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述题

合集下载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最新最全考90分以上)

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最新最全考90分以上)

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等不得让与。

(3分)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

(3分)(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分)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答: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有: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讣于受让人。

(2分)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1分) 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1分)(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内容有: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1分) 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分)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相抵销。

(2分)3.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答: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1分)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味着在我国原则[: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1分) (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

(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寄存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

(1分) (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特定的保管行为。

(1分)保骨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是依约对保管物提供保管行为,即将保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妥善、安全地对保管物进行保管,并于寄存人解除保管合同或者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于寄存人。

(1分(4)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1分)4、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

答: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电大合同法论述题

电大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复习题(论述题)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

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

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

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要约承诺关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并致对方当事人受害,此时由于在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难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

但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

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

当事人若客观上违反上述先契约义务,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承担方式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合同法论述试题答案研究

合同法论述试题答案研究

论述题1.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即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势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是依法定。

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律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

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

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了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

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2. 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

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28.试述我国《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题要点: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道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的规定。

28.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概念、意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题要点: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立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

因此,债务人只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需求也才能得到满足。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8.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答题要点:违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条件构成:(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应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两种情况:①作为的违约,是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法律案例题库(3篇)

合同法法律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合同法是指调整下列哪一类法律关系的法律?A. 行政法律关系B. 民事法律关系C. 刑事法律关系D. 国际法律关系2.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种方式属于下列哪一种?A. 口头形式B. 书面形式C.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D. 采取实践形式3.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下列哪一项责任?A. 民事责任B. 行政责任C. 刑事责任D. 责任免除4.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下列哪一种?A. 民事责任B. 行政责任C. 刑事责任D. 责任免除5.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 请求履行B. 请求赔偿损失C. 请求解除合同D. 以上都是二、判断题1. 合同法只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

()2.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只能请求解除合同。

()3.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5.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三、案例分析题1. 案例一: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约定以100万元购买乙公司的一套设备。

乙公司回复,愿意以90万元出售该设备。

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回复,双方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请分析:(1)甲乙双方是否构成合同关系?(2)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2.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名词解释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4、不安抗辩权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7、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获利。

10、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简答题1、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

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其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一般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5)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同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法院为避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努力全部落空,在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弥补合同成立中的部分缺陷。

这是从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虑的。

合同的生效与否是国家法律评价的结果,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一种国家强制力的体现。

从概念,特征,条件入手试述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变更是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特征1)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这体现出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除去特殊情况下如情势变更等之外,如果未经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主体始终不变,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当事人需要承担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

3)合同变更的时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如果合同已被履行完毕,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当然消灭,也就不存在合同变更。

4)合同的内容并非实质性变更,只是部分修改或增加,如果合同标的变更,则不是合同变更,属于新的合同关系产生,原有的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变更的条件1)既有合同合法存在并且已经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的发生是改变原有合同关系的效力,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则也不变更的对象。

2)合同变更需要内容发生一定的改变。

其包括一是合同标的物的变更,如种类、数量、规格、品质等变更;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的变更;二是合同性质的变更,如租赁合同变为买卖合同;三是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四是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仲裁机构的变更。

3)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合意。

并且需要对合同变更的内容明确约定,而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变更内容,则根据《合同法》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变更需要依循法定的方式。

对于合同的变更,法律或法规如果有一定程序和格式要求的必须按照其规定而变更合同,否则合同变更不发生应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论违约责任(一)违反义务要承担责任,违约责任是对权利人因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受到损害的一种救济措施。

违约责任产生于对有效合同的违反,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履行利益。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违约责任的特征如下:1.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

当然,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不能完全否认违约责任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即使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3)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它对行为人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进行判断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2)无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此处所说的免责事由,是指合同不履行的责任事由,仅适用于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可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一般称为免责条款。

试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一般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享有其他方面的决定自由的前提。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缔约自由同时也就包括了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没有缔约自由也就意味着没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当事人不仅得在任意法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而且可以在法律所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第四,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此一自由表明,虽然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仍然有权控制合同成立后的整个发展历程。

第五,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试述赠与人的权利义务赠与人的义务1)交付赠与物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赠与人有向受赠人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

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2)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因是无偿付出,所以原则上不承担财产本身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4).加害给付责任加害给付是指赠与人交付的财产有瑕疵,使受赠人人身或者固有财产遭受到损失。

5)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指的是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而无法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权利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所谓任意撤销,是指以赠与人的主观愿望即可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不需要法定的事由。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所谓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事由时,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也可以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产生法定撤销权的理由: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附义务赠与的情形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除斥期间。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

4.)赠与合同的提前终止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是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