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12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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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述第一,制订议事规则目的一、保护多数人的决策权二、保护少数人的发言权三、保护每个成员的权力四、保护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权力第二,基本规则一、组织的权力超越单个成员的权力组织有权制定规则,其成员必须遵守。

如果某个成员的权力与组织进行工作的权力相抵触,组织的权力总是优先。

举例:在业主大会的一次会议上,有人提出提案:“在小区里修建一个儿童游乐场”。

征得会议主持人允许,甲女士正在发言表示支持该提案。

反对该提案的乙先生大声反对并与发言人争辩。

主持人要求该业主遵守程序,但乙先生继续他的干扰行为,并称作为业主他有发言权。

主持人平静地声明业主大会有权有秩序地进行工作,这个权力超越单个业主的发言权。

主持人进一步告诉乙先生业主大会有权力将妨碍该权力的业主请出会场。

二、所有成员平等,所有成员的权力平等这些权力是:• 参加会议权• 提案权• 在讨论提案时的发言权• 提名权• 投票权• 任职权举例,乙先生有权发表他对修建儿童游乐场的提案的反对意见。

但是,他必须征得主持人的允许,得到了发言权才能在讨论中发言。

三、法定人数到场才能议事法定人数是必须到场的最少成员人数,会议才能合法行事。

这个数目通常写在章程里。

在在人数较少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中,法定人数是其成员的大多数。

设立法定人数的目的是防止一个没有代表性的群体以组织的名义采取行动。

举例:时间已经很晚了,业主们逐渐离开业主大会的会议。

一个业主提议“在公园里修建一个儿童游乐场”。

一个业主注意到有小孩子的年轻夫妇成员离开了会议,他要求主持人确定法定人数是否还在会上。

(主持人可以不经要求采取这个行动。

)法定人数不在会上了,业主大会不能在儿童游乐场问题上采取行动。

四、多数人决策这条规定是基本的民主程序。

少数人有权发表意见,但一旦参加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人中大多数作出一个决定,少数人必须尊重和遵守这个决定。

举例:多数人表决通过一个提案将修建儿童游乐场的提案推迟到下一次会议上作决定。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罗伯特(1837-1923)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最后升任工兵准将,令他永垂史册的杰作却是我们在推介的《议事规则》。

罗伯特根据美国草根社团的合作实践,以及英国四百多年的议会程序,用系统工程的方法编纂成《议事规则》,于1876年问世。

其重要性立即为人们所认识,影响迅速扩大,被广泛接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

1915年修订和大为扩充的《议事规则》第四版是个里程碑,由于罗伯特的独特贡献,书名也早就被公认作《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了,到了2000年该书已发行了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共有六百多页(英文本更长达千页),内容十分庞大。

罗伯特意识规则强调了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当今世界,无论是公共领域中的联合国大会、欧盟议会、各国国会的议事程序,还是私人领域里如上市公司、合伙小店、兴趣团体、学校班会等的议事章程,无不以《议事规则》为依据和蓝本,而议事规则也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

罗伯特意识规则可以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其凸显了三大特点: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15条)为保证会议的公平、高效和文明,保护每个人平等的表达权利,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动议规则第1条动议可议原则: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第2条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动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第二章发言规则第3条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主持人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4条机会均等原则: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发言请起立。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约定。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动议的议题。

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讨论另一个动议。

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打断违法发言规则的人,被打断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10条正反轮流原则: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11条明确立场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说理由。

第12条文明表达原则:不能人身攻击、不能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章表决规则第13条充分辩论原则: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没人再想发言,才能提请表决。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14条正反表决原则: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举手。

第15条过半通过原则: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议事规则顺口溜:1.议题具体,得是动议;2.没有动议,讨论无的;3.有口难言,主持中立;4.举手发言,等待准许;5.耐心聆听,打断无礼;6.面对主持,免得生气;7.限时限次,公平合理;8.一时一件,不许跑题;9.主持叫停,得要服气;10.正反轮流,皆大欢喜;11.首先表态,再说道理;12.就事论事,不能攻击;13.话都说完,才能表决;14.先正后反,弃权没戏;15.多数通过,平局没过16.萝卜青菜,开会顺利。

罗伯特议事规则总结

罗伯特议事规则总结

罗伯特议事规则总结
1、一时一件规则:一次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
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2、动议中心规则:动议即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建议。

不能只提出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

3、限时限次规则:不超时,禁止一言堂,比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n次,每次m分钟。

4、发言完整规则: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

5、文明表达规则:禁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

6、面向主持规则: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主持人发言。

7、主持中立规则:主持人不能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的意见。

9、正反轮流规则: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持人应
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发言权。

9、机会均等规则: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
甚至是每一个人。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10、充分辩论规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

每个人
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11、正反表决规则:主持人必须请正、反两方分别表决,缺一不可。

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
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12、过半通过规则:出席会议的人员超过50%赞成即可获得通过。

罗伯特议事法则

罗伯特议事法则

罗伯特议事法则罗伯特议事法则罗伯特议事法则 (Robert's rules of order)摘自: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第一章宗旨第1条本议事规则的宗旨,是在尊重每位参会者平等权利的前提下,使会议有效率地进行,形成有行动效力的会议决议。

第二章根本原则第2条每位参会者的意见都是宝贵的,不同意见的存在是正常的。

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会议以“多数决定”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3条每位参会者都有权利努力将自己的个人意见转化为会议决议,但是个人意见的表达及会议决议的形成要遵循约定的会议规则和程序。

第4条会议授权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并执行会议规则,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会议内容的讨论。

第5条参会者在发言之前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不能打断其他人的发言。

第6条在辩论过程中,发言人表达意见的对象只能是会议主持人,不能直接与意见不同的人展开面对面辩论。

第7条“动议”是会议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必须是具体而明确的行动建议。

会议遵循“先动议后讨论、没动议不讨论、讨论则只讨论当前动议”的原则。

第8条会议的每个议题应该在参会者充分表达、讨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以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章发言、辩论规则第9条会议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但会议主持人除维护议事规则之外,不得就讨论内容发表评论,也不能对任何人的发言进行总结。

第10条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动议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主持人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动议表决结束。

第11条发言者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先举手者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并重申会议约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第12条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可举手预约发言,主持人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人举手预约发言,则主持人按举手先后顺序依次记录;在发言人结束发言后,主持人依次请举手人发言。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还要注意,虽然公众集会一般希望有大量的人出席,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比如,在大众中选择一些人出来构建一个社团,开始都是通过公众集会的形式,人数较多。通过几次会议,人数减少。一旦社团组织建立,就不再是公众集会了。
公众集会在第53节有更深入的讨论。
【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
如果一个会议组织没有制定任何议事规则,那么它仍然受“通用议事规则”的约束(如《导言》中描述的那样)。当然,组织内部首先要对“通用议事规则”的定义有一个共识。大多数会议组织的成文规则分为若干级别,有的是由组织自身制定的,有的是由组织的上级机构制定。这些规则,有些阐述了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有些是对“通用议事规则”的诠释或补充,有些则规定了议事规则之外的其他事情。第2节介绍了一般情况下这种规则体系的构成,以及本书的规则在这样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除了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组织的行为还受到其所在地方、州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这些法律法规有更高的效力。
有关表决额度的规定在第44节有详细的描述,例如“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就是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而不是全部出席成员的过半数。
协商会议的类型
根据在议事规则上的不同特征,协商会议可以分为五种主要类型:(1)公众集会(mass meeting);(2)固定组织的会议(assembly of an organized society),特别是指其最基层组织的会议;(3)代表大会(convention);(4)立法机构(legislative body);(5)董事会(board)。下面分别简要描述。
罗伯特议事规则
1、在有不同意见时,多数方的意见成为集体意愿的表达。
2、必须同时兼顾少数方,包括个人权利,尤其要保护表达权和知情权。

一分钟搞懂罗伯特议事规则

一分钟搞懂罗伯特议事规则

一分钟搞懂罗伯特议事规则星:xing 刑:xingr 醒:xingg 幸:xinghyih shih gui zer de 1 2 tiaor ji benn yuanr zer (jir jiann bann )dih 1 tiaor 、dongh yih zhong xin yuanr zerdongh yih shih kai huih yih shih de ji benn dan yuan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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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原则

罗伯特议事原则

罗伯特议事原则一百年前有个好小伙子,名叫享利.马丁.罗伯特,二十五岁,中国人叫愣头青。

他毕业于西点军校在南北战争期间奉命主持一个地方教会的会议。

结果呢——搞砸了。

人们争个不亦乐乎,什么结论都没有。

总之一塌糊涂。

这个会开了比不开还要糟糕。

这个小伙子呢,有点一根筋。

说我要研究一下,弄个规则,否则我就再也不开会了。

他研究上下几千年的开会讨论,有一个结论:人大概是特别爱争论的一个动物,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分歧一旦出现。

很难在短时间内靠语言交流说服对方。

否则吵个几天几夜都不会有结果。

而且越吵越觉得自己有道理,对方是个笨蛋。

所以双方找到共同点达成一个结论一定要有一个机制。

他把这个研究当作一个战争一样。

把人的争论本性当作敌人。

最后这个小伙子打赢了。

打赢的结果是1876年罗伯特议事规则。

他自费出版买了一千本到处送人。

1915愣头青罗伯特成了将军,他修订了这规则。

一开始人家不重视,嘴上没毛说话不牢的小家伙行吗。

唉,没想到,真行,他们一实行这个规则,吵架没了,会开下去了。

墨水瓶,板凳也不乱飞了。

结果罗伯特议事规则成了世界上最通行的议事规则。

为什么会这样,当然罗除了一根筋,智商也和我们差不多,他不过是吸收了议会与西方各种会议规则的道理。

最重要的是他深刻地分析了人性的本质,认为人同时有“追求自由”与“追逐利益”的天性。

攻破了人性中或明或暗的一系列堡垒,所以他赢了。

赢还有一个原因: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制定的重要特点是实用,从实际中出发,最早的规则,其实是罗自己摸索出来的四五条他抄在一张纸上放在钱包里,开会随身带着,发现按这几条做会能开下去。

此后他与妻子积极参加民间组织,又根据实际情况扩充。

最后才慢慢写成书。

罗和其它议事规则作者想法不同的地方是罗认为:每个社团为自己量身定做一套规则是不可能的,所以人们应当使用相同的议事规则。

从这种实际的需求出发,工程兵将军罗伯特才成功了。

但是这个规则在一百年中最终获得人们认可一致赞许最根本的原因则隐藏在他规则本身,下面我会慢慢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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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12条基本原则(罗规极简版)
译者/袁天鹏·孙涤原著名:Robert’s Rules of Order “中华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亦世界之至优者……犹未能像我东邻而改造一富强之国家者,其故何也?人心涣散,民力不凝结也!
……民权何由而发达,则从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始。

而欲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又非从集会不为功。

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

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於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

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於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
……此书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学之公式,非浏览诵读之书,乃习练演试之书也。

若以浏览诵读而治此书,则必味如嚼蜡,终无所得,若以习练演试而治此书,则将味如啖蔗,渐入佳境,一旦贯通,则会议之妙用,可全然领略矣。

凡欲负国(公)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习此书,而遍传之于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苟人人熟习此书,则人心自结、民力自固。

——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
《罗伯特议事规则》原书有六百多页(英文本更长达千页),内容挺庞大的,怎样把它用成称手的工具,来推进企业的治理和提高组织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原典是系统总结了现代组织和公民社会五百多年的实践经验锤炼而成的,系统严谨、规则周详、逻辑自洽,专业化程度很高。

为了适用于各类组织的治理需要,比如说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各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等,并为了杜绝钻议事程序的空子以逞私利的各种企图,它不厌其详,非常精密细致,可说是一本“规则词典”,以备各类正式组织和议事学专家查询、析义和解惑之用。

然而,从应用的角度,议事规则大可以订立得宽松些或严密些,视本组织的具体需要而定。

一般的通则,是会议要在不同的利益方之间求得持续的合作,参会者的立场越是多元,诉求越有差异,所涉及的利益分配越是复杂,议事规则的执行就越倾向于严格。

反之,议事规则就可以约定得比较弹性,不那么正式。

比如说,召开联合国安理会的正式会议,要求和校友会讨论下周末到哪里用餐的要求,自然会大不相同。

不过,现代的文明议事规则再精简,也得共同遵守一些“基本法则”。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操作,孙涤等把《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义提炼出来,列为下面的12条原则。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若对立严重,主持人应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10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

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

弃权不计票数,表示支持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第1项和第5项是现代文明所长期追求并正在努力贯彻的,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第2、3、4三项则提供了议事规范落实的技术保障,能够有效地纠正或避免在会议常遇到的发散跑题、一言堂、打断他人发言,甚至恶意揣度、粗言相激、肢体相争等不文明的现象。

不难看到极简版的十二条原则,大多数是在操作层面上促进效率和达成目标的规定。

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非常精巧且实用的安排,成为促进文明议事和高效决策的强有力的工具。

现代社会的各类团体和组织发展到目前阶段,实践议事规则变得更有用、更有益、也更绕不过去了。

我们把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版组织法规和章程在具体的规定上事实上已有不少在遵循这些精神和准则,往往只是没指明其出典而已。

比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也都是以罗氏议事规则为蓝本的。

可以说,《议事规则》已经浸透了现代社团包括公司企业的运作,成了事实上(de facto)的标准。

譬如,在发达国家,人们只需要进行一次议事规则的培训,就可以在多个企业担任董事等职务。

可见几乎所有的企业机构,议事规则是大同小异的。

议事规则是落实公司治理的工具,是一种推进社会诚信和程序正当的有效工具。

它作为一种精巧平衡的制度设置,无论对上还是对下,既促进积极平衡,又是保护,也是适当的约束。

怎样博弈,使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得到贯彻?怎样结盟,从分分合合中争取多数?怎样规制,通过文明的程序达到正义?等等。

开会、商讨、劝说、谈判、于是无一不需要有正式或简化的议事规则。

——401文子于罗规互助组讲解《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明版前言
2016年5月24日作者qq:62783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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