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开展的,
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建设活动。
二、管理机构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基本建设管理的组织、
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
三、项目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影响
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四、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合理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途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贪污腐败等行为。
六、工程监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七、验收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
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后期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周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上是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各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物、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是防范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最大限度保障施工人员及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形成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设立安全部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安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等。
第十一条安全部门应当与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阶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二)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设置;(三)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安全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和频次;(六)施工现场的监控和记录。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境内范围内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应当合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和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经济效益评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并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阶段包括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阶段包括初审、专家评审和最终审批等程序。
第十六条初审包括对项目申报书的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从而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第十八条最终审批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基建项目的规模日益庞大,涉及到资金、人力、时间等多个方面的资源投入与协调。
为了保证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基建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项目策划项目策划是基建项目管理的关键,旨在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和可行性,以便在后续的项目实施中提供方向和指导。
项目策划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范围、时间计划、资源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
同时,项目策划还应考虑相关政策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组织项目组织是指项目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一个有效的项目组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性。
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经理、各个相关部门和团队成员。
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并负责项目进度、成本和质量的控制。
三、合同管理基建项目往往涉及到多个承包商和供应商,因此合同管理尤为重要。
合同应明确项目目标、责任、范围、进度和付款等要求,确保各方资源投入和回报的合理化。
合同管理还包括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监督和验收,确保其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和产品。
四、项目控制项目控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包括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
项目经理应通过制定计划、监测和控制实施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达到预期目标。
五、沟通与协调基建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沟通与协调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项目经理应建立起高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流动和沟通的高效性。
同时,要积极开展各方利益的调解和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六、风险管理基建项目风险多、复杂性高,因此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项目经理应通过风险评估和规划,预测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同时,做好沟通和协商工作,降低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立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经济合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管理、验收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可复查。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规划。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特大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技术条件、土地、环境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保证项目可行性。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依法明确。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供应的及时、安全和可靠。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基建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安全高效、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重视品质、严格执行、监督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监理、质量检测等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确保其独立公正、科学准确、有效高效。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确保项目安全、高效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规范各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参与方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招标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法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立项程序,详细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和工程设计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项目招标选址方式,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评估,确保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经济效益评估制度,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项目投资安全。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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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1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新建基建项目和公司所属房屋、道路、围墙、场地以及其它基建设施(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的内容、分工、程序等。
1.2 基建项目包括新建和现有房屋、道路、围墙、场地等设施的改造、大修、项修、零星维修。
2 职责
2.1 设备保障部负责:
——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
——厂区内公共房屋、道路、围墙、场地等设施的日常管理;
——新建、改造、大修、项修项目计划的编制;
——基建项目向政府相关部门的申报及报批手续的办理;
——基建项目合同的洽商、签订;
——新建、改造、大修、项修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图纸资料归档;
——厂内基建项目的预算(决算)工作;
——厂内零星维修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量的核定等;
——厂内场地、房屋、建筑设施施工合同的洽商及签订;
2.2 企业管理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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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基建项目计划的制订;
——将基建项目计划编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参与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2.3 生产安全部负责将基建项目计划编入公司月生产作业计划。
2.4 财务会计部负责:
——对投标单位向公司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的管理;
——参与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对基建项目使用资金的管控以及决算的审计。
2.5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
——对本单位所属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提出本单位所属设施的改造、大修、项修、零星维修申请;
——配合本单位基建项目的施工,参与本单位基建项目施工的监督、验收。
3 房屋设施的使用
3.1 未经设备保障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改变房屋设施的结构。
3.2 设备保障部根据房屋设施的不同情况,安排季度或年度,组织设备、安全、维修等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 新建、改造、大修、项修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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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建项目的立项
4.1.1 公司房屋设施需要改造、大修、项修,由使用单位(含社区)提出申请报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组织编制基建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4.1.2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新建房屋设施,由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负责编制基建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4.1.3 基建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名称、具体施工内容和技术方案;
——项目实施地址;
——项目规划示意图或效果图(新建项目必附);
——拟订工期节点;
——项目总概算及各子分项概算;
——施工组织方式;
——安全措施方案。
4.1.4 新建基建项目,基建设施改造、大修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拟文报请中铁宝桥集团公司批准后,由企业管理部编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4.1.5 对未列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临时(应急)改造、大修、项修基建项目,应填写《增补计划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字,不做增补资产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工;做增补资产的,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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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建项目的组织施工
4.2.1 基建项目委托设计、委托施工
4.2.1.1 公司基建项目若需委托设计或委托施工,应采取招、议标方式进行。
4.2.1.2 招、议标工作由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负责:
——编制招、议标文件;
——发布招、议标公告;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招标或评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
——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设计或委托施工合同;
——将招议标文件整理归档。
4.2.1.3图纸设计的审核由设备保障部委托合格的第三方进行,同时提供工艺及设计要求,支对设计费用。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提供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2 设备保障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施工概算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3 生产安全部将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入公司月生产作业计划。
4.2.4设备保障部负责按月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实施。
4.3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3.1 新建、改造、大修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设备保-4-
障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参加(涉及到安全、环保时,还应邀请政府监督部门及公司安监环保部门人员参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4.3.2 项修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设备保障部组织企业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公司纪委共同进行。
4.3.3 基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由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负责。
4.4基建项目的结算
4.4.1 施工单位根据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单核定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决算。
4.4.2 对于决算大于5000元的项目,财务会计部负责送相关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对于决算小于等于5000元的,可直接结算。
4.4.3 设备保障部负责根据审计后的决算价格办理结算手续。
5基建维修工作流程
5.1 基建维修项目的范围
5.1.1 零星维修是指单个项目造价不超过2万元的维修。
5.1.2 基建维修包括公司范围内房屋、道路、围墙、场地,以及家属区建筑物屋面防水,及屋面排水设施的维修。
5.2 基建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
5.2.1 设备保障部对基建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采用每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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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一次的办法确定。
5.2.2 招标内容含:零星用工、土方开挖、垃圾外运、砖砌墙体、混凝土浇筑、屋面防水层制作等项目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单价公开招标,以确定施工中标单位。
5.2.3 维修项目在招标期内原则上由中标单位施工,按招标的单价合同和验收工程量做总价合同。
5.2.4 特殊情况不能由中标单位施工时,应进行招标或邀标,并单独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施工。
5.3 基建维修项目的工作流程
5.3.1 厂内建筑物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
5.3.2 厂区内由设备保障部负责日常管理的公共建筑设施部分,由设备保障部自行决定组织维修。
5.3.3 社区零星屋面与房屋排水维修,经社区管理中心房管室确定维修内容后,填写《房屋附属设备维修施工单》,提报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
5.3.4 设备保障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提报的基建维修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提报要求进行施工方案的确定。
并组织中标单位进行施工。
5.3.5 基建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物资设备动力保障部进行预验收后,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企业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公司纪委共同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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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设备保障部对于基建维修项目的结算依据基建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招标的单价进行结算。
对于招标项目没有涉及的,或者维修内容复杂的、工作量大的,则由施工单位根据基建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单核定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决算,经财务会计部对决算的审计后的价格进行结算。
6 其他事项
6.1 本办法由设备保障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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