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精神病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精神病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典》对监护进行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职责与履行要求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三、监护权的内容(一)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
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
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
农村五保监护人待遇

农村五保监护人待遇现在五保户监护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因此,你大伯的弟弟也患有精神病,依法是不能担任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可以由其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担任,如果亲属、朋友不愿意担任,可以由居委会在亲朋间指定或由居委会直接担任。
【1】根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2】五保户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乡,民族乡,镇政府。
【3】有了委托协议,委托村委会要对五保户精神病人提供照料。
在发生精神病复发生时,村委会要向委托单位及时汇报,以利于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从2006年3月1开始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新的《条例》删除了旧《条例》(1994年1月23日版)中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也就说对五保户的遗产进行分割时首先要分隔出属于他人财产。
也就是村民赞助借予的财产(不包含赠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按亲权确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虽然可代理被监护人的一切,但是有关财产,监护人是无权处置的。
如果不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犯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监护人不可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力,哪怕被监护人是未成年或者是精神病患者。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司法解读

二、无害则无非自愿
法律规定了三个原则和一个机制。即自愿原则、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原则、 患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救济与纠错机制。 《精神卫生法》从“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体现 了自愿原则。如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 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为了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法律为此设置了严格的“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 准以及有关程序。 非自愿医疗包括:非自愿就诊与接受检查、紧急住院观察、非自愿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非自愿医疗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内容:
四、监护人不能随意处 分财产
《精神卫生法》对监护人的规定,是对我国民法通则的监护人概念的一个突 破,也是对我国监护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本法所 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也就是说,《精神卫生法》的监护人并不是经过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因此不具备 监护人的全部权利,不能随意处分患者的财产,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就医和治疗。说穿了,只是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履行相关职责的“监护人”。 实际上,《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监护人,具有“医疗保护人”的色彩。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监护人是非自愿住院治疗 的决定人,而且有居家看护管理的职责,因此要承担不同意患者住院而导致的后 果。而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权利,这类似 英国的“医院管理者”具有决定权的做法。
六、终结“谁送谁接” 制度
《精神卫生法》有明确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接,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 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这体现了“患者权益最大化”的原则,以防止监护 人或近亲属不尊重患者的个人自由而长期让患者住院的现象。这一规定 解开了以往“谁送谁接”的死结。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办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流程

办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流程一、了解啥是精神病人监护人。
咱先得明白哈,精神病人监护人呢,就是负责照顾和管理精神病人生活、医疗、权益等好多事情的人。
这就像是给精神病人找个特别的守护天使一样。
这个监护人得是个靠谱的人,能承担起好多责任呢。
二、谁能当精神病人监护人。
1. 配偶。
要是精神病人已经结婚了,那配偶通常是很有可能成为监护人的哦。
毕竟是相伴生活的人,就像夫妻本是同林鸟,在这种时候就得承担起照顾对方的责任啦。
不过呢,要是配偶自己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身体特别不好或者自己精神也有点问题,那可能就不太合适啦。
2. 父母或者成年子女。
父母对子女那是有天生的爱和责任的。
所以要是孩子是精神病人,爸爸妈妈肯定是想照顾好自己孩子的。
同理,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是精神病人,也应该有这个担当。
这就像是一种家庭的温暖传递,家里人之间互相照顾是天经地义的嘛。
3. 其他近亲属。
像兄弟姐妹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些近亲,要是前面说的那些人没办法担任监护人,他们也是有机会的。
大家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在这种时候也应该伸出援手,就像一家人在困难的时候抱团取暖一样。
4.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除了那些有血缘关系的近亲,要是有那种关系特别好的亲戚或者朋友,他们也可以当监护人。
这就是很有人情味的地方啦,说明这个世界上除了家人,朋友也能给这么大的支持呢。
不过这得他们自己愿意哦,可不能强迫人家。
而且呢,还得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
三、办理流程开始啦。
1. 准备材料。
- 要准备精神病人的身份证明,这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证一样,得让人家知道是谁是精神病人呀。
- 还有能证明这个人和可能成为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比如说结婚证(如果是配偶的话),户口本(如果是父母子女关系之类的),或者其他能证明你们关系亲近的材料。
- 精神病人的病历或者诊断证明也是必须的。
这是为了确定这个人确实是精神病人,需要有人监护。
- 可能成为监护人的人的身份证明那也是要的,毕竟人家要承担这么重要的责任,得知道是谁来当这个监护人嘛。
精神病监护人法律怎么规定的?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精神病监护人法律怎么规定的?导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按照法定的顺序来确定。
其中处于第一顺序的是配偶,其次才是父母和子女。
当然,法律还规定其他近亲也具有监护的资格,同时还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监护人的身份。
一、精神病监护人法律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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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是一个需要照顾与关怀的群体,监护人扮演着大爱的角色,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谁能承担这份重任呢,而且如何确定监护人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只有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好了,精神病患者才会有幸福可言。
精神病患者得到了全面的照顾,这个社会会显现更多的关怀与情感.
一、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3、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ND
二、如何确定监护人?
∙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属;
3、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4、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被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定监护人,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要求:
1、为精神病人设定法定监护人,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下列几种,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在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的。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
有资格担任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其顺序依次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上述近亲属之间可以就监护人的担任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时,就不必再指定监护人。
如果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近亲属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方式维持或撤销原先的指定。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指定,应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监护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利干涉。
如果监护人的合法监护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排除侵害。
四、监护的撤销
监护的撤销分为自然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
1、自然撤销。
这是指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从而导致监护的存在已经没有必要,监护便随之终止。
一旦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成为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治愈已经恢复正常精神状态,他们已经取得或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原先设定的监护对他们来说就没有必要了,因而自然撤销。
2、诉讼撤销。
这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