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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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基础不同
以往——割裂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
马——法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3、法学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以往——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
马——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
其一,有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
其二,有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1、古希腊——萌发时期
2、古罗马——诞生、繁荣
罗马法学的典型特征:以私法为核心
⑴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准确表述。
①明确提出了法、法学的定义。
②对法的渊源作了较为完整的分类和解释。
盖尤斯《法学阶梯》:罗马国民的法由法律、民众大会决议、皇帝敕令、告示、法学家解答组成。
5、法学与伦理学
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区别
6、法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
(1)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为法学提出了新的课题。
(2)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可提高法学的科学水平。
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条件: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秦:
商鞅、韩非:“明法审令”、“事皆决于法”
李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汉代:
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法学沦为儒家经学的奴婢。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封建地主、资产阶级相混杂的法学思想。
1906年成立法学学堂,1910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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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及法学体系的 划分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 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 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它是反 映了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二)法学体系的划分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 度,由于法被划分为 宪法、行政法、民法、 刑法、诉讼法等不同 部门,与之相应就有 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诉讼法学等。
法学概论
第一篇 法理学
第一篇 法理学








殿











第一章 法学导论
案例导入
当我们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我们怎么救济?

我们一般的反应是,通过法院,
通过打官司来院去,
是不是一到法院就什么事都可以得到
圆满的解决呢?

(二)学好法理学,是法律学生提高理论 素养,形成法律思维,树立科学的法律观 的一个捷径;
(三)学习法理学,深刻领悟法的精神,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
------李肇伟《法理学》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 础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 最高层次;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 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个 别”的关系;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学习法理学,牢固掌握法学的基本 概念和原理,是学习和运用其他法学知识 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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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第一讲(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一、法学概念(一)定义1.西方的法学定义1)古罗马.乌尔比安:法学是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2)近代.格老秀斯(荷)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将正义作为法学的根本内涵,在格老秀斯眼中,法律与道德,法学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3)莱布尼茨(德)法学者,权力之学也。

4)现代.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法律)司法、执法(违法、侦查、起诉、审判、代理等)2.中国的法学定义1)先秦.刑名/法术之学2)德主刑辅,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二)法学的性质: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三)法学的功能:认知功能、解释功能、引导功能、教化功能、文化功能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才是完善的)(一)以法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法或者广义的法律(二)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律,违法、犯罪、侦查等(三)对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基本任务和根本主题),包括法律结构规律、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变化规律、法律调整规律、法律制定规律、适用规律、遵守规律、监督规律▲法律规律--现象:中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本位制--后期:权力本位制 --社会本位制中国现在是权力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三、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法学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与经验来源,哲学是法学的认识基础与理论基础。

(二)与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对象关联、方法共享、发展互动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学(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深入自然科学之中,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方法推进法学的发展四、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立法的相当发展--法学家阶层出现(西方古罗马法学出现、中国律法出现之后)--法律思想的积累--提升法律理性,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发展(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1)苏格拉底: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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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关系—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问题:①见义勇为要不要立法?
②大义灭亲符合法律要求吗?
3、分析法学派的观点
①真正意义上的法是国家法、实在法、制定法。
②制定法是有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 范的体系。 ③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④立法机关制定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的法律 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法律裁判直接由已经 预设的法律规则演绎得出。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 序的综合性的知识体系。 法学研究方法的四个层次: 1、哲学的研究方法—最高层次 法哲学—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2、一般科学方法—次高层次 演绎、归纳、比较、分析等在一切科学中均可运用的放 法。
3、特殊科学方法—方法的通用性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禁止分裂国家,但不可强制爱国
---区别与宗教与道德
②法律的规范性
a,法律的抽象性:适用对象的普通性
--区别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判决书等) b,法律的反复适用性 --区别于个别调整 主要是法律规范,除此之外,法律的要 素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技术—详见法律规 则一章
制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法的过 程—详见立法一章。
认可:国家对已经存在的行为规范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 国家认可的表现: a,赋予道德、习俗、宗教规范法律效力 b,赋予国际法域内效力 c,赋予某种判例法律效力 d,赋予某种学说法律效力 ※关于如何理解法律解释? 2、法律是调整行为的规范 ①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不是思想 法律并不诛心,仅规制行为。 ※刑法中关于内心动机的调整
③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
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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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学体系
第一节:法学体系概述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 体系: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 构成的一个整体或系统。 法学体系:法学所有分支学科按照一定原则 构成的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或系统。

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独立性和协调性 层次性 联系性与交叉性 开放性
三、学习法学导论的意义 入门课程,并非最简单的课程。除介绍的意 义外,法学导论学术上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影 响整个法学理论,因此亦具有指导的意义。

第二章: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法学的含义 一、法学的语源与名称 西语:拉丁语Jurisprudentia. 英文:jurisprudence 汉语:战国“刑名法术之学”。“刑”:刑罚; “名”:种类;“法术”:统治的方法和手段。简 称“刑名之学”。 汉以后,重“律”,故称“律学”

三、公法与私法 很特殊的一种分类,至目前分类标准尚不明确,主要用于大 陆法系国家。 传统上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是公法;民法、商法是 私法。 划分标准: 1.主体说 2.权力说 3.利益说 4.应用说 5.法律关系说 等等。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划分意义是具体适用法律时, 如遇法律规定的冲突,进行选择适用的原则。 两者的区分是相对的。 只要人、事、时、地效力范围中有一项是特别的,即为特别 法。 适用时特别法优与一般法。 但,特别注意:只有在两个法处于同一效力层次(如,都是 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时,这种划分才有意义。

五、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区别: 1.效力原则不同 主要是溯及既往方面,实体法原则上不溯既往;程序法则多 半从新。 2.适用原则不同 实体法中除罪刑法定原则外,一般可类推适用;程序法上无 规定的只能用立法程序解决,不能类推。 程序法的适用优先。

法学导论提纲

法学导论提纲

导言一、法学的概念二、法学的性质第一章第一章法律概念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二、法的特征第二节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三、法的局限性第二章宪法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的概念二、宪法的特征三、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三节国家基本制度一、国家性质二、政权组织形式三、国家结构形式四、选举制度五、国家机构第三章民法第一节民法基本原理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与主要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四章刑法第一节刑法基本原理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创制三、刑法的体系四、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罪行法定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四、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三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主体三、犯罪主观方面四、犯罪客体五、犯罪客观方面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基本理论一、行政二、行政权三、行政法四、行政法律关系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第六章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历史沿革二、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三、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含义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对象第三节、经济法的界限一、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三、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比较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三、经济法与第五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理一、劳动法的研究对象二、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四、劳动法的形式五、劳动法律关系程序保护六、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二、社会保障的范围三、社会保证的功能四、社会保障的类型五、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六、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七、社会保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第八章诉讼与仲裁制度第一节诉讼制度概论一、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二、诉讼法律关系第二节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辩论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三节诉讼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二、回避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诉讼程序一、起诉二、受理三、审理前准备四、开庭审理第五节仲裁制度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二、仲裁的性质三、仲裁的分类四、仲裁法的概念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法学导论(1-绪论)

法学导论(1-绪论)
研究路径: ➢ (1)真正的法律产生于社会生活中,且随之而发展变化。 ➢ (2)法律是服务于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 ➢ (3)以社会利益为中心,注重研究社会中法律的功能、效果以及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 (4)法学家的任务在于发现对社会最有益的法律制度,即用最少
之代价,实现最大的社会效果。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
第一节 法学基本问题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探寻其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知识
体系或学问。 ➢ 从文化传统上看,西方—“权利之学”;东方—“权力之学”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3.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法学研究的理论兴趣不限于于寻求“纯粹的真理”,它必须关注和面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注: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强调实在法与道德 的分离,主张以分析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研究。
研究路径:规范分析方法是以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运用 于法律规范体系研究的一种方法。
➢ 逻辑分析方法强调实在法的渊源、结构、概念和规则,注重从体系 上分析法律规范体系。
➢ 概念分析是通过区分观念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的、本质的属性 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
第三节 法学方法论
一、概述 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者分析和思考法律现象的一种路径。 ➢ 法学研究方法也应该是多元的,法学研究者应该根据选取的研
究视角和目标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或者综合运用若干方法达 成其目的。 法学方法论的功能: ➢ 选择功能,即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一种从何种角度、运用何种方 法进行法学研究的路径选择; ➢ 创新功能,法学研究的进步往往源于法学方法论的更新和完善。 ➢ 沟通功能,方法论有助于不同法律文化的沟通与交流。
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有效 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 服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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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尼兹:“法学者,权利之学也。” ❖ 现代,“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 2.中国法学定义的演变 ❖ 受苏联影响,“法学是研究国家与法律的学科”;后来逐渐
与西方合流。 ❖ 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 以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 别的学科也研究法律现象,但不涉及法的规律性问题;或者是边缘性、
第三节:法学体系主要分பைடு நூலகம்介绍
❖ 《牛津法律指南》: ❖ 一、理论法学 ❖ 法律理论与哲学 ❖ 法史学 ❖ 比较法 ❖ 二、应用法学 ❖ 国际法 ❖ 跨国法 ❖ 国内法 ❖ 三、附属学科 ❖ 如:法医学、侦察学、犯罪心理学等
第四章:法学教育
❖ 第一节 法学教育的目的 ❖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 与法律教育的区别? ❖ 培养法律人才。(专才还是通才?精英教育还是大
❖ 六、强行法与任意法
❖ 根据法律实施时当事人是否有选择自由所做 的划分。
❖ 该划分不是绝对的。
❖ 区分意义主要是法律效果的不同。违反强行 法的行为是一般是无效的,违反任意法的行 为,或无效或可撤消。
❖ 七、根本法与普通法
❖ 根本法即宪法,也称“母法”。宪法以外的其他 法律称普通法。
❖ 八、固有法与继受法
法学导论
侯茜
本课程使用的教材
❖ 法学绪论,汪太贤、胡平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 其他参考教材: ❖ 法学导论,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法学绪论》,韩忠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2年版 ❖ 《法学引论》,杨宗科主编,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2002年
版 ❖ 法学导论,[德]拉德布鲁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众教育?) ❖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 ❖ 知识体系的构成 ❖ 专业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养成 ❖ 精神气质的塑造
❖ 第二节:法学教育的发展概况 ❖ 一、西方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 二、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 第三节:法学教育的模式 ❖ 英美模式 ❖ 欧洲大陆模式
第二编:法的范畴
❖ 第五章 法与法律
❖ 第一节 法与法律的概念 ❖ 一、法的语源
❖ 一、解释功能 对法律制度的解释 ❖ 对法律实践活动的解释

❖ 二、预测功能
❖ 三、评价功能 ❖ 对法律制度的评价 ❖ 对法律运作的评价 ❖ 对法律效果的评价 ❖ 四、导向功能 ❖ 既有对制度的导向,也有对社会的教化而形成的
思想导向。 ❖ 五、传播功能
第四节: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 一、法学与哲学 ❖ 二、法学与政治学 ❖ 三、法学与经济学 ❖ 四、法学与社会学 ❖ 五、其他
❖ 根据法律来源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 前是主要在本国、本民族固有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 法律;后是指主要模仿他国或他民族法律而形成的 法律。
第五章 法律要素
❖ 第一节:法律要素概述 ❖ 一、法律要素的含义 ❖ 法律要素即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或成分。它是任何形态
的法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都不可缺少的基本 元素。是对法律进行结构分析的依据。 ❖ 二、法律要素的构成模式 ❖ 意见分歧很大。 ❖ 1. “命令模式” 命令---义务---制裁 ❖ 博丹、奥斯丁,分析法学派。
❖ 五、实体法与程序法 ❖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 区别: ❖ 1.效力原则不同 ❖ 主要是溯及既往方面,实体法原则上不溯既往;程序法则多
半从新。 ❖ 2.适用原则不同 ❖ 实体法中除罪刑法定原则外,一般可类推适用;程序法上无
规定的只能用立法程序解决,不能类推。 ❖ 程序法的适用优先。
关系,而非人与自然的关系。 ❖ 是一种行为规范,针对人的行为,而不直接针对思想,也与
人的身份或地位无涉。 ❖ 二、法是一般性规范 ❖ 人类调整文化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性调整的过程。法既
是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性规范,也具有一般性适用的效力, 即普遍约束力。
❖ 三、法具有强制性
❖ 法的强制性比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更明显,特别是其独具物 质上的暴力强制。
❖ 注意与法学概论(或法律概论)的区别,后者是非 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法学或法律基本问题的教科书。
❖ 三、学习法学导论的意义
❖ 入门课程,并非最简单的课程。除介绍的意 义外,法学导论学术上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影 响整个法学理论,因此亦具有指导的意义。
第二章:法学的概念
❖ 第一节:法学的含义 ❖ 一、法学的语源与名称 ❖ 西语:拉丁语Jurisprudentia. ❖ 英文:jurisprudence ❖ 汉语:战国“刑名法术之学”。“刑”:刑罚;
“名”:种类;“法术”:统治的方法和手段。简 称“刑名之学”。 ❖ 汉以后,重“律”,故称“律学”
❖ 二、法学的定义 ❖ 1.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 ❖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
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法学与伦理学、神学不分。 ❖ 近代,格老秀斯:“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莱
❖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 (一)道德对法的影响
❖ 1.对立法 ❖ 2.对执法 ❖ 3.对守法 ❖ 4.道德可弥补法律的不足 ❖ (二)法对道德的影响
❖ 法在培养、强化道德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表现在立法贯穿 了道德精神,法的实施过程表扬先进、惩治违法犯罪,强化 道德意识。
第四章 法律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第一编:法学
❖ 第一章:法学导论介绍 ❖ 一、法学导论的概念 ❖ 法学导论是从宏观上概述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
并对法或法律的学习、研究具有引导意义的法学入 门课程。 ❖ 法学导论的论述对象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 它对大家未来的专业学习或研究内容做了提纲式的 概述。
❖ 法学导论也对法或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 本原理做了简要概括的介绍,其目的是为下 一步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教学做铺垫。
第二节:法律规则
❖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 也叫法律规范,或法的规范。 ❖ 是法律中认定某一事实状态或规定某权利义
务内容并确定其法律后果的准则。 ❖ 它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是法律实施
的主要依据;是法律适用的直接对象。
❖ 二、法律规则的特征 ❖ 1.是一种行为规则 ❖ 规定应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是对人们行为的界定。 ❖ 2.一般行为规则 ❖ 不是个别性调整,而是规范性调整;是有普遍约束力、可重
性,但受各种条件影响也有很大的不同。现在广泛 而大量地借用西方法律制度,使用西方法的概念, 传统又依然故在,导致理论和实践界的极大争论和 混乱。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判别法与非法的基 本标志。
❖ 一、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 是社会规范,而不是技术规范,因此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
❖ 3.法律 ❖ 该词古代只偶尔出现过,是清末以后才开始广泛使用,从日
文中翻译过来的。
❖ 二、法和法律的概念 ❖ 法是个多义词,有平、正、直的意思,大致在较抽
象的意义上使用。 ❖ “法”和“法律”有时被混用。但现在大多数法学
家认为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 中国法的概念的形成与西方法的概念的形成有共同
❖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 但,这种强制力是一种威慑力多过是一种暴力,也即是说, 这种强制力的使用大多数时候是间接的、潜在的。
❖ 四、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 一般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程序,但皆不如法明显、严格。
第三节:法与政策
❖ 一、法与政策的区别 ❖ 1.制定主体不同 ❖ 2.表现形式不同 ❖ 3.作用效力不同 ❖ 4.实施方式不同 ❖ 5.稳定性不同
❖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 ❖ 法的创制往往以政党政策为指导 ❖ 法律对政策有促进与保障作用 ❖ 法律对政策有制约作用
第四节:法与道德
❖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 1.产生不同 ❖ 2.调整范围不同 ❖ 3.表现形式不同 ❖ 4.实施方式不同 ❖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 6.生效时间和反映社会生活的速度不同
❖ 法学导论是法学最基础的入门课程。它是学 习法律和研究法学的必要基础和知识准备, 也是专业学习体系的“目录”和“前言”, 为一窥法学的精义与全貌的钥匙。
❖ 二、法学导论课程的形成和地位
❖ 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法学导论(法学绪论)
❖ 法学阶梯(盖尤斯和查士丁尼),罗马法的基本教 科书,“常常在宏大的范围上系统地阐述全部法律 或至少系统地阐述全部民法或全部刑法。”
构成的一个整体或系统。 ❖ 法学体系:法学所有分支学科按照一定原则
构成的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或系统。
❖ 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 独立性和协调性 ❖ 层次性 ❖ 联系性与交叉性 ❖ 开放性
第二节:法学体系的分科
❖ 一、法学学科 ❖ 指法学中以某一特定标准划分的法学学问门类。 ❖ 二、法学学科的划分标准 ❖ 以研究对象为标准 ❖ 以研究方法为标准,如比较法学、法解释学 ❖ 以地域范围为标准,如国内法学和外国法学 ❖ 以研究目的为标准,如应用法学
第五节:法学的历史
❖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 1.古希腊 ❖ 2.古罗马 ❖ 3.中世纪 ❖ 4.近代 ❖ 5.现代
❖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 1.春秋战国时期 ❖ 2.西汉初年 ❖ 3.隋唐 ❖ 4.清末 ❖ 5.辛亥革命后 ❖ 6.当代
第三章:法学体系
❖ 第一节:法学体系概述 ❖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 ❖ 体系: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
西文语源
❖ 拉丁文jus,平、正、直的含义;lex,规范、规 则之义。
❖ 英文中,抽象的“法”用the law,具体的法用a law /laws,通rule
❖ (二)中文语源 ❖ 1.法 ❖ 《说文解字》: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
一去之,从去。……今省作法。 ❖ 2.律 ❖ 最原始的意义是定音仪器。 ❖ “律,均布也”,“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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