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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件09学年

《法学导论》课件09学年

《法学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从字面上来看)是指研究法和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学科的总称。

⏹2、研究对象(1)法:是阶级社会中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现象: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表现为那些任何与法有关的社会现象。

比如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二)体系和分类1、法学体系的概念:是指法学是由它的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

2、分类 (1)《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分类:法学理论、法哲学、法律史与法律制度史、国际法、超国家法(如欧共体法)、国内法、附属的学科(附属的法学及其他非法学相结合)中国人称之为边缘法,比如以医学和法学相结合,即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法医学,还有如法律心理学,就是法学与心理学这两门学科相结合的产物。

(2)从法律的类别分:⏹第一种国内法学,又称之为国内部门法学。

根据不同的部门法,可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等。

⏹第二种就是国际法学,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事法学等等。

⏹第三种为法律史学,是有关法律发展史的社会科学,又可分为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等等。

⏹第四种比较法学,顾名思义,就是各种法学类别之间相互比较所形成的一门法学的分支。

(3)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可以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这种分类方法,类似于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分法。

(4)从法的制定到实施到效果一系列过程来分⏹第一种是立法学,这门学科研究的是有关于立法的原则、规划、立法预测、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等内容⏹第二种是法律解释学⏹第三种是法律社会学。

这个学科是指研究法律在实施之后,随之而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法学的外部交叉⏹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社会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伦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理论(一)神学论或神立论(神意论)法在人们的观念中其实就是一种神的意志。

3权利和义务 《法学导论》课件

3权利和义务 《法学导论》课件
权利的涉他性、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案例: 凶宅案(知情权与隐私权 ) 浴缸入室(相邻权) 连体婴儿分离手术
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 损害他人的行为
权利既被许可又被限制 逾越权利边界往往并不等于权利的消灭或被剥夺
案例:宗教自由? 微软黑屏 ? 王海打假?维权过度? 判断一个权利是否被滥用的标准
作 用
之法 “罢工权” (道德权利、自然法)
习惯权利
法外权利
法定权利: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现实权利:实际上真正能够享有或是获 得的权利 (权利运行的终点,新权利的 起点)
人权 个人权利 国家权利 基本权利
公民权 集体权利 人类权利 普通权利
对世权(绝对权)
对人权等(相对权)
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李蕾 版权所有 Lilei All Rights Reserved
一、权利概述
“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为权利 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德国法学家:冯·耶林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李蕾 版权所有 Lilei All Rights Reserved
一、权利概述 权利从无到有 西方:罗马法(雏形)→“天赋人权” (natural rights rights in born) 中国:罪与罚的法律体系→ 西学东渐→五四运动“
比较“权力”的概念
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 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公民 国家、人民、民族、法律授权的组织
对立面
义务 责任 权力 实现
义务 责任 权利
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寻求 公权力救济 物质强力实现意志
行使自由度 可以放弃权利
不可放弃权力 视为废弃职守,承担法律责任

法学导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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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6
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斯多德

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 发了自由民,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 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其中涉及到一系列法 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 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守法的道德 基础和政治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 “永恒主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二、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对象
1、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 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 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 。 (自然法学派)
2、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 。 (实证法学派)
高等教育出版社 5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代
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律 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程 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 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但 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 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受 和认识的对象。
(三)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 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独立的法学消失了, 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 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 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 律思想。
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从奥古斯都到安东尼王朝的200年间,是罗马法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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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案例4
❖ 谭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因张先生的原因,未 能生育子女。1990年,谭女士与自己的同学 秦先生协商生育子女,二人背着张先生先后生 育两名女孩,张先生一直认为两名女孩是自己 的亲生女儿。2003年,谭、张二人感情破裂, 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名女孩,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两个孩子都归对方 抚养。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谭女士向法院讲 出真实情况,张先生虽震惊,但仍以与女儿感 情深厚为由,坚持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利。
3、未来社会社会需求预测:
中国不需要大规模的研究型的法学人才,应 以具备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为培养的主要方 向。
二、如何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1、职业技能训练现状:相关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由法律实务部门在法学本科教育后阶段承担。 一方面法律职业需要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与 经验,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以目前的教育 体制难以承担相应的技能训练,从而也是导 致法学专业学生就业不理想的原因。
一、关于培养目标的定位
1、法学的学科定位:本质上一门实践性学科。 法律是行为规范,学习法律必须关注社会规 范,了解社会现状。法学教育注重实践和应 用,主要学习现行法律法规。
荀子:
知法之术而不知其义, 虽博,临事必乱。
❖必须理解学习法律时深刻理解其内 涵的重要性。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 要注重对自身文史修养的提升,要 多读书,多体会书中的要义。
❖ 教学重点:
❖ 1.法学导论的概念 ❖ 2.法学导论的独立地位 ❖ 3.《法学导论》的形成与特点 ❖ 4.学习法学导论的意义 ❖ 教学难点:法学导论的概念与学科地位
❖ 教学方法:讲授法
❖ 教学时数:2学时
一、法学导论的概念
❖ 法学导论是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和法学基本 概念、基本知识,对法或法律的学习和研究 具有引导和指导意义的法学入门课程。

7法与正义 《法学导论》课件

7法与正义   《法学导论》课件

第二节 法与正义的关系
1、中国古代思想家在 法与正义问题上的看法
法是维护皇权的工具,家国、君国主义的 正义观,为君主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即就 实现了法的目的,法与正义关系的理解达 到了空前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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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正义
第一,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 “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
4.正义指一种形式上(抽象)的平等
同一主要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一样对待
5.正义指某种“自然的”、理想的关系 自然的安排
6.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
7.正义指一种社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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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近代影响较大的几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 第一原则:所有人都应有平等享有基本自由; 第二原则:所有人都应有公正的机会平等,并只允许那些最有利
分配正义:求得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 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 不平等性为前提的
矫正正义:契约性正义,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这 类正义即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 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刑案件的审理
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 的动物”---柏拉图 法学尚未取得独立地位
第二,认为法与正义有密切关系,正义是衡 量法律好坏善恶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准。
善法 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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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认为法与正义是无关的,或者 至少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分析法学派 约翰.奥斯丁 逻辑结构 实证 恶法亦法 纯粹法学 正义
第一节:揭开正义的面纱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 具有极不同的面貌。”---博登海

法学导论(1-绪论)

法学导论(1-绪论)
研究路径: ➢ (1)真正的法律产生于社会生活中,且随之而发展变化。 ➢ (2)法律是服务于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 ➢ (3)以社会利益为中心,注重研究社会中法律的功能、效果以及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 (4)法学家的任务在于发现对社会最有益的法律制度,即用最少
之代价,实现最大的社会效果。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
第一节 法学基本问题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探寻其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知识
体系或学问。 ➢ 从文化传统上看,西方—“权利之学”;东方—“权力之学”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3.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法学研究的理论兴趣不限于于寻求“纯粹的真理”,它必须关注和面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注: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强调实在法与道德 的分离,主张以分析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研究。
研究路径:规范分析方法是以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运用 于法律规范体系研究的一种方法。
➢ 逻辑分析方法强调实在法的渊源、结构、概念和规则,注重从体系 上分析法律规范体系。
➢ 概念分析是通过区分观念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的、本质的属性 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
第三节 法学方法论
一、概述 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者分析和思考法律现象的一种路径。 ➢ 法学研究方法也应该是多元的,法学研究者应该根据选取的研
究视角和目标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或者综合运用若干方法达 成其目的。 法学方法论的功能: ➢ 选择功能,即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一种从何种角度、运用何种方 法进行法学研究的路径选择; ➢ 创新功能,法学研究的进步往往源于法学方法论的更新和完善。 ➢ 沟通功能,方法论有助于不同法律文化的沟通与交流。
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有效 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 服力的论证。

7法律推理_教辅 《法学导论》课件

7法律推理_教辅   《法学导论》课件
2020/7/2
•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 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 财产;
• 如何取舍? • “自由”是否包括妇女堕胎的自由? • 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生命是否包
含“胎儿”?
2020/7/2
• 罗伊认为:一个孕妇有权决定在何时、以 何种方式、为何故而终止妊娠,得州刑法 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而违反了美国联邦 宪法。
一般的推理; • 第二,从结论所断定的知识范围看,结论所断
定的知识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 • 第三、从前提和结论的联系来看,由于归纳推
理超出了前提的断定范围,因此,前提和结论 的联系是随机(或然)的,前提并不蕴含结论 ,即前提真实,结论却未必真实(或然性推理 )
2020/7/2
• 2、因果归纳推理
• 相反骤越少,而且因此推导跨度非常大,那 么这些步骤的规范性内涵就越不会清晰的显 现出来。就是法律决定容易受到攻击。
2020/7/2
• 二、归纳推理
• 以特殊(或个别)知识为前提推导出一 般知识为结论的推理
• 1,简单枚举式归纳 • 一位法医观察了5具因一氧化碳中毒死
亡的尸体,看到这5具尸体的皮肤呈现 樱花般的粉红色。后来这位法医经过研 究发现,人在一氧化碳中毒时会形成血 红蛋白,这样的血液滞留在皮下毛细血 管中,即 使尸体皮肤呈现樱花般的粉 红色,
2020/7/2
• 辩证推理的的适用范围: •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 2.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
、模糊 • 3.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 • 4.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
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
2020/7/2
五、还原推理

还原推导:是指在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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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渊源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少数民族聚居地的 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和《民族区域 自治法》之下,根据区域特点制定的。 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经全国人大会 及常委会授权制定,专在经济特区实施 的单行经济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律——港澳立法机关制定的,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法律。
1. 宪法最高; 2.法律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 3.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 4.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且不得于部门 规章相抵触。
七、法律分类
根据法律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1.根本法与普通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
八、法律结构
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 法律系统 法律概念
六、法律渊源
部门规章——部门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权限内制定。 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各部、军兵 种、军区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的军 事法规、命令、决定,在其权限内制定。 政府规章——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六、法律渊源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
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
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八、法律结构
法律规则 (一)假定条件:前提要素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法治和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法的治理或 法的统治。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是民主; 法治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又是一 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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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务合乎正义,须毫无偏 私地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工具”。
实证法学派——主权者的命令 社会法学派——行动中的法律说 我国古代的法学家韩非子——“编著之于图籍,
设立于官府,布之于民也”
马恩——阶级统治的工具。
“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 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 的内容是有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 决定的。”
法律之治。 ①法权至上 ②良法之治。 人民主体。 有限政府。 社会自治。
“多么美妙的制度!没有军队、警察和 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有条有理。一 切问题的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 习惯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
——恩格斯
2、法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是一般规律。在法 的发展中要处理好继承和移植的关系。 (1)继承——“古为今用” (2)移植——“洋为中用”
三、法的作用
1、微观作用——对个体的影响
六、法治的探析
(一)理性的选择——法治与人治的比较
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则强调法自权出。 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则强调权大于法。 法治强调人从法,人治则强调法从人。
(二)法治的释义
最早指出法治含义的是亚里士多德, 他认为法治有两层含义:法律得到普遍的 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良好的 法律。我们认为这个界定至今仍然是最经 典的界定。
内容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守法不仅要表 现为履行义务,同样要享受权利。二者不可偏 私。
3、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
定的程序和职权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守法是法运行中的一种应然的要求,是一 种美好的理想,既然是应然,是理想,就必然 同现实,同实然存在差距,那么我们如何来保 证法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呢?这就需要我 们通过执法的环节来实现。
正义具有相对性和流变 性。
现代人类社会应当有起 码的共同准则和正义标 准,如维护基本人权的 正义,这就是正义的绝 对性。
3、自由——法的目标价值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自由是人们生存和 发展的渴望 。
近现代资产阶级学者对法的自由作了空前广泛 而详尽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于人的满足”,也就是要从价值的 层面理清法与人的关系。
卓泽渊教授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 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 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1)法的价值主体是人。 (2)法的价值客体是法。 (3)法的价值的内容是法对人的意义。表现之一是法对于人的 需要的满足。表现之二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评价作用——已经作出的行为 指引作用——未作出行为强制性 预测作用——即将作出的行为
2、宏观作用——对社会的影响
阶级统治作用。 公共管理作用。
四、法的运行
立法
守法
司法
执法
1、立法——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
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的专门活动。
含义:①专门性的活动②立法包含制定或修改 法律
一、法的释义
“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 要向询问者解释,我便不知道。”
——圣.奥古斯都
正像一个人,他能在一群动物中认出大 象,却不能给大象下个准确的定义。
(一)法的词源
1、古代汉语中法为“平、正、直”的意思,古 代的西方的含义也大致相同。
“法者,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廌者,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
——《说文解字》
“廌,性直有罪,有罪触, 无罪则不触”。
——《说文解字》
2、古代汉语中律为“标准、规范”的意思,古 代的西方的含义也大致相一, 故曰均布。”。
——《说文解字》
(二)几种代表性的法定义观
自然法学派——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
执法原则:①依法执法②公平合理③效率
SUCCESS
THANK YOU
2019/5/31
4、司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
定的程序和职权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被称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骑 在法运行中重要性可窥一斑。
司法原则:①依法司法②司法平等③司法独立 ④司法责任
五、法的价值
——《共产党宣言》
(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 意志,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 义务作为内容的为大多数人普遍遵守的社会 规范的总和,它的内容受物质条件的制约。
(三)法的特征
规范性 阶级性 强制性 普遍遵守性。 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产生和发展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伴随着国家 的产生而产生。
立法权:①全国人大及常委②国务院及其各部 委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政府④较大 市的人大及政府
立法程序:提案→起草→审议→公布
立法原则: ①科学②民主③适时
2、守法——国家机关、组织、公民依照法律的
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主体广泛性。——法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 必须一体遵循。
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 手段,决不仅仅因为它的国家强制力,而更 具有底蕴意味的是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的理性 规则,来内在地表达、传递、 推行这能够被 认同和接受的一定价值原则和价值诉求。
(一)价值及法价值的释义
1、价值
当前的普遍为大家所接受的一个观点是“价值是客体对主 体的满足程度”。
2、法的价值
(二)法价值的内容
1、秩序——法的基础价值
秩序,一般地,它用来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 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 确定性。
秩序是自然界普遍的现象,更是人类社会生存
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 作为规则的法律与秩序内在同一。
2、正义——法的基本价值
正义一直被认为是人类 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 法则往往被认为是维护 正义的工具或艺术。
4、人的全面发展——法的终极价值
马克思主义特别重视人的发展,尤其是把人的 全面发展作为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
法的产生是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基 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的发展也是以人的发展为目的的。
最理想的法应当是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的。
法的最高价值应当具有终极的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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