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归纳1、⾏政法的基本原则⾏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政法规范之中,指导⾏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们对⾏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⑴普遍性。
⾏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政⽴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
⾏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有直接的约束⼒⑶特殊性。
反映的是⾏政法的基本⽭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
集中反映⼀个国家当时的⾏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
反映着⾏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A、揭⽰⾏政法的主要⽭盾和本质;B、界定⾏政法发展的框架和⽅向C、指导和约束⾏政法的制定、解释、适⽤D、确保⾏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性E、弥补⾏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六⼤原则:⼀、⾏政合法性原则要求⾏政主体在⾏使⾏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使权⼒的⾏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切⾏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致的⾏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效原则(要求⾏政机关本⾝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效。
)内容:(1)⾏政主体的⾏政⾏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2)⾏政⾏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政⾏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4)违法⾏使职权的⾏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程序正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政机关作出影响⾏政相对⼈权益的⾏政⾏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2、向相对⼈说明⾏为的依据、利益;3、听取相对⼈的陈述、申辩;4、与⾃⾝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事后为相对⼈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包含的⼦原则:1、⾏政公开原则:⾏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2、公众参与原则:⾏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与其他利害关系⼈的陈述或者申辩。
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姓名:黎白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孙利2010-09摘 要行政法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
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而社会变迁引起的各种转变也必将推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适于其生存的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所构成的特定综合历史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变革和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行政法也在与社会变迁博弈的过程中实现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现代行政法制。
社会变迁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行政实体领域在以人为本理念的引导下,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从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的转变;是行政程序领域在程序价值的引导下,从行政神秘向行政公开,从行政管制向行政参与的转变;是行政救济领域逐步探讨的对公民权利的全方位救济和保障。
社会巨大变迁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的全方位发展。
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领域都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变迁的结果,从根本上说,现代行政法是回应型的法律部门,它无时不在回应着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
本文即从以上角度对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做一探讨。
关键词: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行政法,立法发展AbstractThere is certain internal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China’s social changes have put great influences 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will definit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every legal system is inseparable from specific historical environments of economy, politics, society, and culture. A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reforms of politics and the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China has realized its modern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The most outstanding social change lies in three aspects.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entity, there is the change from governance administration to service administration, from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to flexible implement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putting people first.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here is the change from administrative unpublicy to administrative openness, from administrative control to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procedure value. And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there is all-around remedy and protection on human right.Social changes promote all-arou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new development trends have emerged in the fields of administrative entit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In essence,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belongs to the responsive law system, thus it make adjustments at any time on the demands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paper is to make some research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from the angles above.Key words: Social changes,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行政法学阶段测评3.2.

∙1[单选题]行政法上的行政是()A.私人行政B.公共行政C.企业行政D.事业单位行政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o展开解析∙2[单选题]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A.公民权利B.宪法C.法律D.宪法和法律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o展开解析∙3[单选题]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性、广泛性和()A.强制性B.单方性C.优益性D.主动性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o展开解析∙4[单选题]下列属于行政法特殊渊源的是()A.地方性法规B.行政规章C.宪法D.法律解释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o展开解析∙5[单选题]当代行政的最大特点是()A.行政处罚权广泛存在B.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C.行政立法权广泛存在D.行政执法权厂泛存在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o展开解析∙6[单选题]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规范对象是()A.行政法主体B.行政相对方C.行政法律关系主体D.行政主体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o展开解析∙7[单选题]行政职权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其中固有职权主要赋予()A,行政机构B.公务组织C.行政机关D.行政组织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Co展开解析∙8[单选题]行政职责的核心是()A.依法行政B.程序公正C.内容合理D.及时履行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o展开解析∙9[单选题]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A.国家权力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国家司法机关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o展开解析∙10[单选题]下列属于行政优先权的是()A.行政命令权B.行政强制执行权C.行政处罚权D.获得社会协助权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o展开解析∙11[单选题]我国国务院实行的总理负责制属于()A.合议制B.委员会制C.首长负责制D.民主集中制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Co展开解析∙12[单选题]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的关系是()B.矛盾的对立统一C.形式与内容D.目的与手段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o展开解析∙13[单选题]在税收征管领域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领域,行政行为的哪一特点非常明显?()A.公共服务性B.强制性C.形式的多样性D.效力先定性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o展开解析∙1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是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正确理解?()①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②行政行为必须在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③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④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A.①③④B.①④C.②④D.①②③④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o展开解析∙15[单选题]行政处罚行为属于()A.单方行政行为B.双方行政行为C.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非要式行政行为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o展开解析∙16[单选题]某市税务局责令该市某企业补缴10万元税款,该决定对下列哪个部门没有约束力?()A.该市税务局B.上级税务局C.该企业D.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o展开解析∙17[单选题]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

2、实践操作困难
在实践操作方面,行政法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1)执法难度大:由于行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操作,加大 了执法难度。
(2)执法不公: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
(3)救济途径有限: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 途径和措施。
3促进数字化转型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行政法将进一步促进数字 化转型通过数字化技术提高行政法的实施效率和监管能力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行政执法的智能化、精准化和高效化这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法 的实践效果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行政法将更加注重与国 际接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行政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分享彼此的经验和成功 做法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全球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这将有助于提升中国行政 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推动国际法治建设的进程。
当代行政法是指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总称。当代行政法具有以下特征和意义:
1、注重保障人权:当代行政法强调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力行使,防 止滥用职权。
2、强调公开透明:当代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管理程序和结果,便 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3、倡导程序公正:当代行政法注重程序公正,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 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
五、总结
中国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仍 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需要解决本次演示从现状、瓶颈和突破思路、未来发展方向 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认为未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完善法律 体系提高实践操作有效性促进数字化转型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努力 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创新推动中国行政法的持续发展和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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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关键词:未来发展,法治,历程,行政,我国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简介: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内容: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 一) 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 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的并重进行转变。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以及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出台,都使得权力结构的中心发生调成,从而开始形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反思,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由原本的人治观念转向为法治观念,在 90年代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宪法原则,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学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也产生了相应转变。
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从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进行转变,并且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职能过渡于社会,从而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发展。
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更为顺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
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 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法制统一产生严重影响; 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不完善; 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浅析当代中国行政法建设发展趋势

浅析当代中国行政法建设发展趋势张 鹏(山东艺术学院山东济南250300)摘 要: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建设。
一个国家行政法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其所调整的范围,影响到其中的权利主客体。
作为公法范畴的行政法,必然担负起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在未来的时间内行政法需要做很多的调整,以更加适应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法;实质法治;法典化;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3-0218-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鹏(6),男,山东济南人,从事政策法规方向的研究。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在法治建设方面,这不仅仅表现在民主法治的建设上,而且行政法也在这一时间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我国行政法的建设总体看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49年至1978年,为逐渐开始建立行政法的初创时期;第二个阶段从1978年至1989年,为恢复和重建行政法的时期;第三个阶段从1989年至今,为全面建设并深入发展行政法的时期。
尽管三个时期的行政法建设的重点不同,但是目的是一样的,即逐步树立行政的法治权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中国加入WT O 之后,我国的行政法的建设进一步的完善,并呈现出一系列的阶段性特征,并将呈现出一些发展的趋势。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注重形式法治的建设,这与当时的具体社会环境有直接的联系。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式法治已经逐渐不适合当下社会语境,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限制了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国行政法的建设应该追求行政法治的根本,即实质法治。
实质法治是形式法治更高层面的反映,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它追求的不仅仅是行政法建设形式上的要求,而应该是体现法律的根本目的,符合法的根本要求,特别是能够体现法的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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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内容提要】当代各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特点。
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
这些特点是:针对行政权的扩张,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对行政的制约;依法行政是当代政府普遍奉行的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等;公开、参与原则是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特点;通过行政组织、编制法定化,以解决行政机关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病;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作为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普遍实行行政程序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实践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是战后各国行政实践和行政法学的共同话题。
【关键词】当代行政法/特点/法治【正文】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西方国家的行政法,自近代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主、民族潮流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许多特点,应该说,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
了解这些特点,尤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对研究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将不无裨益。
一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
是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
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
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
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
西方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科技、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等等,都反映了积极行政法的内容。
它成为资本主义得以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行政权扩张的同时,十分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强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当代西方行政法发展的相辅相成的不可缺少的两翼。
行政权的扩张对当代西方国家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
认为行政权的扩张是资本主义社会进一步腐朽没落的表现的观点,不见得完全正确。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可以无所不为,可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横加干涉。
从西方行政权的发展情况看,首先,行政权的扩张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必须在议会控制之下;其次,行政权扩张的范围还是有限的。
从政治上说,行政权的扩张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之上;经济上则以加强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强调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方式上看,在经济方面强调间接的宏观的管理,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如金融、税收、保险等,调节和平衡经济的发展,强调政府的经济职能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不是以赢利为目标。
政府很少进入市场竞争领域。
发展非政府的中介组织,将一些应由社会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自我管理,从这一角度说,行政权在扩大的同时,又有其缩小的一面。
行政权扩大的负面影响是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因此,西方行政法都强调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重要的如:建立各种公开制度,即所谓阳光法案;建立各种参与制度,发展民主,完善监督体制,如建立议会督察专员,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加强事先和事中监督等等。
行政权的扩张及其制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理解当代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变化的关键之一。
二依法行政是当代政府普遍奉行的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过程中。
英、法资产阶级夺取政权都始于议会,以议会为依托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行政权力相斗争。
为此,英、法等国都强调依法行政原则,提出“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权必须绝对服从和遵循议会制定的法律。
随着资产阶级全面控制政府权力以及行政权力的扩张,再强调“无法律即无行政”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工业和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内,议会已不可能包办制定一切法律;行政机关必须有适应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机动能力,因此,西方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已演化为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
这两项原则既保证了人民主权和法制统一的基本精神,又适应了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适当灵活性和机动性。
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位。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议会通过的法律。
法律优先是针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提出的,在当代各国行政立法迅速发展,从一级立法转为多层次立法的情况下,必须保证法律的优先地位。
或者说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有位阶的,法律处于最高位阶。
一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都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以保证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从另一意义上来理解,法律优先也意味着下一层次的法的规范要与上一层次的保持一致,层层保持一致,也就保证了法律优先原则的实现。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优先是指已有法律时,其他规范,尤其是行政规范必须与其一致。
同样,在法律尚未制定时,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职权制定了规范,一旦法律颁行,其他规范若与法律有抵触,法律优先,其他规范必须废止或修改。
我国宪法对法律优先原则已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和宪法、法律不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有抵触,有权机关将予撤销。
法律优先原则已表述得十分清楚。
法律保留是指在多位阶的规范中,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以保证人民意志的独享性和权威性,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会因行政权的扩张而受到损害。
法律保留事项一般由宪法规定。
法律保留又可分为相对保留与绝对保留。
相对保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将由其保留的事项,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政府行使,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委任立法得到迅速发展;绝对保留则是指有些事项除法律外其他规范都不得规定,也不得授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也有规定。
宪法规定,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等事项,由全国人大制定为基本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
这就是法律的绝对保留。
关于涉及公民财产权的处罚,由《行政处罚法》授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使。
但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作了一定限制。
《行政处罚法》特别规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事项。
这就是法律的相对保留。
《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事项,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他任何规范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才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奉行的法治原则,同样也是我国实施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各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精神来看,其核心内容在于保证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此外,还有比例原则。
19世纪以来,德国提出了比例原则。
目前已为世界很多国家所采纳。
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分原则。
意为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不利影响,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方得为之。
行政权行使的“手段”必须与行政“目的”相平衡,或者说,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某一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例如,公民应纳税50万元,在查封、扣押其财产时,其价值不能超过过多。
德国学者称之谓“不可用大炮打小鸟”。
在德国,广义的比例原则还包括“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比例原则在我国尚未为人们,甚至为学者所充分认识,但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罚过相当原则”,也可认为是属于比例原则的内容。
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的现代社会中,强调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对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自二次大战后,贯彻公开、参与原则已成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的特点。
公开,是指政务公开。
公开是民主的前提,没有公开,无从参与,也就谈不上民主。
因而在当代世界民主潮流中,公开自然成为行政法治的焦点之一。
公开同时也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最重要的环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切腐败行为都产生于“黑箱作业”。
美国最著名的“阳光下政府法”、“信息公开法”等,人们一般称之谓“阳光法”,就是行政公开原则在法律上的重大成果,其所阐述的一些基本原则,已成为实施行政法治的共同财富。
当代各国行政法几乎都强调公开原则,应该说,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早已注意到公开原则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曾产生并推广过诸如三公开等原则,但由于始终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因而只是停留在经验的基础上。
还应指出,在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保密观念,也常常与公开原则发生本不应该发生的冲突,其中主要问题也在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保密和公开的界线。
从各国有关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规定看,大致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公开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拥有的某公民的个人材料,都应该无条件地向本人公开,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原因。
这也应该是我国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个人档案中塞入一些不利资料,还向本人保密,以至无法辩白和申诉,曾经使多少人的前途和生活受到莫名其妙的影响,这种情况再也不应发生。
第二,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于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为此,政府必须创造各种条件。
各国几乎都在各级政府设立此类咨询机构。
第三,凡是政府颁布的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式公布,未经公布的文件无效。
这一原则也已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所确认。
第四,凡要求公民承担的义务,包括公民在提出各种申请时应具备的条件、名次都必须全部具体列举公布、通知。
不能在公民提出申请时一次又一次提出新的条件和要求。
有些国家都将这些条件汇编成册,无偿提供。
第五,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必须公布或通知;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事先告知本人,等等。
参与是民主的最重要形式之一,建立完善的普选制度,既是民主,也是参与制度。
这里所说的参与是指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
它不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直接充分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的监督。
已经普遍建立起一项原则: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
这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
体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第一,在行政机关制定各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时,应建立公听程序。
其具体含义是: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都必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能不听;所听取的意见都要记录在案,不能形式主义;在最后作出决定时必须表明已经考虑了这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