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公司法期末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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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公司法,首先要明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如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司外部的交易关系,如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主要依靠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则更看重公司的资本,如股份有限公司;而人合兼资合公司兼具两者特点,像有限责任公司。

(二)依据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一定股份或通过协议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经营决策等方面受母公司影响。

(三)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资金等进行统一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为50 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3、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重要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或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大陆法系: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至于无法以合作伙伴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1.对外进行营利2.对内向投资人分配利润(2)社团性:1.两人或两人以上,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2.一人公司是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3)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法定性:1.公司类型法定2.公司内容法定3.公司公示法定3、公司的学理分类(按照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分类)(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股份有限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有限)4、我国公司法律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向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法》笔记(整理)打印版

《公司法》笔记(整理)打印版

创建时间:2015/7/23 星期四 14:38更新时间:2015/12/22 星期二 16:00《公司法》思维导图(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制度1. 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3. 以后的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5. 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特别决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即全部表决权的2/3)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7. 会议记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大学《公司法与企业法》期末各章节考点、重点总结

大学《公司法与企业法》期末各章节考点、重点总结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001企业、公司的概念以及企业的基本分类(★三级考点,单选)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采用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企业是具有经营性质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具备一定法律形式的经济组织。

1•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公司,但是所有的公司都是企业。

企业与法人的关系:企业与法人的外延是交叉的。

企业、公司与法人的关系:法人不一定是公司或企业。

6.按照企业所有制标准划分: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7.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相对应的企业表现形式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8.按照企业资本金来源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002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中的企业类型(★★★一级考点,单选、改错、名词、简答)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经营的营利性非法人经济组织。

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投资人限定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企业。

2.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笔记(超强超全)

公司法笔记(超强超全)

公司法笔记第十一章公司破产一、基本概念【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整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清偿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或者由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的,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债权和破产处理参与权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清算组】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被剥夺,其所有的财产构成破产财产,而由法院组织成立的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临时性机构。

【和解】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企业整顿和延期清偿债务或者减少债务数额等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整顿】是债务人为履行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生机,以最终清偿债务,免遭破产的一种制度。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接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破产责任】是指有关责任人违反企业破产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理论1.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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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整笔记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

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大林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

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

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是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和治理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公司法笔记,包括了一些基本概念和要点:
1.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一种法定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地位,由股东出资设立,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的种类: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公司等,不同种类的公司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3.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负责公司决策、监督和管理。

4.公司成立程序:
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签署出资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等程序。

5.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6.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旨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经营健康发展。

7.公司分立与合并:
公司分立是指将一家公司拆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

8.公司经营与财务管理:
公司经营包括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等,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

9.公司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法规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

10.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法保障股东的权益,同时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股东了解公司状况。

公司法笔记

种类: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额、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订立章程的时间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由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绝对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第五节 公司设立登记
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
工商登记;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 P 55 2008.10..3
发起人,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法
总 论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P 1
二、公司法的性质 P 2—3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P 57--58
1、权利:a。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b。获得特别利益;c。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应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d。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2、责任:a。股款连带认缴责任;b。公司不能承认时所承担的责任;c。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2010.10..5
1、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民事行为;成立是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2、行为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的主体是发行人;成立的主体是发行人和政府主管机关;
五、设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质 P 48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听课笔记:01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公司组织关系与公司部分经营关系:1、公司组织关系:包括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当中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会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制衡关系、各自权利义务与法律义务。

(公司法中及其重要的内容)2、公司部分经营关系:调整与公司组织相关的部分经营关系,典型的公司发行公司股票、债权中所发生的经营关系。

这部分是公司法调整的内容。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组织法:2个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公司内部组织机构)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公司法的渊源和地位一、公司法的渊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特别公司法:二、公司的人格要素1、公司名称(1)概念▲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

(2)特征唯一性——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定性——公司名称只能该公司使用。

(3)构成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种类)(4)法律意义①特定公司特定化商号区别于其他同行业组织。

②表明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维护交易安全。

③表明公司的地域,确定公司的管辖法院,有利诉讼。

2、公司的能力(1)行为能力①概念▲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区别于自然人)n 通过公司机关来实现,即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其行为无需授权和追认,自然代表,有公司承担后果。

n 代理人(须有公司之授权委托)(2)公司侵权行为能力①概念▲公司因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相关人员的损害,进而要求承担相关的责任。

②构成要件n 公司机关成员非成员实施的不代表公司。

n 执行职务职务之外的不是公司的侵权责任。

n 符合一般的侵权行为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n 法律后果对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内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第一讲公司与公司法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

经营;分配2、法定性: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法人性: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意志,有独立的责任;成员对于组织体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4、社团性:资本的社团。

公司是由两人以上组成;例外,一人公司自然人或法人ps: 《公司!公司!》中的特点:有限责任、投资权益自由转让、法人地位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Ps:一人公司2、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投资成立,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普通合伙人,两个人都承担无线责任;有限合伙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另一个人承担有限责任。

Eg:风控企业常常是有限合伙)3、公司:由股东投资设立,财产为公司所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公司的种类1、按信用基础不同:信任资产还是信任股东;公司成立时,是志同道合还是有钱就行分为人合公司(一般存在在法/德/日)、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会影响股权的转移2、按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中国只有有限公司)3、按股份自由度不同:分为封闭公司(有限公司)、开放公司(上市公司)辨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承担责任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会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反之不一定。

上市公司始终受监督Ps: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被交易(证券交易所,我国有两个上、深)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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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概论(一)
一、公司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1、英美法系:一种多数人的盈利性联合
2、大陆法系:一种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3、我国学者: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者)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是相对于个体(个人独资)、合伙经营、且以资本为本位来进行组织建构和内部权利配置的企业形式,是依据章程设立的、以股东为基本成员、以股权为核心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
三、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论(一)
(一)公司的内在特征
1、委托经营者与集中管理
2、资本权能中所有与控制的分离
3、投资人(股东)的有限责任
4、资本权益的自由转让
5、公司组织的永续存在
《公司法》第3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外在特征
1、公司的盈利性
2、公司的社团性
3、公司的法人性
公司企业的基本特点:
1、资本本位
2、股权平等
3、章程自治
4、委托经营
5、治理民主
6、资本流转
7、有限(法人)责任
(五)公司的本质
1、公司本质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实在说
(3)法人否定说
(4)契约性组织说
(5)合同网络说
2、公司本质的多面视角
(1)公司是一种营业形式——组织型营业
(2)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投资人依章程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契合组织
(3)公司是一种营业主体——市场交易主题的契合与拟制
(4)公司是一种融资形式——借助于股票、债权、基金券等资本证券形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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