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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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衍蔚危险驾驶判决书

刘衍蔚危险驾驶判决书

刘衍蔚危险驾驶判决书被告人刘衍蔚。

公诉机关以库检公诉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20XX年XX 月XX日XX时XX分许,被告人刘衍蔚酒后驾驶XX号小型轿车在XX路段时,被巡逻的XXX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20XX年XX月XX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衍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刘衍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衍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衍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衍蔚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衍蔚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XX二〇XX年XX月XX日书记员XX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事件发生时间:2021 年某月2.事件发生地点:中国山东省青岛市3.当事人:张三(化名)4.事件起因:张三醉驾致人死亡二、案件审理过程1.警方接到报警2.张三被警方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3.张三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4.检察院提起公诉5.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三、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1.张三被判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四、案例启示1.酒后驾车对自身和他人的危害2.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必要性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正文:2021 年某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醉驾案例。

当事人张三(化名)在酒后驾车过程中,由于酒精作用,导致驾驶失控,不幸造成一名行人死亡。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张三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张三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随后,张三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张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必要性,并呼吁公民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酒后驾车不仅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还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我们必须从这起悲剧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抵制酒驾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条据书信 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条据书信 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原文链接:/103.html【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玄刑初字第393号【案件情况】被告人冯某,男,xx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xx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xx)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xx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新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轿车,从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912街区附近行驶至经五路墨香山庄路口,将车停在左拐车道等红灯区域,并在车上睡着。

5月12日上午6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冯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在本市玄武区1912街区附近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轿车从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912街区附近行驶至经五路墨香山庄路口,将车停在左拐车道等红灯区域,并在车上睡着。

5月12日上午6时40分许,民警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查获,后将冯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冯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

本案事实另有证人邵某、张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冯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而且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危险驾驶罪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当时,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

由于酒后驾车,他的驾驶技术受到了严重影响,频繁变道、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

最终,他的车辆在一处交叉口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这起案件中,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被判处危险驾驶罪,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等行为,都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表现,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首先,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其次,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最后,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要及时举报,让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总之,危险驾驶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警惕,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法院不认定自首的判决书

危险驾驶法院不认定自首的判决书

危险驾驶法院不认定自首的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河南某某轮胎有限公司销售主管。

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7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9月1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16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G9TXX8黄色某某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济高速102公里+700米处时,与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相撞,相撞后又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冀DWDXX1灰色轻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现场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离开现场。

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0.71mg / d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新济运营中心5002元,赔偿被害人吴某某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16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C9TXX8黄色某某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济高速102公里+700米处时,与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相撞,相撞后又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冀DWDXX1灰色轻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现场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实用版)目录一、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概述二、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经过三、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结果四、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的启示正文【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概述】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是一起涉及危险驾驶的案例,该案例发生在我国山东省菏泽市。

本文将围绕这起案例的经过、裁定结果及其启示进行阐述。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经过】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发生在 2021 年 12 月,当时高登福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菏泽市的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高登福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发生严重碰撞。

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严重,货车驾驶员及高登福本人受伤。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高登福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逆行、违反信号灯等违法行为,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菏泽市交警部门对高登福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高登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同时,吊销其驾驶证,5 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驶资格。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的启示】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

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2.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培训和教育。

对于驾驶员来说,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

3.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执法部门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这既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也可以达到教育警示作用。

2022年河南危险驾驶醉判决书

2022年河南危险驾驶醉判决书被告人康某,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保喆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康某在石家庄市同福街,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起步后与车前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与旁边停放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送检的康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2.40mg/100ml。

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苑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主要辩称:案发当天中午我喝了酒,让同事张某驾驶单位的冀A×××××小客车带我们回单位,将车停在了单位门口。

后因停车位和停车费的问题,张某与苑某发生争执。

我们经理让我挪下车,我一起步就撞到了三轮车,三轮车又碰到了被害人苑某的车。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康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1、被告人康某酒后驾车的地点系封闭路段,不具有道路的公共性,不属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道路”。

2、被告人康某无醉驾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化解纠纷才挪车,且事后与苑某、宋某达成了协议,三方互不追究责任。

3、被告人康某因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院指导案例 895号

最高院指导案例8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法律案例醉驾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1)XX0601刑初XX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无业,曾于2019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由: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区XX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 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 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 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处理决定书;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再犯本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失控,最终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车内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确认驾驶员刘某在事发前饮酒,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

二、案件事实1. 驾驶员刘某的基本情况:刘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事发当天,刘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量约2瓶啤酒。

餐后,刘某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

2. 事故经过:刘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带。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3. 鉴定结论:经司法鉴定,刘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远超我国法定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刘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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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案情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07号停车场醉酒驾驶,剐蹭小轿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8号撞护栏,交通事故,从重处罚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291号撞护栏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276号查获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249号撞路灯
2014佛明法初字第180号二个轻伤二级、一个轻伤一级、一个轻微伤2014佛明法初字第167号查获
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58号剐蹭
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55号查获
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70号无证驾摩托查获
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85号驾货车碰轿车
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194号两人受伤、三车及道路损坏
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74号摩托撞人
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126号撞车、逃逸
2014中中法刑一终字第78号两次撞车
2014东中法刑一中字第271号一个轻微伤
2014鲁刑初字第56号无证驾驶、剐蹭、有案底
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192摩托,至轻伤二级一个
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051号无驾照、至伤二人
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66号撞车、逃逸
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10号一个轻伤
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93号无证驾摩托车,两人伤,两车损
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585号撞两车、一人、逃逸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242一个轻伤一级、一个轻伤二级,主要责任,受害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69号驾摩托至两车损,一轻伤
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43号(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一人死,
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90号一个轻伤
2014海刑初字第105号一轻伤
2014杭西刑初字第01152号一轻伤
2014杭西刑初字第222号两轻伤
2014卫刑终字第24号一轻伤
2014穗番法刑初字105号无照驾摩托、一轻伤
2014穗番法刑初字147号一轻伤、全责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25号一轻伤一级、一轻伤二级
2014茂港法刑初字第65号一轻伤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84号撞车、逃逸,一轻伤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67号撞车、全责、一轻伤
2013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421号全责、一轻伤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60号同等责任、两重伤、两轻伤
财产损失人身损害酒精含量有无驾照是否得到谅解有无自首情节刑期缓刑期2000186.3是有悔罪表现拘役1个月
202.2如实供述罪行拘役2个月
256.1如实供述拘役3个月
95.81认罪态度好拘役2个月4个月
257.3认罪态度好拘役3个月11703.5+380178.2是有拘役5个月
19.1有悔罪表现拘役1个月
7000+多辆车受损393有悔罪表现拘役4个月
142.33有悔罪表现拘役2个月4个月
143当庭认罪拘役1个月8100265坦白、认罪拘役2个月
8个月8955+110000138.5是自动投案拘役一个半月
如实供述拘役2个月1000逃逸拘役5个月8个月23万+56万184.8是拘役2个月
拘役三个半月9000107.7是认罪态度好拘役三个月
226.6拘役3个月
115是自首拘役1个月
167.2拘役6个月
3个月
118自首拘役一个半月
132.2如实供述拘役2个月
254.9如实供罪拘役3个月
,受害人也喝酒(另案处理120.4拘役2个月
215自首拘役2个月
二年27万205是自愿认罪判一年六个月
拘役4个月6个月
124.9拘役2个月4个月
176自愿认罪拘役3个月
128拘役5个月4200090自首拘役1个月
自首拘役50天
92.6自首拘役40天
196自愿认罪拘役三个月4个月17000+7000171.6初犯,态度好拘役4个月1年20576.9246.1拘役3个月
128.7有悔罪表现拘役40天
245.9是,陪15000拘役70天
119拘役2个月3个月
罚金
1000
2000
3000
3000
5000
5000
1000
5000
2000
3000
2000
1000
3000
6000
10000
5000
2000
1000
3000
3000
3000
4000
3000
1000
2000
5000
2000
6000 1万
1000
1000
1000三万
2000一万
7000
5000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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