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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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一、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刑法的立法应当以保护人权为出发点。

无论是刑法定罪条件的设定还是刑罚的量刑,都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确保不违背法治的原则。

其次,刑法的立法应当严格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而民事责任是对违约行为进行补偿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必须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哪些行为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

最后,刑法的立法应当注重预防与教育相结合。

刑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更应当通过惩罚的手段起到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员的作用。

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可以探索创新性的刑罚形式和刑罚执行方式,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教育效果。

二、刑法观点的多样性与合理性刑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体现,涉及到法律人、法学家等各领域的观点和意见。

因而,关于刑法的观点是多样化的,但其合理性仍然是制定刑法的核心。

在刑法观点的多样性方面,首先体现在刑罚的确定上。

不同的学者和立法者,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体现了学术交流的多样性和立法的包容性。

其次,刑法观点的多样性也体现在刑事责任的范围上。

有一些学者主张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认为一些非犯罪行为也应当纳入刑法的规范,以加强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刑法观点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任意性,其合理性仍然是制定刑法的核心。

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应当基于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对于犯罪的认识和对刑罚形式的回应等因素。

在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时,也应当遵循明确的法律原则和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避免滥用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

三、刑法观点的交流与共享刑法观点的交流与共享是推动刑法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刑法领域,学者、法官、检察官等各界人士的观点交流和讨论,有助于形成刑法学科的共识和发展。

关于法考法硕刑法的观点差异总结

关于法考法硕刑法的观点差异总结

关于法考法硕刑法的观点差异总结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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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考:以掌握刑法理论知识为主要目标,包括刑法基本理论、刑法适用理论等方面的知识。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1 刑法学说概述刑法学说是一门系统研究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政策的学说。

它核心是研究犯罪和刑法的各种理论问题,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主义原则、刑罚的目的和功能、量刑原则、犯罪与犯罪主体等方面。

在法学研究中,刑法学说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2 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是刑法学说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

它的核心思想是“非法不罚、罚无法定”的原则。

它要求国家行使罚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发挥。

这种原则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对于司法公正和对于人权的保障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因此,在实践中,一个国家法制的健全与否,往往可以通过其对法定主义原则的执法水平来反映。

3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刑罚的目的和功能是刑法学说中另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

刑罚的目的就是通过制止和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宁和个人权利。

而刑罚的功能则是通过具体的刑罚体系和量刑制度来达到刑罚的目的。

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和量刑制度,是刑罚目的和功能的保障和体现。

在实践中,各国的刑罚体系和量刑制度都具有其自身特点和局限性,需要在不断的深入研究和调整中逐步完善。

4 量刑原则量刑原则是指在量刑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的量刑标准、原则和程序。

它对于司法公正、量刑公开和民主程序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般来说,国家的量刑原则包括了罪刑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特殊原则、人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法官应该基于犯罪的实质和社会公义,以公正、公平和人性化的方式,确定被告人的刑罚,以达到社会公正和具体犯罪事实的匹配。

5 犯罪与犯罪主体犯罪与犯罪主体是刑法学说中的另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它探讨的是犯罪人的构成要素、犯罪的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犯罪主体的种类和特点非常复杂,从普通人、公职人员到犯罪集团、缺乏刑法及刑法概念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因此,在研究犯罪与犯罪主体方面,需要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

6 刑法学说的发展趋势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刑法学说的发展趋势也在发生着变化。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汇报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汇报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汇报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定和惩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学科,刑法研究的重点在于规范和限制刑罚的适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并对罪犯进行治罪和教育的功能。

以下是刑法重点理论的总结汇报: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包括罪责刑相适应、刑罚法定、刑罚执行规定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大小应该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不得过重或过轻。

刑罚法定原则则要求刑事犯罪和刑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乱加刑罚。

刑罚执行规定则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其次,刑法的责任原则是犯罪责任与刑罚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刑法责任是指在刑事犯罪中,犯罪人应当承担的经济、社会和道义上的法律责任。

刑罚责任则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刑罚的适用。

责任原则要求在刑罚适用中,要根据犯罪人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

第三,刑事法定主义是刑法学的重要理论。

刑事法定主义是一种通过法律方式规定和限制刑罚适用的学说,强调刑法的法律确定性和法定性。

刑罚应当依法而定,不能乱加、乱减、乱变。

刑事法定主义重视法律对罪行和刑罚的限制,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刑法的制裁理论是刑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制裁理论包括预防、教育、惩罚和保护的功能。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的一种惩戒手段,还具有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和保护社会安全的功能。

刑法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要保护犯罪人的基本人权。

第五,刑法的主体是刑事犯罪行为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犯罪的主要主体。

法人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人地位,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总而言之,刑法重点理论包含刑罚法定原则、责任原则、刑事法定主义、制裁理论和刑事犯罪行为主体等内容。

这些理论旨在规范和限制刑罚的适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并对罪犯进行治罪和教育的功能。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部分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部分总结

刑法观点展示部分总结总则部分一、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

乙不构成不作为犯,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观点展示①】观点1(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对于上例中乙反击致甲死亡,乙有救助的义务,理由是死亡由先行为防卫过当和不救人行为共同导致(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013年考试采用张的观点。

观点2(周光权):死亡结果仅有防卫过当一个行为导致。

二、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如自残自杀,以前定丈夫有救助义务,现为观点展示:【观点展示②】观点1:有救助义务;观点2:无救助义务,因妻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无胁迫被骗,是其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三、成立正当防卫,对于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认识具有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

例,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③】(1)观点1(通说):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无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观点2(张明楷):不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事后的结果判断。

——结果无价值论(3)观点3(周光权):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无防卫认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甲的行为(坏行为)制造好结果,甲不成立杀人的既遂,而是未遂。

——行为无价值论四、防卫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例,甲追杀乙,乙用自己的花瓶反击,花瓶偶尔砸中了行人王某,导致重伤。

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是什么,理论上存在争议。

【观点展示④】观点1,认为是正当防卫。

理由是整体看待,既然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也附带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的问题是,因为对王某是正当防卫,王某就必须忍受,而不能反击。

这不合理。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根据蔡雅琪版本整理)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1)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 (2)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3)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4)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 (4)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 (6)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 (8)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 (9)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 (10)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 (11)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 (13)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 1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 ( 2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 3 )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

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

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张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

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

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

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 ( 1 )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

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

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

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刑法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学作为犯罪和刑罚理论的研究,对于了解犯罪和刑罚的本质、目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笔记将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原则等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期末备考提供参考。

二、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主要包括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和刑法适用理论。

1. 犯罪理论犯罪理论研究犯罪的成因和发展规律,主要包括社会学派、心理学派和生物学派等不同学派的观点。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反映,犯罪的发生与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心理学派重点研究个体的心理、人格和意识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认为心理异常或失调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

生物学派关注犯罪倾向的遗传特点和生理机制,认为个体的生理结构、遗传基因等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

2. 刑罚理论刑罚理论主要包括防御理论、报复理论和教育改造理论等。

防御理论认为,刑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御措施,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实施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报复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的手段,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责任的追究。

教育改造理论主张,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目标,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分子意识到错误,改变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刑法适用理论刑法适用理论研究法官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分类和适用刑罚的原则和方法。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性化原则等,同时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三、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1. 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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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根据蔡雅琪版本整理)目录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 (2)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3)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4)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 (5)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 (6)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 (9)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 (10)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 (11)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 (12)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 (15)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

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

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张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

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

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

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1)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

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

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

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

(2)对“遗忘物”作规范意义的解释。

换言之,只要是非基于主人本意而脱离主人占有的财物,都属于主人的遗忘物。

据此,可将死者身上或者身边的财物归入“遗忘物”,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张明楷教授持第二种观点,其认为国民能够接受对遗忘物的规范解释结论。

故否认死者的占有,主张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甲欲向国家工作人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占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肯定说认为,虽然甲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而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乙而言,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

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即使上述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也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

否定说认为,甲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请求返还,故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乙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侵占罪不只是侵犯财产,还有破坏委托信任关系的一面,而甲的委托与乙的收受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

折中说主张分清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前者是基于不法原因终局性地转移财物,后者则只是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暂时委托给他人。

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将不法原因委托物据为己有的,则成立侵占罪。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态度是否定说。

毕竟,甲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乙侵占了甲的财物。

另一方面,由于财物由乙占有,也不能认为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

肯帝说有损法秩序的统一性。

折中说是基于对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误解而形成的观点,因而存在疑问。

此外,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欠缺实质的理由。

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例如,甲是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乙知道该真相却依然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

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肯定说认为,虽然乙接受的是盗窃犯甲的委托,但其受托占有的财物仍然是他人的财物,而且事实上占有着该财物,故其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成立委托物侵占。

否定说认为,乙虽然接受了盗窃犯甲的委托,但盗窃犯甲并不是财物的所有权人。

既然如此,甲与乙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权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故不成立委托物侵占。

相对于原所有权人而言,赃物属于脱离占有物,乙将赃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侵占脱离占有物,但由于乙将赃物或犯罪所得收益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赃物犯罪,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被吸收,故仅以赃物犯罪论处。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态度是否定说,主张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如果乙不知道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权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这里的绑架杀害未遂,是指杀人未遂,而非绑架罪未遂。

对此问题,存在三种解决方案:1、绑架杀人未遂的,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而且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2、绑架杀人未遂的,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3、绑架杀人未遂的,认定为普通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对此问题,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第3种方案。

第1种方案明显不妥。

既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换言之,虽然绑架既遂,但绑架杀人没有既遂,结合犯的既遂与未遂不是以前罪是否既遂为标准,而是以后罪是否既遂为标准。

所以,既然主张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就必须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既然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仅指既遂而不包含未遂,或者说,对于故意伤害仅造成轻伤的情形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那么,与之相协调的处罚方法便是第3种方案,即“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人既遂。

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倘若认为,在杀害被绑架人未遂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而在故意伤害仅造成轻伤的情形下却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则显得不够协调。

可见,第2种方案也是不可取的。

第3种方案不会出现罪刑不相均衡的局面。

对于杀人未遂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可以判处死刑。

对于杀人未遂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第3种方案有利于处理绑架杀人中止。

对于绑架杀人中止的,应当将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的中止犯实行并罚,这样有利于鼓励绑架犯中止杀人行为。

如果中止前的杀人行为已经造成重伤的,则依然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规定,中止行为可以作为酌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而不致于适用死刑。

第3种方案也与“杀害”一词的通常含义相符合。

刑法第239条特意使用“杀害”一词,而没有使用“杀人”概念,也能表明对杀人未遂的不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对此,刑法理论有多种处理意见:1、概括的故意说(单一行为说)认为,应概括地看行为的全系列,此案与以单纯的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进而实现杀人结果的情况完全不同,所以,应作为整体成立一个故意犯。

但这种学说在19世纪的德国就被否认。

2、纯粹的因果经过错误说认为,应将第二个行为作为介入事情,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个行为与结果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结果经过的错误并不重要,因此,能够肯定故意杀人既遂。

3、行为计划说认为,主张以行为人的计划为基准进行判断。

如果行为人有意图地实施第一个行为,就意味着其计划实现了,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行为人是以未必的故意或消极容认的态度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如为了强奸而施加暴行,以未必的故意使被害人“死亡”,在误认为妇女死亡的情况下实施第二个行为),由于行为人希望回避其结果的发生,故不再是行为计划的实现,不能认定为杀人既遂。

4、未遂犯·过失犯合并罪说认为,在概括的故意事例中,行为人不是仅实施了一个行为,而是实施了两个行为,所以,不能援用因果关系的错误说,而应认为第一个行为是未遂犯,第二个行为是过失犯,实行数罪并罚。

(也有学者认为是想象竞合)5、原因中有故意的行为说认为,在原因行为成为结果行为的原因的场合,采用类似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第一个杀人行为进行责任非难,为对第二个行为的责任非难提供根据。

换言之,由于没有第一个行为就没有作为死亡原因的第二个行为,所以,对不实施第二个行为的期待,与对不实施第一个行为的期待是相同的。

6、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应通过相当因果关系来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第一个行为与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7、客观的归责说认为,如果第二个行为处于第一个行为的客观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就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如果在客观归责可能性范围外,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只要存在于行为时的杀害时点就足够了。

因为在第一个行为制造了杀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由此制造的状况的危险处于存续期间,第二个行为是以由此诱发的行为人的自然的动机关联而产生的,危险实现关联也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第一个行为制造的危险几乎平常化之后而实施第二个行为的(如行为人射击的子弹没有击中,但被害人装出死亡的样子,行为误信被害人死亡,将其扔入河中,导致被害人死亡),危险实现关联应被否定。

此外,在基于中止的动机实施第二个行为,但中止失败而发生结果的场合,危险实现关联被否定。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事前的故意属于客观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结果归属的判断问题。

在这种场合,由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既然被害人已经休克,而且丧失反抗能力,就表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将结果归属于第一个行为,而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又称结果的提前发生,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前一行为)熟睡后将其绞死(第二行为),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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