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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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成本

法律的成本

法律的成本法律的成本是指法律对社会或个人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和非经济的消耗或负担。

虽然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成本。

本文将从经济和非经济两个方面,探讨法律的成本。

首先,从经济角度来看,法律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制定和管理的成本。

制定一部法律通常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起草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是巨大的。

其次是法律执行的成本。

法律的执行需要警察、法官、律师等各种司法机构和专业人员投入大量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

此外,法律的成本还包括各种司法程序和诉讼费用的支出,例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最后,法律的成本还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上。

违法行为的处理不仅需要司法资源的投入,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经济制裁,例如罚款、赔偿等。

其次,从非经济角度来看,法律的成本主要表现为时间和心理上的负担。

首先是时间成本。

法律程序的繁琐和冗长使得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法律问题。

例如,诉讼程序中的庭审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交。

此外,法律的成本还包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的时间成本。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这也需要花费时间去学习和掌握。

其次是心理负担。

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不确定的结果,当事人可能会产生焦虑、紧张和压力等心理负担。

虽然法律存在一定的成本,但这些成本是合理的且必要的。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制定和实施所需要的资源和成本是为了保障法治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判决,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秩序。

此外,法律的存在还有助于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个体和社会的整体素质和道德观念。

总的来说,法律的成本既包括经济的成本,也包括非经济的成本。

经济成本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定、执行、诉讼和罚款等方面,而非经济成本主要体现在时间和心理上的负担。

政治过程_交易成本与治理机制_政策制定过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论_黄新华

政治过程_交易成本与治理机制_政策制定过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论_黄新华

2012年第1期(总第209期)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 (Arts &Social Sciences )No.12012General Serial No.209政治过程、交易成本与治理机制———政策制定过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论黄新华(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收稿日期:2011-12-06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 -09-0672)作者简介:黄新华,男,福建建宁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

摘要:政策制定过程是一个真实时间中的政治过程。

由于政治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政策制定过程存在大量交易成本。

借助于经济分析的交易成本理论,建构出政策制定过程交易成本分析的基本框架,厘清政治过程交易成本的构成与节约交易成本的治理机制,可以为理解政策制定提供一个新的、合理的解释窗口,提供政策过程微观政治分析的可能,从而为节约交易成本,改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无论是对现有政策的评价、不同政策的规范化评估或是替代政策的推荐等,都必须认识到制定政策面临各种交易成本的约束,这些交易成本影响了政策制定的效率,使政策制定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或计算问题,而是许多试图影响政策制定者(代理者)行为的参与者(委托者)之间的一种政治博弈,政策是政治博弈均衡的结果。

关键词:政策制定;政治过程;交易成本;治理机制中图分类号:D0-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1-0016-09一、引言政策制定过程“是政府决定解决或不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或事件的整个决策过程”。

[1]政策分析“通常集中于政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而不是特别关注政策的内容及其形成的原因和产生的结果”。

[2]政策科学诞生以来,政策制定过程的研究一直是公共政策分析的重要领域。

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 )、叶海卡·德洛尔(Yehezkel Dror )、查尔斯·林德布洛姆(Charles E.Lind-blom )、詹姆斯·安德森(James E.Anderson )、保罗·萨巴蒂尔(Paul A.Sabatier )、托马斯·戴伊(Thomas R.Dye )等,都对政策制定过程进行过详细的研究。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

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

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用(3篇)

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弱势群体在面临法律问题时获得公正、平等的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费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用的构成、影响因素以及优化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用的构成1.人力成本(1)律师费用:律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服务提供者,其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差旅费、通信费等。

律师费用是法律援助案件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

(2)工作人员费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其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构成人力成本的一部分。

2.物质成本(1)办公场地租赁费用: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租赁办公场地,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租赁费用构成物质成本。

(2)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购置费用也是法律援助案件成本的一部分。

3.案件执行成本(1)诉讼费用:法律援助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诉讼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2)执行费用:法律援助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执行费用,如执行人员差旅费、执行费等。

4.其他成本(1)宣传费用:法律援助机构为提高社会知晓度,开展宣传活动的费用。

(2)培训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用的影响因素1.案件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其成本费用存在较大差异。

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越高,所需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越多,成本费用相应增加。

3.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对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用产生一定影响。

4.法律援助机构规模:法律援助机构规模较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较多,成本费用相对较高。

5.政策因素:国家及地方政策对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用产生直接影响,如法律援助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

法律成本的结构,构成,效益

法律成本的结构,构成,效益

法律成本的结构构成和效益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立法现象,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寻求和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分析和阐明法律的必要性、收益性、合理的调控范围以及法律效益的归属主体。

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

它具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

如果我们要了解法的成本,那我们必须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这四个角度一个一个来了解。

下面让我阐述一下这四个方面的成本。

一,立法成本和效益法从制定到实施整个流程所需要的成本,构成了立法的总成本,主要包括四部分:1.立法体制成本。

立法体制成本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为维持其立法体制的有效运行而投入的成本。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构成的。

在这个立法体制架构内,立法主体越多,投入的相应立法体制成本就越高;相反,立法主体越少,投入的立法体制成本就越少。

因此,立法主体的多少决定了立法体制成本的高低。

建立一个合于国情的、科学的、高效率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立法资源,降低立法体制成本。

2.立法程序成本。

立法程序成本也可以称为立法技术成本,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立法程序成本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产生,包括制定法律时所耗费的各种资源、时间和费用,其成本的大小与参与人数和所需赞成票成正比,成本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增加。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决策是独裁性质的,由一人说了算,则决策成本最低为零。

”。

即在独裁或者专制体制下,立法不允许人民参与,不需要民主程序,那么立法的程序成本也就非常低。

3.立法监督成本。

立法监督是以立法活动作为监督客体的政权活动,“指特定主体在其监督权限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对有权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包括动态的立法过程和静态的立法结果。

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作者:张馨元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法律经济学派将成本效益分析引入法学领域,法律在追求自由、正义价值的同时也关注法的效益价值。

本文分析了法律经济学中成本效益的相关理论,法律运行中成本效益的内涵,考察了我国的立法现状。

最后指出成本效益分析作为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局限性,立法成本应当以最合理而不是最小的投入来衡量,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正义价值应当始终优位于效益价值。

关键词成本效益立法成本立法效益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9-02正义、自由作为法律的价值一直是良法之治所追求的目标,然而不考虑成本而单纯追求内容公正的法律,未必能生成良法。

成本效益分析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法律与经济学在部分价值观上具有共通性,“……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豍都是为了更好的分配资源、设计最佳方案以达到最好的效益状态。

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学领域突破了传统法学研究定性分析的方法论,实现了法律制度的定量分析,即如何以最合理的(而不是最小的)立法成本获得最佳的立法效益。

建立在以最优的成本投入从而获得最大产出基础上的立法也是良法之治的应有之意。

一、成本效益分析引入法学研究——法律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及其相关理论问题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制度的构建、效果、运行,从而产生了法律经济学,20世纪60年代,以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为代表,法经济学已经发展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盛行于西方。

(一)理性经济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经济学假设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用△E来表示效率,用△C表示成本,用△B表示效益,则△E=△B/△C,只有当△>E1时,从经济学的角度才可以说△E 是有意义。

这一原则应用于法律领域时就意味着法律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法律效用的最大化。

分析法律行业中的诉讼成本过高问题

分析法律行业中的诉讼成本过高问题

分析法律行业中的诉讼成本过高问题一、引言在法律行业中,诉讼成本过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诉讼成本指的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和时间。

这些成本涵盖了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专家证人费用等。

造成诉讼成本过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长期滞留在法庭系统中的案件、复杂的程序要求以及延误审判等。

二、现状分析1. 长时间滞留: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司法系统经常出现堆积如山的案件。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得不等待数年才能获得最终定论。

这种情况增加了通过私下协商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纠纷比通过法庭上课程进行处理更具吸引力。

2. 复杂程序要求:由于大量规则和程序性要求,《民事诉讼法》(CPC)导致起诉方面投入巨大精力和资源,并增加了到达正式审判阶段所需时日。

3. 延误审判:少量硬性限制以外,并不存在被尊重延迟审理补偿责任的机制。

这种缺乏尊重可能会导致部分法官和律师拖延审判以获得额外利益。

4. 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支付可观的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用等,并承担不断上涨的诉讼成本。

三、诉讼成本过高对法律行业造成的影响1. 不公平性:因为经济条件较差或信息不对称,有些当事人可能无力负担高昂的诉讼成本。

这使得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处于劣势地位,导致正义感受到威胁。

2. 滥用司法程序:某些个体可能会故意滥用司法程序来挫败合作方或其他竞争者。

他们可以通过引诱对手进入长期和贵重的纠纷来破坏市场秩序,并给合规企业带来恶劣后果。

3. 打击经济发展:由于长时间滞留和高额成本,各类企业在净值回报率和估值方面遇到困境,在一些情况下也限制了新兴领域及市场动态化与发展。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1. 改进司法程序:在确保公正和有效的同时,简化复杂的诉讼程序要求,并加强对延误审判行为的监督。

此外,应建立更高效且透明的案件管理系统,以便更好地处理大量案件。

2. 推动社会协商: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例如调解、仲裁等。

这些替代方法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还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并达到双方满意度。

股权转让的费用与成本分析

股权转让的费用与成本分析

股权转让的费用与成本分析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除了考虑收益和风险之外,还需要对相应的费用与成本进行分析。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费用与成本进行细致的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一、股权转让费用分析1. 税费股权转让交易涉及到的税费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费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股权转让会产生一定的资本利得税。

这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在的法域管辖区域。

2. 中介费用股权转让往往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操作。

这包括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费用。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够帮助交易各方减少风险,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3. 评估费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以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评估过程可能会涉及到专业评估师的费用,这些费用需要由转让方或双方共同承担。

4. 交易费用股权转让涉及到证券交易,因此还需要支付证券交易相关的费用,如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等。

二、股权转让成本分析1. 交易费用除了中介费用和证券交易费用之外,还有一些与交易相关的直接成本。

例如,为了使交易达成,各方可能需要进行谈判、尽职调查、签署法律文件等等,这些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2. 机会成本股权转让涉及到资金的流动,转让方可能会面临机会成本。

如果卖出股权后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那么可能会损失由这些潜在收益所带来的机会。

3. 信息不对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同方的信息可能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买方和卖方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可能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

这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进行调查的费用。

4. 法律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也需要被考虑进成本。

如果交易涉及到法律纠纷或争议,可能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来解决问题。

总结:股权转让的费用与成本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每一笔股权转让交易都是独特的,所以费用与成本也会因具体情况而异。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交易各方应当对费用与成本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作出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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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关键字:经济理论制度法律不同权利交易成本社会交易成本[内容提要]本文对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说史进行了简要的回顾,从中引申出交易成本概念。

交易成本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必要耗费,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观点,法律的原始起源就是对交易成本及社会关系不确定性的降低,从而,交易成本成为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

[关键词]交易成本/法律/法律成本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说史回顾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进行分析,着重从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法律产生与存在的内在原因的立场出发研究法律现象,探讨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是西方法学史中的一个老课题。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实践中,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经济结构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在本质意义上,也决定着该阶段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的发展、演变及其消长。

尽管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法律相对于政权的仆从地位和自身认识的局限,西方法学家们一般都比较忽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很少有人系统地把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自觉地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问题和具体法律问题。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对此提出尖锐的批评说:“至少在法制生活中的某些重要时代,盛行着这样一种趋向,即把法律建成一门自给自足的科学,完全以它自己的基本原理为基础,不受政治学、伦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外部影响”。

①以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思潮为例,自然法学派主要认为法是规定应有行为的规范领域,而经济学则是描述客观现象的科学,法律和法学所要研究和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 或“正义”,即描述或论证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情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

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则是“经济效益”,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使其有效益地加以配置,实现社会财富总量最大化。

故而,经济学不适宜用来描述和分析法律现象,供求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和边际分析等对于说明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意义不大,二者互不相干。

分析——规范法学派认为,法是自我封闭、自我完善、自我创造的效力层次不同的规范体系,是一般和抽象的体系。

这些规范体系为人们提供了普遍的行为模式,足以解决各种纠纷。

法官只要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决,而无需求助于包括经济在内的法律以外的因素。

法官就象是一个自动售货机,吞进去的是案件事实和法律原则、规则,最终吐出来的正确的判决。

相较之下,社会法学派一般比较关注法的社会目标和效果,附带也会考虑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益的重要性。

该学派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在评述从韦伯、霍姆斯一直到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以来的法学发展趋势时敏锐的发现:“在以往的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寻求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作为重点。

”②进而他强调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③然而,在社会法学派那里,“强调经济”的指向往往被面向复杂而多元的社会诸现象,如文化、宗教、意识形态、社会控制模式或社区功能等的研究所冲淡。

所以他们很少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第一次将辩证唯物主义和“经济决定论”思想引入社会历史领域,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解释的是马克思。

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④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被现代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誉为“最有说服力的,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法律相关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

马克思强调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现有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生产力之间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贡献。

”⑤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互动过程中,特别是在汲取了经济思想史中的诸多理论(如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以后,经济分析法学应运而生了。

它首次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理论诠释,主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其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法律和法学(而不是经济和经济学,后者通常被称作新制度经济学),以一种类似于系统论、信息论等横断科学的广阔视角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同时还展现出对法治实践模式及其创新的独特分析思路。

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范畴:交易成本依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前述认为法律源自宇宙理性、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或民族精神,超越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并可自我推演,可以自主圆满地、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因为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

不仅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而且用这种远离社会实际生活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根本不足以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善法”与“恶法”、“守成”与“变法”之间的价值冲突。

它要么只能提供一些远离尘嚣的抽象原则,要么蜕化为向威权和神灵献媚的统治术,而与人们的日用常行无关,难以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

交易成本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广义上的交易成本常被比喻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用以指称全部社会“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

也有人从交易成本的产生机理角度,把交易成本细分为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进而探讨降低交易成本的不同途径。

本文探讨的交易成本,借用波斯纳的观点,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通过自愿交换而实施经济行为所支付的成本。

⑥从其产生的后果看,交易成本的影响包括了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而产生的制度选择。

具体来说,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权利)混沌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关系)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量:(1)产权保护成本。

即财产占有人因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和排他权,不能自力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妨害,且由于缺乏对双方有共同约束的规制办法,而使私人间的谈判难以达成,故此必然付出的无限递增的保护费用。

(2)公害和外在成本。

即在某人使用其财产时可能造成他人及社会的额外损失,且因这笔损失不能简单地依靠私人谈判让加害人自觉承担(外在成本内部化),而最终加之于社会的外在成本。

(3)信息发现成本。

即当事人在情势复杂和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中为获取真实、充分、有利于交易活动和做出选择的信息(如寻找潜在的买者或卖者、了解货品质量和价格、查实广告信息等)所支付的费用。

(4)谈判成本。

即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达成与他人的合意(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而进行博弈活动的费用 .(5)协议执行成本。

一般的私人间谈判即使达成某种协议,但因缺乏高于双方之上的超级权力的监督而使协议难以被有效执行。

上述种种成本变量,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Transaction costs),这和法学研究中经常提到的权利群(Rights)很相似,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念。

实际上,权利群(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耗费)之关系,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具有内在和本质的对应或“翻译”关系 .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通过交易的变化,也是权利(产权)的变化,交易是权利(产权)产生的原因,而权利(产权)则是交易的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法律之好坏,取决于法律规范规定权利之良善,而权利规定之良善又取决于该权利对经济关系“翻译”程度和“翻译”水平的高低。

按照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

⑦换言之,“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和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有效的。

”⑧然而诚如前述,一旦我们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生活中人们生产生活以及彼此间的交易活动同权利制度体系之间的巨大关联度,考察既有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管制、整合、分配的种种权力(Power),考察不同利益集团花费巨大的交易成本对彼此的权利界定与利益分配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博弈,就会明白,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由此,我们发现,不同的法律制度蕴含着不同的效率实现程度,一种法律制度可能优于另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想法激励了一大批立法者和法学家孜孜以求地寻找更好的法律体系,与经济学素无瓜葛的法官们现在也通过对案件情形的边际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决(“满意解”)。

与此同时,如果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交易规则(法律)的话,他们就可能按照最便利交易的原则协商获得最佳的交易后果,或者通过逃避法律(法律规避)、修改现有法律(或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办法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实现制度创新和制度优化。

如此诸般原因,使得对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或者说开辟一条法律经济分析的进路,显得十分迫切。

三、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的历史考察从本质上说,有人类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交易成本的产生与时空阻隔、人类经济交往关系的复杂性以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有关。

而调整和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维护社会活动基本秩序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规则(法律),大家按规则办事,并通过规则把阻碍市场主体间安全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限度,帮助社会成员建立合理的交易预期,使之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易。

这种努力,自人类生活的早期(原始社会)就已经开始了。

恩格斯在谈到法律的起源时,认为“在很早的时候就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就成了法律。

”⑨可谓至理名言。

用通过建立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法律在历史上“为什么”以及“ 怎样”代替习惯的问题。

原始部落的习惯或社会习惯法诚然也能建立氏族成员对行为后果的稳定预期并具有制裁罪错的一定作用,但其适用范围和效力毕竟只局限在一个狭小的族群和偶发行为之上。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结构和活动范围的扩大,交换变成跨地域、跨时间甚至是跨文化的;潜在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复数;交换双方不很熟悉,甚至完全陌生,既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足够的信任,又无共同的习惯惯例可供依赖;再加上语言和习惯的重大差别,很可能彼此产生误解,有了错误、欺诈也难以追究经济责任;且交易额越大,风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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