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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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消费者的金融权利和利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更是规范了金融消费市场的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问题角度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进行研究探讨,并通过三个案例来阐明该法律的重要性。

一、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法律问题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是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基本保障制度,主要涉及四大领域:金融产品销售、金融机构经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信用建设。

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不充分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出时,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提供充足、准确的风险和收益提示。

然而实际上,某些金融机构减少或隐藏了相关信息,或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进行投资,造成了很多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2. 利率与费用计算不明确在金融产品销售中,利率和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当清晰明确,以便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但是,一些金融机构将计算规则掩盖在合同条款太多、过于复杂难懂等方式下,增加了消费者的审慎程度,也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3. 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但是很多金融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漏洞百出,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二、案例分析1. “佐罗资产管理”案该案由北京佐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诈骗的事件。

佐罗公司以所谓的“半年最高25%收益”的理财产品为幌子,通过削弱消费者风险意识、对产品的有效披露不充分等方式,多个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吸收大量资金,诈骗几亿人民币。

2. “恒丰慧理财”案该案由广东恒丰银行“恒丰慧理财”产品存在欺诈、误导的情况。

恒丰银行未向消费者透明地披露该产品的资产配置。

根据相关法规和纪律要求,股权类、情缘类、资管类等产品均需明确“日化初设备”等投资限制,但“恒丰慧理财”未盈利该等规定,意味着消费者投资于该产品后,恒丰银行投资该产品的资产可以暂不符合该等条件。

民法中的法规定解析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民法中的法规定解析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民法中的法规定解析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消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面临着种种挑战。

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在民法中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相关法规进行解析,以此来探讨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民法中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自愿原则,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应基于他们的自愿意愿,任何强制或欺诈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是公平原则,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应当对消费者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或操纵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还有诚信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信和信任,不得以欺诈或不诚实的方式对待消费者。

最后是合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并对消费者的合理期望进行充分考虑。

二、金融机构责任的界定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责任。

首先是信息披露的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真实的、及时的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是风险提示的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产品的风险向消费者告知,并提供相关的风险提示。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承担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包括处理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三、合同法规定的保护措施在金融消费中,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是合同的公示和解释,金融机构应当向消费者公示和解释合同的内容,确保消费者对合同的理解和知情。

其次是合同的自愿和平等原则,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主的意愿,不得有强制、欺诈等行为。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修改、解除以及不公平条款的禁止等内容,以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民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定民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定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部分。

当金融机构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探讨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探讨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探讨随着金融市场日趋复杂化,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因此,在金融市场中发生的消费问题已成为了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议题。

为维护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进行探讨。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所谓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指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各种行动和活动。

其目的在于防止不法商家和金融机构通过欺诈、虚假宣传、不公平交易等行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侵害,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合同签订和执行、金融投诉与仲裁、金融监管和金融道德规范等。

其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最为重要的。

该机制可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中心等。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保护理论,另一个则是金融理论。

消费者保护理论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意义、模式等内容。

而金融理论则包括利率、货币、证券、保险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其包括金融市场的建设、监管理论与实践、风险管理等。

两者的结合,能够有效地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难题。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当前,全球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实践远不平衡。

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以确保消费者的法定权益得到保障;而一些国家则还没有确立这方面的制度,消费者的权益也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

尽管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情况不均衡,但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现了比较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趋势随着人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趋势日渐明显。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管体系和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的金融机构也逐渐认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积极推进相关政策,加强消费者教育,并不断引入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逐步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全面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为相关立法和监管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接着,分析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如信息不对称、市场准入门槛不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炼出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文章进一步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包括公平原则、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并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设置、加强监管力度、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等。

本文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具体阐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效果。

这些案例既包括国内外典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也包括新兴的金融业态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涵法律问题的实质和,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市场稳定、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的基石。

其法律基础主要源于国内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这些法规和政策不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权益保障,也为金融机构设定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在国内层面,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也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主题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受到重视的问题。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政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本身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从政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角度探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政府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政府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措施来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并且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服务提供者,他们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控机制,确保金融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真诚、细致的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还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金融服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应该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金融产品,不盲目跟风,不贪图暴利,避免陷入各种诈骗和非法集资的陷阱。

消费者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及时向相关的监管部门和维权组织投诉、举报,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例如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谨慎选择金融服务提供者,及时关注和了解自身的金融状况,以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的学习等。

课题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课题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日益“金融化”,金融服务消费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已成为庞大的消费主体。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仅是消费者的自身需要,也是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核心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人除外。

与一般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性,应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几种核心权利:一是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享有生命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二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是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结成法律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四是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当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五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不仅具有人格性特征,更具有财产性特征。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随着金融交易自由化发展,消费者选择的金融商品越来越多,而其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随之增多。

然而,与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还未上升到一定高度。

一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交易地位上存在严重不平等,金融机构常常利用信息不对称,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来保护自身免受责任的追究,造成欠缺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二是金融机构并没有对复杂的金融商品进行积极主动的信息披露,也没有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风险提示,使得消费者盲目购买,而我国规定这方面义务的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三是许多金融机构不讲诚信,消费者投诉无门,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没有一套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与实践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与实践第一章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诞生背景和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金融消费者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的出台,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金融市场的公信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和金融的发展。

第二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三是制定了金融消费投诉处理、争议解决等程序和机制,方便金融消费者维权。

四是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体系,确保了法律的严格执行。

具体来说,该法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主体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及争议解决程序和机制,加强了监管力度,更好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践1. 法律的宣传普及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晓率和法律素养。

各类媒体开办金融消费权益专栏,报道金融消费维权案例和解决方法,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 法律的执行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规模和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分析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业务日益多元化,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服务。

与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了关注。

我国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在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方面有所不足。

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也要求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对称性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金融产品和服务通常比较复杂,金融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时往往信息不对称,容易受到误导和不公平对待。

金融机构往往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不当销售和欺诈行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监管难度较大,导致监管力度不够。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对称性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力度也不够。

这些问题都制约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展。

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发展,金融领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由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上重要议程。

我们首先要对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依据等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才能如实确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从而具体构建起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

根据法理分析及具体金融实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定义应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它应当视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消费者”的一个分支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拓展延伸;它既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三大特征(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消费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如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具有盈利性、安全性和个性化需求;处于消费的弱势地位;其风险抵抗能力低等)。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简单地说,权益念包括了权利以及由权利带来的收益。

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加以界定是充分、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金融实践,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权利:1、金融消费安全权指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财产和个人信息(即个人隐私)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

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如果连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确定保障,那么其他的诸项权利就根本无从谈及。

2、金融消费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前、中、后全过程中都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保护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并做出自由选择的重要前提。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了越来越受重视的话题。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有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是实现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逐步完善的。

目前,以信用卡为代表的金融消费品牌,集中面临着虚假宣传、违法套路等问题。

而消费者对于这些问题的反馈,反映了法律从业者、金融从业者以及行政保护部门都需要介入其中,让被消费的人拥有更多的维护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1、加强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科技是第四次工业革命与现有金融体系的结合体,降低了金融业社会化服务和资源分配的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了金融消费体验。

通过创新科技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有效地解决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网贷失联等问题。

2、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加强金融公共法律服务,对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公正性、稳定性,增强消费者信心,都非常有必要。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势1、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其目的在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使得消费者享有更多的维护权利,减少各种不公正行为在金融市场中的出现。

2、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金融机构也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规则和制度,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展望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会远比现在更加有效、便捷和全面.目前国家也在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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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吴弘徐振*内容摘要: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纷纷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要求;我国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专门的保护组织使保护活动组织化。

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全面保护的法律。

对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加强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随着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服务界线日益模糊,使原先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如存款人、投资人等)的保护制度趋向融合,一些国家正式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与制度。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国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人。

一般认为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1〕构成消费者的三个基本特征是:(1)主体是自然人;(2)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援引对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给“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十分类似,*吴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振,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1〕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是与广大百姓接触最为密切的金融机构,目前,各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了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

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交易行为时,是否形成了消费关系呢?首先,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的实质是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

个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主要是存贷款、信用卡业务等,由银行提供信用服务;个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和财产保险,以支付保费的对价获得人身和财产保障的服务;个人购买基金的行为包括两部分,主要的资金用于购买基金这个金融产品,而所支付的手续费、管理费和托管费则是接受基金公司所提供的理财服务的对价;在买卖股票中,个人交易的不仅是股票这种金融产品,也包括接受证券公司提供的经纪服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结论:个人与各金融机构所发生的各类金融交易,是个人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其次,个人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

个人银行存款一般是为了将来的生活所需,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消费以及房屋、车辆贷款,这些自然也是为了生活需要。

同样,人们购买保险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身或家庭财产的安全,将其归入为个人生活需要无任何异议。

在个人与基金公司之间,基金公司吸收了公众的资金之后对外进行投资应当属于为经营的需要,而个人将自己的闲钱用于购买基金,为的是家庭财富的积累,只要投资数量不大,则仍与储蓄相似,应归于为了生活需要之目的。

即使是个人股票投资者,在与发行公司的关系中,个人是投资者;但在与证券公司关系中,个人仍然是消费者,消费证券公司提供的代买代卖股票服务,并期望能获得收益,用收益改善生活,因此将其视为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顺理成章。

再次,由于我们讨论的是个人从事金融交易行为,主体当然是自然人。

金融需求就像衣食住行一样是个人消费的一部分,而且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出现的。

〔2〕综上,笔者认为,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金融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构成的三要素,所以将个人视为金融消费者是合理有据的。

当然,金融消费者与其他领域的消费者相比也有其特性。

一是盈利性的需求,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安全性的需求,对风险比较敏感,渴望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佳、安全性好的产品与透明可靠、方便灵活的服务;三是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收入层次不同、消费动机不同,还有不少金融消费者希望金融机构提供一揽子理财服务。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意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上出现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两个阶层。

经营者自其诞生时就掌握着各种商品的信息,消费者则天然地依靠经营者而获得信息与商品。

科技的进步让现代商品和服务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很难正确全面地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经济的发展使得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大企业、大财团逐渐控制了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交易中显得越发明显,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使利益的天平出现了倾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

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的人才。

交易双方不均衡的实力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金融机构〔2〕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总第75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多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消费者对于此类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另外,我国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业完成了最初的积累,金融创新的提出及不断推进,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结构也变得日趋复杂。

花样繁多的新型结构性产品充斥在各种传媒广告中,资产证券化,期权期货产品等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也开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

但是,这些复杂的金融产品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产品结构、收益、风险以及具体投资方向等等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要素或是没有披露或只是模糊地进行了披露。

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得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显得极其盲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往往只片面鼓吹产品的收益率,并不会过多提及产品具体的投资方向及风险,当金融产品只赢不亏的光环被打破时,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就会随之而来。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而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的力度显得相当孱弱。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这些法规主要规范的是金融机构正常稳定的运行秩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鲜有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针对不断出现的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现象以及创新型金融产品带来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难题,我们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一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专门的保护组织使保护活动组织化。

二是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全面保护的法律。

三是对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加强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建设和谐社会。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学分析“分层”概念源于地质学理论,本指地质构造的不同层面,社会学借用“分层”理论主要说明社会的纵向结构。

所谓社会分层是指由特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所形成的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不平等分配。

〔3〕社会分层导致了不同阶层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和机会不同,在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都属于一定的群体,而群体中生活的人们具有“排他性”即竞争的本能,任何合作过程都伴随着与之相对立的冲突过程,社会本身就是包含着合作与冲突、吸引与排斥等矛盾的统一体。

〔4〕社会分层理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中体现得特别明显。

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使利益的天平出现了倾斜,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冲突加剧,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时有发生。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济学分析消费者权益是基于契约的一种权利安排,现代契约理论将市场中的交易双方视为“契约人”。

“契约人”是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在交易中由于交易者无法全面获知交易信息,使得其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无法完全预期,所以契约人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

另外,有的人不仅利己,而且—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3〕余少祥:《弱者的权利——〔4〕[美]亚历山大:《新功能主义及其后》,彭牧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损人,其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损害他人利益,靠坑蒙拐骗来为自己牟利,所以“契约人”具有另外一个特征:“机会主义”。

可见,“契约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定的成立,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

〔5〕信息不对称在现代市场交易中无所不在,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价格的决定以及资源配置会产生不良影响。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在1970年引入信息经济学对次品市场进行分析,提出了著名的“柠檬市场”理论〔6〕(对于柠檬来说,仅仅从表面上看,无法分辨其质量的优劣,甚至连其内部是否腐烂都无法确知),该理论指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人们容易出现“逆向选择”等行为,这种行为会使市场竞争产生一种反常的、负面的资源配置结果,即“劣币驱除良币”。

在信息披露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由于知识、经济等条件限制,无法区分商品的质量,因此只愿意用平均质量的价格来支付商品。

在良莠不齐的市场中,一些优质商品的成本较高,其生产者获得利润就较低,生产优质商品却不能获得应有的利润或价格鼓励,所以质量高于平均的商品就会退出市场,而只有质量较低的商品进入市场。

当消费者发现购买到的商品质量下降时,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也会随之下降,那些质次的商品也会因为利润减少或亏本而退出市场。

当这样的恶性循环达到平衡时,市场上只剩下质量较低的普通商品或劣质商品,即出现了商品的“柠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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