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 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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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完整版)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完整版)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XX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类型及适用第五条公司处分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3个月;(二)记过,6个月;(三)记大过,9个月;(四)撤职,12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参与评优,不晋升职务,不提高工资档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积极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优、晋升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50%发放;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为零,并且不予发放公司奖金,部门奖金;撤职处分针对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各类薪酬待遇均按撤职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对受到辞退处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辞退处分。

第九条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精品】

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精品】

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集团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集团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本人被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司法处罚、纪律处罚等任一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据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实事求是, 证据确凿,公平、公正原则;(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四)追错问责,程序合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降薪留岗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薪留岗,二十四个月;撤职、留用察看,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停薪待岗,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

神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神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造就神华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神华集团的发展战略、公司童程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出资人认可、社会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三条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拓宽选拔渠道,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落实员工对选人用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建立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四条以下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总部部门正职、副职及相应职级人员;(二)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三)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中按照该公司童程规定或股东方商定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党组在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方面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职数管理第六条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X 总经济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领导班子排序由集团公司确定。

第七条根据子(分)公司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职数确定原则如下:董事会职数为五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含五篇)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含五篇)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含五篇)第一篇: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XX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厦门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等总公司直接管辖的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

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1 职领导(含助理)。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七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一)处罚。

处罚分为四种:警告、记过、撤职、辞退。

1.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4绩效薪金,1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

2.受到记过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2绩效薪金,2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受到撤职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遵章守纪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员工养成遵章守纪、文明礼貌的良好习惯,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一)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人员(一)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二)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部门经理等。

第五条行为(一)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具体有:1、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一小时及以上。

6、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上班工作期间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书籍资料、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上网游戏聊天等。

神华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神华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53 作业结束后带班人员未清点人数
500
200
54 多人同时指挥
500
200
55 协同作业不服从指挥
500
200
56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3000
2000
57 参与违章作业
500
200
58 不制止违章作业
500

59 井下摘掉安全帽
300

60 不系安全帽带或安全帽带松
200

61 注罗克休、封堵剂、马立散未佩戴防护手套、眼镜
500
300
500
200
500
300
500
200
300
200
500
200
200
100
300
200
200
100
200

300
200
200
100
使用氧气瓶时,操作者的双手、手套以及工具、减压阀、
179
200

瓶阀沾染油脂
180 敲击、碰撞气瓶,用气瓶做支架
500
200
181 超压割焊作业
500
200
182 滚动压力气瓶
500
200
无专项措施在井下、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密闭空间
166
1000
300
中进行电气焊作业
167 未检查瓦斯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 168 未检测煤仓瓦斯浓度进行电气焊作业 169 无专项措施在压力容器上焊接作业 170 无专项措施切割、焊接受力构件 171 随意搭接电焊机地线 172 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 173 电气焊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174 使用不完好的电焊机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电焊作业 175 使用不完好的气管、减压阀、割具割焊作业 176 氧气、乙炔瓶使用完毕未将安全帽恢复 177 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位置距明火不足 10m 时作业 178 氧气瓶、乙炔瓶放置间距不足 5m 时作业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三)热爱企业,保守国家机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不做有损集团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
第二章
坏、丢失集团公司财物;


(四)遵守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规范,爱护公物,不损
(五)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不兼职从事其 它经营性质的活动; (六)遵守员工基本行为规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使用文
明用语,在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七)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被国家机关依法认 定或处理的; (八)捏造谣言,制造事端,煽动他人聚众闹事影响矿
区稳定的;
(九)私藏、盗窃爆炸物品的; (十)吸毒、贩毒或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
执行组织调配的;
第三章
违纪处罚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他人,虚报、瞒报
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煤炭销售工作中,内外串通虚报重量、更换煤 种、私调煤质指标及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好处 的; (五)在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中透露相关信息的;
第三章
他人谋取私利的;
违纪处罚
(六)模仿领导签字,私刻、盗用企业公章,为自己或
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并 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出现同类行为给予留
用察看;第三次再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 (二)工作场所干私活的; (三)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四)未经单位同意,在外从事兼职活动的; (五)无偿占用所在单位的场地、材料、设备等私自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章



(七)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不脱岗睡岗, 班中不干私活、不饮酒,不在工作区域(办公室)闲谈、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公司科学管理体系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

公司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员工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损害程度分为: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三类。

第六条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对公司损害程度较小的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一)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的;(二)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者、干私活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五)私带烟火进入厂区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的;(七)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至1万元的;(八)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常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一)年度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二)连续旷工达2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7日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五)在厂区非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伤害、严重质量缺陷(投诉)、环境投诉的;(七)盗窃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未受到刑事处分的;(八)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十)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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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篇 总 则第一章 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1)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第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 处理权限和程序:(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第九条 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处理单位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神华集团和各级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篇 分 则第四章 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第二十三条 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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