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游资买卖铁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游资,又称投机资金,是指那些以短期获利为目的,频繁进出市场,追逐市场热点和炒作机会的资金。
在我国,游资的买卖活动日益活跃,对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游资的投机性、操纵性等特点,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规范游资买卖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游资买卖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游资买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游资买卖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同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游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游资的买卖活动进行了规范。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
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标准,对游资的操纵行为进行了界定。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虚假交易、连续交易、对倒交易、自买自卖、拉抬股价、打压股价、散布虚假信息、操纵交易量等。
三、游资买卖的法律规定1.禁止操纵市场《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者不得从事操纵市场行为。
具体包括:(1)虚假交易:通过虚假申报、撤单等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证券市场禁止内幕交易规则探析

内幕交 易有 广义 和 狭义 两种 内涵 .狭 义的 内幕 交易仅指 内线交 易 ,它 是指 以利 用 内幕 信息 为 基础 的证券交 易 广义 的 内幕 交易 不仅包括 狭 义的 内幕 交 易还包括 短线 交易 。短线 交 易是指公 司的 内部 人 在一 定 期 限 内所 从 事 的证 券 交 易行 为 ( 锋 , 郭 2 0 ) 为 了防止 短 线 交易 的 当 事人 利用 内幕 信 息 0 1。
了对 公司投 资 的信心 ,接 下来 就会 将资金 转投 其认 为信 誉较好 的股票 ,这必 然会 对公 司 的股 票价 格造
成极 大的影 响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 年第2 总第 8 期) 02 期( 2
入 困境 , 而无论公 司经 营的好 坏 , 内部人 都 可 利用 内幕交易 获利 , 时就存 在一 种风 险 , 此 即内部人 为 了 自己的利 益 而故意让 公司 经 营业绩 差 ,这就是通 常 所说 的证 券 市场 的经 营者 道德 风险 。 ( ) 五 内幕 交易会 引发 柠檬 市场 问题 柠 檬 市场 (E ONMA K T 是 指在 市场上 由 LM RE) 于存在 信息 不对 称 ,低 质量 的产品驱 逐 高质量 的产 品 , 而使 市场 上的产 品质量 持 续下 降的现 象。 从 证券 市场 中 的柠檬 市场 同题是 美 国著名 学 者 Es rro at bok e 提 出来 的。他 认为 , 如果 允许 内 部人 交易 , 司在 聘 公
第一 ,内幕 交 易影响公 司的效 率。如果 允许 内 幕 交易 , 当市场 存在 内幕交 易 时 , 司股票 的价 格不 公 能 准确适 当地 在证券 市场 上反 映 出来。 因为信息 对 股票 的价格 有最 直接 的影 响 .当 内部 人利用公 司的 重大 非公开 信息 进行 交易 , 了获 取更 多 的利 润 , 为 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第六⼗⼋条下列⼈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员: (⼀)发⾏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级管理⼈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级管理⼈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管理的其他⼈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员。
【释义】本条是对内幕⼈员范围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员,通常也称为内幕⼈员或内幕⼈⼠。
内幕⼈员是内幕交易⾏为的主体,是这种违法⾏为的构成要件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员是内幕⼈员,也就是确定内幕⼈员的范围,是⾮常必要的。
这样可以使得禁⽌内幕交易这⼀禁⽌性规则的具体适⽤对象更加明确,有助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在实际执⾏中认定内幕⼈员,使这⼀禁⽌性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确定内幕⼈员,⼀般是以是否拥有证券市场上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
从传统意义上讲,内幕⼈员是指公司内部的⼈员,具体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
这些⼈通常被认为能⽐其他⼈更早获得关于公司的信息。
但是,在实际中为公司的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有关⼈员和对证券交易进⾏管理的有关⼈员等,也能够拥有关于公司的和有关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并且这些⼈利⽤内幕信息进⾏证券交易的情况也很普遍。
因此,现在各国对于内幕⼈员的范围都规定得⽐较宽泛,不仅限于公司内部⼈员,还包括公司外部的由于⼯作性质或所任职务⽽拥有内幕信息的⼈员。
可以这样说,内幕⼈员实际上是⼀类⼈员的集合,与这类⼈员相对应的是从报纸、⼴播、电视等获取信息的⼈员。
本条规定既从我国实际出发,⼜采⽤了国际惯例,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六类⼈员为内幕⼈员: 第⼀类⼈员是发⾏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级管理⼈员。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例分析将聚焦一起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证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涉嫌通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手段操纵股价,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经调查,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陈述:甲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业绩预告、隐瞒重大事项等方式,误导投资者,操纵股价。
2. 内幕交易:甲公司部分高管在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非法获利。
3. 操纵市场:甲公司通过控制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拉抬股价等操纵行为。
(二)法律法规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证券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事项。
4.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
(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甲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业绩预告、隐瞒重大事项等方式,误导投资者,操纵股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虚假陈述罪。
2. 内幕交易:甲公司部分高管在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非法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内幕交易罪。
3. 操纵市场:甲公司通过控制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拉抬股价等操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操纵市场罪。
三、案例分析结果经法院审理,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事证券业务等处罚。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这类行为包括:(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一)连续交易操纵认定《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具体认定由《指引》明确。
浅议现代证券法以及提高惩治内幕交易有效性的措施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尘查塾金三!!堕业里五懋■—匿疆圜l浅议现代证券法以及提高惩治内幕交易有效性酌措施钱于平摘要我国现行的证券法虽然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不少缺陷,进而衍生出证券市场发展的诸多难题。
本文从证券法的目的和原则出发,指出了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所在,并论述了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同时针对现阶段惩治证券内幕交易的执法特点,提出了提高惩治内幕交易有效性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证券法法律责任内幕交易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9—02一、证券法的目的和原则证券法的目的体现了某个特定国家对证券法市场进行管理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制定证券交易法的直接动因。
我国《证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证券法兼有多重目的,但从证券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国虽然在证券法中规定了多重目的,但在一国证券市场兴起之初,大多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才逐步转向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证券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证券法始终的,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体现了一国证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走向。
这些原则集■中反映了证券发行、交易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证券法、司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证券法主要原则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第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既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使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原则:第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原则;第五,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第六,政府统一监管和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法法律责任概述证券法法律责侄是指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对其违反证券法行为以及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不仪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还具有以下独特的特征:1.证券法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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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构批 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 召开第1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确定工作 方案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安排。中 介机构开始进行现场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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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作用
➢ 主承销商负责召集会议,确定总体方案、撰写工 作建议书、组建承销团、制定发行方案、商定发 行价格、编制发行和上市文件等,在整个工作中 起一个总协调的作用。
国家审计二节 证券发行
➢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 证券发行制度; ➢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价
格; ➢ 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 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 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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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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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 %;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 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 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入主
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专户冻结, 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 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 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违反禁止交易行为的风险
违反禁止交易行为的风险作者:胡乐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是我国证券法所明文规定三类主要的禁止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在对投资者形成不公平的交易同时,使得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从而影响一级市场的融资功能。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一支有着较高金融业务水平的精干侦查人员队伍,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有效侦查;同时建立起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机制,明确内幕交易究竟是造成纯粹经济损失,还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害。
操纵市场的行为不仅会使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而且其所形成的错误价格信号直接影响证券市场上资源的优化配置。
如何进一步类型化纯粹经济损失,将证券市场上的操纵市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纳入《侵权责任法》才是真正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欺诈客户行为不仅给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行为造成巨大风险,而且证券经纪人集中客户资金进行违法操作的行为,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单个主体实施违法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唯有准确界定该类行为,才能有效地实施查处,控制其风险。
【关键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风险控制证券市场是由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组成,两个市场密不可分。
而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予以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二级市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不仅会给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形成不公平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投资风险,而且这种不公平的交易会直接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最终影响到一级市场的证券发行融资。
因为一级市场的证券之所以能够起到发行融资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可以有效地变现证券并使投资者获利。
在证券市场上,一旦投资者丧失了投资信心,证券市场便会面临解体的危险。
对于这些禁止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的类型主要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
下文将具体地介绍每一种禁止交易的行为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机制。
一、内幕交易的风险及其控制《证券法》第73-76条集中规定了有关内幕交易的内容。
证券法 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知识点总结一、证券法的基本内容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证券的概念和类型、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等。
1. 证券的概念和类型证券是指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可以证明权益和债权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基本类型。
其中,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代表公司所有权;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按指定条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债权凭证;基金份额是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权益凭证。
2. 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等机构设立的市场,用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监管是指对证券市场主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3. 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
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是指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并实施有关市场规则和制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时间、场所、方式和组织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4. 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以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证券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是指依法进行证券发行,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行为。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发行人条件、信息披露、审核程序、发行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1. 证券法适用于证券领域的各类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 证券法适用于证券领域的各类行为,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的经营管理等。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01年8月由汪某注册成立,其初始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汪某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
汪某为中级经济师,曾任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的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主编某实战系列丛书第一部某板块实战技法,并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0之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21日通报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的操纵市场案情,决定撤销北京某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某没收违法所得逾1.25亿元,处以1.25亿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由于涉嫌操纵市场,北京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某利用北京某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
事实上,这是首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认定为实施操纵市场,汪某也成为因涉嫌操纵市场而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第一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某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某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在北京某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其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某管理、使用和处置,汪某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在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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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概要:
随着证券在市场上的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太多人在
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
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证券
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
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我所要讨论的是证券法上
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
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 禁止 交易行为 思考
正文: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
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
一: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
为。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
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
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
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
户也是一个意思。
(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
证券账户;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为什么会禁止这些交易行为?
禁止这些交易行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为了保护哪些利益?事实上这些
法条的形成基本是因为以前出现过总结而来的,关于防患于未然的法条其实并不
多。
当然根据现有的特殊的国情,一方面,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还明
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对公有财
产的保护又是最不利的,动力不足,漏洞百出,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这使得
立法者认识到这些问题却又不能从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来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禁止的交易行为。
1,在上世纪90年代,当时证券市场有一些政策性限制,比如不允许国有的企事
业单位买卖股票,于是当单位开始想炒股了,为了规避政策,就使用个人的
名义开立账户,然后个人将账户上的证券全部卖掉,携款潜逃,有的出国,
有的从此销声匿迹,使国有资金付诸东流。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为了防范操纵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但现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违
令行为是怎么禁止都禁止不了的。因此,立法者不得不战在更高的角度去思
考,放宽了限制,典型的就是将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事情留给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去规范。
3,因为能够操纵市场的这些个人大多数是企业的领导,法人代表之类的人,不
是是一般的百姓,这使得证券市场被一些个别的人操控,严重威胁广大中小
股民的利益,是的社会财富分配越来越拉大,社会矛盾日益显现。正如具有
中国特色的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公款的人之所以能够挪用,是利用了手
中的权力和工作的便利,普通的百姓不会有这样的机会。这些行为就需要禁
止。
三 通过国外的典型案例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
(一)白银逼仓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白银价格在2美元/盎司附近徘徊。由于白银是电子工
业和光学工业的重要原料,邦克·亨特和赫伯特·亨特兄弟俩图谋从操纵白银的
期货价格中获利。
1979年8月—1980年三月,白银市场出现了空前的价格涨跌,这是由于当时
亨特兄弟通过先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采购,囤积了大量的现货白银,从而引发
了白银逼仓事件;
1980年,当亨特兄弟试图操纵白银市场价格时,曾经将白银价格抬升到每盎
司59美元的高位。随后的情况是,人们四处寻找银器,回炉后向市场进行返销。
但当所有的白银抵达市场后,银价立即大跌至每盎司5美元;最后,亨特兄弟一
彻底破产告终。
从亨特兄弟操纵白银市场的事件中可以看出,当期货交易所一旦发现有操纵
市场行为的企图,就一定要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制止操纵危机的大面积爆
发。同时,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监管机构在解决由操纵引发的风险
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监管者在面对由于操纵风险而造成市场机制失灵时,应
该根据自己的实力拿出最终解决危机的方案,以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
定。
(二)巴林银行垮台
1995年2月26日,一条消息震惊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具有230多年历史,
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英国巴林银行,因进行巨额
金融期货投机交易,造成9.16亿英镑的巨额亏损,在经过国家中央银行英格兰
银行先前一个周末的拯救失败之后,被迫宣布破产。
巴林银行的破产,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严重的冲击,影响的范围,直接涉及
到新加坡、东京、大扳、伦敦、香港和其他有关的金融市场。
为什么这样一个大银行会倒闭?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
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
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据报载,在2月26日悲剧发生之前,
巴林银行的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的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警
惕。高层的管理是有多松散可见一斑。
巴林银行事件带来的教训
第一,投资者必须控制好风险。里森期货交易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对市场行情
判断的失误,里森如果意识到行情判断错误,能够控制好风险,及时止损,也不
会出现风险事件,但里森相反,孤注一掷与市场进行对赌,试图使大市反转,最
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
第二,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从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
开始交易的第一天到其倒闭之日,里森一直既是前台的首席交易员,又是后台的
结算主管,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岗位,都是由里森一人把持,为其越权违规交易提
供了方便
第三,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
和监督管理。由于里森业务熟练,被视为有才干的人,对其委以重任,却疏于监
管,甚至当问题隐隐暴露出来后,管理层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事态逐渐扩大,
导致银行的倒闭。
期货市场经常发生投资者因抱侥幸心理而由小输演变成大亏的例子。表面
上看,巴林银行的事件与我们国内投资者似乎相去较远,其实不然。从这一事件
中,我们可以看到风险是如何由小变大,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带来的
巨大危害,最终导致不可收拾的惨重教训
四、关于禁止的交易行为的法律思考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行为是不是已经彻底禁止
了,是不是没有人在钻法律空子?其实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怎么样才能更
好的使政策与现实贯彻连通。这当然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形成的,有序的交易市
场需要参与者的配合。
同时,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监督机构在解决由操作引发的风险中的
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他们的作用必须得到发挥。
证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工具有二重性 ,通过证券市场 ,可以灵活、方便地
筹集和融通巨额资金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同时证券市场又是敏感性
强、投机性很活跃的市场。简言之 ,证券市场即是投资的场所 ,又是投机的场所。
为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范 ,依法
禁止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