展和政治决策的贯彻实施。
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子1950年7月23曰联合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对镇压反革命的基本方针、反革命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
[2]这是建国初期处理反革命案件的主要法律根据。
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全文共有21条,对反革命罪的基本概念、具体罪名、相应的刑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数罪并罚的原则、溯及既往原则以及类推制度等作了规定。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防止不法地主的破坏活动,为给惩治不法地主的犯罪活动提供量刑的规格和标准,新中国成立前后,实行土地改革的各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发了惩治不法地主的单行条例,各地人民法庭依照这些规定,审理了一批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地主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土地改革的顺利实施。
在“三反”运动中,为惩治贪污分子提供法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的概念、惩治贪污犯罪的政策原则、刑罚、法定情节等作了规定。
[3]1956年11月16日,为了给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进一步孤立和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动员一切可能动员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4]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该决定对管制的判决和执行作了统一规定。
[5]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其他包含刑事罚则的非刑事法律,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等。
[6]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国家的政治决策推动了刑法立法和刑法变革,而刑法立法与刑法变革保障了国家政治决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国家的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之间基本上处丁•良性的互动关系之中。
(二)1957 - 1977年:国家政治决策代替刑法变革自1958年以后,刑法立法和刑法变革受到了削弱,除了几个特赦令外,没有颁布单行刑法,即使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也极少包含刑法规范。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的疾风骤雨,使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灭顶之灾。
一时间,非法拘禁,私刑泛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由于党中央高层的个别领导人坚持错误的路线方针,因此,在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何去何从,尚处于困惑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家立法机关没有颁布单行刑法规范,[7]刑法的变革无从谈起。
卢建平教授从政策与刑法关系的角度对这一时期进行了回顾,认为由于当时我们党对法律、法治的认识局限和制度缺陷,建国初期那种“通过法律的统治”的努力很快就直接被党的政策甚或个人的命令所取代,从而走上了“通过政策的统治”或“通过运动的统治”之路。
[8]我们认为,这一判断是实事求是的。
具体到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的关系这一问题,可以认为,这一时期,国家的政治决策不再通过法律,包括刑法的变革去实施,而是本身代替了法律,可以想见,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国家的政治决策是难以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的。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处于一种不正常的关系之中。
受左倾思想的干扰,国家的一些政治决策不能顺应时代的潮流,而国家的政治决策的贯彻实施更是撤去了法律(包括刑法)这一有力的屏障。
国家和民族的灾难成为必然。
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
(三)1978年至今: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良性关系的逐步回归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9]三中全会的精神,对于刑法变革无疑是极重要的指导和强有力的推动。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获得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致通过,中国1979年《刑法》宣告诞生。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三十年第一次有了《刑法》。
这不仅是新中国刑法史上的里程碑,同样也是新中国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关系史的里程碑。
从整体上说,1979年《刑法》确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
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
为此,自1981 年至1997年新《刑法》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做了多方面的修正完善,直至更为完善的1997年《刑法》的通过实施。
然而,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的关系在此后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特别是在“严打”期间,违背法律精神,强行推行政治决策的现象并不罕见。
进入21世纪以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呼声日益高涨,法治文明不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建设“和谐社会”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同等突出的位置,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执政党社会建设的新理念,也成为在转型时期整合社会各种矛盾的新思路。
[10]这些顺应时代潮流的国家政治决策,必将对刑法的变革,对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之良性互动关系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尽管有过曲折,但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的良性互动关系逐步回复和确立,国家日益昌盛,刑事法治日益发展。
回顾新中国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关系之曲折历程,笔者感触良多。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政治决策是国家顺应时代发展而作出的国家发展的宏观战略决策,它必然推动包括刑法在内的一系列方面的变革。
政治决策是否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政治决策是否良好,对刑法的变革至关重要;而政治决策是否依法(包括通过刑法变革)而推动,也即国家政治决策是否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去贯彻实施,是国家政治决策能否顺利贯彻实施的关键所在。
二、现实分析: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之关系中的问题(一)国家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进一步加强正确的国家政治决策是国家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基础,也是刑法变革的前提。
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阐述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必须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各级决策机关要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规范来保证科学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而正确的政治决策离不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我们的国家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与时代的发展和要求之间还存在着差距。
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非民主、非科学的决策。
有的地方和部门的个别领导们的“拍脑瓜”决策,由于缺乏民主基础和科学依据,有时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丁•它背离人民长远利益和违反科学规律,由于它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在经济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政治上给党的形象抹黑,直接动摇党的威望和群众的信赖。
[11]为此,须进一步加强国家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以构筑刑法变革的稳固前提。
(二)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正确的国家政治决策推动下的刑法变革,应该在相对完善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上展开。
而目前的刑法立法和司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就“刑法”立法而言,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未得到深入的贯彻,有部分条文的设计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而这极大地妨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甚至蕴含着从根本上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
如某些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设计存在着结构性缺损,从而在现行《刑法》中留下了无法妥当处理的“规范真空地带”,例如现行《刑法》仅仅把劫持航空器或者汽车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而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劫持火车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罪名还未立法化;犯罪圈的划定还不尽合理;某些犯罪法定刑的配置缺乏合理性;现行《刑法》在相当一部分具体犯罪罪状特征的描述上,存在着用语模糊不清的缺陷;刑罚之明确性方面也有许多不足。
一些具体的制度,如单位犯罪制度(如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遇制度、正当行为制度尚需完善,还有刑种和刑罚结构的调整完善问题、死刑条款过多的问题、保安处分制度之建构问题,[12]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刑法立法工作中研究解决。
刑事司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刑事司法不公正而引起当事人不满、不服,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违反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刑讯逼供、轻信口供等现象还大量存在。
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也动摇了刑法进一步变革的基础。
(三)国家政治决策推动刑法变革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从根本上讲,刑法的变革离不开国家政治决策的推动。
在推动刑法变革方面, 国家政治决策的推动力有着广阔的发挥空间。
国家应通过政治决策而积极地、主动地推动刑法的变革。
比如,在签署、批准国际公约之后,如何在国内刑法立法方面加以体现;又比如,在死刑的严格限制和部分废止方面,赦免制度的构建等等方面,都有大量工作可做。
国家政治领导人的审时度势、果敢、窨智,将在政治决策推动刑法的变革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