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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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阶段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阶段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阶段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摘要】研究企业在分立阶段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应充分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多个角度设计纳税筹划的方法,从而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

【关键词】分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变革、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来,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分立一般分为续存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分立的结果可能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也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中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等。

企业分立,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另一方面,运用企业分立的手段可以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使分立后的各新企业所纳税总额小于原企业所纳税总额,从而达到在总体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企业分立后,原来的生产经营仍然得以延续,原企业只是在形式上发生变化,分立后的企业按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

所以,分立后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这样就为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我国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两类税种:所得税和流转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大,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本文针对企业分立阶段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讨论。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率梳理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现行规定是:(一)基本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以摩罗公司为例1 摩罗公司分立背景摩罗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唯一的股东是一家由摩罗美国总公司100%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的外商独资的中国控股公司。

摩罗美国总公司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公司。

在65个国家或地区拥有员工,在10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是位居世界500强的知名制造业企业。

公司成立以来在通讯行业一直处于领导地位,包括从基础设施到应用程序和设备(例如对讲机和服务于企业特定任务的移动计算设备)的公共安全通信。

高级数据捕捉设备,例如商用条形码扫描仪和I江ID(无线电频率识别)产品。

移动终端,例如手机产品。

并且还为零售企业提供免授权的无线宽带功能和无线局域网(WLAN)。

摩罗公司作为摩罗美国总公司在华最大的生产基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手机及其配件、机顶盒、视频音频数字设备、软件和宽频接入解决方案,双向无线电、移动计算终端、条码扫描仪、专用无线电系统、无线宽带网络、电子标签(RFID)等。

摩罗美国总公司一直以来在市场上处于科技和市场领先地位。

但由于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度陷入比较困难的状况。

加之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销售价格和市场都在萎缩,公司的盈利状况受到较大影响。

为了改变公司经营低迷的状况,摩罗美国总公司决定发起全球所有公司的资产重组,采用存续分立的方法,将原公司一分为二,新设立一家同样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承接被分立出去的资产和负债。

本次资产重组采用分立形式,将所有摩罗美国总公司控股公司全部分立成两个公司。

分别为负责移动终端业务的移动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和提供企业解决方案的解决方案公司(以下简称“解决方案公司”)。

公司分拆后,移动公司将“提供旨在满足消费者在家庭和途中通信的个性化信息”,服务范围包括手机及其配件、机顶盒、视频音频数字设备、软件和宽频接入方案;解决方案公司将“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用于关键业务和任务的通信产品和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双向无线电、移动计算终端、条码扫描仪、专用无线电系统、无线宽带网络、电子标签(R F I D)等。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目录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2、企业分立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营业税(二)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四)企业所得税(五)印花税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契税(二)印花税(三)企业所得税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五、结束语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

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成长,许多企业在一定阶段选择进行分立,以实现更好的管理和增加业务拓展的机会。

然而,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成为了许多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税收筹划技巧在这种情况下变得尤为重要,可以帮助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合法减少税负,提高财务效益。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规划和安排税务事务,降低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从而在税收管理和税负控制上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是企业分立过程中可采取的税收筹划技巧。

1. 合理安排财务结构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财务结构进行合理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建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资本结构,可以利用税收抵免和减免等政策,实现税务优惠。

同时,根据不同的财务结构,还可以有效地规避双重征税的风险。

2. 合理划分业务利润在分立过程中,合理划分业务利润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筹划技巧。

通过巧妙调整业务利润的分配方式和金额,可以使得不同公司的利润得到最佳的税务处理方式。

合理划分业务利润,可以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利润分配而导致的税务纠纷,同时也可以优化税务负担。

3. 慎重选择税收政策在企业分立过程中,不同的行业和地域可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

因此,企业在制定分立计划时应慎重选择合适的税收政策。

例如,有些地区对于新设立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税或减税政策。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减少税务负担。

4. 合理运用跨境税收筹划对于跨国企业分立的情况,合理运用跨境税收筹划技巧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

例如,可以通过恰当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合理分配到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现税务优化。

同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合理利用双重征税协议可以避免重复缴纳税款。

5. 注意并合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分立过程中,企业可以留意并合法运用各类适用于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有些企业可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应用这些政策可以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企业分立税收筹划1:简介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大型企业拆分成多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实现税收优惠和筹划的一种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策略和步骤。

2:背景与目的2.1 背景:解释为什么企业分立是有必要的,例如企业规模过大,运营管理困难,税收负担过重等。

2.2 目的:明确企业分立的目标,例如降低税收成本,合理分配利润,优化组织结构等。

3:分立方案选择3.1 分立方式:描述可选的分立方式,例如资产分立、业务分立、投资分立等。

3.2 涉及的企业部门:列出哪些企业部门或业务会进行分立。

3.3 分立的法律程序:概述分立的法律程序和法规要求。

4:分离资产与负债4.1 评估资产负债:详细说明如何评估和划分原企业的资产负债,并列出可能涉及的法规规定。

4.2 重组资产负债:解释如何重新组织资产负债,确保分立后各企业的财务独立性。

5:税务优化策略5.1 所得税考虑因素:列出影响所得税筹划的因素,并提供相应的优化策略,如合理利用各地税务优惠政策。

5.2 交易定价策略:描述如何合理定价分立后的交易,以减少税务风险。

5.3 跨国业务筹划:介绍如何在跨国业务中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全球税负。

6:组织架构调整6.1 分立后的组织架构:详细描述分立后各企业的组织架构,并解释调整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6.2 人员安排:说明如何调整原有员工的工作安排,确保分立后的企业正常运营。

7:办理手续与文件7.1 分立登记手续:列出分立登记所需的相关手续和文件。

7.2 合同变更与签署:解释如何变更原有合同并签署新的合同。

8:监控和风险管理8.1 分立的监控措施:阐述如何监控分立后的企业运营,确保达到筹划目的。

8.2 风险管理策略:列出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管理策略。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分立登记表、重组财务报表、法律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得税:根据企业(个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向国家财政交纳的税款。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咱就说有个老王,他开了一家企业,这企业呢,业务有点杂,就像一个大杂烩。

有生产制造的部分,还有销售服务的部分,这个企业叫全能公司(这名字是我瞎起的,就为了好讲故事)。

这全能公司一年利润可不少,有个500万呢。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25%来算,得交125万的企业所得税,老王心里就有点疼啊,这么多钱交出去,肉疼。

这时候呢,老王就找了个懂税收筹划的朋友小李来帮忙。

小李就跟老王说:“哥,你这企业业务这么杂,为啥不把它分一分呢?”于是呢,老王就根据小李的建议,把全能公司分立成了制造公司和销售服务公司。

这制造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产品,销售服务公司呢,就专门做销售和售后这些服务。

咱们来看看这税收上有啥变化。

制造公司这边,因为有很多设备投资啊,成本比较高,算下来一年利润是300万。

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符合条件哈),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制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00×12.5%×20%+(300 100)×25%×20% = 2.5 + 10 = 12.5万。

再看销售服务公司,它利润是200万。

这销售服务公司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那它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00×12.5%×20%+(200 100)×25%×20% = 2.5+5 = 7.5万。

这么一分立,两个公司总共交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2.5+7.5 = 20万。

和原来全能公司要交的125万比起来,可就少太多了,直接省了105万呢。

这还没完呢。

在增值税方面也有好处。

制造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它把产品卖给销售服务公司的时候,就相当于有了一笔销售收入,而且销售服务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假设),那在销售环节又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来纳税,可能会有更低的税负。

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税务筹划

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税务筹划

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税务筹划【摘要】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策略,对于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降低税务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而企业分立则需要考虑如何重新规划资产负债结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帮助企业合法合理地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企业在吸收合并或分立时,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税务策略,以获得最大的税务优惠和资金效益。

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财务层面,更是对企业稳健发展的保障。

在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过程中,充分重视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带来长期的价值和利益。

【关键词】企业吸收合并、分立、税务筹划、背景介绍、重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重要战略举措,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大、风险分散等目标。

在实施吸收合并或分立过程中,税务筹划是一项关键性工作。

税务筹划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税负水平,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的税务政策、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在进行这些活动时需充分考虑税务因素。

税务筹划可通过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合规运用税收政策等方式,实现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税务效率的目标。

税务筹划也需要紧密结合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实现税收优惠与企业经营发展的有机结合,确保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的税务筹划策略,分析吸收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并探讨如何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和措施,实现企业税务优化和整体效益提升。

2. 正文2.1 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共同整合资源,实现规模扩大、市场份额增加等战略目标。

在税务筹划方面,企业吸收合并会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需要进行合理规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税务筹划研究

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税务筹划研究

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税务筹划研究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常见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在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通过合理安排自身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状况,以降低税负、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行为。

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的税务筹划研究,对于企业实现税收优惠、降低风险、提升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的税务筹划问题,探讨其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相互协商,合并成为一家企业,使吸收方或新成立的企业取代被吸收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整合、成本节约和市场扩张的战略举措。

而企业分立则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既定的条件,将自身的部分业务、资产或负债分立出去,形成新的企业或与已有企业合并。

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的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进行上述行为时,为了降低税负、节约成本、提高效益而采取的一系列税务安排和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通常涉及到资产重组、交易价格确定、资产评估、资本金和储备金处理、财务债务重组等复杂的税务问题。

对于参与者而言,如何合理安排各种税务事项,避免触犯税法规定,同时实现税收优惠,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税务筹划成为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1、资产评估与交易价格确定在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中,资产评估和交易价格确定是关键问题。

资产评估是衡量吸收方或被吸收方的财务实力、资产情况,为后续价格确定提供依据。

而交易价格的确定,对于税务筹划来说,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税负及后续经营成本等。

在资产评估和交易价格确定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规定,合理安排资产重组,避免因价格确定不合理而引发税务风险。

2、资产重组及财务债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及分立过程中,资产重组和财务债务处理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资产重组涉及到企业资产的处置、增值、减值等问题,而财务债务处理则包括清偿、转移、承担等事项。

在进行资产重组和财务债务处理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税务策划的角度,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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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重组行为的日益频繁、规范,通过企业分立来进行税收筹划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

税法规定,分立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按各自所适应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

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分立后纳税人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

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分立后资产的计价
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产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亏损弥补的处理
分立前企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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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
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筹划
(一)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和4%。

而营业税(娱乐业除外)的税率一般为3%——5%。

因此,从整体上看,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

所以,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将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从而实现企业总体流转税税负的降低。

(二)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行收购的废旧物品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利用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废旧物资的收购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就为这两类企业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通过企业分立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及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

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情况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推导:(这里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其他档次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

)
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 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购进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所以: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1 - 增值率) = 不含税售收入×17%×(1 - 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1 - 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不含税销售收入×6%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6%
可算出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29%。

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

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好的筹划方法。

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年预计销售额为25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

作为一般纳税人:
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50×17% - 20 = 22.5(万元)
如果将C公司分立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为100万元,这时两家新公司都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它们总共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00 ×4% + 150×4% = 10万元,远远小于分立前C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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