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制定权利的享有 者和一定义务的履行者。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 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就没有权利义务 的承担者了,选项 D 错误。
2、特点(1)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 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如,杀大熊猫---必死 杀人-------不一定死
为什么?
”爱惜飞蛾纱罩灯,扫地恐伤蝼蚁命” ---《西游记》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 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
----- (古希腊)普罗泰格拉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一方是具 体的,或双方都是具体的),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2)是现实生活中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3)具体法律关系却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体现当事人 的意志。
具体的法律关系在一开始就体现了双方、多方或至少一方 当事人的意志,有些法律关系虽然在一产生时并没有当事 人的意志,但其实现仍需要当事人的意志。
产生的前提,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权 利义务是现实的。
• (3)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原因在于它的形成 和实现,一般要通过人的意志和意识活动
B、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不可分,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 具体的表现形式
C、有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通过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 它也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
D、法律关系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不以参加者的意 志为转移
法理学权利权力和义务PPT课件

主张说
• (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 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 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 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 为权利。
自由说
•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 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 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 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 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 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 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并列。
• 无权利(no-right),X的“进入土地”的特 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 入”。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 (privilege)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liberty)。
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
的差异
• 奥斯丁曾经区分过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和自 由(liberty)的差异,他认为,前者一般是与他人 的义务相关,如请求赔偿,而后者无须他人的义 务就可以成立,如迁徙自由。奥斯丁发现自由的 本质特征就是没有法律的限制,所以,他最终认 为自由的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相同于奥斯丁 的“自由”概念,霍菲尔德所谓特权的含义也是 指一种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并不通过强加别人以义 务来予以支持的自由。
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
• 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 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具有离开 土地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甲具有要 求乙离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 了一个近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 这就是claim,即主张和请求的意思。可见霍菲尔 德的权利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比较相似。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 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
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 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
人权”(rights-in-born) ➢ 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
益。”——耶林
➢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The end
法理
“选择说”/“意志论”:该 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 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 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 或意志。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 ➢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权利与义务.ppt

三是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
型,即使它触犯了别人的审美感; 四是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 位
在中世纪 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把人基
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jus”三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 正当、法律。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 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 (通常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的角色是 夫人、女儿、母亲。是靠这个来定位的。而男人是靠他的 社会职务来定的。夫以妻为荣,妻以夫为贵。因为这是个 男权社会,外面的世界主要是男人的世界,男人的机会多, 所以,女人自己能拼到的可能不如嫁到的可能大。就是说, 女人要看了,你可能嫁到的最好的男人的社会地位,与你 自己最可能拼到的社会地位,哪个更高。当然了,这并不 总是矛盾。可以兼顾。当有矛盾时,就要像上面说的,做 选择取舍了。自古郎才女貌,男人好色,爱美女,所谓,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越有社会地位的男人,有权力、有 钱、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能给妻儿家庭带来更多生活保 障、更高生活品质的男人,就更有能力得到漂亮女子,而 漂亮女子更容易得到有地位男人的青睐,这也是自然界优 胜劣汰的规律。这就是为什么好像漂亮女人都不怎么努力 学习的缘故吧,因为她觉得靠才干再怎样努力在外面世界 打拼得到的,也不如凭自己美貌嫁得的男人社会地位高。 当然了,才貌双全的女子也是可以的,更是奇货可居呀! 这要是在古代就可以被选进宫被皇上宠幸了。这也是政治 经济学的一部分吧。以后有机会再慢慢论论。)
• 另一类是从实证角度来界定权利。 • 实证主义把权利置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理解,并 侧重于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解释权利。 • 德国法学家耶林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 他说,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同时,不 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承认和保障 的利益才是权利。 • 功利主义者认为由社会功利规定全部的权利和义 务并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标准。权利的实质是普遍 的功利。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在法理学中被认为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本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特殊地位。
从法律本质上看,权利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它涵盖了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和价值追求,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有着深刻的保障和意义。
义务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本质上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应形式,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而设立的,承担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即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保护权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存在。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对性的关系,即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存在的,而义务则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存在的。
例如,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则有不侵害和不侵犯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1、权利的本质权利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
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权利和义务》课件

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 则将构成违法。
自主性
排他性
权利的行使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志, 他人不得干涉。
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排除他人无理干 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义务的定义与特点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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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定义
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
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强制性
司法
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 程序,确保权利受到侵害 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执法
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 击,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平 衡。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为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基本 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 存权利。
社会保险
通过各类社会保险制度, 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失业等保障。
社会福利
《权利和义务》PPT 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与特点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 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机制 • 权利和义务的实践与提升
01
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与特点
权利的定义与特点
权利的定义
合法性
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 自己的意志行事,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 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获得报酬权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
劳动者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雇主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 私。
保障安全权
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义务
介绍权利与义务的知识

介绍权利与义务的知识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以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知识: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表现为享有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保障。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一种利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可以行使或放弃,但不得转让或剥夺。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须承担的一种责任,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义务是法律对个人的要求,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没有义务的履行,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义务的履行也促进了权利的实现,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4.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我们应该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只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我们应该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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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 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 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应有权利
这需要条件!
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
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 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 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 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
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普通权利和义务
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 利有重叠 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 (一)一般权利和义务 (二)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因果关系 (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司考真题(2007,多)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3、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案例
叶灿辉是东莞人,1990年曾因盗窃被判刑15年, 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先后共减刑3年半, 并在1999年4月获得提前假释。2000年8月23日下 午,叶灿辉乘坐中巴时,目睹歹徒在车上抢劫, 挺身而出上前阻止并与歹徒展开搏斗,不幸被歹 徒连刺7刀,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围绕能否授予叶灿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英 雄称号展开争论,原因是能否授予被剥夺政治权 利人以荣誉称号。
老年人(赡养权利人)在谁家住,与谁同住,这 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当然刘女可以劝说老人到 自己家里住,老人也可以自己提出到女儿家住, 这时其他子女就负有同意的义务。但若其他子女 不同意或者说阻碍老人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就可 以向法庭起诉。但原告(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人)只能是老人而不是刘女,本案中刘女作 为权利主张主体显然不当。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古代
管仲、荀子、孟子、董仲舒等,对权利与义务的阐述。 (二)近代
1、19 世纪西学东渐: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完成 了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第一、康有位:权利即自由。 第二、梁启超:自由乃权利之表征。 第三、严复:将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 第四、孙中山:将权利思想法律化。 2、五四运动: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文化大革命:对权利义务研究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改革开放至今:权利和义务成为法学的核心内容,以 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的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和发展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 一的。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 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二)权利是主动的,表征利益;义务是被动的 ,表征负担。
(三)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 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 和发展为条件。
(四)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 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可以相互转化。
Hale Waihona Puke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 就是权利的界限。
(三)一方面,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 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或“法外义务”是非 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另一方 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 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五、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一)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二)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权利主体的不同 (一)个体权利和义务 (二)集体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权利和义务 (四)人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 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 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 表述是:
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 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一致
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 对义务
7、“规范说”:权利,即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 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 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则是 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 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将构成法律制裁的 理由或根据。 8、“选择说”:权利,即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 ,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 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反之 则为义务。
解析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 母的义务。根据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的上述规定, 我国又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律 中对上述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肯定 地说,赡养权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作为女 儿的刘女是无此权利的。 本案中刘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其只有按照法律规 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动责任, 而不能将义务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认定为这是 权利,刘女就可以抛弃,这当然会损害真正权利 人(需赡养的老人)的合法权益。
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 成要素
[答案]C。
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在。所 以不会出现只规定权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的 现象。所以A项错误。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项说法错误。法 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 律后果。本条规定并没有包含法律后果,D项说 法错误。
(二)义务概念的历史进程
1、古希腊、古罗马: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义务概 念。
2、中世纪: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 的明确表述。且主要限于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
3、近代:霍布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 务作为法律限定自由的一种约束。
4、20世纪50年代以后:语义分析法学派对义务 的性质、功能、结构、表现形式、冲突、违反、 实施等的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社会关系
权
义
利
务
巩固习题(单)
从权利和义务产生和发展看,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 A.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还浑然一体,没有 分离 B.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离 C.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既对立又统一 D.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 不平等的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 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学说
1、“资格说”:权利,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 受的资格,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2、“主张说”:权利,即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 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包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 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义 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 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都是对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再分类 2、实践意义:不同的权利主张决定了法院是否 受理
公民权 政治权
法定权利
经济权
社会权
文化权
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宗教信仰权、 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迁徙自由权、 隐私权、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 选举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 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 权、信息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权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权利 和义务
历史上的 权利观
和义务观
权利和
权利和
权利和
义务的概念 义务的分类 义务的关系
第一节 历史上的 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概念的历史进程
1、古希腊:“正当”。 2、古罗马:“jus”乃“权利”的雏形。 3、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 称之为“天然权利”。 4、资产阶级革命:“权利”、“人权”作为上帝赐予或 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传播。 5、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并进入实证化研究阶段。 6、20世纪初期:把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 ,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7、 20世纪40年代:庞德使“权利”概念获得了系统性 的涵义,更趋精确。
“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 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难”。
——康德
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
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七十多岁,他和早 亡的老伴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孩子 们关系都很好,对老人也特别孝顺。但就是因为 孝顺,最近竟惹出了一场麻烦。原来,老人的儿 子觉得他们身为儿子,应当多尽赡养义务,特别 是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常言道“七十不留宿八十 不留饭”,老人在外边一旦有个万一不好交待; 而他已出嫁到的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女性,心细 ,照顾老人更有条件,于是多次提出让老父到她 家去住一段时间,让自己尽义务。这当然遭到了 几位兄长的强烈反对。几天前,老人的女儿来到 法庭,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几位 哥哥同意老父亲能够在自己家里每年呆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