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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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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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课件第6章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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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权
配偶权是夫妻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互享的 身份权。配偶权的主体是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 客体是配偶关系中的特定的身份利益。 配偶权的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扶助、扶养权 (二)配偶的姓氏和住所决定权 (三)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权 (四)日常事务代理权 (五)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 (六)继承权 (七)监护权
(一)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 1.监护权 2.教育权 3.奖惩权 4.住所决定权 5.命名权 6.法定代理权 7.对未成年子女行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二)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方面的权利 1.管理权 2.使用收益权 3.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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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权
亲属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亲属权包括 血亲、配偶和姻亲,狭义的亲属权不包括配偶 关系,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 权。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亲属权。亲属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父母和成年子女的亲属权包括:①父母 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监 护权、抚养权;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赡养请求 权。
3
【引导案例】
刘某网名“红颜飘飘”,在某网站的社 区站点主持一个网络版块。张某以“大 浪淘沙”为网名常在该网上活动。有一 次刘某与张某、孙某等网友聚会交流, 当她回家后发现刚刚还一起娱乐的张某 以“大浪淘沙”为网名在公开版块发出 侮辱她的帖子,帖子称“红颜飘飘是网 络交际花”,并声称自己与“红颜飘飘” 有一腿。刘某回帖要求张某不要乱写, 但张某毫不收敛,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张某停止人格侮辱行为,赔礼 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问题: 1.张某的行为是否侵害刘某的权利? 2.张某侵权的方式有什么特殊性? 3.张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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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票与债券
(一)股票 股票是股公司发给股东用以证 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股权、并 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 资本性有价证券。
(二)债券
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 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 我国发行的债券包括:政府公 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讲教师 汤正旗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授课,要使学生弄清民 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和种类,物 的概念、特征,货币和有价证券的 特性。使学生能够对生活具体社 会关系予以正确界定,并运用民事 法律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二、教学课时安排与教学设计 这部分内容以教学讲解为主,以 便让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有更 清楚的了解,同时辅以案例教学,使 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 体并能运用相关理论正确界定和分 析各种社会关系。
(二)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3.物能为人们所支配 4.物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
二、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 (四)特定物与种类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主物与从物 (七)原物与孳息
一、货币 货币按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特 殊的商品,直接体现着社会劳动, 是一般财富的代表,是以货币金 额计算的种类物。 我国的法定货币就是中国人 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它是我国唯一通行的 货币。
三、教学重点 本章教学重点为:第一,民 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其中法 律关系的主体有专章讲解;第 二,物的种类。作为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要素,对此掌握对于理 清法律关系至关重要。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 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公民的民事权利》课件

义务履行的合法性
民事义务的履行必须合法,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义务履行的合理性
民事义务的履行应当合理、适度,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
民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没有 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
权利。
相互制约
民事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一方 行使权利不得妨碍另一方履行义
姓名权与肖像权
姓名权: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 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01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 权、姓名变更权和姓名维护权。
03
02
姓名权的客体是公民的姓名,包括本名、别 名、笔名等。
04
肖像权:指公民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 开自己的肖像不受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肖像,包括照片、 画像等。
物进行使用。
收益权
指权利人可以获取所有物带来 的经济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
处分权
指权利人可以依法对所有物进 行转让、出质、抵押等行为。
债权
请求权
指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受领权
指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保护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 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诉权
总结词
公民在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上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详细描述
上诉权是公民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公民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上诉的方式,将 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上诉权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一审 法院的错误判决或裁定,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06.民法总论之六民事权利客体

民法总论(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之六民事权利客体(Object of Civil Right)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民法总论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之六民事权利客体 (Object of Civil Right) 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 (1)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overview)☆ (3)一、概念 (3)二、种类 (3)第二节人格利益(personality)☆ (4)一、概念 (4)二、类型 (4)第三节身份利益(status)☆ (5)一、概念 (6)二、类型 (6)注意:作为第一层次权利客体的身份利益仅限于本属于身份权人的利益,但身份权还指向身份相对人的利益,但必须以相对人基于该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为客体。
身份权是一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权利的混合体。
(6)第四节物(rem/property)☆ (7)一、概念 (7)二、分类 (9)第五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property) (18)一、概念 (18)二、种类 (18)案例0610:华人中医师罗鼎辉女士曾经在英国治疗湿疹,疗效显著并引起轰动,英国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就在罗鼎辉女士药方的基础上开发出一种药物,并在各国申请专利。
该药品获得了巨大成功,1995年出让该药的欧盟市场开发和销售权的许可证获得100万英镑,1996年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一批的定单就达3亿英镑。
试问:罗鼎辉医师的临床处方是否应当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19)第六节各类权利(rights)☆ (19)一、权利作为权利之客体的特征 (19)二、得作为权利之客体的权利类型 (19)案例0611:甲乙两夫妻周末一道开着私家车到郊区度假,入住了宾馆,享受了美食,做了头发,洗了桑拿,度过了浪漫的海滨之夜,最后带着一车当地土特产食品回了家。
试问:甲乙度假期间行使的各种民事权利之客体是什么? (20)第七节有价证券(securities) (20)一、定义: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可以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证券。
第06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讲教师汤正旗一、教学目标通过本章授课,要使学生弄清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和种类,物的概念、特征,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特性。
使学生能够对生活中具体社会关系予以正确界定,并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二、教学课时安排与教学设计这部分内容以教学讲解为主,以便让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有更清楚的了解,同时辅以案例教学,使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并能运用相关理论正确界定和分析各种社会关系。
三、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为:第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专章讲解;第二,物的种类。
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对此掌握对于理清法律关系至关重要。
四、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有益性2.客观性3.法定性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有:1.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现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如水流、矿藏、自然生长的树木和劳动创造的各种具体的物。
人们为物而发生着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为普遍的客体。
2.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
智慧财产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富,无一定的形体,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求,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依照法律的规定,智慧财产不仅可以为一定主体所专有利用,还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如著作权、发明权的客就是作者的著作或发明人的发明;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和发明人依法对自己的发明取得发明权或专利权,或者将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等,因此,智慧财产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3.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有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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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
转移而转移 C.从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答案:D
(三)原物、孳息
1、区分 例题
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包括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2、区分意义 案例
射倖孳息
(1)若无相反之约定,天然孳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 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 取得。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 的孳息?(2003年卷三52 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 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例题——主物、从物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
A.房屋和窗户 B.锁和钥匙 C.汽车和轮胎 D.存款和利息 E.鞋和袜子 F.电视和遥控器 G.汽车和备胎 H.台灯和灯泡 I.影碟机和影碟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文物、黄金、麻醉药品、非军用猎枪、管制刀具等等。
2010现役电警棍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
物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不允许在市场 上流通的物。
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 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 钞、淫秽书刊等)、军用武器和 装备等等。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特点
1、有益性
即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
思考:人身是不是物?活人之器官?
2、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 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4、具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5、一般为有体物
例题
6、独立为一体
讨论:“有体物” 与 “无体 讨物论” :“物” 与 “财产”
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的形态 的物。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如知识产品、商 业秘密、Know-how、信息等等。
消耗物是同一人就同一物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反复使用之物。即 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形态的物。
非消耗物指可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是可以长期 使用的物。
(九)消耗物、非消耗物
2、区分意义
能否成为借贷、租赁和保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非消耗物可以作为租赁、使用借贷、通常保管合同等民事法律 关系的客体;
(2)对于集合物,则可就其中各个独立的物设定权利或 交易;特殊情形,亦可就其整体设定,如现代民法上的财 团抵押。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指可以自由转让,在民事流转中不受任何限制的物。
凡是法律未明文规定限制其流通的物,都属于流通物。实际 生活中,绝大多数物都是流通物。
例题
(一)动产与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
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采用了登记主义进行 管理,具有了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 “注册动产”。
但其仍然属于动产。《物权法》在动产交付一节的第24条规定:
二、物的分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动
主
原
替
种
单
流
可
消
产 、
物 、
物 、
代 物
类 物
一 物
通 物 、
分 物
耗 物
不
从
孳
、
、
、
限
、
、
动
物
息
不
特
合
制
不
非
产
可 替
定 物
成 物
流 通 物
可 分
消 耗
代
、
、
物
物
物
集
禁
合 物
止 流 通
物
(一)动产与不动产
• 1、标准:
(四)替代物、不可替代物
2、区分之意义
只有替代物才能作为 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 物;
不可替代物可以作为 借用、租赁合同的标 的物,而不能作为消 费借贷的标的物。
(五)种类物、特定物
1、区分标准:
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
衡等标准加以计算的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固定独立的属性,或者因被权利人指
(1)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 占有——交付 不动产:登记——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其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
动产:留置权和质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
登记对抗
抵押权 登记生效
(3)法律适用不同
动产:涉外继承中,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法律管辖不同
动产:权属纠纷不依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不动产:权属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有价证券
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是一种权利凭证
5、权利
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和身份,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 其它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的实体
存在
(二)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
才可免付该交付义务。
注意:免于给付义务不等于免于损害赔偿义务 (3)所有权移转规则不同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在交付时移转,但是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特定物的所有权可以在合同成立时移转。
思考:为什么法律允许特定物的所有权可在合同成立时移转?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区分标准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几种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有哪些?
A.租金 B.鸡蛋 C.利息 D.果实
答案:AC
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孵出的小鸡 C.空调放出的冷气 D.山羊身上的羊毛
(二)主物、从物
1、区分:配合发挥作用时,两个物的关系 主物、从物必须特定于某两物之间的关系方可定论。当两个以上的 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用途组合在一起时,该两个物中起主要作 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构成部分但又从属于主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物的构成
单一物:形态独立之物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
的物 集合物:由多数单一物、合成
物集合而成的物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2、区分意义
设定权利或交易所及的客体不同
(1)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 易,而不能就其一部设定;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为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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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意义
有助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凡是以限制流通物为交易行为客体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为无效;凡是以禁止流通物为客体的民事行为无效。
(八)可分物、不可分物
1、区分标准:
实际分割是否改变物的形态、有损物的价值
可分物指对物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 的物。
使用、处分分离;占有、所有分离
消耗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消费保管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 体。
使用、处分不能分离,使用即为处分
思考:货币是消耗物还是非消耗物?
例题
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
A. 天上的星星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池塘中的鱼
答案:D。
解析:天上的星星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因为它不能为人 所控制、利用,因此它不是民法上的物。金牙本身是物,但 是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为一体,就不是物的问题而是 人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人镶在嘴里的金牙一巴掌打掉, 这是是一个人身权的问题,而不是财产权的问题了,与此相 关的还有假肢、假眼等。商标是无形物,而民法上的物是以 有体物为限,因此商标不是民法上的物。
即不依主体意志而为转移。
3、法定性
即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主要 包括:
1、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也称精神创造或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定已特定化而区别与其它物的物。它包括
固有的特定物; 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五)种类物、特定物
2、区分意义:
(1)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标的,两者均可 (2)风险分担规则不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
①当特定物意外毁损灭失的时候,债务人即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
义务;
②若标的物是种类物,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后,
– 物是否能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 (2)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