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
中金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护市场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为准则自律监管规则对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正当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信息披露三、交易规则自律监管规则明确了深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操纵市场、虚假交易、误导性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监测机制和处罚规定。
四、风险管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自律监管规则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
要求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对异常交易、资金安全等风险事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市场风险的可控性。
五、违规处罚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包括警示函、罚款、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处罚方式,以及对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起诉权。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的实施,对市场的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有效预防了市场风险和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同时,自律监管规则也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增强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总之,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为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2010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客户交易行为日常自律管理 (3)第三章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 (5)第四章自律协同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10)第五章罚则 (11)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版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自律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自觉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应有效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第四条公司应当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六条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协同管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事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工作,并指导营业部做好营业部层面的监控。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
(二)自律性监管的常见组织形态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业
从业机构或个人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协会。凡 是接受和承认证券业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机构或个人,均 得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成员。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纵观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制以自律管理为 主,主要依靠伦敦证交所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高 水准的专业证券商进行自我监管,而在法律管理和 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上比较分散,形成了完备的证 券市场自我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
1、政府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2、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以英国证券交易
典型国家是法国、德国。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法国的证券法体系从总体上更接近美国型,主 要由政府管理,自律作用较小。
法国主要证券管理机构有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 会和其执行机构证券执行委员会。前者是一个独立 的政府机构,负责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后者是行业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及证券商有广泛 的管理权,它的许多职能都是通过下属机构法国证 券协会这一自律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完成与执行。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对证券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划 归证监会直接管理,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二,撤销证券委,工作改由中国证监会承担,把中 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监管划归证监会管理。证监 会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地方证管 部门移交证监会会统一监理,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 的证券监管体系。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交易所成为了各类资产交易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交易所规模庞大、复杂多样的交易活动,存在一些不合规或异常的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交易所需要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一、监控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的目的是识别和监测交易所中的违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帮助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异常波动等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监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1. 合规性监控:监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制度规定,包括交易准入、信息披露、交易报价、结算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2. 市场操纵监控:监测市场操纵行为,如虚假申报、集中委托、涨跌停板操作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打击操纵行为。
3. 内幕交易监控:通过交易行为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交易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4. 高频交易监控:对高频交易策略进行监控,包括交易频率、交易量、交易模式等,防范异常波动和市场失灵风险。
5. 交易异常波动监控:通过设定合理的波动限制和预警机制,监测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情况,减少投资者风险。
6. 跨市场交易监控:监控跨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市场互联互通带来的风险,确保各个市场的稳定和协同运行。
三、监控标准的实施流程1. 数据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机制,获取交易所内外相关数据,包括交易记录、报价数据、交易者信息等。
2. 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建立交易行为的模型和指标体系,识别和筛选出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和规律。
3. 异常交易监测:运用建立的模型和指标体系,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生成报警信号。
4. 信息报告和处理: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配合调查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利益。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异常交易监管函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异常交易监管函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交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责任。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上交所不断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异常交易监管函是一项重要举措。
异常交易监管函是上交所根据自身监管职责,对市场上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
该函件主要针对交易行为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股进行监管。
通过向相关个股发出监管函件,上交所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异常交易监管函的发出是一个相对严肃的过程,需要上交所对相关个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首先,上交所会通过监控系统对市场上的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其次,上交所会对相关个股的交易数据、财务报表等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上交所会向相关个股发出监管函件,要求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解释和整改。
异常交易监管函的发出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遏制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其次,它能够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个股的风险,避免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
最后,它能够促使相关个股及时整改,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然而,异常交易监管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上交所在发出监管函件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如判断异常交易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其次,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监管,使得异常交易行为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最后,一些投资者可能对异常交易监管函的效力和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市场的信心和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管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上交所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其次,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深证会〔2018〕156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经认定可以将该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一)被本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二)被本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三)被本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适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托管在本公司。
四、会员收到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客户予以重点管理:(一)及时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将对其综合采取交易监控、信息核查等管理措施。
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告知事项和合规交易培训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设立的一套自律制度和规则,用于监督和管理交易所会员和参与交易的各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管理:规定了会员资格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会员的交易行为和风险管理要求。
对于违反规则的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2. 交易管理:规定了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行为准则,包括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交易成本和交易价格影响管理等。
交易所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以采取查处、取消交易、处罚等措施。
3. 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会员和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义务,包括信息公开的时限、内容和方式等。
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告诫、罚款、公开谴责等处罚措施。
4. 监管执法:规定了交易所对会员和参与交易的主体进行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措施,包括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和处罚等。
交易所有权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甚至调查违法犯罪行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旨在确保交易所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公平、
公正、透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起到了约束和引导作用,提高了市场的自律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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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交易所自律规则,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规范相关工作流程,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具体协助工作包括:(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七)交易所要求公司开展的其他协助工作。
第三条自律监管协同工作的职责承担(一)各营业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零售经纪部就此项工作的沟通联络工作。
(二)零售经纪部负责对各营业部的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零售经纪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各营业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三)机构销售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就其客户交易行为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机构销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对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报告和持续跟踪监控。
风险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法律合规部对公司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情况进行独立监控,并对公司及各营业部就客户交易行为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核。
法律合规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审核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零售经纪部、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指定的交易所会员管理及合规工作的联络部门,分别负责与交易所就客户交易行为与公司对口进行的沟通联络工作,及时就交易所发布的信息、要求等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报告责任。
第四条相关工作流程(一)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营业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营业部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负首要监控责任。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2)营业部发现本营业部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要求客户说明交易原因;对客户进行交易规则教育,提醒客户其交易行为可能涉嫌异常交易,应当停止类似交易行为。
上述核查、教育、提醒、制止等相关工作均应留痕。
(3)客户不听劝阻,继续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营业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零售经纪部报告以下事项:客户的交易情况,涉嫌异常交易的类型,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结果,客户提供的交易原因说明(若有),对客户进行教育、提醒和制止其交易行为的情况,其他相关情况等。
(4)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机构销售部对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机构销售部客户出现上述“(3)”项列示情形的,机构销售部应就上述“(3)”项列示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风险管理部应依据其独立监控情况对营业部报告的客户交易情况是否与其独立监控情况一致提供审核意见。
法律合规部应依据营业部报告内容及风险管理部的审核意见并对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细则》、《指引》的规定对相关客户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异常交易提供审核意见。
(5)公司决定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依据客户归属关系,分别由零售经纪部组织相关营业部或机构销售部负责具体报送工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报告事项与交易所进行沟通联络。
报告报送前,应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审核内容为本条第“(一)1(4)”款列示内容。
公司指定联络人应及时将交易所就报告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的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进行报告,并告知公司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公司决定暂不需要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按照公司批示意见办理。
2、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风险管理部在对公司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过程中,发现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相关营业部未就此交易行为提供监控报告的,风险管理部应将监控发现事项告知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
(2)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收到风险管理部监控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营业部按照本条第“(一)1(2)-(5)”款规定程序办理。
(二)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的监控和报告1、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负责每个交易日登录交易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专栏,查阅交易所对公司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收到名单后,应及时将名单发送给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若涉及机构销售部客户)、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管协同工作的指定人员。
零售经纪部负责组织相关营业部开展以下工作:(1)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交易所指定方式于收到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在提交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2)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3)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留痕。
机构销售部收到相关账户名单后,应参照上述“(1)-(3)”项规定程序处理,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1)-(3)”项规定中由零售经纪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风险管理部收到名单后,应将相关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控。
(三)自律监管文件的落实处理与配合交易所调查1、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只涉及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警示、调查及要求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等事项,不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
(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A、将报告抄送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组织营业部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或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若需要);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若需公司或营业部配合提供相关客户信息、调查资料或说明的,组织营业部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上述工作均应留痕,提交给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资料均应留档。
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1(2)A-B”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同时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
(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A、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执行总裁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除组织营业部按照本条第“1(2)A-B”款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外,应组织营业部对需要公司或营业部进行自查、整改事项进行自查、整改安排。
C、需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整改报告或相关说明的,相关报告或说明在提交给交易所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
法律合规部审核事项主要包括:拟提交报告或说明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零售经纪部及相关营业部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零售经纪部应对营业部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2(2)A-D”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零售经纪部应组织营业部定期(每两个月)对以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A)公司及各营业部落实处理自律监管文件及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情况;B)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