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
电视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电视台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视台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视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电视台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 电视台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电视台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电视节目制作安全(1)节目制作前,应充分了解节目内容,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节目制作安全。
(3)节目制作结束后,对制作现场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2. 设备设施安全(1)定期对电视台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2)禁止擅自拆卸、改装、损坏设备设施。
(3)禁止在设备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 用电安全(1)严格遵守用电操作规程,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开关等用电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3)禁止在潮湿、高温、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器。
4. 消防安全(1)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禁止在电视台内吸烟、使用明火。
5. 交通安全(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2)车辆出入电视台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乱停乱放。
(3)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6. 网络安全(1)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防止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事件。
(2)定期对网络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网络安全。
(3)禁止非法入侵、攻击他人网络。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电视台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电视台领导班子对本台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和监督。
3. 电视台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电视台安全运行。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播出安全(1)播出前,对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内容健康、合规。
(2)严格执行播出调度制度,确保节目播出顺序、时长符合规定。
(3)播出过程中,值班人员应密切监控播出设备,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4)自办节目播出前,需提供《电视台自办节目播出通知单》,经领导签字后方可播出。
2. 设备安全(1)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禁止擅自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如需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前后的数值,并向下一班移交,报告主管领导。
(3)对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设备等,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安全。
3. 人员安全(1)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擅离职守、饮酒、会客、大声喧哗等。
(2)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集中精力监听、监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发现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
4. 消防安全(1)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2)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电视台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电视台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模板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防止播出事故,提高播出质量。
2. 适用于所有参与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等环节的员工。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播出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安全播出管理小组下设技术保障、内容审核、应急处理等小组,明确各小组职责。
三、播出前准备1. 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2. 制定播出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内容审核1. 所有播出内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2. 审核人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和敏感度,对内容进行细致审查。
五、播出监控1. 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确保播出过程中的任何异常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
2. 监控人员应保持高度警觉,对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控。
六、应急处理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技术故障、内容错误、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2. 应急处理小组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一旦发生播出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播出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九、监督检查1. 安全播出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全播出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安全播出管理小组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具体机构的需求和操作流程。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4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的准确记录、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以提高广播播出安全管理水平。
适用范围包括广播电台、广播电视台及其他相关机构。
2. 安全播出事故的定义及分类安全播出事故指的是在广播播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事故风险,并可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3. 报告责任(1) 员工应立即上报任何发生的安全播出事故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2) 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确保及时接收并记录收到的事故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4. 报告流程(1) 员工在发现安全播出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迅速上报给直接主管和安全管理部门。
(2) 直接主管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将事故报告上报给安全管理部门。
(3) 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和记录安全播出事故报告,并实时监测事故处理过程。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将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必要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5. 事故报告记录(1) 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事故涉及的员工和设备信息;- 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可能的后果;- 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 针对类似事故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6. 事故报告的保密性所有涉及事故报告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随意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7. 处理措施和改进建议(1)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 监督和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该制度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安全播出事故的报告管理,及时掌握播出事故的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确保节目播出的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校园电视台管理制度(三篇)

校园电视台管理制度学校电视台管理制度是学校为了规范电视台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示例性的校园电视台管理制度框架:一、组建与管理机制1. 学校电视台应设立由学生自主管理的组织架构,负责电视台的日常运营与事务管理。
2. 组织架构内应设立台长、副台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制定运营策略,统筹资源分配,组织内部活动。
二、成员招募与审批流程1. 学生需通过正式书面申请加入电视台,申请材料应包含个人简历及对电视台工作的个人意愿说明。
2. 电视台管理组织负责审核申请材料,依据申请者的专业背景、学业成绩、对电视台工作的热情及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录取名单。
三、职责界定与权限管理1. 电视台成员需根据各自所在部门及岗位履行相应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编、摄影摄像、主持播报、后期制作等工作。
2. 各部门间需加强协作,共同遵循电视台的运作规范,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所有成员需严格遵守电视台管理制度,保护学校机密信息,抵制不良信息传播,尊重他人权益。
四、节目制作与质量控制1. 电视台应依据学校要求及规定,制作并播出校园公共节目及新闻报道,展现学校风貌,传递正能量。
2. 鼓励电视台成员发挥创新精神,自主策划并制作与校园文化、学术交流等相关的特色节目。
3. 节目制作需遵循统一的策划、采访、后期制作等流程,确保节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艺术性,提升节目整体质量。
五、监督与评估机制1.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对电视台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与定期评估。
2. 电视台成员需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接受指导与考核,确保电视台工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六、经费管理与使用规范1. 学校应为电视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维护费用及节目制作资金等。
2. 电视台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开性与透明性。
应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防止资金浪费与滥用。
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电视节目播出管理,防止不良信息传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观众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机构1、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机构是负责对各类电视节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节目内容安全合规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1)审核节目录制计划,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审查节目内容,监督播出过程,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良信息;(3)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广告管理、版权保护等工作。
2、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等组成,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电视节目播出秩序。
第三章电视节目播出管理1、电视节目审核制度(1)节目录制前应先提交节目计划,经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制。
(2)审核内容包括节目名称、内容介绍、主持人、嘉宾等信息,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2、节目内容监督(1)对已播出节目进行监督,如发现不良信息应及时停播并追究责任。
(2)对各类节目类型进行分类审核,确保内容与受众群体匹配。
3、广告播放管理(1)限制广告时长,不得超过节目总时长的30%。
(2)禁止播放虚假广告,含有违法信息的广告等。
第四章版权保护1、购买播出权(1)对于购买的节目,应明确播出范围、时长等细则。
(2)未获得节目播出权的,不得私自播出。
2、违法侵权处罚(1)对于擅自播放未经授权的节目,应处以相应罚款,并限制其播出权。
(2)维护版权,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应急管理1、突发事件处理(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立即暂停相关节目的播出,并及时通知观众。
(2)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参与应急处置。
2、突发事件预案(1)每个播出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机制(1)建立对各个播出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播出内容和播出程序。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安全性,提高广播电视播出质量,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台及其所属各频道、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接收站点。
二、安全播出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审核节目内容。
对于具有较大争议性的内容应适当作出删减或调整;对于具有政治、军事、涉及涉外事务等敏感性较高的内容,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定,做好审查和审核工作。
2. 保证播出质量。
进行测试设备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广电系统的设备状态良好,包括信号的清晰度,音视频的准确性、清晰度等方面。
同时对于播出设备应加强维护,保证播出质量的稳定。
3. 严格遵循播出时刻。
对于节目播出时刻,应严格遵照节目单的要求,不得出现错误误播、错播等情况。
4. 做好播出日志记录。
及时记录每一个节目的播出时间、播出频率及信号源,保证记录内容的准确性。
三、安全播出管理的实施机制1. 定期召开广电管理例会,就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指导。
2. 设立播出检验部门,对每一次播出实施检验。
3. 成立专门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小组,对重大活动的播出和重点播出时间段的安全播出进行紧密的监督。
4.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对内新闻、演出等栏目之间加强协调,确保各栏目之间顺序的相互调整,确保播出质量。
四、安全播出管理的若干具体要求1. 对于直播节目,应严格按照时间表播出,保证广电节目时刻的精准性。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情况、不可抗力因素等进行相关预案制定,保证播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高清视频播出准备,建设高清播出产业链,包括采编、编辑、制作、存储、传输、播出等方面的配套。
对于高清转播,要做好信号质量传输的监测和测试工作,确保其准确性和清晰度。
3.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收听、观看广电节目收听收看率的实现。
4. 对于主持人、编导、技术人员等每个岗位都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个人工作考核制度,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4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编播内容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违反社会道德、扰乱社会秩序和伤害公众利益的内容。
2. 广告管理: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时长限制、广告内容审核等,防止虚假广告和过度商业化现象的出现。
3. 相关制度规定:包括广播电视播出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频道分配等规定,确保广播电视播出业务的有序进行。
4. 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对违反播出规定的广播电视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播等措施,以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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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电视台平安播出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依据《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详细负责平安播出相关事务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协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务事故调查。
其次章事务、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平安播出事务是指影响或威逼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务。
第七条根据对平安播出的危害程度、事务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复原的状况,平安播出事务分为特殊重大、重大、较大三级,详细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事务的起因和性质,平安播出事务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平安、自然灾难、技术平安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务: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务。
干扰插播事务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务(含未遂事务);攻击破坏事务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遭遇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务。
(二)信息平安事务是指因人为缘由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务,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平安、设备设施故障等状况。
(三)自然灾难事务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难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务。
(四)技术平安事务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峻损坏等突发事务。
(五)其他事务: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平安播出的突发事务。
第九条平安播出事故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缘由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缘由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
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缘由造成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峻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状况)。
无线放射台平安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标准《广播电视放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执行。
第十条根据对平安播出的影响程度,平安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二。
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平安播出重要保障阶段。
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全国转播的中心电视台和中心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播出、传输的80%以上节目或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内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平安播出事故。
第十一条根据事故起因和性质,平安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一)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平安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他事故: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平安播出事故。
第三章事务、事故记录第十二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务、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务、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于上、下游平安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状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马上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
第十四条因同一缘由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复原播出时间不等的状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根据受影响节目最长停播时长记录;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根据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供应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楚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事务事故停播时长以监测监管部门记录为主,在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自台监测数据与监测监管部门供应的事故停播时长有较大出入时,如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能够供应有效的音视频异态录音或录像,事故停播时长可按平安播出责任单位供应的时长记录。
第十七条下列状况的停播不计入平安播出事故:(一)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10分钟时间内,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等造成的无线放射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1分钟、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10秒、其他台站类型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5秒的停播;(二)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不超过5秒的停播;(三)已计入上游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平安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调查和报告第十八条发生平安播出事务、事故后,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马上根据相关预案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事务、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平安播出事务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发生平安播出事务、事故后,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马上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务或特殊重大事务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
须要报送至总局的事务、事故,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务、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局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二)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监测、接报事务事故后,应核实事务事故有关状况,刚好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依据事务事故的影响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三)须要报总局的平安播出较大事务、重大事故,省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在事务、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过总局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状况,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具体书面报告。
(四)发生平安播出重大事务、特殊重大事务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事务、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具体书面报告。
(五)事务、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具体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看法,并总结阅历教训,提出事务、事故的处理看法和改进措施。
其次十条各报告单位应依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务、事故排查和处理状况,如发觉报告的事务、事故信息有误,应刚好予以订正。
其次十一条发生平安播出重大事务、特殊重大事务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马上组织开展相关事务、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主动协作。
其次十二条事务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务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干脆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通报和整改其次十三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依据事务、事故性质、影响程度,赐予相关单位事故通报或进行平安播出诫勉谈话。
其次十四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平安播出事务、事故通报机制,总局通报原则如下:(一)发生特殊重大事务或特大事故,由总局办公厅发全国通报;(二)发生重大事务或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或具有提示、借鉴意义的重大技术事故,由总局科技司发全国通报;(三)多次发生重大责任、技术事故,存在平安播出管理漏洞或瞒报事故的,由总局科技司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事故通报;(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达到全国通报标准,但暴露出较严峻的平安播出隐患的,由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总局科技司同意后,向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函,并抄送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其次十五条被通报的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依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通报要求和调查结果对平安播出隐患刚好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状况。
其次十六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帮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大、重大事务事故的跟踪调查;跟踪责任单位事务事故整改状况,依据须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其次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事务事故整改状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汇总分析其次十八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务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平安播出事务、事故记录。
其次十九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事务、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
详细工作由各级监测监管部门担当,相应的行政部门审定及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每年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平安播出整体状况,可对全年无事故单位进行表扬。
第三十一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务、事故管理嘉奖制度,对刚好挽救特大、重大事务事故的个人可赐予嘉奖。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平安播出事务事故。
第三十三条危害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平安播出事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平安播出事务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