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doc 45页)
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培训讲座

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培训讲座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公司法里一个超级重要的事儿——股权转让制度。
这就好比是公司这个大舞台上,演员(股东)之间换角色的规则,可有意思啦。
一、为啥要有股权转让制度呢?咱先得明白这个制度存在的意义。
你想啊,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股东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
有的股东可能突然想把自己手里的“股份宝贝”卖了,换点钱去环游世界;有的可能是和其他股东闹了点小别扭,不想再一起玩了;还有的可能是公司发展方向变了,自己不适合再当这个股东了。
这时候,要是没有个明确的股权转让制度,那公司不就乱成一锅粥啦?就像一群人在黑暗中跳舞,都不知道该怎么迈步了。
所以,这个制度就是给大家照亮道路的明灯,让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能够有章可循。
二、股权转让的类型。
1. 内部转让。
这是最简单的一种情况,就像在自己家里换个房间住一样。
内部转让呢,就是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
这种转让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不需要经过其他复杂的程序,就像你和你的家人之间商量个事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签个协议,基本就妥了。
因为大家都是公司内部的人,对公司的情况都比较了解,所以法律对这种转让的限制也比较少。
2. 外部转让。
外部转让可就有点像把家里的东西卖给外人了。
这时候,法律就得小心谨慎点啦。
因为新的股东进来,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所以呢,外部转让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比如说,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就好比你要把家里的一个宝贝卖给外人,得先问问家里的大多数人同不同意。
而且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呢。
啥叫优先购买权呢?就是如果有外人想来买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内部的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就像你要卖房子,先得问问邻居买不买,邻居要是愿意出同样的价钱,那就得先卖给邻居。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
1. 协议的签订。
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外部转让,转让股东和受让方首先得签订一个股权转让协议。
这个协议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把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转让的时间等等这些重要的事情都写得清清楚楚。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
本文将以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与YY集团(以下简称“YY集团”)的并购案为例,探讨公司并购的法律实务。
二、并购双方基本情况1. XX科技有限公司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稳定的客户群体。
近年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2. YY集团YY集团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集团业务涵盖多个领域,包括化工、能源、电子等。
YY集团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并购原因1. XX科技(1)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并购YY集团,XX科技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2)获取优质资源:YY集团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技术团队,并购后可以提升XX科技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
(3)优化产业结构:并购YY集团有助于XX科技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多元化发展。
2. YY集团(1)提升企业实力:并购XX科技可以提升YY集团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实力。
(2)拓展业务领域:通过并购,YY集团可以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
四、并购过程1. 谈判阶段XX科技与YY集团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并购价格、股权结构、人员安排、资产整合等方面达成一致。
2. 签署协议双方在谈判结束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并购协议》。
协议明确了并购价格、股权结构、交割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股权过户根据协议约定,XX科技向YY集团支付并购款项,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4. 资产整合并购完成后,XX科技与YY集团开始进行资产整合。
双方就业务板块、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五、法律实务1. 并购协议的审查在并购过程中,律师对并购协议进行了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股改律师实务指引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
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 主体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
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 财产条件(1)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
公司法律案例实务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法律事务日益成为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公司法律风险,提高法律素养,本次讲座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公司法律实务进行深入剖析。
二、讲座内容1. 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出资,但丙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设立而无法取得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因公司设立问题发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公司;(2)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2)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2. 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二: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
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后甲公司发现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认为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乙返还股权。
分析:本案中,乙丙双方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避免损害公司权益。
3. 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三: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乙股东认为董事会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2)董事会决策程序不规范。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2)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4. 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律师所股权分配方案

律师所股权分配方案律师所股权分配方案第一章:引言一家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是律师事务所成功经营的关键,在该方案中,需要明确规定各个股东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对待。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个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包括方案的背景、目标、原则和具体的分配方法等。
第二章:背景2.1 行业背景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关键的作用。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人才,成为律师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2.2 公司历史与发展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需要根据公司的历史和发展阶段进行制定。
例如,一家新成立的律师所可能更加注重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而一家已经发展壮大的律师所可能更加关注公司整体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平衡。
第三章:目标3.1 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通过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律师所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人才,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根据律师的贡献和业绩,给予相应的股权激励,可以激励律师们全力以赴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3.2 稳定公司的持续发展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还需要考虑公司的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案,可以确保公司的经营稳定,并提高公司的价值。
同时,还需要考虑股权的流动性,为股东提供退出机制,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四章:原则4.1 公正和合理股权分配方案需要公正和合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其在公司发展中所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来确定股权比例。
4.2 透明与可行股权分配方案应当具有透明性和可行性,方便各方了解和执行。
方案中的具体分配方法和计算公式应当清晰明确,容易操作和管理。
4.3 激励与约束股权分配方案可以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调动各个股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合理的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同时通过约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约束股东的行为。
第五章:具体分配方法5.1 基于业绩的分配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可以基于律师的业绩来确定股权比例。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的含义和构成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股东
投资 股权
公司
(二)股东的构成
1 、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 股东 2 、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 3 、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股东
原始股东:原始取得 继受股东:继受取得
新股东:原始取得
《 商 法 学 》 教学课件
第三编 公司法
说明: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它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编教学目标 : 是使学生掌握公司法律专业知识,
培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 本编教学重点 : 应放在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
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 用法律的能力。
五、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意义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2 、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3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
让限制 4 、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5 、对股票质押的限制 6 、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三)股份转让的方式
一是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来使自己的股权 得以实现;
二是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股东可以 寻求司法救济。
(二)股东权利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的配置
1 、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 2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 、股东的特别调查权 4 、董事解任请求权
(三)股权的司法救济
新《公司法》增设了对股权进行司法救济的条款,对股东的 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
律师实务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讲解

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一、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包括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什么是并购?以及股权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及模式。
企业并购中资产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
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的区别等。
二、并购的实质三、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大家或许对律师行业多少有些了解,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样的业务能带来高收入呢?大宗诉讼案件、公司上市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融资等是我们律师行业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
北京司法局公布:2005年度北京律师行业的营业收入突破60亿元,占到了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
而在这60亿中,80%的收入来源于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到总收入的20%。
我曾经在华润集团做过一些公司并购实务,我根据我在华润集团亲身经历过的一些比较重大的收购并购的项目,把自己的所经历的体会和感受及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自己的收购并购工作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小结,由于我理论水平所限,错误及缺陷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第一篇讲课实体内容第一部分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1.熟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以及及此相关的法律知识;2.管理、外语、文字功夫等方面要求;对我们今后能够做并购律师业务的,首先主要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学习企业、公司管理方面的知识,再次、就是外语、逻辑思维、文字处理能力等技能。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外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行为也逐渐地更具有国际性。
为谋求更大发展,占领国际市场,一国企业跨国从事并购也日益频繁。
对于承办这类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掌握必要的外语,就会如虎添翼,多了一分成功的把握。
当然,一个好律师,离不开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
不单是因为企业并购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谈判工作要做,有许多语言十分严谨的合同需要起草,而且是因为企业并购中,律师需要更加谨慎,要面对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陷阱。
所以,对承办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企业法律实务

本学期课程提纲第一章企业概述第二章公司企业第三章合伙企业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第五章企业的交易第六章企业的融资与发展第七章企业与消费者第八章企业与劳动者第一章企业概述问:某大学生甲与某大学生乙毕业后想独立创业,成立一家从事文化传播方面的企业,遂咨询相关律师:二人可以成立何种类型的企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进行运作?一、企业的法律含义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
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得企业与企业主及其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个人区别开来,也明确标示了企业的外延并不限于公司这种最典型的企业形态。
如何正确理解“企业是一种组织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后,人们发现,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实施一些具有规模效益的经济行为,于是人们就借助各种经济组织来到达依靠个人力量无法取得的一些经济行为。
这种经济组织就是企业。
2、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
投资者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设立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从而表现出企业活动的营利性。
“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的表现于利润分配领域,只有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才具有意义。
其中后一种观点具有普遍性。
因为,如果经营所得并不分配于投资者,即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带来一定的盈利,也不能界定为企业。
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这些叫做企业,但其利润一般不完全用于分配,而是用于进一步发展。
因此,我国将其纳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所谓依法成立,是指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谓具备法定的形式,是指在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下,要设立作为商主体的企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中作出选择,不允许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之外另行创设一种企业形态,或者将法定企业形态作出违背既有规定的变更。
三、企业的类型〔一〕企业的传统分类1、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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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doc 45页)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第一部分股权继承法律操作规范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
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一、股权继承的性质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态,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死亡就使得继承人取得继承股权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与继承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所以此时属于基于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
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则必须有立遗嘱的单方民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所以此时属于基于单方民事行为和事件这一事实构成引发的股权变动。
二、我国股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1.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六)款规定,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
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三、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几个注意问题(一)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下,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
这已为公司法七十六条所认可。
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买,然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公司在健在股东之间继续存在;也可以规定公司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内容。
公司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
(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
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
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
(三)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
(四)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
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
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同时,死亡股东的遗产还包括一些财产性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尚未缴纳的股金、追加出资、差额责任或遗留补缴责任等。
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所有继承者都必须承担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部分股权分割法律操作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夫妻共同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共有财产在形态上呈现多样性,股权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
随着夫妻离婚纠纷的增多,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过程中对股权如何分割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股权问题。
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态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对制定于198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二者的逻辑联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
即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
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排斥法定财产制的约束。
由于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入股,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东的出资行为不可能使夫妻共有财产在性质上发生变化。
股权为夫妻双方牺牲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换来的对价财产权,如果允许股东通过单方的出资行为改变共有财产的性质,则有违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当然,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其特殊性。
第一,股权的价值在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其升值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股权中包含有股东依其身份对公司享有的人身上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有人以股权带有的社员权的性质和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以及记名股票上登记的股东姓名为夫妻一方而否认股权的夫妻财产可共有性,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股权带有的社员权性质不能排斥股权的可共有性,因为社员权并不是人身权,不带有人身专属性,如公民合伙购买股票,则合伙人可共有社员权。
其次,股权为财产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无特别约定,夫妻一方购置或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股权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
第三,公司股东名册是用来约定股东和公司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是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和确定股东的依据,公司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并以此对抗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转让股权对公司的效力。
但仅仅依据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就认定股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不具有确权效力,股东名册不是确权证书,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仅具有推定其为股东的效力,如有其他证据,则可对它进行更正。
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就规定,股东名册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它本身不是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不能仅仅依靠交付出资证明书来实现。
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它也只有表面证据的效力。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的持有者被推定为股权的享有者,无记名股票可以依交付而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但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单独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包含的权利。
股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股东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之时就享有的,只不过为了促进股权的流转,法律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股票只是股权的表现形式。
形式对内容的表现通常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地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以夫妻一方的名字登记,从形式上看该房地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而实质上该房地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上的登记就否认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性。
它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是规范平等主体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它不能对抗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登记那如何看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在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中只有一方姓名被登记的现象呢?我们认为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
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
股东名册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
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之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只有一方作为代表在对公司行使,即只有一方的姓名反映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之中,但行使权利的一方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代理夫妻另一方共同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
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的登记就认定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
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