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交流
关于“三旧”改造模式研究探讨

关于“三旧”改造模式研究探讨摘要:城市更新作为一项动态推动工作,是一个需要长久实践的领域,广东省先试先行,在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政策保障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对我国其他地区的城市更新具有前瞻的影响。
城市更新规划作为引导城市高质量发展,助推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弥补原有规划落地性不强的重要抓手与手段,未来,在技术方法、行政管理以及实施保障方面还需要随着城市发展的实践不断创新。
关键词:三旧改造;城市规划;广州市;思路引言:广东三旧改造是指广东省特有的改造模式,分别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
“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重要措施。
开展“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纳入“三旧”改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已纳入省“三旧”改造监管数据库,需制订改造方案,并且通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旧城镇主要是指各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
包括因产业调整而搬迁或者停产的工业所留下的旧厂房、旧仓库;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棚户、简屋、单层砖混结构等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等。
改造项目应确定最小面积,以体现整体改造效益,其最小面积应由每个地区因地制宜确定。
如佛山确定为:低层建筑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建筑不小于1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2500平方米。
如广州黄埔印象旧街区改造,黄埔印象三旧改造后被评为黄埔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1-2]旧厂房主要指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临时建筑。
包括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临时建筑、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容积率低于0.6的旧厂房;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占用滩涂、农田等生态用地的违章建设厂房;地均产出低于100万元/亩的低效工业工地;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房;废水、二氧化硫、粉尘、烟尘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未100%达标的旧厂房;能耗和水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的旧厂房等。
“三旧改造”背景下的广州城中村改造更新策略研究

“三旧改造”背景下的广州城中村改造更新策略研究【摘要】本文以广州市“三旧改造”为背景,分析目前广州城中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城中村“三旧改造”的原则,空间与政策相配合,照顾村民利益与城市发展,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改造策略进行研究。
城中村的改造与更新将改善居住环境,节约城市建设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对于城市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更新策略1、“城中村”与“三旧改造”的概念与关联“城中村”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三旧改造”主要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其中“旧村庄”主要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等。
“城中村”这一概念由来已久,而“三旧改造”是近几年广东省在城市更新中提出的新口号,是新形势下对城市土地改造赋予的新定义。
广州市“城中村”的改造属于“三旧改造”的范围,借助“三旧改造”政策的推广与实施,“城中村”应进行更为集约、有效的更新。
2、“三旧改造”的背景及政策解读(1)背景“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
广东省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9]122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
“三旧改造”已上升为广东全省的发展战略。
“三旧改造”重点在于集约用地,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来满足发展用地的需求,控制和减少土地新增消耗,解决资源、环境瓶颈问题,对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人居环境改善、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增长等有着巨大的影响。
广州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解读

广州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1/03/28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三个政策突破(1)城中村可直接申请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只要三分之二的村民通过确认,村集体可以报给区办事处,再报给市政府,之后报给省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不用按照现在征地的手续,需经过公示、听证等程序,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2)小面积土地不超过10%可纳入改造方案一同申报在“三旧”改造过程中,还有一些未经使用且面积小的土地,被称为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如果少于三亩,且在改造方案中不超过10%的改造面积,可以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办理征用手续。
(3)土地收益可返还企业和农村集体按照原有的政策,土地收益是专款专用,用作土地储备和征地费用,根据“三旧”政策,如果国有企业用地纳入“三旧”改造满园,在收购土地时行“招拍挂”后,扣除办证的成本,可以将不超过六成的纯收益返还给企业进行发展。
征收旧村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六成的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支付和抵押费用及其合理利润。
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四大优惠(1)优惠一:登记国有土地按现状确定《意见》对全面改造的项目给与政策“松绑”:允许土地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允许现状出让和“熟地”出让:对符合省政策规定的城中村现状建设用地直接接现状确定地类,也就是说,在整体改造的城中村中,现状中用做商业用途的就按商业用地登记,用做住宅用途的就按住宅用地登记,从而让商业用地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2)优惠二:村自主改造可协议出让土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首次明确,村自主改造可实行协议出让土地,并享受优惠的土地出让金政策。
在财税资金扶持方面,土地纯收益的六成将用于支持村集体发展。
对于综合整治类项目,广州将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旧厂房、空闲或低效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流转方式自主招商融资进行改造。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一)目标任务。
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
“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整治改造模式(三)全面改造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四)综合整治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及实操

征求村 民改造 意向
签订框 架协议
测量、 规划方 案
通过政 府审批
安置补 偿协议
拆迁、 建房、 交付
商品房 建设
要求: 1、90%的村民同意 2、向区、市三改办提十四、旧村改造主要程序
80%村 民通过 表决, 每户签 约 土地转 入共同 成立的 项目公 司
“拆一补一”
合法建筑部分 “拆一补一”
货币补偿 非本村村民房屋补偿
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区位等确定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基准建面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丌得低二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 单价) 对二已领房地产产权证的,原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基准建筑面积:是由区政府或村集体参照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整治改造中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的,政府可全额免收市级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市级 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3
二、“三旧”的 定义
“三旧”是指: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旧城镇:主要是指区、镇(街道)中心区(除旧城区保护范围外的)内国 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及重点改造城区需要“退事进三”的旧厂房、旧 仓库及危旧居民用房等。城镇住宅用地,居民 旧村庄: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 造,包拪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 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集体用地(宅基地、 提留地、集体建设用地),村民 旧厂房: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功能,因城乡规划调整丌再作 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 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 房用地。划拨或出让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企业
4
三、“三旧”项目的认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ac31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d5.png)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我办研究制订了《“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专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成片改造、配套优先、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应储尽储”的原则,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现制订本规定。
一、案件分类(一)根据用地类型不同,改造方案业务类案件分为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
(二)同一更新改造单元中包含旧城、旧村或者旧厂房地块时,以主要地块的用地类型确定业务种类。
二、统一申报按照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业务,分别按以下规定申报:(一)旧城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二)旧村改造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政府申报,由区政府审查后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三)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土地单一权属人申报,涉及不同权属人的成片连片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广州市国有旧厂房更新改造 政策解读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土地整备处2018年8月28日目录1城市更新政策城市更新改造流程2方案编制要求3重点注意事项4“三旧”改造政策概况:2008年底,我省与国土部签订了合作共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工作协议,将“三旧”改造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和政策创新。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探索,我省在“三旧”改造的工作机制、运行模式、政策体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三旧”改造经验也已上升为国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在全国复制推广。
国家层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省级层面:《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市级层面:城市更新“1+3”政策、《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主要政策一、政策背景序号类型“1+3”政策6号文1自行改造模式①工改工;②工改商①工改工;②工改商;③工改新产业(5年过渡期);④科改科、教改教、医改医、体改体2自行改造条件重点功能区、地铁站点周边800米等旧厂用地由政府收储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连片收储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非居住用地(保障性住房除外)的国有土地旧厂房可优先申请自行改造3公建配套按用地比例无偿配建不低于15%用地无偿配建4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计收按市场评估价计收5政府收储补偿规划毛容积率2.0以内“工改居”规划毛容积率2.0以内;“工改商”规划毛容积率2.5以内6政府收储奖励无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或市场评估价款的10%、5%奖励一、事权下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权已全部下放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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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二)
三旧改造带来的机遇
1
扩大房地产的供给需求,为房地产业带来强劲动力和发展后劲
2
政府扶持,资金倾斜,促进房地产业进入“快车道”
3
提升房地产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契机
4
加速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房地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二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三)
政策体系: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搭建“三旧”改造政策体系的框架性指 导意见,将整个“三旧”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文件,指导性政策文件, 以及配套第一、二层次政策文件的操作性政策文件三个层次。
➢补偿方式一:按同地段1.8(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
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10%追加补偿,
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5%追加补偿。
➢补偿方式二:按原用途评估价加工业基准地价奖励计算补偿款。土地及 地上建(构)筑物收购价格按照工业用途进行评估,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按 资产折旧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 输、安装、管理费用等纳入补偿范围,并给予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100%的奖励。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 6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30%追加补偿。
四、三旧厂房改广造州市三旧改造的操作流程(一)
旧厂改造:
国有用地的处置 (2)公开出让 •城乡规划为居住的必须采取该处置方式
•城乡规划为商业金融等经营性用途的也可采用该处置方式 •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 出让。
➢补偿方式一: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包括3.5)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 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 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再 计算补偿款。 ➢补偿方式二: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 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 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评估价格、加上(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 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 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不再计算补偿款。
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禅城、南海、顺德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5元/平方米;三水、高明区按用地面积 不低于3元/平方米。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
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 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二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二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一)
相关文件:
➢ 省相关政策
1、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2、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3、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 4、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5、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 6、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三旧”改造既是推进节约集约用 地、盘活存量土地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同时也是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和推进 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抓手,可实现从 “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向“新 城市、新产业、新社区”的转变,从 而让城乡旧貌换新颜,经济得发展,群 众得实惠。
一
三旧改造的概述
三旧改造的概念
• “三旧”改造是在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土地集约化发展要求下,针对“旧城镇”、 “旧厂房”和“旧村居”的改造。 “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对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 旧厂房等的改造,以及对重点改造城区需要“退二进三”的旧厂房、旧仓库,及危旧居民 用房的改造; “旧厂房”改造,是指对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的改造,包括对严 重影响城市观瞻的临时建筑的改造; “旧村居”改造,是指对“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等占据的“园中村”、 村民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等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 的整治。
以大大简化手续、降低办理成本。 业主自行改造的 “三旧”用地允许协议转让作为经营性用地(商品房开发除
外),可以补交出让金,维持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 2、土地出让收益处理的问题 在旧城镇和旧村庄改造中,政府依法收回有关用地出让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
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用地企业发展或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 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成本从 土地出让金中支付。
• 广东省78号文中并没有明确确定“三旧”的内涵,但对“三旧”改造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主要把下列6项土地列为“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 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 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 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交流
一
三旧改造的概述
二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三
广州市三旧改造的操作流程
一
三旧改造的概述
一
三旧改造的概述
政策背景:
1、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 在参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广东代表团审议政府 工作报告时提出,希望广东 成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示 范省。
➢2、汪洋书记总结了佛山“三 旧”改造先行经验(形成“三 旧”改造的概念和基本政策思 路)后向国土资源部积极争取, 于2009年获得了在我省开展 “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 许可(“三旧”改造政策全国 其他省份都没有)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 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
… …
二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一)
相关文件:
➢ 市相关政策
1、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2、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穗府办〔2011〕17号) 3、印发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1〕1号) 4、关于加快办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1〕2号) 5、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 6、印发《关于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工作计划》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13号) 7、广州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结合“三旧”改造完善用地手续指引(征求意见稿)
三 广州市三旧改造的操作流程(一)
旧厂改造:
国有用地的处置 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
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且已与村集体或农户签订了征 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的,符合土规和改造规划的,按规定完善征收手续后,可 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置:
(1)自主改造
•符合城乡规划 •地块可单独开发
•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
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 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 ➢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 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可以整合用于“三旧”改造:面积小于3亩、累计 面积不超过改造地块面积10%。是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是集体农 用地的,按批次申办“农转用”或征收手续;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手续 与《 “三旧”改造方案》一并报批。
• 5、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
按照粤府78号文等新政策,广东省在2012年前完成用地手续审批的,就 无须缴交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
Hale Waihona Puke 二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三)
政策体系:
第三层次(配套的操作性的政策文件),按初步设想,需要从管 理机制、改造指引、拆迁补偿等方面起草多份政策文件,包括《城中 村改造复建房成本标准指引》、《广州市“三旧”改造规划控制指 引》、《广州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流程》、《广州市旧厂房改 造工作流程》、《广州市旧城更新成片重建改造工作流程》、《广州 市“三旧”改造复建资金监管办法》和《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 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 ——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完成。 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二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四)
政策解读:
• 4、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问题
过去由于土地比较零碎且需要组织相当多的报批材料,基层可能会放弃 使用这些土地,造成资源浪费。现在则可以避免这种浪费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