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村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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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1.4规划依据1.4.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1.5.1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1.5.3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规划原则1.6.1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中心村规划编制方案

中心村规划编制方案

中心村规划编制方案1. 引言中心村是农村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中心村的编制方案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提出中心村规划的编制方案,以确保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2. 规划目标本规划的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基础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具体目标包括: - 鼓励和支持农村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 优化村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田面积和效益; - 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 保护和传承村庄的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3. 规划内容3.1. 村庄总体定位本规划的总体定位是将中心村打造成为具有特色的乡村旅游目的地,依靠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带动村庄的经济增长。

3.2. 村庄功能分区根据村庄的特点和资源分布,将村庄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分区:- 农业生产区:主要用于农田种植和养殖业; - 乡村旅游区:开发和建设旅游景点,提供休闲和观光服务; - 居住区:提供居民居住的地方; - 商业服务区:提供商业和服务设施,满足居民和游客的需求; - 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和传承村庄的文化遗产。

3.3. 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根据村庄的功能分区,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如下:- 农业生产区:加强农田保护,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优化农田面积分布; - 乡村旅游区:开发和建设环境优美的旅游景点,提供多样化的农村旅游服务; - 居住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 - 商业服务区:建设商业综合体,提供多种服务和商品; - 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和传承村庄的文化遗产,开展相关的文化活动和展览。

3.4.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本规划将根据村庄的需求,制定中长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包括以下方面: -道路建设:改善村庄内部和外部的交通网络; - 水电供应设施建设:提供可靠的水电供应,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垃圾处理中心,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设施。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范围.........................................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 4 - 2.1现状调查 ........................................ - 4 - 2.2规划编制 ........................................ - 5 - 2.3批前公示 ........................................ - 6 - 2.4审查报批 ........................................ - 6 - 2.5批后公告 ........................................ - 6 - 2.6成果备案 ........................................ - 6 - 3规划内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 6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内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 11 - 3.7基础设施 .......................................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 13 - 3.9农房建设 .......................................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 19 - 4规划成果 .......................................... - 20 -4.1文本 ...........................................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23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中心村

中心村

附件3:唐山市中心村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高中心村规划建设质量和水平,规范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中心村规划的制定。

第三条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村规划。

第四条编制中心村规划应依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县(市、区)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中心村规划应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保护文化、注重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中心村规划期末至20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至2015年。

第七条中心村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八条中心村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

第九条编制中心村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中心村规划编制内容第十条中心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村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具体安排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为村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中心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域规划1、综合评价村庄发展条件,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村民增收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教育、村民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确定村庄性质、发展方向,预测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划定村庄规划区范围。

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范围,合理布置村域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由若干村合并的中心村要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3、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中心村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是政府调控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文化,保护人文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第六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设计、部门合作、村民参与、科学决策,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

第七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承担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3年。

第二章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组织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在中心村建设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成果,由县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并修改调整后的最终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范围.........................................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 4 - 2.1现状调查 ........................................ - 4 - 2.2规划编制 ........................................ - 5 - 2.3批前公示 ........................................ - 6 - 2.4审查报批 ........................................ - 6 - 2.5批后公告 ........................................ - 6 - 2.6成果备案 ........................................ - 6 - 3规划内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 6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内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 11 - 3.7基础设施 .......................................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 13 - 3.9农房建设 .......................................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 19 - 4规划成果 .......................................... - 20 -4.1文本 ...........................................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23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镇村体系规划2.3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总体规划3.3控制性详细规划3.4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乡域规划4.3乡政府驻地规划4.4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村域规划5.3村庄规划5.4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

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村庄建设及村容整治的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用于指导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

1.4 编制框架村庄规划包括村庄的建设规划和整治规划。

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中心村)为单元进行。

对具有一定规模或近期建设量较大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整治和建设规划。

1.5 规划期限及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15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编。

村庄整治规划的期限为3至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村庄建设规划2.1 村庄建设规划基本任务及规划原则2.1.1 基本任务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建设规模和建设用地界限,统筹安排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2.1.2 规划原则(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状况的村庄实际问题,分类指导。

(2)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要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3)立足现状,配套设施。

合理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立足现有基础,重点完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4)延续特色,生态优先。

充分利用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保护整体景观,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延续文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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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组织 (3)第三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要点 (3)第四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容 (5)第五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8)第六章附则 (12)附表一:规划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13)附表二:用地分类及图例表 (14)附表三:村民规划意愿调查表 (15)附表四:基础资料列表 (15)附表五: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16)附表六:村庄用地平衡表 (16)附录一:名词解释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9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心镇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0]126号)等省、市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市域围、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中心村的规划按城镇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围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规定及规划要求。

第三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促进城乡统筹为目标,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着力引导农村产业和农村人口向中心村转移,吸引农民向中心村相对集中居住,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中心村重点配置。

第四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1、城乡统筹。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避免“就村论村”,必须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眼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统筹考虑村庄的功能、数量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可持续发展。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体现发展经济、集聚集约、保护生态的要求。

坚持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结合,坚持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并举,人居环境优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体现特色。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避免“千村一面”。

既要体现要素集聚、功能完善的一般要求和中心村的一般特征,更要体现特色要求。

不仅要考虑历史文化的传承保护,还要考虑各自的产业发展特色和平原、山区、湖岛等不同地形地貌的自然特色。

4、相互衔接。

按照“体现科学发展、突出特色优势、实现无缝对接、强化空间管制”的要求,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及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相衔接,并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下山搬迁、农村公路建设、农民饮用水等工程项目建设有机结合。

5、公众参与。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规划审批之前要履行公示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程序,规划依法审批后要榜公布并广泛宣传。

6、可操作性。

中心村村庄规划直接指导村庄建设,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当地已形成的村规民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中心村村庄规划应提出村庄建设与整治、产业发展、农民致富和农村社区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村域经济发展、辐射带动围、人口集聚、居民点缩减、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规划目标。

同时要加强旧村整治、闲置地利用和危旧房改造,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中心村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第七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除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导则。

第二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组织第八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第九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发放问卷、驻村调查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中心村发展的建议。

规划方案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条中心村村庄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中心村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可组织规划修编或调整。

第三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要点第十一条中心村的定位总体上要突出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使之发展成为当地配套设施齐、服务功能全、社区管理同步的人口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管理中心。

同时要根据中心村的人文积淀、资源禀赋与区位条件,按照经济集聚型、特色农业发展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型、文化古村保护型等不同类型,进一步明确中心村发展定位。

第十二条以中心村整治、农居优化、土地整理为切入点,大力推进产业向功能区集中、居住向规划安置点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第十三条根据中心村的功能定位、区域特点以及农村人口的分布,按照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和搬迁高山村等途径,有序引导自然村或周边行政村的农村人口到中心村规划安置点集中居住。

结合市现状中心村人口规模,确定中心村常住人口规模原则上山区不低于1500人,平原地区不低于2500人。

对县(市)域总体规划、乡(镇)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明确需要搬迁合并的不宜居住的居民点,通过宅基地整理等手段,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方式,引导农民向中心村规划安置点集聚。

第十四条合理调整中心村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

按照市关于中心村培育的要求,鼓励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缩减居民点数量,中心村的居民点原则上应尽量控制在3个以,其中最大居民点的常住人口原则上应占村总人口的50%以上。

积极推进中心村住房改造建设,全面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建设联立式住宅的,规划集中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一般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五条立足中心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以及农民就业等实际,合理选择各具特色的村域经济发展模式。

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等产业。

第十六条统筹建设中心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功能齐全的社区办公室、警务(综治)室、会议(党建活动)室、图书(科技)阅览室、老年活动室、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求助保障站、村民(人口)学校、农业综合服务站、户外文体活动场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场所。

综合考虑周边行政村的服务需求,根据服务人口与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

(详见附表一)第十七条统筹推进中心村水、电、路、绿化及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等工程设施要覆盖全体村民,中心村道路全面硬化、应尽量通达到点到户。

达到电气化、信息化水平较高,村庄道路普遍亮化,新规划居民点区域电力线、广播电视线、线三线应尽量入地敷设。

第十八条中心村河沟池塘水清流畅,山区、半山区、平原村庄建设用地围绿地率分别达到18%、23%、28%。

保留改造型居民点可视情况适当降低绿地率。

第四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容第十九条中心村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总体规划和居民点详细规划两部分容。

村域总体规划是根据乡(镇)域总体规划,结合中心村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建设进行的综合部署;居民点详细规划是在村域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村庄建设进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条村域总体规划应明确以下主要容:1、根据乡(镇)域总体或村庄布局规划,特别是乡(镇)域总体规划要求及重要建设项目的部署,确定中心村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性质;根据中心村产业现状、发展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明确中心村产业发展方向与目标。

2、在空间上协调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分析评价基础上预测中心村人口规模,并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居住区、公共服务区、产业集聚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功能分区。

3、在综合分析评价本村及周边行政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容、规模及布局。

4、提出保护村容村貌的要求(1)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目标要求,在有关专业规划基础上,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控制要求,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水、气、声、固废等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2)明确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纪念性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的的保护、利用措施。

5、明确防灾减灾规划,包括防洪、消防、抗震避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

要在有关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平灾结合、减少损失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6、确定中心村原有居民点用地调整的原则和步骤。

7、明确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政策建议。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的要求,提出中心村环境建设、资源保护与利用、社会发展与公正等方面的规划实施步骤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居民点详细规划应明确以下主要容:1、具体界定居民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围,分析场地现状条件。

2、对中心村公共服务中心及居民点详细规划方案构思。

确定住宅建设模式,宅基地标准,住宅建设标准;依据村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容及规模,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3、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4、具体布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确定中心村各类建筑物的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对公共服务中心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高度、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5、进行道路设计,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6、结合道路系统和用地布局,布置绿化、环卫及各项公用工程设施。

7、对需要保留(包括近期保留)的居民点,应制定整治规划,确定整治项目容。

明确保护、保留、整治、拆除建筑位置及数量,提出整治措施;确定中心村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道路,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保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提出垃圾无害化处理措施;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8、有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与民俗风情的中心村应制定保护规划,提出保护的目标、原则与措施。

9、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核算。

10、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第二十二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中心村村庄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村庄概述、村域总体规划、居民点详细规划、规划实施对策等方面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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