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消防部门核查确定火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责任

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责任一、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和建筑物损失:火灾会造成房屋和建筑物的损失,包括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倒塌、烧毁等,这将导致巨额的修复和重建费用。
2. 财产损失: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很广,包括家具、电器、衣物、首饰、汽车等日常用品和财产。
3.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损失:火灾发生在工厂或企业时,可能导致大量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损失,这将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巨大的损害。
4. 人员伤亡的经济损失: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不仅给家庭带来了不可替代的痛苦,还会使家庭失去经济来源,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和抚恤费用。
5. 消防救援费用:火灾发生后,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消防救援工作,这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这些直接经济损失是火灾造成的最直接和最严重的损失,而这些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二、责任主体及其责任1. 建筑物所有人责任: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如果因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或维护不当导致火灾,建筑物所有人应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单位责任:一些多层住宅、商场、写字楼等建筑物有专门的管理单位,这些管理单位对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负有管理责任,如果管理单位的疏于管理导致火灾,管理单位应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和设计负有责任,如果因为他们的设计或施工不当导致火灾,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消防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消防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负有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如果因为他们疏于监管导致火灾,消防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企业单位责任:对于企业单位来说,他们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如果因为他们疏于管理导致火灾,企业单位应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管辖规定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管辖规定一、火灾事故的管辖规定1.1 火灾事故的定义和性质火灾事故是指因火源不慎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其性质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火灾事故的管辖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1.2 管辖权的确定对于火灾事故的管辖规定,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对于各类火灾事故负有责任,并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应急管理部门也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包括火灾事故也有责任和权力进行应急处置和管理。
1.3 管辖范围火灾事故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事故现场和周边区域,以及涉及的人员和单位。
对于火灾事故现场的管辖,公安消防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和处理工作。
而对于涉及的人员和单位,有权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和协调处理。
1.4 法律责任在火灾事故管辖规定中,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和规定,或者因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5 防范措施除了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外,对于火灾事故的预防和防范也是至关重要的。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交通事故的管辖规定2.1 交通事故的定义和性质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中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撞人等意外事件,并因此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2.2 管辖权的确定对于交通事故的管辖规定,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发生在道路上的各类交通事故有责任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严重的交通事故,还可以由审判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追究责任和处理。
防火 火灾调查题库(180道)

防火火灾调查1、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 ),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单选题]A 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B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C 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D 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正确答案:B2、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次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单选题]A 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负责调查B 重伤五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负责调查C 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五十户以下负责组织调查D 重伤五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负责组织调查正确答案:A3、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
——[单选题]A 接警地B 起火地C 最先到达扑救地D 出动地正确答案:B4、消防救援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指定管辖。
——[单选题]A 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B 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C 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D 上一级公安机关正确答案:A5、()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单选题]A 两日内制作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B 当场制作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C 立即制作由火灾事故调查机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当事人D 当场制作由火灾事故调查机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当事人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等予以公告。
——[单选题]A 地点、时间和要求B 地点、范围和时限C 范围、时限和要求D 范围、时间和要求正确答案:D7、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签名。
——[单选题]A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B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和当事人C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证人D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正确答案:A8、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火灾损失核定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火灾损失计算
• (二)古建筑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 古建筑火灾损失额,按修复计算; 或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元至五千元计算。 • (三)流动资产类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 流动资产类的火灾损失额,按购入 价扣除残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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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损失计算
• (四)商品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 商品火灾损失额,按进货价扣除 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火灾损失 额,一律按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 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损失额, 以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 算;书画、古董、美术工艺品、珠 宝等物品的火灾损失额,按国家规 定的国内牌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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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损失计算
• 3.对于交通运输业和其它专业车队的客 货运输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 机械,根据国 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 按工作量进行折旧。 • 4.固定资产的使用已接近、等于或超过 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 其火灾损失额按重置完全价值的20% 计算。 • 5.当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 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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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核定的方法 现场核查法 市场比照法 体积复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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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1、在调查核定过程中,不要 “放风”; 2、在最终决定下达法律文书前 可适当征求当事人意见; 3、下达文书必须严肃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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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损失计算
• (五)农副产品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 牲畜、家禽、粮、棉、油等农副产品 的火灾损失额,均按国家收购牌价计 算。 • (六)园林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 园林、集体林、个体林、草原的火 灾损失额,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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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损失计算
• 三、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 M=A+B+C • 式中:M——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按 工业 产值计算); • A——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 造成的经济损失; • B——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 济损失; • C——因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 场的费用。
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细则

XX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直协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调查工作协作,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查清火灾事实,依法惩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火灾调查,是指对火灾原因的调查及其相关处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办案,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核电厂、森林、草原、民航、港航、铁路等区域火灾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协作组织领导第三条成立XX市火灾事故调查协作领导小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火灾调查工作的副支队长、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共同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技术科高级工程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分管副支队长任副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技术科科室负责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应当开展日常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火灾调查协作的分歧和重大、疑难问题。
协作调查中,涉及需要调动本系统其他警种(部门)参与调查的,由各方组长负责协调落实。
市级、县区级火灾事故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每半年轮流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定期开展联合培训和业务交流研讨。
联席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XX市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和专家组。
XX市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设于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技术科、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科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双方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协作调查的发起、布置、反馈、沟通等日常工作以及指导各县市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的建立和运行等工作。
关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三)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区级有 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级的重要依 据。
二、约谈制度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约谈制度,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负责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管控 不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 性约见谈话,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
1.被约谈对象应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对象的整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 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挂牌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 确整治目
标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治
取得实效。
对于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行业,由区政府研究确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是否按要求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是否开展常态化、体验式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整改工作;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04〕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 发挥管理、教育、服务和保障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 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所辖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责任区民警、驻社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兴办公共消防事业,可以向社区单位和居民协商筹集经费,并充分利用社区单位的现有资源,保障消防工作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社区防范火灾的能力;(三)定期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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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消防部门核查确定火灾责任,出具火灾责任认定书,根据责任赔偿。
同时消防部门还会同时出具财产损失核定书,无异议的按照核定书予以赔偿,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财产损失鉴定。
注意证据的搜集,可以及时要求财产损失核定,或者找公证机关进行财产损失的公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
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