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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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25号)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6月2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种类,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为准。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公开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以及提供电话咨询的等方式。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确保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对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应依法受理;因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条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深地税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

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21元 13元9元5元3元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

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具体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9﹞35号【发文日期】1989-06-02【实施时间】1989-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经四月份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款或按规定由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本身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主管局,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应税单位与免税单位相互免租借用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应税单位免租借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免租借用应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内部的消防队、保(治)安队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治)安队,是企业组织的一部分,对其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各级工会所属影剧院、娱乐场等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各级工会经营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小卖部、饮食服务业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考虑到其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道路、绿化等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公共用地,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可以自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劳改、劳教单位及所属企业用地,暂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使用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军队、武警部队办的生产民用品的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以及与地方合办的联营企业和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2009.1.1起实施)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2009.1.1起实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
围的通告
日期:2009年09月08日
深地税告〔200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通告如下:
一、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公布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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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547号
【发文日期】2009-12-10
【实施时间】2009-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8]2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69号)
各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对有关纳税人土地占地面积核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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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的通知
【标 签】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71号
【发文日期】2009-02-13
【实施时间】2009-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区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五条有关“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关联知识: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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