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
在面
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采取的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免责事由,即紧急避险,那么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怎样的?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小编将向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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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紧急避让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就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包括一切危险,如: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动物侵害等等)。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
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
1。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紧急避险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
在火灾现场,某小区居民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家中冒出浓烟。
李某立即报警,同时想方设法救助张某。
在救助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煤气罐已经泄漏,如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用尽全身力气将煤气罐搬离张某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
三、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正在发生:在本案中,火灾已经发生,煤气罐泄漏,危险正在发生。
(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李某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不得已采取搬离煤气罐的行为。
(3)损害另一较小权益:李某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张某家中的财产权益,但相较于避免煤气罐爆炸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李某的行为属于损害较小权益。
(4)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搬离煤气罐,后果不堪设想。
2. 紧急避险的免责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应当承担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
对于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导读: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3、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同正当防卫一样,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一个行为主要是从构成要件上判断,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避险意图避险刑法案例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
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避险。
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存在紧急情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首先需要存在紧急情况,即某种情况发生或即将发生,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产生重大威胁。
例如,自然灾害、事故、人身攻击等。
2. 危险难以避免: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还要求所面临的危险难以通过其他方式来避免或解决。
例如,当自然灾害迅速且突然发生时,人们可能无法通过平常的手段防御和规避,此时就需要进行紧急避险。
3. 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还要求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即其他可能的方案或手段已经被排除或无法实施。
例如,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通常会采取预警、撤离等措施,但若情况危急、时间紧迫,可能只能通过紧急避险来保护人身安全。
总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需要存在紧急情况,危险难以避免且没有其他合理选择。
这样才能确保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课堂导入:邓玉娇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一、知识目标重点:(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难点: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二、能力目标(一)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二)正确适用紧急避险三、德育目标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限于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4)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处罚:对臆想的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能一律排除责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过失,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能否预知。
能预知未知,过失犯。
不能,意外事件。
被告人陈某携1.2万外出购货,被巡逻便衣民警阮某、贺某怀疑,将陈某带到一个房间内,只将警官证晃了一下,便命令陈某脱衣服,陈某认为二者冒充警察抢劫,所以拿出小刀,乱划一气,结果一个重伤一个轻微伤,最后,陈某被制服,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1.陈某是否构成犯罪?2.陈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课堂互动A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那么动物的侵害能否适应正当防卫呢?B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防卫不适时1、一般地,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例外,虽未着手实施,但它对客观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错过防卫时机。
3、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进行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摘要:一、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1.紧急避险的定义2.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为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2.案例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3.案例三:防卫过度导致他人伤害三、结论1.紧急避险的合理运用2.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权利正文:紧急避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即在面临突发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例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本文将分析三个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案例一:为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
某居民家中的宠物猫被困在树上,该居民为了救猫,使用邻居的梯子,结果在取下猫的过程中,不慎将邻居的窗户砸坏。
在这个案例中,该居民为了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虽然是在紧急情况下所为,但这种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
某商贩为了保护自己非法占有的摊位,与前来执法的城管发生冲突,导致城管受伤。
在这个案例中,商贩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三:防卫过度导致他人伤害。
某居民在家中遭到窃贼入室抢劫,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该居民持刀刺伤了窃贼。
然而,在搏斗过程中,该居民并未受到实际威胁,却过度防卫导致窃贼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居民是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但防卫行为过度,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紧急避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并非所有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都可以享有紧急避险的豁免。
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XXX建设有限公司XXXXXXXXXXXX项目部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紧急避险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第四条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是指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厂(队)长、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以下称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工命令,并及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保证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能顺利实施。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第二章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的规定与要求第七条作业人员避险规定:(一)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现场人员在撤离途中应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带班人员的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擅自行动。
(六)在不具备紧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现场带班人员避险规定:(一)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现场带班人员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到达安全区域后应清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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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
(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
如果避险人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将立即造成损害、
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已经过去,给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无法避免和挽回,或者因为避险人的救济措施或其他主客观原因而使得危险已经消失而不复存在。
如果危险已经结束,则紧急避险就不存在其时间条件,此时损害已经造成,实行所谓紧急避险已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目的了。
假如避险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避险不适时。
避险不适时不是紧急避险,行为人因此而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根据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如果是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
另外,如果在客观上实际使合法权益免受了某种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的,也不是紧急避险。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转嫁风险。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
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损害相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击手段对抗危险,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抢险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行为。
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
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尽管从总体上来说,由于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有益于社会,但在局部上,由于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它仍具有消极的一面。
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紧急避险。
所谓“不得已”,就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通过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手段外,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来避免更大的合法利益所面临的危险。
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包括正当防卫、直接排除危险等)可以避免危险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却不采取,而仍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手段避险,那么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这个标准应当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换言之,行为人出于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只有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才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才符合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宗旨。
如何权衡合法权益大小,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但是,实践中有的案件是十分复杂的。
对于合法权益大小的比较,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在把握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时,应当注意,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所谓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的责任的人,是指在危险发生时,其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要求他们同危险做斗争的人。
例如,在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就必须奋勇扑火,面对烧伤的危险;民航客机、轮船、火车、汽车发生故障、危险,机组人员、驾驶人员不得为保全自己的安全而实行避险;医生、护士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不能因为有病菌传染的危险而采取避险行为,等等。
如果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为了避免与自己职务、业务有关的上述种种危险,而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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