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界定


《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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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胜 日期:2014-0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但是,涉及到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却历经两次起草而始终未能及时出台,症结集中体现在如何限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问题。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且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但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多数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高达每小时40公里以上。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正在加紧修订中,符合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国标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积极与机动车新国标相衔接。 好,好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出现,导致随意变道、突然拐弯、闯红灯、超载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制动不良、稳定性差、速度快,由此带来了许多交通隐患。因超标电动车不能上牌,无法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而现行法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较为模糊,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缺乏可操作性,使交警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两难境地。导致交警部门平时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放任态度,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又将其按照机动车来处理,让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候陷入了尴尬境地。

内容来自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车辆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就应按机动车来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出自正规厂家且有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责任应在生产方和销售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顶多也就是超标的非机动车,其性质还是非机动车。另外,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如何定性,国家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不能用司法鉴定手段将普遍性问题作为特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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