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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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储蓄合同6篇

民法典 储蓄合同6篇

民法典储蓄合同6篇篇1民法典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指储户和银行之间以存款业务为基础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存款条例》,储蓄合同是一种法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首先,储蓄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存款人的基本信息、开户方式、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存款方式等。

存款人在签订储蓄合同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遵守银行规定的开户方式和手续。

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存款方式是存款人与银行约定的重要内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此外,存款利率是储蓄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银行应当依法公布并执行存款利率,存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获取利息。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存款条例》,存款人在签订储蓄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存入相应的存款金额,并按照约定的存款期限保证存款的不动性。

银行作为存款人的托管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存储存款,并保证存款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在存款期限届满时,存款人可以选择提取本金和利息,或者转存或续存。

存款人提取存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手续提取,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存款提取手续。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存款人和银行在签订储蓄合同时,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发生合同争议,存款人和银行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可以请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存款人和银行还可以选择签订不可撤销储蓄合同,双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

不可撤销储蓄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一旦签订就不能随意解除。

总之,储蓄合同是一种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法律约束合同,存款人和银行在签订储蓄合同时都应当慎重考虑,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有双方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秩序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存款人和银行在签订储蓄合同时,慎重考虑合同条款,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民法典 技术合同

民法典 技术合同

民法典技术合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合同逐渐成为各行各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技术合同是指为了实现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于保护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规定,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技术合同的基本特征技术合同是指在技术领域内,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约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作内容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1. 合同内容是技术领域内的合作内容。

技术合同的合同内容,必须是技术领域内的合作内容,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内容。

2. 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

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合同。

3. 合同必须约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合同履行的期限。

技术合同必须约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合同双方之间的技术知识、技术资料、技术设备等在法律上的转让。

2. 技术咨询。

技术咨询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技术咨询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报告等。

3.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技术服务合作,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

4. 合同履行的期限。

技术合同必须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技术合同必须约定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履行的效果。

三、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合同的形式。

《民法典》规定,技术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等形式。

2. 技术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的期限等。

3. 技术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规定,技术合同的履行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合同。

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变化

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变化

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变化2020年5⽉28⽇,⼗三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关于合同编的变化:变化⼀:明确规定选择之债《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第521条分别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时,⾸先由债权⼈选择履⾏标的,债权⼈不及时选择时,选择权转移给债务⼈。

变化⼆:情势变更中不再强调“⾮不可抗⼒”《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之前条款相⽐不再强调“⾮不可抗⼒”这⼀条件,合同出现不能履⾏或履⾏特别困难的情形,产⽣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的⾏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事⼈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或情势变更这种⾮因当事⼈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变化三:对债权⼈代位权进⾏修改《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权⼈可⾏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由“对债权⼈造成损害”这⼀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变化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转让《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确从权⼒的转移系随债权⾃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变化五:新增债务⼈抵销权⼀种情形《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使抵销权的另⼀种情形:债务⼈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合同产⽣。

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转让了债权,债务⼈也可以向受让⼈主张转让⼈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抵销。

变化六:第三⼈加⼊债务《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加⼊债务时应有与债务⼈的加⼊债务的约定或向债权⼈表⽰愿意加⼊债务的意思表⽰,通知后债权⼈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并规定了加⼊后债务⼈的责任类型为连带债务。

变化七:修改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一般规定

合同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应该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法律关系。

不过,由于民法典立法体例上的原因,本编规定的内容实际上超出了合同法律关系,还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

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而在合同编通则分编中规定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且将侵权责任之债单独规定为侵权责任编,因而使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则无处规定。

因此,合同编专门规定了第三分编,即“准合同”分编。

形成的立法格局是:(1)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包含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2)合同编的第一分编和第二分编主要规定的是合同之债;(3)合同编的第三分编规定的是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4)侵权之债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即侵权责任编。

因而,本编不只调整合同法律关系,还调整部分其他债的法律关系。

案例评析吴某某与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1]案情:2010年10月,原告吴某某的岳父,即被告陈某1的父亲陈某2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被告陈某1在内的五个子女自2004年起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00元。

在长寿区人民法院主持下,陈某2与陈某1等五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陈某2向长寿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因陈某2自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一直由原告吴某某及其妻子陈某3赡养,被告陈某1另与原告吴某某达成协议一份,载明:“陈某1自2004年至2010年未付父亲的赡养费每月100元,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补给吴某某,我叁年时间交清”。

该协议由被告陈某1执笔书写,并在书写完毕后,原告吴某某在协议顶端书写“欠条”两字,原告吴某某请求法院判决陈某1向其支付垫付的7200元赡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1与原告吴某某之间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陈某1按约定支付其代为垫付的赡养费72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合同履行的含义和特征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含义和特征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含义和特征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情况填什么法律常识:合同履行情况可以填写的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履行完毕等。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是什么法律常识: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合同履行方式主要包括哪些?合同的履行方式1、合同履行的原则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2、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3、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4、合同履行的原则详细介绍5、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民法典的中介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中介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中介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很多的业务其实都可能会⽤到中介,⽐如说找⼯作还有租房⼦等等,在找中介的时候,⼀般需要和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在这个合同⾥⾯⼀般会约定相关委托事项。

那么中介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中介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条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1、中介合同是⼀⽅当事⼈为他⽅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托⼈⼀⽅的给付义务的履⾏有不确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的活动实现中介⽬的时,委托⼈才会履⾏⽀付报酬的义务。

⽽中介⼈能否实现中介⽬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的给付义务的履⾏也具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不得作为中介⼈从事中介交易。

⼆、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向委托⼈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是否与第三⼈订⽴合同,与居间⼈⽆关,居间⼈不是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合同的当事⼈。

2、居间⼈对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合同没有介⼊权。

居间⼈只负责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与第三⼈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签订的媒介服务合同,这个合同在签订之后就会⽀付⼀定的中介费⽤了,在签订中介合同之后,中介服务机构有义务帮委托⼈服务到底。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解读1、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2、《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的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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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中有以下特征:
1. 自愿性: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强制性。

2. 平等性:合同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优势地位。

3. 合法性: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 有偿性:合同的履行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报酬可以是货币、财产或者其他形式),即“有偿合同”。

5. 完整性:合同应当包括所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内容,并且应当清晰明确。

6. 具体性: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而明确,不能含糊其辞或者模棱两可。

7. 良心诚信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过程应当遵循良心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同时,合同必须具有完整性、具体性并且遵循良心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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