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企业原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断变革、改进的成果也在此产生。
本文将围绕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进行探讨。
一、改革背景中国改革开放起初为实现农村大跃进目标,是一种高度集中的体制,以农村为主,小城镇企业为辅并不重视国有企业。
直到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一段时间,中国政府开始思考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准备推出国有企业改革。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强大的政治力量和根深蒂固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较难。
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漫长的过程。
二、改革进程1.第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步。
这个阶段最具代表性的工具是“谁亏谁封闭”政策。
这个政策的实施是对国有企业负责的标志,使得国有企业要想生存必须追求利益最大化。
2.第二步:改革企业管理国有企业的管理与效益直接相关,提高效益需要在管理上下功夫。
1987年初,中国开始推行“企业管理三重分层制”,即将企业领导、生产管理和生产现场三级分离。
这个政策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3.第三步:股份制改革股份制改革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这个阶段,大量的国有企业开始引进外部股东,扩大企业经营收入、提高企业的效益、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企业所有权结构也得到了深度改革,国有企业逐渐向股份制企业转型。
4.第四步:残余国有企业改革此时,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最后一个关键阶段——残余国有企业改革。
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剥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坚定实施区分政企、政民分开的战略思路,进一步深化改革。
三、改革的影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改革导致了企业的内部效率和生产力的提高,大幅度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益质量。
同时,国有企业的贡献也体现在了中国国际经济竞争力的提升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国税发[1996]232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32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
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篇一:《原创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原创|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仇少明律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题注】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
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
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历程

第一阶段:1978年-1992年
第二步“利改税”
• 实行完全的以税代利,即将利税并存阶段的上缴利润也改为上缴税收。第二步“利改税” 从1984年10月开始,并对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一阶段:1978年-1992年
第一步“利改税”
重要文件:
• 1983年4 月
•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重要内容:
• 采取利税并存的制度,即在企业实现的 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 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 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影响与策略
第一步“利改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国家与企业 之间在利益分配方面讨价还价所带来的弊端,对规 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作了有益的尝试。 但 由于价格、投资等其他宏观体制没有进行配套改革, 结果只能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采取多种税率,从而 加剧了企业税负苦乐不均的现象,再加上第一步 “利改税”过分强调增加财政收人,对企业发展后 劲考虑不足,严重削弱了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发展后 劲。
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自此,扩大企业自主权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起点。
第一阶段:1978年-1992年
重要文件
1979年7月 国务院颁布
•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 《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
案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以及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 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国家层面开始从战略上调整国 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发布日期:1996-12-27执行日期:1996-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摘要

关于集体企业政策摘要国家目前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二是交通部于199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将有关规定摘要如下,仅供领导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摘要㈠集体企业的管理机构⒈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⒉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⒊集体企业的法人、厂长(经理)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
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45号
![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d75c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b0.png)
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45号1992年4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辖区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大连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及县(市)、区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调查、界定、评估、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一)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事业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其扶持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处理;其他财产,按终极所有者规定的方法处理。
(四)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六)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现占有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单独登记。
在确定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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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甘人社通[2010]375号)精神和2011年2月22日省人社厅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布置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法》实施,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好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中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根据甘人通[2010]375号文件规定精神,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国有企业为重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坚持低进低出、有弹性、可选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采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三、主要政策(一)参保范围与对象截止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中工作过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在参保交费后纳入全省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管理。
1. 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2. 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市城镇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二)参保方式与办理时限1. 参保方式。
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原“五七工、家属工”所在企业(主办、主管单位,下同)负责,曾在多个城镇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由最后一个企业负责;企业及主办单位不存在的由所在市、县区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 办理时限。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由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三)缴费方式与标准1. 缴费方式。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一次性缴纳。
实际劳动年限满20年以上,按照个人40%、企业60%的比例缴纳。
实际劳动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个人50%、企业50%的比例承担;实际劳动年限满3年不满10年的,按照个人60%、企业40%的比例承担。
企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在签订缓缴协议后,可在缴纳三分之一的基础上,分年度逐步缴清,最多不超过三年。
对企业现已不存在的,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
2. 缴费标准。
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结合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实际劳动年限和缴费能力,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确定选择一次按3.95万元、3.35万元、2.75万元标准缴费。
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女年龄在60周岁以上人员,按年龄递减缴费额。
即:选择按3.9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岁,减少1975元;选择按3.3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周岁,减少1675元;选择按2.7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周岁,减少1375元。
(四)享受条件与待遇标准1. 享受条件。
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可按月享受养老金。
2. 待遇标准。
按3.95万元、3.35万元、2.75万元不同标准选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600元、500元、400元的标准从参保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不满上述年龄的,在其到龄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男女达到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缴费,直接纳入统筹,每月养老金按600元发放。
3. 其它待遇。
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助费和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
纳入后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问题处理。
1. 其它问题处理。
原“五七工、家属工”按政策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管理后,一律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本方案实施前,按月享受的其它相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
原发放待遇高于本方案标准的部分,由企业负责补差,并在今后调整养老金待遇时逐步冲减。
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的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四、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工信委、监察、财政、公安、审计、信访、商务、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各部门主要职责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协调指导与落实,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各工作环节进行监察,实行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符合条件人员年龄、户籍身份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等;市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局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对所属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把关认定,及时解决和处理系统内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和企业的维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此项工作中有关人员上访和相关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市工会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权益的维护和宣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总指导协调,根据工作职责要求,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1. 协调指导组。
由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负责,并由失业保险处、社保局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政策的解释、工作联络协调、经办流程的制定和总结上报工作。
2. 资料审核组。
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由本部门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指导本行业企业的调查摸底、费用筹集、人员公示、资料审核、上报及其维稳工作。
3. 复核认定组。
由市社保局负责,由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申请人员资格与资料的复核认定,各类工作情况的汇总与工作的指导监督。
4. 缴费发放组。
由市社保局负责,由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待遇审核发放以及基金的管理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与人员认定1. 时间安排。
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结合各县区、各企业具体实际状况,有步骤、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开展这项工作。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对管理基础相对较好的企业和人员可先行纳入统筹管理。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23日-3月10日):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3月11日-4月30日):各县区、各企业及主管部门准备阶段;调查摸底,收集资料,填表登记,资格审查。
第三阶段(5月1日-8月31日):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发放等。
第四阶段(9月1日-11月15日):各种疑难问题的处理,总结上报。
纳入人员的审核认定。
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自愿要求按本方案意见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须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负责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和公示,报送本企业主管部门复核签注意见后,再上报所在市、县区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然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企业不存在的由所在市、县区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和公示,上报所在市、县区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然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养老保险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工作,各县区、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类指导、重点推动、抓好落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靠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共同做好民生工作。
人社部门要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开展这项工作,企业及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责,精心组织,认真细致的做好摸底、登记、核查和公示工作。
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把各项政策切实落实到实处。
(三)把握政策,积极稳步推进。
各县区、各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准确把握好参保范围、条件、人员认定及其他问题处理等政策规定,执行好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落实好缴费渠道,统一掌握好口径,严格规范操作,注重实际效果,做好实施中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把好办好。
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步骤、有组织、有计划地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四)严格纪律,确保顺利实施。
各单位工作小组要遵守工作纪律与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运行操作。
对企业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要认真核查甄别,实事求是。
对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工作中要建立监督监察机制,监察部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扩大范围等问题的发生,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各县区、各单位在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1、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个人申请表3、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企业申报审核表4、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人员花名册5、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公示申报表6、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照表附件1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郑继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副组长:王得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程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孙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石怀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社保局局长巩田龙市监察局副局长赵兰生市财政局副局长何全意市公安局副局长郑登江市审计局副局长王书月市信访局副局长王永堂市商务局副局长王育民市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兰州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个人申请表姓名性别两寸彩色照片出身年月年龄身份证编号户籍性质现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号原实际劳动企业名称申请人联系电话原实际劳动起止时间证明人1、2、3、申请领取养老金标准(400元、500元、600元)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2.75万元、3.35万元、3.95万元)申请参保的理由申请人实际劳动简历申请人签名(签章)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工三份,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3兰州市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企业申报审核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姓名性别两寸彩色照片出身年月年龄身份证编号户籍性质现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号原实际劳动企业名称原实际劳动企业出资方性质中央、省属、市属、县属、街道原实际劳动起止时间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2.75万元、3.35万元、3.95万元)万元实际缴费额元企业承担% 元个人承担% 元企业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企业主管部门复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区审核小组认定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审核工作小组认定意见盖章年月日企业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经办人联系电话:备注:本表一工三份,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