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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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纵向科技项目代表着我校科技发展的水平,同时对学校本身发展、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加强我校各类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我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技项目是指我校承担的国家或省市级政府部门计划项目及各类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章纵向科技项目的申报第三条纵向科技项目的申报,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使选题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力求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提高纵向科技项目申报的质量。

学校优先支持具有稳定学科方向、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并形成团队优势的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级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纵向科技项目申报基本要求:申报者须认真阅读项目的申报指南;项目选题、申报材料、申报人必须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纵向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科技处负责组织全校的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1.申报纵向科技项目时申报者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申报书的格式要符合要求,填写内容应准确,须签署个人姓名时应由本人签名。

2.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等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及参加人的职务、职称、学历,技术内容、研究条件、经费预算等。

3.科技处按申报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对限额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评议并排序。

4.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申报。

双方经协商后,签订协议书。

第三章纵向科技项目的立项第六条所申报的纵向科技项目,接到项目主管部门立项通知,方为正式立项。

项目主管部门计划立项的纵向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经科技处审查后,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各类纵向科技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部(委)和省、市各级或授权组织(如社科联等)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依照对应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项目经费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统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

校长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和实验中心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二级组织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项目执行、预算执行及调整,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管理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对于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用款、责令整改、返还违用经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以及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罚。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增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项目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外,主要通过接受地方政府(市、区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需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申请及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科研创作处是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服务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返聘和离退休人员等承担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总体管理和服务。

凡未在科研创作处备案的项目,或科研经费、科研管理经费未经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创作处各施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厅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厅科研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技局科研项目以及国家、中央各部门、和其他基金或规划项目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评议和审批第六条申报与受理1、国家、中央各部门、省市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根据有关文件通知及申请办法办理,科研创作处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2、项目申请人按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招标书)及有关材料,科研创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有关专家评议论证,呈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七条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是我校在编人员或聘用期两年以上的受聘人员(包括我校聘请的外国和港澳台人员);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学术态度严谨,学风端正,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3、有多人参与研究的课题组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和贵州省科技厅、教育厅等各级政府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有《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发展方向和现有科研工作基础等情况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并据此组织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协同创新,以学校的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支持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联合攻关;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区域创新发展。

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各级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合作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以及由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国际各类基金会(组织)等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它部委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贵州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委人才办、省国土厅、省教育厅以及其它厅局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贵阳市科技局、市农委以及市属其它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四)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国际各类基金会(组织)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五)各类联合基金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需按照各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管理,主要内容:(一)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二)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三)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年度总结、结题验收。

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改项目的管理要坚持宏观教改和微观教改相结合、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相结合、教学研究与成果应用相结合,促进教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服务、为学校决策服务。

第三条教改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学校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全校教改项目的管理,包括制定教改项目规划、年度选题计划、立项评审、督导检查、经费指导性管理、项目结题、成果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申报和具体管理。

两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教改项目,国家级和部省级教改项目(纵向和横向)管理按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五条教改项目的选题范围以学校公布的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规划要点和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规划要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由教务处向全校广泛征集选题,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查,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教改项目的选题以面向本科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主导方向,注重实践研究,积极探索有贵州大学特色的本科教学及管理的发展规律。

应用对策研究要反映本科教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研究要体现跨学科系统解决本科教学整体问题的方向;基础理论研究要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沿和动态,要有较强的思想性、学术性和原创性。

第七条教改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教改项目的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实践总结等形式,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研究报告和实践总结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第九条教改项目从项目申报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周。

第十条申请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2、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教改研究项目;3、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申报一般项目,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以予推荐;4、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项目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6、申请人必须切实负责项目的实施,未从事实质性研究的申请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

大学高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 办发〔2016〕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教科〔2017〕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行业部门的科技专项,且以科技计划形式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等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纵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各学院、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X学院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X学院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学校认真落实法人责任,做好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指导,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凝练,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第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科技处:负责学校整体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经费到位、拨付情况;负责科研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水电费)的计算;负责绩效支出的计算与公示;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含申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并提供验收和结题信息;协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和促进学科的发展,依据、地方各级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有关部委、性基金委和省、市(厅、)及学校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或相关文件。

第三条学校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条学校科研处在遵循、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特点和社会需要,制订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研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者(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的在职在岗教研人员。

如果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主持人所兼职的相关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申请人无同层次同类未结项课题。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由校科研处在校园网上及时发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通知、申请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并向有关单位下发通知。

各单位(二级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应积极动员、组织教师申报,并经过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统报送科研处。

机关和教辅部门人员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相关单位后报送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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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人文社科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科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的管理,保证纵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优秀结项率,根据国家、省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纵向项目是指国家或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学、人文地理类)、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贵州省省长基金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省其他厅局的计划项目等。

4.贵州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科研团队研究项目、重点学科特色学科项目、年度项目、人才引进项目。

5.其他批准立项的计划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确认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或
项目立项单位与我校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文科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与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推荐,对纵向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审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配合人事处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学院或校直科研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组织、初审、项目实施监管和配合文科科研管理部门工作。

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预算、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学校及时发布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等信息,组织广大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负责文科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上报工作。

各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应积极动员和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的主持人应是学校在职人员,学校兼职人员可以学校名义申请,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主持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及时会同各单位组织申报。

各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初审(形式审查),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项目的先进性。

对于限
额申报的一般项目,由文科研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对于限额申报的重大(重点)项目,由学校按要求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推荐资料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第九条文科纵向项目通过主管部门评审并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项目合同书并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备存。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及时编制项目合同书并做好项目预算。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对于获立项资助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凭相关的批文、合同或协议,由学校列入年度科研计划,作为对各单位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竞聘晋升等的依据。

对于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并根据具体事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凡未纳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在成果鉴定(评审)、报奖、科研奖励等方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立项后(含自选项目),应将立项申请书及批准文件报学校文科管理部门备案,并按项目预算将研究经费划拨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

无划拨经费入账的合作项目,学校将不纳入考核、评奖和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纵向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主持人要根据项目申报计划或合同书的要求,带领课题组成员积极开展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

第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对项目的预定目标、研究内容做较大变动,或因故需中途中止、撤销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由学校审核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随意变更的,由项目主持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对所有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或合同等文件)进行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时间进行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科研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2)项目研究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3)经费开支情况;
(4)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
(5)下一步研究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研究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上报学校,由学校上报计划下达部门,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原则上要求所有纵向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厅(局、校)级重大项目正式立项一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每年做进度报告、结题前三个月完成结题成果报告。

项目报告会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包括召集专家、审核报告资料和指导报告会等工
作。

第十七条纵向项目研究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人文地理项目)参照《贵州大学关于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和《贵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管理办法》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并根据预算使用经费。

第四章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以及最终成果进行总结,并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和项目主管部门。

同时鼓励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积极申报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纵向项目的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论文、专著、正式出版的研究报告等),均应按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标明项目来源(资助项目有关信息),凡未标明的成果不得列入结题报告。

第二十条所有纵向项目均应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按时提交结题申请,原则上不得延期。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在征得计划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应用研究延期不超过1年,基础研究延期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延期时间内,项目主持人不能
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延期后仍不能按时结项的课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费原渠道返回,项目主持人和成员三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各级各类项目,也不得申请学校有关科研项目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积极做好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

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作为结项材料报送项目下达部门的同时,可进一步向有关上级部门予以推荐。

第二十三条纵向项目负责人必须保存收集有关项目文件和资料,整理项目研究档案,项目结题后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统一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报告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下达单位或研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科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2015年起执行。

原《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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