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高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学院内的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依法管理”的方针,全面提高危化品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学院领导是危化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总体工作目标和方针,明确责任部门,推动危化品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危化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危化品管理部门是学院危化品安全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危化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是学院危化品安全工作的主体,应当积极参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自觉遵守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危化品管理第八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目录,明确危化品种类、数量和用途,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学院应当制定危化品的购置、存储、使用和处置规定,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学院应当建立危化品安全档案,记录危化品的名称、型号、数量、来源、用途、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十一条学院应当制定危化品使用计划,明确危化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安全措施,并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应当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人员。
第三章危化品安全生产第十三条学院应当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院应当定期进行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师生员工掌握危化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技能。
第十五条学院应当建立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学院应当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减少危化品事故的发生。
大学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XXXXX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加强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明确我院全体师生在教、学、研、产过程中的职责,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等健康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院部分实验室危化品未按规范处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需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含各模块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课题组等,以下简称为实验室),须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各模块实验室的教师、科研实验室及课题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以下同)根据需求品种、数量写出申请计划,先到中心实验室安全监督员处登记,再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采购流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设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箱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明确责任人,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采用相应的储存设备,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防护和危险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储存。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后,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严禁外借,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实验室。
第五条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六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其排放物对环境有危害的,要按照《江苏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必须先报中心实验室安全监督员,然后交由学校危化品中心处理。
第八条负责各模块实验室教学的教师是该模块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科研实验室及课题组负责人是科研实验室及课题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的直接安全责任人。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首先,学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学校应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指导实施,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和合作。
其次,学校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存放地点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此外,学校应制定严格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
另外,学校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化学品存放柜、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环境安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最后,学校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组织学生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他们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存储和处理等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负责人制度: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包括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2.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使用制度:规定学校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并明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要求。
3.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保管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储存区域和设施要求,包括储存条件、标识、分类摆放等,并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库存管理办法。
4.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理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要求,包括使用时的个人防护、操作规程、急救措施等,同时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理要求,包括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等。
大学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大学校园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校园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分为以下类别:1. 易燃液体;2. 易燃固体;3.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4. 有毒气体;5. 腐蚀品;6. 其他危险品。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采购危险化学品,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第六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2. 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3. 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第七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入库。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类别、性质、用途进行分类储存,做到专场专库、定点定位。
第九条储存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以下规定:1. 库房应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高温;2. 库房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3. 库房内禁止存放与危险化学品相抵触的物品;4. 库房内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配备灭火器、砂箱、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
第五章使用与操作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六章运输与处置第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止环境污染。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学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包括购置、存储、使用、运输、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安全意识学院全体师生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及安全使用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责任和分工学院领导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明确岗位责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危险化学品按照其物理和化学性质、危害性及其他特征划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等8大类。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识内容应包括品名、种类、性质、包装、危害等信息。
第三章购置、存储和使用第七条购置程序学院购置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项目申报、计划编制、采购招标、评审及采购等程序,严格控制采购数量和品种。
第八条存储条件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在专门的储存室、柜中进行,储存室、柜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
第九条使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使用方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紧急应急措施,并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第四章运输和销毁第十条运输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销毁管理学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委托合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并建立相关的跟踪记录和档案资料。
第五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学院设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环境等工作。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活动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学院(研究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运输和储存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等有关规定进行。
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依法向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校保卫处和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
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学院高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及安全应急预案参照本办法。
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其制剂、标准品和对照品。
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等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医院、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明确各自在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19〕154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466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及属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为准。
主要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制爆化学品;(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实验室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办理公安管制类化学品的行政审批手续,负责在政府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我校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情况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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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及安全应急预案参照本办法。
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其制剂、标准品和对照品。
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等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医院、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明确各自在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
章制度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管理;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二)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危险化学品消防及安保工作,组织相应安全演练及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三)教务处负责对涉及使用高危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进行初审;协助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实验室等。
(四)科技处负责对使用高危化学品的科研项目的初审;协助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科研实验室等。
(五)总务处负责食堂等下属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顺德校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负责顺德校区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七)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院应成
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负责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学生创新实验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以及后续使用、存储及废物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涉及高危化学品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交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至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审核备案;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实验室(项目组)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用单位和实验室(项目组)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十条学校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设备与实验室
管理处统一向上级部门申请报备,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独立法人单位,自行向上级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采购。
第十一条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书,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所在实验室(项目组)负责人、学院审核后,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统一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所有危险化学品需在学校试剂耗材采购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化学品和药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类化学品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