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院校聘用管理制度

院校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校教职工的聘用管理,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校聘用的教职工,包括校领导、教授、副教授、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等各类教职工。
第三条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能力匹配的原则,倡导聘用人才、重视人才成长的理念。
第四条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应遵循绩效导向、激励激励的原则,注重教职工的表现和贡献,促进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应注重学术道德、职业操守,倡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明职业纪律、规范职业行为。
第六条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应注重团结协作、互助互助,倡导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其他有关教职工聘用管理相关规定需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教职工聘用的条件第九条申请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职工,需要具备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条件,且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影响力。
第十条申请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聘用的教职工,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当条件,且对教学、科研工作有热情和潜力。
第十一条申请行政职务的教职工,需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对院校管理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二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对学校有一定的忠诚度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注重互助、分享,乐于协作,愿意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处理问题,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教职工聘用的程序第十五条院校教职工聘用的程序包括招聘、考核、聘用等环节。
第十六条招聘环节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收集简历、面试选拔等。
第十七条考核环节包括对应聘教职工的资格、素质、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学校人事聘用管理制度

学校人事聘用管理制度学校人事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聘用管理,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使用,确保选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学校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校,指的是XXX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人事聘用,指的是学校在招聘、选拔、任用人才的过程中所实行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人事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聘用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六条人事聘用应坚持事业单位的用人导向,鼓励创新和发扬工匠精神。
第七条人事聘用应充分尊重人才个人的专业特长、教育背景和职业规划,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八条人事聘用应注重选拔和吸引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的人才。
第九条人事聘用应坚持岗位需要和人才适应的原则,推动人才与岗位有效匹配。
第十条人事聘用应强化对选聘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选聘人员在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人事聘用程序第十一条学校设置人事聘用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人事聘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人事聘用职位的设立应当经过学校工会的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招聘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公开招聘人才的信息应当包括职位名称、薪酬待遇、任职条件、选拔程序和报名方式等。
第十五条学校在公开招聘人才时应当明确选拔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第十六条学校在选拔环节中,应当注重考察候选人的实际工作能力、专业素养、综合素质和团队精神。
第十七条学校在选拔环节中,应当公平对待每个候选人,确保选拔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为候选人提供适当的宣讲和交流机会,使候选人对学校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十九条学校在招聘家庭教育岗位时,应当对候选人的家庭教育经验和技能进行评估和考察。
第二十条学校在选拔环节中,应当多渠道获取候选人的参考意见,包括上级评价、同事评价和下级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选拔环节中,应当充分考虑候选人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潜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选拔环节中,应当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健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用及管理机制,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在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不与学校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人员(不含劳务外包人员)。
第三条学校按照“总量控制、按岗聘用、以用为本、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人事部是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务)合同聘用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负责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组织开展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招聘、聘用、培训、薪酬、考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等相关具体用人单位,对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招聘、选拔、考核等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相关情形的,应按要求回避。
第六条招聘、选拔工作中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聘用管理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干扰或妨碍相关工作;不得泄露考试机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违反公开招聘管理相关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加强招聘、选拔工作监督。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认真受理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检举、申诉,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反映出的问题。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条件第八条根据工作性质及承担岗位任务、职责的不同,学校合同聘用岗位一般分为A、B、C 三类。
A类岗位主要包括:需要较强的管理能力或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主要从事决策类管理岗位或关键性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类别及等级设置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管理要求进行。
高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聘用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专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三条高校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能;3. 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4. 符合学校岗位要求。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聘用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需求申报: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人员需求,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2. 招聘宣传: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时间、地点等信息。
3. 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招聘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校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4. 招聘考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
5. 体检:考核合格的应聘者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6. 录用审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和体检情况,提出聘用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7. 办理聘用手续:审批通过的聘用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八条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 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 聘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4. 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5. 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聘用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保守学校秘密;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校聘请职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聘请职工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请的所有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聘请职工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第二章聘请条件第四条聘请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 年龄、学历、职称等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岗位的职工设置特殊条件。
第三章聘请程序第六条聘请职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需求申报: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职工聘请需求;2. 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求申报,制定招聘计划;3.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4. 简历筛选: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对报名者进行简历筛选;5. 面试:对筛选合格的报名者进行面试;6. 体检:对面试合格者进行体检;7. 考核: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8. 签订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职工待遇第九条学校对聘请职工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和贡献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条学校为职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1.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 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3. 带薪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4. 培训进修:鼓励职工参加培训进修,提高自身素质;5. 其他福利: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职工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学校对聘请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1. 岗位职责履行情况;2. 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3. 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4.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5. 遵纪守法情况。
高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聘用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聘用人员,包括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聘用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和激励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3.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5. 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考核聘用等方式产生。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学校设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聘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聘用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及待遇;2. 应聘人员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4. 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5. 学校领导审批聘用人员名单;6. 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7. 聘用人员到岗工作。
第四章岗位管理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待遇等。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学校对聘用人员的岗位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由学校制定。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公布后,聘用人员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章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对表现突出的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学校聘用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聘用员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聘用过程透明,选拔优秀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4. 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5. 有较强的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待遇等。
2. 简历筛选:对应聘者提交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人员。
3. 面试:对进入面试环节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4. 背景调查: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道德品质等。
5. 体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6. 试用:对新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7. 正式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正式聘用。
第四章薪酬待遇第八条学校聘用员工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九条学校为聘用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纳。
第五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十条学校为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机会,包括岗前培训、业务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鼓励员工在岗位上不断成长。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学校作为一个组织机构,需要聘用合适的人员来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为了规范和优化聘用人员的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合理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论述,旨在为学校管理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管理目标及原则学校聘用人员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招聘到适合岗位的优秀人才,提高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同时,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应以公开招聘为主要方式,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应聘者都有机会参与竞聘。
在招聘过程中,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避免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
2. 知人善任原则:学校要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综合考虑应聘者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水平等因素,确保选拔到最适合的人才。
3. 灵活就业原则:学校应积极推动聘用人员的灵活就业,鼓励校内教职工与外部专家、行业从业者进行深度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招聘流程学校的聘用人员管理流程需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岗位需求评估:学校管理者首先要对各个部门的工作岗位需求进行评估,确定需要招聘新人员的具体岗位。
2. 拟定聘用计划:根据岗位需求评估结果,学校制定聘用计划,包括招聘人数、所需专业背景、待遇等。
3. 招聘广告发布:学校可以通过报纸、校园网、人才招聘网站等多种方式发布招聘广告,吸引应聘者主动申请。
4. 应聘者资格初审:学校负责人根据收到的应聘材料,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应聘者。
5. 笔试或面试:学校可以组织笔试和面试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筛选出最合适的人选。
6. 聘用决策:学校负责人根据笔试和面试结果,综合评估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做出聘用决策。
7. 聘用通知及合同签订:学校将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被聘用人员发出聘用通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三、聘用人员管理学校聘用人员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岗位职责明确:学校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以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清楚自己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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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聘用行为,保障聘用关系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以高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流动编制人员、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研究生兼“三助”、勤工助学等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人员和按照《高校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注重实效、岗薪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聘用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指标下达,聘用合同审定,岗位、薪酬标准审批。
校内用人单位是合同聘用人员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位和B类岗位两类。
A类岗位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统一公开招聘;B类岗位包括管理岗位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需要,报学校审批后设置,由用人单位依照学校招聘程序自行组织招聘。
第六条聘用制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品行端正,具备相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未受党纪、刑事或行政处分;
(五)身心健康。
第七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条件:
(一)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第一学历须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
(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有较强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2周岁。
对于符合市场紧缺、学校急需的专业技术类人员,学历学位可放宽至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5周岁。
第八条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具体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学历和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须上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招聘。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九条A类岗位聘用制管理人员招聘工作由学校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统一组织,A类岗位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A 类岗位聘用制管理人员招聘程序自行组织。
A类岗位聘用制管理人员招聘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由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2.受理应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笔试、体检和心理测试;
4.用人单位思想政治审查、面试和考察;
5.公示,公示期为5至7日;
6.用人单位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1.校内用人单位向人事处书面提出岗位设置申请;
2.学校审批后,下达岗位招聘指标;
3.由用人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4.用人单位受理应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5.用人单位组织笔试、体检和心理测试;
6.用人单位思想政治审查、面试和考察;
7.公示,公示期为5至7日;
8.用人单位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制人员须按照学校聘用制人员合同模板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等条款。
第十二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由学校与其签订合同,聘期一般为4年,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
第十三条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由学校授权校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合同,聘期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定。
第十四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合同期满,由学校根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与其续聘。
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合同期满,由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与其续聘,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聘用制人员工作岗位原则上在首个聘期内不能跨部
门或跨系列转换。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聘用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学校指定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在聘期间,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应转入高校。
第十八条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的聘期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可申请聘任学校的职员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聘用制人员请销假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人员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合同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聘期内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方可申请聘期考核优秀。
第六章合同续聘、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聘期考核优秀的聘用制人员,学校根据岗位需要可与之签订续聘合同。
聘期考核特别优秀的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第一个聘期结束后,可参加学校事业编制岗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二十三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第二个聘期考核特别优秀的,第二个聘期结束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聘用的,应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聘用。
第二十四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下列情形之一,经用人单位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校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校内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因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无法继续履职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校内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实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须以书面的方式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二)与聘用制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聘用制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校内用人单位依法注销、撤销或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薪酬与待遇
第二十六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薪酬由学校参照事业编人员执行,薪酬分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根据聘用人员的职员职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及工作年限,由人事处参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基础性绩效
工资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工资可由用人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实行协议薪酬,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报学校备案。
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费用由学校承担;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依法享有“五险一金”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在聘期间可按相关程序办理校园卡,校园卡享有身份识别、图书借阅、消费等功能,可办理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违规用人。
因违法违规用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聘用制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切法律后果最终由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自行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根据《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聘用的聘用制人员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校内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