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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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泰政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公示)。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泰政办发〔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和《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泰州市地震局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苏编〔2017〕22号),设立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特设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供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卫生健康、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市供水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承担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本栏目点击次数:900 更新日期:( 2010-4-27 )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城市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市在加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和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基本保证了城市排水的畅通与安全。

由于排水设施和水环境的管理具有范围广、情况复杂、反复性大的特点,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为此,我市于2006年7月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但是,2007年3月建设部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做了重新修订,内容变化很大,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避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全面规范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政府重新修订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三十五条。

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宗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定了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的程序,及规划、建设过程所遵循的原则和其他要求;重点规定了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以及许可后的相关要求等;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方面主要规定了维护责任的划分,及排水设施养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城市排水管理的原则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哪些内容,它的管理范围有哪些?城市排水设施指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件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件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
件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泰政办发[2008]68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件实事
责任分解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68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件实事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按期完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治水兴水部署,牢牢把握水利改革发展机遇,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统领,实施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着力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着力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化水治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水利保障。

二、目标任务全年计划完成水利投资19.97亿元,其中,省级重点工程计划投资5.88亿元,启动下官河、蚌蜒河、古马干河、如泰运河接通等市县骨干引排工程,实施高港龙窝泵站、长江应急崩岸治理工程;城市水利建设计划投资5.84亿元,重点实施2017年度结转项目及2018年水生态河道治理工程;农村水利建设计划完成投资7.95亿元,重点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小河流重点县工程、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水利管理能力提升建设0.3亿元,累计完成水利土方1496万方。

三、工作重点1.加快推进区域重点水利工程。

加快补齐防洪除涝薄弱环节,开工建设高港龙窝泵站,提高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

完成长江干流杨湾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靖泰界河整治工程,加快推进泰兴古马干河整治、如泰运河接通工程。

加快里下河地区骨干河道疏浚,启动下官河、蚌蜒河整治工程,提高区域引排能力。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把握国家省市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新机遇,紧紧围绕市委三届五次全会提出的“把泰州建设得更美、更精、更适宜人居和创业”新要求,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预见性,大力发展以“安全水利、资源水利、环境水利、民生水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水利,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目标任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完成投资8亿元。

主城区完成2.05亿的城市水利建设任务,重点实施周山河整治工程、老通扬运河整治工程、东北片城市防洪工程。

完成水利土方3900万方,疏浚县级河道14条120.6公里414万方,疏浚整治乡级河道207条748.5公里1065万方,疏浚整治村庄河道425个村3419条1657万方;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34.7万人。

兴建各类小沟以上建筑物1887座;加修圩堤224.5公里,新改建圩口闸136座,新改建机电泵站540座;修建防渗渠道140公里;改造中低产田8万亩,恢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平方公里。

三、工作重点1.一着不让抓好防汛防旱工作。

要继续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及早组织汛前检查,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中心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制,修订完善各项防汛预案,细化应急响应机制,加快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社会动员与组织力度,实现防汛防旱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支撑、专业化抢险和社会化动员,全面提升对洪涝、干旱、台风、水污染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力,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有关政策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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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
法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
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市区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专业机构负责施工,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水口,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排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好竣工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十二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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