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论文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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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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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篇一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14条,其中一共有6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

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14条)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

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17、18、19条)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

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

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20、22条)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

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

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

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

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

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

(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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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建筑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建筑企业经营运作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

国家工商局和*虽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内容不全,对权责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签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

例如:发包方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账务结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体系和管理**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对管理环节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而且对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存在钻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

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白话文○(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况,缺少必要的**和**机制。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关系。

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

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和总保证作用。

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

不注重合同履约,必然影响企业形象,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三、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一)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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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在建筑行业中,也离不开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一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确立,是建筑行业安全的保障,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是建筑行业得以稳固提升,规模逐渐增大,质量逐渐增强的必要条件。

本文对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帮助。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

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

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

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

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

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

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

建筑法律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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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论文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指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法律法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建筑法律法规论文摘要:通过分析建筑学专业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专业教学评估和当前注册建筑师的职业要求,提出通过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学生成绩评价方式等手段改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教学目标;专业评估;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成绩评价;一、教学目标的确定(一)教学评估与职业注册对专业的要求上世纪八十年代,为配合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建立,建设部决定在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同时建立建筑学专业评估认证制度,并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届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评估委员会,1994年颁发了《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将建筑类专业评估认证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期,在中国专业学位工作的建设中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原则上通过了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即以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为基础,将建筑学专业评估认证标准、建筑学学士标注和注册建筑师考试标准统一考虑,构成建筑学学士学位质量标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我国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正从设计向建筑生产的全过程———策划、设计、施工渗透;国家针对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提出学校要按行业标准培养工程人才,强化学生的工程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些制度和政策都为建筑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成为建筑法规课程确定教学目标的依据。

(二)课程现状与教学目标的确定建筑法规课程作为建筑技术系列课程之一,一般设置在建筑学专业第四学年,计划学时远少于该系列的其他课程(我校为36学时)。

根据2013年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文件》对相关教学内容的要求,学生毕业时应熟悉与建筑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基本原则及内容,具有在建筑设计中遵照和运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能力;熟悉建筑师对建筑安全性所负有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熟悉现行建筑工程设计程序与审批制度,熟悉目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管理机构与制度。

浅谈建筑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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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规论文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核心课程,其涉及内容广、综合性强、集理论性与实践性为一体,对培养学生在建设领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建筑法规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建筑法规论文篇一摘要:《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中一门重要的课程,其教学任务是在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解决建筑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目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教学和社会的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建筑法规问题教学模式改革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53-01《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

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

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 《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教学方法单调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

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

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

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

建筑法规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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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方面的论文建筑法规方面的论文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下面为大家分享了建筑法规的论文,欢迎借鉴!摘要:本学期通过对建设法规概论与案例这门课的学习,我掌握了许多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知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及事物之间都存在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内在与外在的因素共同作用下,促使事物朝大致的方向房展,正是这句话的内在含义。

正如建筑行业由不同等级,层次的建筑法规所规范,使建筑行业朝着百姓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并且同时符合中国国情。

本论文通过对于阐述建筑法律法规与建筑行业的关系、讲述分析我国建筑质量问题的成因。

了解国家颁布《建筑法》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了建设法规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以及,并与结尾处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建筑法规对提高我国建筑质量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建筑法规工程拖欠款执法前言:在古代社会生活中,早有建筑法规对建筑建筑规范的体现,篆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但是如今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我们依然对于这部人类早期的行为规范赞赏有佳。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对提高我国建筑质量以及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

建设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

其中《建筑法》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浅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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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逐渐增加,对建筑主体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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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篇一:《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课程建设和创新》摘要: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课程是高职院校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

在多年的任教过程中积极开展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与建设,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有机结合,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教学效果显著。

关键词: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和劳动力最密集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将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多年来我不断研究探索教学内容与课程开发改革,按照“以用定学,学以致用”的原则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追求更高的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行为准则,建立“课堂学习培养法律文书起草能力、施工现场培养解决工程法律纠纷能力”的课程改革思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积极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内容的组织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建筑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的主要作业程序为主线,按各项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组织教学内容,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集成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目标课程教学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学”“会”“懂”和“知识”“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设计了以下目标: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2.具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遵守、应用法律法规能力;3.教学过程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实务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个人的综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关于建筑法规论文

关于建筑法规论文

关于建筑法规论文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建筑法规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在建筑领域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约束。

如今,为了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建筑活动的规范开展,法律法规在该行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明显与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建筑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因此,要保证相关建筑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以期为建筑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帮助与成果。

本文主要对建筑设计与建筑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建筑设计、建筑法规、关系一、前言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其中建筑业的发展在诸多国民经济产业中尤为突出与强劲,已然成为了相当重要的支柱产业。

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和有力的保障。

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之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地出台和完善,为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

在新的世纪里,需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从而确保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建筑设计和建筑法规的概念1、建筑设计概念从概念上来讲,建筑设计是指在建筑物还没有开始建造之前,由相应的设计者按照建筑物的建设要求,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从而提前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确保最后所建成的建筑物能够满足使用者的期望。

2、建筑法规概念作为建筑法规核心与基础表现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

在效力层级及地位上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颁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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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六篇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1.1教学方法单调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同学在学习时过多地依靠老师讲授,自主学习力量低。

在缺乏互动思索的教学过程中,同学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常成果30%,期末考试成果70%。

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

同学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同学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力量。

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反。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

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同学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供应强有利的法律支撑。

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老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

在教学过程中,有些老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受,分不清哪些学问是重点内容,只能根据教材的挨次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同学无法精确的把握重要的学问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学问,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同学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终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

但随着学问讲解的增多,同学对学问点会产生混淆,并渐渐失去急躁,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进展的需要,培育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育目标。

这就要求老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同学学习的爱好,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意对有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学问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转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老师应在讲授理论学问过程中穿插课程争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

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同学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

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学问、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平安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

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支配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同学,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纳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学问向力量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同学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洁到简单,挨次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同学更好地汲取相关学问。

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同学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同学对学问点的把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

老师先提出问题,同学进行争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老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

也可以由同学提问,在同学之间绽开辩论,老师在同学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看法。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老师要侧重对同学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同学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老师依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同学将所学的学问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转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同学力量的培育。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建筑法规论文范文2内容提要: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在没有被拆除之前,属于不动产。

该违法建筑因建筑的事实行为完成,而取得不动产全部权。

该不动产全部权因不能进行登记,所以违法建筑的处分权受限。

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和引发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组成。

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效力为有效。

引发物权变动行为的物权合同效力为待定。

一般人认为,违法建筑不应当存在,就算建好,也应当拆掉。

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试图通过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遏止违法建筑的消失,但是违法建筑并没有因我们国家的有关机关实行的高压态势而消亡,现实中仍旧大量存在。

那么,在违法建筑没有被拆除之前,是否存在合法的民事权利呢? 是否有全部权呢? 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何? 笔者力图通过本文的论述,尝试解决上述问题。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何谓违法建筑,我们只能从理论的角度,给它做一解读。

所谓违法建筑,指的是违反广义法律的建筑。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理解的话,广义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所以违法建筑应当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建筑,范围明显很广。

然而,我们又常常看到违章建筑的称谓,甚至许多人将二者相等同。

同样根据文义解释的话,违章建筑指的是违反部门规章的建筑,部门规章仅属于法律的一种形式,因此,违法建筑的外延中应当包括违章建筑。

我们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特殊指明应当称其为违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叫法不同。

笔者认为用违法建筑的称谓更加精确。

自从 2021 年 1 月 1 日,《城乡规划法》开头实施后,城乡建设的一体规划格局形成,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任何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规划审批,没有进行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均属于违法建设。

因此可以说,进行规划审批,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是进行合法建设行为的前提,《城乡规划法》也就成了合法建设行为的重要依据,从这个角度说,叫违法建筑更加精确。

另外,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违法建筑已经包括违章建筑。

因此,本文不再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分类( 一) 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违法建筑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超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违法建筑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权法》颁布后,改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样的称谓更能表明该土地的利用性质为建设用地。

但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其客体范围限制为国有土地,因此,给人的理解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仅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似乎在集体土地上不会建设建筑物。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也是允许的。

所以在集体土地上,也可以建设建筑物,也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限制为国有土地明显与现有的法律和现实冲突。

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违法建筑比较好理解,即没有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进行了建设行为,所产生的违法建筑。

那么何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超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违法建筑? 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要获得城乡规划审批,并在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建设行为,该建设行为才是合法的。

但是现实往往是,有些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进行建设过程中,超过已经审批的使用权面积,超范围进行建设,在超出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之外进行的建设行为就是违法的,所形成的建筑物即为违法建筑。

这类违法建筑特别重要的特点是建筑在超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之外的建筑,才属于违法建筑,建筑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之内的建筑,属于合法建筑。

在确立这类违法建筑过程中,必需搞清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 二) 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和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自罗马法以来,就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但是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始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学说观点许多,本文只列举较有影响的三种学说。

1. 利益说。

以维护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作为区分的标准,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就是公法,维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就是私法。

自 19 世纪以来,伴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公法和私法消失融合的趋势,使该标准受到了挑战。

2. 隶属说。

该说认为调整隶属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调整公平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但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存在隶属的关系,像亲权关系中。

3. 主体说。

凡规范国家和公共团体之间以及国家、公共团体和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规范私人和私人之间的法律就是私法。

但是国家往往也参加民事交易,进行民事活动,而此时调整的法律却为民法。

本文比较赞同以利益说作为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

虽然“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消失,使得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开头消失模糊,但是以维护不同的利益作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仍旧适用,“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仍旧没有转变公法维护公共利益的本质,“私法公法化”的现象也没有转变私法维护私人利益的本质。

所以,以维护不同利益作为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依旧站得住脚。

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往往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会受到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方式一般为罚款、限期拆除等。

而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损害的往往是私人利益,所以会受到民事惩罚,惩罚方式一般为停止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 三) 程序违法的违法建筑和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所谓程序违法的违法建筑,即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依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许可就进行了建设,在违法建筑建成后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审批,而使违法建筑转成合法。

所谓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即该建筑的违法不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划法的规定,也不行能获得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事后程序的补救使其转成合法建筑,也就是说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没有转成合法的可能,最终的命运只能是被拆掉。

违法建筑的上述分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消失交叉状况,从本文论述的重点来看,笔者将从实体违法的角度来论述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不包括程序违法的建筑。

缘由在于,程序违法的违法建筑,最终是可以通过程序弥补转成合法,而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的命运不会发生扭转。

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建筑,探讨其相关问题才有价值。

三、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违法建筑的最终命运虽然是被拆除,但是在被拆除之前,它将在这个世界存在。

那么,违法建筑在没有被拆除之前,是否存在合法的民事权利呢? 目前学界,对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有三种观点:( 一) 动产全部权说该说以违法建筑没有全部权为前提,依据是: 只有合法的建设行为,才能获得产权登记,也因此才能获得建筑物的全部权,而违法建筑不能获得产权登记,因此建筑人不能获得违法建筑的全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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