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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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的社 会影 响 , 致 了一 系列 的矛盾 和 纠纷 。 导
进 程 的推进 , 村 的社 会 结 构 、 民 的思 想 观 念都 农 农
发 生 了 巨大变 化 和深 刻改 变 , 会 经济 关 系更 加 复 社 杂 , 乡之 间 的利 益差 距 1 城 3益加 大 人 、 个 群体 之 间
社会 实 践 结 合 起来 ,建 立 起 多 元化 的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效化 解 各 种 冲 突 和矛 盾 , 护 和谐 稳 定 的 发 有 维 展 环境 , 障新 农 村建 设 的有 序 进 行 , 成 为 一 个 保 就 具 有高 度现 实意义 和社会 价值 的课题 。本文 在考 察 和分 析我 国农 村 现实 纠纷 的基 础 上 , 现 行 的纠 纷 对
园置囫

JaHie c学 o luUr经o i u bnsfn报 rfeii 院c n 湖o os o vt济 m 北E y学
非诉讼农村纠纷解 决机制研究
李振 华 (北 济 院法 系湖 汉42 ) 湖 经 学 律 ,北武 30 05
摘 要 : 国农 村 正 处 于 纠纷 频 发 的 多元化 时代 。以协 商 、 解 、 裁 为主 体 的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 式 不仅 符 合 我 调 仲
的基本 经 营制 度 , 随着 农 村改 革 的深 化 和农 民土 地 权 利 意识 增强 , 因土地 权 属 、 土地 经 营权 流转 、 地 土
承包合 同的效 力 以及 承包 过 程 中的人 口变动 、 益 权
保 护 问题 引起 的纠纷 也呈 上升趋 势 。 3 .农 业 生产 经营性 纠纷 。表 现为农 村 山林 、 水 面 的权属 纠纷 , 村 基 层 组 织 经 营 权 纠纷 , 体 经 农 集 济 的 收益 分配 纠纷 以及 村 级 财务 管理 混乱 、 务 信 财 息 不公 开等引起 的纠纷 。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通常会想到去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并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长期诉讼过程所带来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上的消耗。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各方重新协商,寻求共同的解决办法。

相比起诉讼,调解的过程更为简单高效。

调解不仅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和谐关系。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将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介入并提供帮助。

通过调解,双方往往能够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考虑到对方的需求,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仲裁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是双方自愿约定并接受一个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裁决。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经济和保密的特点。

在仲裁的过程中,相对于法院中的法官,仲裁员更具专业性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可以直接执行,无需再经过法院确认。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还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最后,再来说一说协商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通过相互沟通和理解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特点是自主性和灵活性。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灵活调整解决方案,并充分沟通交流,寻找最佳的解决办法。

协商的好处是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并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方式,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支持。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调解的权威性和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亚当 - 斯 密 在 《国富 论 》 中指 出 :经 济人 就 是 以
和为 贵” 。 可 以说 ,“ 以 和 为 贵 ” 的传 统 文 化 源 于 中 国 儒 家 思 想 传 统 文 化 的 内 涵 ,是 在 人 类 历 史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在 特 殊 的 自然 环 境 、经 济 模 式 、政 治 结 构 、意 识 形 态 等条 件 的作 用 下 , 所 形 成 的文 化 习惯 和 文 化 积 淀 。 这 种 文 化 积 淀 已深 深 地 融 进 中华 民族 的 思 想 意 识 和行 为 规 范 之 中 ,渗 透 到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域 ,成 为影 响社 会 历 史 发 展 、支 配 人 们 思 想 行
完 全 追 求 物 质 利 益 为 目的而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的主 体 ,从 事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个 人 ,在 进 行 自身行 为 方 式 的 选 择
时 ,往 往要 进 行 成 本 与 收益 的 比较 ,从 而 采 取 收 益 最
大 化 的 行 为 。 当保 险 合 同 纠纷 出 现 时 ,在 合 同双 方 当
意 味 着 对 对 方 人格 和 能力 的 否 定 。
( 三 )稳 定 为 用 。主 要 包 括 :1 、勘 验 费 、鉴
定 费 、公 告 费 、 翻 译 费 ;2 、证 人 、鉴 定 人 、 翻 译 人 员 在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开 庭 日期 出庭 的交 通 费 、住 宿 费 、 生 活 费 和 误 工 补 贴 费 ;3、采 用 诉 讼 保 全 措 施 的 申请 费 和 实 际支 出 的 费 用 ;4、执 行 判 决 、裁 定 或 者 调 解 协 议 所 实 际 支 出 的 费 用 ;5 、人 民 法 院认 为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负 担 的其 他 诉 讼 费 用 。 其 次 ,与 诉 讼 机 制 相 比 ,非诉 讼 的 费 用 及 其 成 本 的负 担 ,通 常 根 据 其 形 式 、性 质 和 功 能 差 异 采取 不 同

试析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试析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难 以奏效 , 或者是为 了维护政府 的权 力或利益而压制
度 , 官在诉 讼 中作 为 中立第 三方 主持 调解 , 进 即法 促 双方 当事人达成 和解或 合意 的活动 。我 国的司法 调 解经历过 由昌盛到衰落再到兴起 的曲折发展 , 现在 司
法调解制度 已成为解决纠纷 的不可缺少 的措施 , 同时
2 效率与效益追求 。追 求效率是 当今经 济社会 .
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大量案件强 迫 当事人调解 , 强迫当事人接受争端解决机构 的意见
和方案 , 纠纷的结束就 意味着效 率。上述情况 对于纠 纷的解决有很大负 面影 响 , 只会 暂时压 制 纠纷 , 不 并 能彻底地解决纠纷 卯 ] 。
中的可行性分析 与论证
在我国 , 非诉讼 纠纷 解决 机制 没有一 项专 门、 完
善 的立法 , 而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 中, 因此 , 对于 非诉讼纠纷解决 机制的构建极 为不利 。 1 .立法相对落后 。国家对非诉 讼机制 的立法 中
没有整体设计纠纷解决机制 , 尤其是对非诉 讼机制 的
( ) 二 立法及相 关方面的问题
撑。缺少这些基础性的建设, 仅凭政策推动是很难重 建调解 文化 的E2 如 。 _
四、 完善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目前 , 我国没有完善 的非 诉讼 纠纷解 决机 制 , 随
着和谐社会 的发展 , 以及世界性 A R潮 流的推动 , D 完 善和构建我 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 ) 一 注重非诉讼 纠纷解 决机 制制度 建构或 改革
究 中获得应有 的地位 。
1 急于求 成 的思 想。随着 社会 商业 化 的发 展 , .
解决 纠纷成 为一件并不容易 的事情 。纠纷一旦激 化 , 对 于社会的安定具有重大 的威胁 。在这 样的前提下 , 各个纠纷解 决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 , 出现各种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相衔接的调研黄正涛* 李福才马芙蓉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各种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

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

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解决机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将司法权让渡一部分给社会的理念,标志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利用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如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就我国目前现状看,已经形成了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并用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但这些机制间尚未形成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系,从而影响了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涉及部门众多,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程,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形式和内容还是制度建设,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一)有利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承担着化解纠纷的重要使命。

但是,由于纠纷解决方案的效力没有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

最高法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肯定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经特定程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树立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有利于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骤增,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而我国的诉讼资源却非常有限,与诉讼需求产生了剧烈的冲突,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汹涌而至的案件之重。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

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

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

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

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高校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ADR机制具有快速、灵活、保密性强等特点,可以更好地适应高校内部人事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通过ADR的运用,可以有效缓解矛盾、保障各方利益,维护高校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本文将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概念与原理、高校人事纠纷的特点、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应用、调适ADR机制以适应高校特殊情况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全面探讨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与意义,以期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运用与调适,从而提出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概念和原理,深入探讨其适用性和优势;2. 研究高校人事纠纷的特点,包括常见纠纷类型和处理难点,为适应ADR机制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3. 探讨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具体应用方式和效果,总结成功案例和不足之处;4. 提出调适ADR机制以适应高校特殊情况的方法和建议,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5. 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与比较,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的高校人事纠纷处理提供借鉴;6. 总结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意义与价值,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建议。

2. 正文2.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概念与原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是一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方法,相比传统的诉讼程序,ADR更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ADR的原理包括自愿、快速、廉价、保密、灵活等特点。

ADR是自愿参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ADR机构或调解人,并可以随时终止ADR程序。

ADR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快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等待。

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_范愉

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范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内容提要20世纪80至90年代,随着法制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中国的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走向衰落。

然而,实践表明,仅依靠正式的司法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而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人民调解的改造和转型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进行重构。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的5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6,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

本文对近年来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机制的一些变化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当代中国ADR的发展做出预测。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调解当代中国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调解¹为传统象征。

西方学者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调解称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0,其特点是体现着政治化功能,渗透着斗争哲学理念,全面承担着社会调整职能,并且几乎不存在与之相对照的法律体系º。

在某种意义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社会调解的空前发达和成功,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和象征。

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调解,则被称之为/邓小平时代的调解0,其特点是法制与调解的并存及共同发展。

傅华伶教授指出: /有讽刺意义的是,恰恰在西方社会寻找可供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为社区司法的价值欢呼的时候,中国正通过将大众司法制度化和将公众参与形式化而遵循西方法律秩序的老路0»。

很多人预见,随着法制和诉讼发展高潮的到来,调解将会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

然而,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衰微之后,在社会纠纷解决需求的促进下,人民调解开始发生变革。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分析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分析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与传统的诉讼流程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诸多优势,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过程费用和时间成本,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利益。

一、什么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争议各方义务遵守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中介来协助解决纠纷的机制。

与传统诉讼过程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间的协商和合作,以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为主要方式,以达成解决方案为目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商事调解、家庭调解、仲裁等。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理论依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法律的精神。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共产党组织、团体或者其他机关的调解。

”除了调解外,还可以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这些法律规定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明确的程序。

从法律的精神来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法治精神的核心要求:一是便民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过程费用和时间成本;二是公平性,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来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效率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问题,减少社会资源的消耗。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1. 灵活性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

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决机构,协商的内容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主权受到限制,程序繁琐,不够灵活。

2. 快速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审理常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而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可以更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约了时间成本。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与传统的诉讼相比,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高效,并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种类以及其优势。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以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在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达成一致,而无需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纠纷。

这种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形式。

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就纠纷进行讨论,寻找共同利益的解决办法。

调解是指通过一个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对纠纷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案。

仲裁是指通过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人对纠纷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于诉讼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高效。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经过繁琐的立案、庭审等程序,耗费时间较长。

而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时间安排进行,速度更快。

其次,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而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再次,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加充分。

在诉讼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平等的审理,但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所有需求。

而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其更加满意。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商业领域,很多公司和个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商业纠纷,以提高效率。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减少诉讼的成本。

在社区中,居民可以通过社区调解员解决邻里纠纷,维护社区和谐。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范围广泛,效果显著。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高效、灵活且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形式,使当事人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避免了传统诉讼的繁琐和费用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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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摘要]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建立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而单一的诉讼解决机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则有其自身优势。

由于其简便灵活、非法律性、处分性、不公开性等特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满足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构建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等价值。

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并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使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诉讼;纠纷;价值;解决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落实,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诉讼体系,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收案数量1978年为44万件,1996年超过500万件,其后每年都在500多万件的水平上徘徊,而其中民事案件要占据大概80%的比例。

[1]同时,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司法资源的有限之间也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给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带来沉重的压力,也造成诉讼拖延,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影响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不断探讨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时、便捷、高效地实现当事人的诉求的同时,应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积极发展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所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泛指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各种纠纷解决程序或者制度。

其源于美国,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的意译,也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其外延难以确定,各国的做法不一,在我国传统上包括和解、调解和仲裁等方式。

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可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公力救济是指民事诉讼,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则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持机构也多种多样,可以是法院、行政机构、民间团体等等,如消费者协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对消费者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的处理。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特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开放发展的体系,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纠纷种类的增多,必将会发展出越来越多的方式。

尽管如此,其仍然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非法律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非法律化表现在纠纷的解决无需依照严格的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简便灵活,公序良俗、习惯亦可成为纠纷解决依据;通过该机制获得的结果一般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除外),当事人如反悔,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主持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一般也非职业法官。

2.简易灵活诉讼程序以给当事人提供严格的程序保障为目的而设计,严格而繁琐;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虽种类繁多、模式不一,但共同的特征是程序简易灵活,易于理解,当事人一般无需专业人员(如律师)的帮助。

3.处分性和诉讼方式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大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可以自主合意决定是否适用非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同时,非诉讼程序运行的结果也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仲裁除外)。

4.非对抗性诉讼的过程体现了很强的对抗性,正是在双方当事人的激烈对抗中,居中的裁判者查明案情进而做出判断。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过程则体现出互利性和平和性,它是通过促成当事人的妥协和和解来达到纠纷的解决。

5.不公开性处于程序保障的需要,公开审判是诉讼法原则之一,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都要公开。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追求的是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纠纷的解决,因此其过程和结果一般不公开。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由于上述简易灵活、处分性、非对抗性、不公开等特点,其对于快速高效化解当前日益累积的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

下面,笔者将从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民事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审判权)来对公民权利进行确认并确保其得以实现,因此,民事诉讼是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机制也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1.成本高昂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严格而复杂、繁琐,运行周期长,需要较高的时间成本,而且随着法院案件的积压,时间成本会进一步增加,人们不得不习惯接受迟来的正义。

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会出现诸如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勘验费等费用,造成了诉讼的费用过高。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的增加,这些高昂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会让人望而却步。

2.难以满足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判决“要么全有要么全无”、“非黑即白”,与人们多元的利益需求相冲突,难以适应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解决要求。

而且诉讼是在一封闭的空间运行,按照诉讼规则的要求,法官仅对争议的事实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而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其他事实关系不予考量,这种刚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利于满足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的需要。

3.难以为一般民众所认知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在认知方面不易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如证据认定、证明责任分配等诉讼规则。

另外,诉讼本身还可能受到立法滞后、事实还原困难、调控领域特定、法官法律信仰偏差以及司法环境侵扰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功能和效果,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也是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涉法涉诉信访率高的原因之一。

4.诉讼的公开对抗性易加剧矛盾诉讼要求冲突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的对抗,这会将矛盾公开化,加剧冲突双方的对立,容易将已有的社会矛盾扩大化。

过多的诉讼会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使社会和共同体的凝聚力逐步衰退。

[2]上述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是有限的,但这些局限性又是固有的,很难被其自身克服,那些试图仅仅通过诉讼解决所有纠纷的想法和做法是不适时也是不现实的。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诉讼解决机制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其所不具备的功能优势,下面将分析之: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相比,可以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纠纷。

一方面是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易灵活,且易于理解,当事人无需聘请专业人士帮助;另一方面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更多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对于结果一般较为容易接受和履行。

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对纠纷进行分流,大大减轻法院案件累积的压力,解决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的质量。

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满足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前面已经分析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使得当事人能够依据纠纷的原因、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更容易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和谐。

而且,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导向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利益为中心,注重利益的协调,在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考虑事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和自身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适度妥协,从而达到双赢,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构建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正如前面分析的,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公开性会加剧纠纷当事人的不信任和对立,其纠纷的解决停留在表面,纠纷双方的信任和谐的人际关系并没有得以恢复。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构建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

因为,首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仅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而且合意基础上的纠纷的解决又会进一步使双方达成谅解,增强互信。

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公开的空间中运行,可以避免将矛盾扩大化,有助于缓和纠纷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再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简易灵活、非法律化等特点,使得其结果更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所认知和接受。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具有上述优势的同时当然也有其局限性,首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启动依赖于纠纷双方的信任和合意,如一方或者双方不具有解决纠纷的诚意,程序则无法启动运行;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强制力(仲裁除外),纠纷处理结果的实现没有保障,等等。

综上所述,在解决社会纠纷上,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各自有着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而且二者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体现出一种明显的互补性。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类民事纠纷将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这就要求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的诉讼解纷机制己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在过去,我们过于强调和依赖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纠纷,而忽略了当事人根据多样化的社会规范进行自治和自律的自愿性。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重构和完善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优势互补,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1]数据参见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8.[2]宋振玲.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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