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井下用电是指在煤矿、金矿、铜矿、铁矿、石油等井下生产和生活中所使用的电力,是井下生产和人员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
井下用电具有高压、大功率、复杂、危险等特点,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电器事故,给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井下用电的安全,各地矿山针对不同的电器设备,针对不同的操作环境,普遍制定了一些使用电器设备的规定,即“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违章用电井下用电必须严格掌握,普及电气知识,遵守电器使用的规定。
不得私拉乱接、修复并使用劣质电器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不得在未经审批的状态下直接启动电器设备。
二、不准随意拆装电器设备工作人员不准随意拆装各种电器设备、零件和保护物资,更不准私自改变各类电器设备的接线和整机安装的位置、高度等。
三、不准使用过时电器设备工作人员不得使用过时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电器设备、零部件等,不得不健康销毁设备。
四、不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电炉等电器设备。
不得将电器设备的额定容量拔高超负荷使用,不得强制性地同时启动多个高功率电器设备。
五、不准使用带病运行电器设备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有缺陷或故障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附件,不得违反说明书内容改变或压缩使用要求,不得随意解开电气接头、断路器、开关、接触器,不得随意接烂电缆线材或带电试验。
六、不准私拉乱接电器线路井下所有的电气线路必须在配电室配备挂牌证明及过保护装置确认后方可安装使用。
不能自行私接乱接电路,更不能随意改变接线、加减线路等,不得随意插拔电缆头,更不能明线直接插电。
七、不准用火源点燃油料电器设备不准在电气设备上使用明火进行点燃,不准用明火、电焊等工具进行修理和设置电气设备,以免导致电器设备短路、漏电等。
八、不准未经允许接地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接地方式,不得在设备任何部分上断开地线,不得在定期维修时随意解开地线接点,以免造成漏电伤人。
九、不准在电气设备上发生操作和移动在设备线路上修理或调节时,操作者应严格遵照设备维修标准和规范。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是指在井下工作场所,为确保电气安全,制定的电气设备使用规范。
以下是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的内容:
1. 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禁止私自增加、拆除或改动电线,以及乱接电线。
2. 不准乱用电器。
禁止将电器设备用于非指定的场所和用途。
3. 不准擅自开关电源。
禁止未经授权或未经许可的人员擅自开关电源,确保只有指定人员有权使用电源。
4. 不准私拉私用电。
禁止私自从电线中提取电能用于私人或非工作用途。
5. 不准乱扔电线。
禁止将电线随意丢弃,避免电线损坏或电线间产生电弧。
6. 不准私接私用电器。
禁止私自连接其他电器或电子设备,确保维护工作场所的电气安全。
7. 不准使用破损电器。
禁止使用损坏、老化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及时维修或更换。
8. 不准乱用电器线路。
禁止将电器连接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路上,确保电路负荷均衡。
9. 不准擅自改动保护装置。
禁止未经许可地改变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故障保护。
10. 不准操作不熟悉的电器。
禁止未经培训、不熟悉的人员操作电器设备,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井下工作场所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执行这一制度有利于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并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3篇)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1. 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一切电线接线均需缴交电力公司进行验收和审批。
2. 不准使用未经安全审查和检验的电器设备,如需使用新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测和评估。
3. 不准使用未经授权的电器设备,如非法使用他人电器设备,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4. 不准随意更改或拆装电气设施,如需进行维护和更改,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5. 不准将电器设备过载使用,必须根据设备的额定功率进行合理使用,以避免电线过热和电器设备损坏。
6. 不准在井下使用明火,以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
7. 不准将电器设备放置在易燃区域或潮湿区域,以保证安全使用。
8. 不准让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9. 不准在井下随意打孔,以免损坏电线和导致电气事故。
10. 不准自行更换电表或擅自进行电气计量设备的调整,必须由电力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2)是煤矿行业中针对井下用电安全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加强井下用电管理,保障矿工及设备的安全。
下面将详细阐述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不准使用私拉乱接电线私拉乱接电线是指私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线进行电力接线。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用电安全规定,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的第一要点就是不准使用私拉乱接电线。
二、不准擅自增加负荷电器电力负荷是指用电设备在工作过程中所消耗的电量和功率。
在井下用电中,只有按照设计负荷使用电器,才能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擅自增加负荷电器将导致电路过载,容易引发火灾和其他意外事故,因此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中明确规定不准擅自增加负荷电器。
三、不准私接私拉电缆线私接私拉电缆线是指私自接入电缆线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缆线。
这种行为同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电缆线如果质量不合格,极易发生断线、短路等故障,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带来威胁。
因此,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中明确规定不准私接私拉电缆线。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模版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模版一、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概述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旨在规范井下用电行为,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电力事故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
二、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具体内容1. 不准擅自接线或改动电路设备。
所有接线和改动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并在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 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缆和电线。
所有电缆和电线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合格检测并获得相关证书方可使用。
3. 不准过载使用电器设备。
所有电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其额定功率及使用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避免因此引发电力事故。
4. 不准破坏或遮挡电气设备标志。
所有电气设备的标志必须完整可见,严禁随意破坏或遮挡,以免造成误操作或事故发生。
5. 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所有用电必须接入规定的电源线路中,严禁私拉乱接,以免影响其他电器设备正常运行,引发电力事故。
6. 不准在潮湿环境下使用电器设备。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放置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避免潮湿引发短路或漏电等安全隐患。
7. 不准未经培训者操作电器设备。
所有操作电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未经培训者严禁操作,避免造成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8. 不准私自接入他人电器设备。
所有电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授权,严禁私自接入他人设备,以免引发电源短路或过载等安全风险。
9. 不准无视电器设备故障。
所有发现电器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的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维修,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修复,以免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
10. 不准违反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所有人员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遵循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规程,严禁危险操作,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执行与监督1. 执行者: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的规定。
2. 监督者:井下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必须对井下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与处罚。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的内容(一)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的内容(一)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1. 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火灾、漏电等问题。
•每个电器设备都应具备相应的认证标志,如CCC认证等。
2. 不准随意接线和乱接电缆•随意接线和乱接电缆可能导致电线短路、漏电等问题,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确保接线正确,并采用合适的绝缘材料进行包覆。
3. 不准长时间使用老化、破损的电线•老化、破损的电线容易发生漏电、短路等问题,极易出现触电、火灾等危险。
•定期检查电线的状态,如有破损及时更换。
4. 不准使用超负荷工作的电器设备•超负荷工作的电器设备容易过热,引发火灾等危险。
•根据电器设备的额定功率,合理安排使用电器设备的数量及时间。
5. 不准在湿润环境中使用电器设备•在湿润环境中使用电器设备容易引发漏电,增加触电风险。
•尽量保持电器设备处于干燥的环境中,并使用防水插座。
6. 不准使用没有过载保护的延长线•没有过载保护的延长线容易因负荷过大损坏、过热,引发火灾等危险。
•使用具备过载保护功能的延长线,确保安全使用。
7. 不准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插座和开关•不符合标准的插座和开关可能存在漏电、触电等问题,增加安全风险。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和开关,确保电器设备正常工作。
8. 不准长时间不搬运易燃易爆物品•长时间不搬运易燃易爆物品容易积聚灰尘,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更大。
•定期搬运易燃易爆物品,保持清洁环境,减少火灾风险。
9. 不准将电器设备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旁边•将电器设备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旁边,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火势蔓延等严重后果。
•将电器设备摆放在通风、无易燃易爆物品的位置。
10. 不准将电器设备无遮挡地暴露在雨水中•在雨水中暴露的电器设备极易发生漏电、短路等问题,增加触电风险。
•在雨天使用电器设备时,应当做好防雨措施,如使用防水遮挡物等。
以上十不准是为了保障井下安全用电,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范文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范文1. 作为井下工作人员,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以确保我们的安全。
2. 不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器设备。
井下工作环境复杂,电器设备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只有经过专业人员检验合格的设备才能确保安全使用。
3. 不准滥用电器设备。
每个电器设备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我们必须按照说明书正确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用途或者滥用电器设备。
4. 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
电源线私拉乱接可能导致电流过大,引发火灾或者触电事故,因此我们必须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接线使用。
5. 不准在湿润或者带水的地方使用电器设备。
水是导电介质,如果在湿润或者带水的地方使用电器设备,可能会导致电流漏电,增加触电的风险,因此我们必须确保使用电器设备的环境干燥。
6. 不准在没有培训的情况下操作电器设备。
操作电器设备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了保证操作的安全,我们必须在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才能操作电器设备。
7. 不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每个电器设备都有其额定负荷,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可能引发设备故障或者电路过载,因此我们必须按照设备的额定负荷使用,不得超过限定范围。
8. 不准将电器设备放置在易燃物附近。
电器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热量,如果将电器设备放置在易燃物附近,可能引发火灾,因此我们必须确保电器设备与易燃物的安全距离。
9. 不准随意拆卸电器设备。
只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拆卸电器设备,随意拆卸电器设备可能导致设备故障或者触电事故,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拆卸的规定。
10. 不准在没有绝缘措施的情况下接触电器设备。
电器设备带有电流,如果没有绝缘措施,接触电器设备可能导致触电事故,因此我们必须保证在接触电器设备时有足够的绝缘措施。
通过遵守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我们的安全。
因此,每个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将安全放在首位,以确保我们的工作顺利进行。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的内容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的内容在井下工作环境中,安全用电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着工人们的生命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用电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以下是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的内容,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错误发生。
第一,不准在井下使用破损的电器。
破损的电器容易发生短路、漏电等问题,给工人们的用电安全带来威胁。
第二,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接地的电器。
没有接地的电器会增加漏电的风险,一旦发生漏电,有可能对工人们造成触电的危险。
第三,不准在井下使用超负荷的电器。
超负荷的使用会导致电器过热,甚至引发火灾。
第四,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防护措施的电器。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受到水、灰尘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果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就会增加电器故障的风险。
第五,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安全开关的电器。
安全开关是电器的重要保护装置,它能够在电器发生故障时及时切断电源,保护工人们的安全。
第六,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防水措施的电器。
井下的工作环境湿度较高,如果电器没有防水措施,就容易受潮而发生故障。
第七,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合格标志的电器。
合格标志是电器质量的重要保证,没有合格标志的电器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使用起来存在一定的风险。
第八,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经过检修的电器。
经过长时间使用的电器容易出现老化、损坏等问题,如果没有经过检修,就不能保证电器的安全性。
第九,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专人管理的电器。
电器需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如果没有专人管理,就会增加电器故障的风险。
第十,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专业人员指导的电器。
井下用电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专业人员指导,就会增加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在井下工作环境中,安全用电是工人们重要的生命线。
我们要时刻牢记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的内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用电安全无忧。
只有在安全用电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工人们的生命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井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井下供电十不准制度及常用电压等级

井下供电十不准制度
1.不准带电检修,搬送电气设备,电缆及线路。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器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强行送电。
9.失爆的电器设备,开关,接线盒等,不准送电。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煤矿井下常用电压等级及用途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供电电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压不超过10000V;
②低压不超过1140V;
③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
不超过127V;
④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⑤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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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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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流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和失爆电气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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