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201907
《新劳动保障法》全文(精)

《新劳动保障法》全文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 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

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文档模板日期: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尊严,保持和促进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
第三条凡是从事劳动,以工资作为报酬的就业关系,适用本法。
第四条违反本法的行为,以及非法限制或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视为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待遇,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件1:劳动合同范本附件2: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4:劳动力供需信息登记表附件5:用工单位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范本附件6: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书范本附件7: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通知书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以工资等形式获得报酬的人员。
2. 用人单位:指依法设立,有雇佣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工资的单位。
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协议。
4. 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依法取得的劳动成果,并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
5. 劳动争议: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因权益问题发生的争议。
6. 劳动保障监察: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解决办法:加强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的沟通与理解,明确权益和责任,提前解决潜在的问题。
2. 困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困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和资源有限,难以全面监督和检查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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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序│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号│││││├─┼────────┼───────┼───────┼───────┤││内务部为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1 │作人员持有二等乙│内优(53)字第│1953年5月23日│调整对象发生│││级以上残废优待证│1495号││变化│││等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2 │受管制的反革命分│(63)中劳薪便│1963年7月1日│调整对象发生│││子患病时如何处理│142号││变化│││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对因病│││《企业职工患病│││停止医疗期在六个│││或非因工负伤医││3 │月以(劳│││管理工作的通知│369上的职工加强│(63)中劳薪字│1963年9月5日│疗期规定》号││部发〔1994〕││││││479号)等文件││││││中已有新的规定│├─┼────────┼───────┼───────┼───────┤││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的职工去│(64)中劳薪便字││││4 │外地治疗不能入院│68号│1964年2月11日│适用期已过│││前的膳费、宿费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全国总工│││││5 │会关于改进企业职│(64)中劳薪60号│││││工劳保医疗制度几│(66)会通字│1966年4月15日│适用期已过│││个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劳动局关│││已被《企业职工│││于临时工因工致残│(73)计劳业字57││工伤保险试行办││6 │待遇问题的复函│号│1973年6月11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国家劳动总局关于│(79)劳险便字第││调整对象发生││7 │支农患钩端螺旋体│025号│1979年12月20日│变化│││病问题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学徒工│(81)劳险便字53││工伤保险试行办││8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号│1981年7月2日│法》(劳部发│││劳动能力后待遇问│││〔1996〕266号)│││题的复函│││取代│├─┼────────┼───────┼───────┼───────┤││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临时工│(81)劳险便字84││工伤保险试行办││9 │工残待遇的复函│号│1981年10月9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全国总工│││工伤保险试行办│││会劳动保险部关于│(82)劳险字1号│1982年3月1日│法》(劳部发││10│因工残废完全丧失│││〔1996〕266号)│││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取代│││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学徒工│(82)劳险字││工伤保险试行办││11│因工残废死亡待遇│〔1982〕4号│1982年4月1日│法》(劳部发│││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关于学│││已被《企业职工│││徒工因工死亡之后│劳人险局││工伤保险试行办││12│抚恤问题的答复│〔1982〕15号│1982年12月3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已被《企业职工│││利局关于职工乘坐│││工伤保险试行办││13│本单位汽车发生死│劳人险函││法》(劳部发│││亡事故善后处理的│〔1983〕47号│1983年12月1日│〔1994〕266号)│││复函│││取代│├─┼────────┼───────┼───────┼───────┤││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已被《企业职工│││发北京市劳动局《│劳人险〔1984〕││患病或非因工负││14│关于试行市一商局│10号│1984年4月17日│伤医疗期规定》│││改革职工病伤假时│││(劳部发〔1994 │││间计算办法的通知│││〕479号)取代│││》的通知││││├─┼────────┼───────┼───────┼───────┤││劳动人事部有关大│││已被《企业职工│││中专毕业生学徒工│劳人险函││工伤保险试行办││15│死亡待遇的规定│〔1984〕48号│1984年8月23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已被《企业职工│││利局关于铅中毒问│劳人险函││工伤保险试行办││16│题有关待遇的复函│〔1984〕55号│1984年10月17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财政│││已被《企业职工│││部、全国总工会关│││工伤保险试行办││17│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劳人险〔1985〕││法》(劳部发│││工死亡后遗属生活│13号│1985年12月16日│〔1996〕266号)│││困难补助问题的通│││取代│││知││││├─┼────────┼───────┼───────┼───────┤││劳动部、卫生部、│││已被《职工工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与职业病致残程││18│于颁发《职工工伤│劳险字〔1992〕││度鉴定标准》(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6号│1992年3月1日│GB\T16180-1996│││鉴定标准(试行)》│││)取代│││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已被《企业职工│││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力字〔1992〕││工伤保险试行办││19│后有关问题的复函│34号│1992年7月1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已被《国务院关│││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于建立城镇职工││20│会统筹的意见的通│劳险字〔1992〕││基本医疗保险制│││知│25号│1992年9月7日│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劳动部、财政部、│││该文依据的《劳│││中华全国总工会关│││动部、卫生部、│││于调整企业工伤全│││中华全国总工会│││残职工护理费标准│││关于颁发〈职工│││的通知│││工伤与职业病程││││劳险字〔1992〕││度鉴定标准(试││21││28号│1992年9月29日│地)的通知》( ││││││劳险字〔1992〕││││││6号)已经失效,││││││有关问题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2〕││││││26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职工医│││已被《国务院关│││疗保险制度改革试│││于建立城镇职工││22│点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1993年10月8日│基本医疗保险制││││263号││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企业职工│││职工工伤致残享受│││工伤保险试行办││23│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劳办发〔1994〕│1994年9月22日│法》(劳部发│││复函│306号││〔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人员享受│劳办发〔1996〕││工伤保险试行办││24│护理费的条件等问│113号│1996年6月17日│法》(劳部发│││题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国务院关│││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于建立城镇职工││25│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劳办发〔1996〕│1996年11月15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属地管理原则的通│246号││度的决定》(国│││知│││发〔1998〕44号││││││)取代│├─┴────────┴───────┴───────┴───────┤│失业保险│├─┬────────┬───────┬───────┬───────┤││劳动部关于职工待│劳力字〔1998〕││││1 │业保险基金管理问│12号│1988年8月22日│适用期已过│││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2 │印发《全国待业保│劳办力字│1988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险工作座谈会纪要│〔1988〕6号│││││》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3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劳力字〔1988〕│1989年4月21日│适用期已过│││保险基金管理办法│15号│││││》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4 │印发《部分省市待│劳办字〔1989〕│1989年8月16日│适用期已过│││业保险工作座谈会│15号│││││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力字││││5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991〕30号│1991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管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集体所│││││6 │有制企业职工待业│劳力字〔1992〕│1992年5月3日│适用期已过│││保险管理问题的通│19号│││││知││││├─┼────────┼───────┼───────┼───────┤││劳动部关于加强待│劳力字〔1992〕││││7 │业职工转业训练工│39号│1992年7月20日│适用期已过│││作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待业保│劳力字〔1992〕││││8 │险工作管理体制等│52号│1992年10月19日│适用期已过│││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施《│││已被《失业保险││9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劳部发〔1993〕│1993年5月7日│条例》(199年国│││保险规定》的意见│36号││务院第258号令)│││的通知│││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0│印发《待业保险宣│31号│1993年5月19日│条例》(1999年│││传提纲》的通知│││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劳部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1│业经费、待业保险│150号│1993年7月16日│条例》(1999年│││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2│发放职工待业救济│113号│1993年8月14日│条例》(1999年│││金问题的复函│││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3│中央、省属在汉单│劳办发〔1993〕││条例》(1999年│││位职工待业保险管│215号│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258号│││理工作问题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4│为棉纺织行业职工│劳办发〔1994〕│1994年4月4日│条例》(1999年│││提供失业救济等问│108号││国务院第258号│││题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对“│││已被《失业保险│││关于中央在京机关│││条例》(1999年││15│事业单位执行《北│劳办发〔1994〕│1994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58号│││京市企业职工失业│378号││令)取代│││保险规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6│认真执行国务院│劳办发〔1994〕│1994年12月26日│条例》(1999年│││1993年第110号令│389号││国务院第258号│││的通知│││令)取代│├─┼────────┼───────┼───────┼───────┤││劳动部、国家经贸│││已被《失业保险││17│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劳部发〔1995〕│1995年2月28日│条例》(1999年│││化改革试点做好失│113号││国务院第258号│││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8│待业保险缴费问题│劳办发〔1995〕│1995年9月7日│条例》(1999年│││给安徽省劳动厅的│222号││国务院第258号│││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9│失业保险不实行行│劳办发〔1995〕││条例》(1999年│││业统筹给江西省劳│229号│1995年9月14日│国务院第258号│││动厅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20│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劳办发〔1996〕│1996年8月6日│条例》(1999年│││是否享受失业救济│160号││国务院第258号│││的复函│││令)取代│├─┴────────┴───────┴───────┴───────┤│劳动监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与《中华人民共││1 │动行政处罚管理的│劳部发〔1995〕│1995年1月4日│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通知│3号││》相抵触│││││││├─┴────────┴───────┴───────┴───────┤│涉外劳动管理│├─┬────────┬───────┬───────┬───────┤││国家体改委、劳动│││已被《劳动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劳险字〔1992〕│1992年12月30日│公安部、全国总│││资企业中方职工社│37号││工会关于加强外│││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商投资企业和私││1 ││││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取代│├─┼────────┼───────┼───────┼───────┤││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已被《企业职工│││中中方职工因工致│劳险字〔1993〕│1993年11月1日│工伤保险试行办││2 │残后退休费和护理│174号││法》(劳部发│││费支付问题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结束——。
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

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范文 (共16页)注意事项:本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假休息、劳动保护、工作环境安全等劳动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五条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附件】1. 劳动合同范本2. 劳动保护用品清单3.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备案制度4. 劳动者工资计算方法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明确劳动报酬、劳动者执行职务的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关键信息的协议。
2. 劳动保护用品:指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特点和劳动指南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 备案制度: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相应材料备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会在未到期之前被解除,当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工资支付纠纷:在劳动者工资支付过程中,可能发生工资不发放、工资不足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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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

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公司名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日期]目录1. 背景介绍2. 劳动合同与用工制度3. 劳动报酬与工时管理4. 劳动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5. 劳动安全与卫生6. 特殊群体劳动者保护7. 管理机制和监督附件:1. 劳动合同范本2. 加班工资计算表3. 法定节假日安排表4. 职业病防治措施手册5. 岗位操作规范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包括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协议。
2. 工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3. 劳动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经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依据劳动法规定的情况解除。
4. 争议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劳动合同范本的制定存在多种情况的考虑,需根据具体岗位和职责进行个性化调整。
解决办法:在制定劳动合同范本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各类岗位的工作内容、工时、薪资待遇等,确保合同范本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困难:加班工资的计算存在差异,不同岗位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不同。
解决办法:制定加班工资计算表时,要考虑不同岗位和情况下的计算要点,并提供示例演示,以确保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3. 困难:法定节假日是每年不断变化的,难以准确安排。
解决办法:制定法定节假日安排表时,要结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日期,以及公司的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并在安排表中说明参考依据。
4. 困难:职业病防治需要考虑不同岗位的特殊性。
解决办法:在职业病防治措施手册中,要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性,明确防治措施,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职业病防治的有效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人社建字〔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您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
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
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导致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08•【文号】人社建字〔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
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养老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1991.01.26┃┃│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1993.01.18┃┃│题的函││┃┠─┼──────────────┼───────────┼─────┨┃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复函││┃┠─┼──────────────┼───────────┼─────┨┃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题的复函││┃┠─┼──────────────┼───────────┼─────┨┃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复函││┃┠─┼──────────────┼───────────┼─────┨┃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102号请示的复函││┃┠─┼──────────────┼───────────┼─────┨┃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的函》的复函││┃┠─┼──────────────┼───────────┼─────┨┃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请示》的复函││┃┠─┼──────────────┼───────────┼─────┨┃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1997.02.22┃┃│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函││┃┠─┼──────────────┼───────────┼─────┨┃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医疗、工伤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劳险司函字〔1988〕7号│1988.08.29┃┃│》的意见││┃┠─┼──────────────┼───────────┼─────┨┃2 │关于对“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劳险司函字〔1988〕11号│1988.11.19┃┃│”的意见的函││┃┠─┼──────────────┼───────────┼─────┨┃3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与非因工死亡│劳险司函字〔1991〕22号│1991.07.30┃┃│待遇界线划分问题的复函││┃┠─┼──────────────┼───────────┼─────┨┃4 │关于患矽肺病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6.01 ┃┃│函││┃┠─┼──────────────┼───────────┼─────┨┃5 │关于研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劳险司函字〔1995〕17号│1995.06.29┃┃│问题的函││┃┠─┼──────────────┼───────────┼─────┨┃6 │关于对处理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劳险司函字〔1995〕29号│1995.12.15┃┃│的职工在外派劳务中因工死亡的││┃┃│赔偿金权益纠纷一案征求意见的││┃┃│复函││┃┠─┼──────────────┼───────────┼─────┨┃7 │关于工伤保险应实行属地原则的│劳险司函字〔1996〕21号│1996.06.15┃┃│复函││┃┠─┼──────────────┼───────────┼─────┨┃*8│关于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工伤认│劳社医司函〔1998〕3号│1998.12.30┃┃│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关于对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社医司函〔1999〕4号│1999.04.2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1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2号│1999.08.16┃┃│函││┃┠─┼──────────────┼───────────┼─────┨┃* │关于对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11│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3号│1999.08.31┃┃│函││┃┗━┷━━━━━━━━━━━━━━┷━━━━━━━━━━━┷━━━━━┛培训就业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劳培司字〔1997〕20号│1997.04.30┃┃│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2 │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职业学│劳社培就司函〔1998〕6号│1998.07.23┃┃│校毕业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事的复函││┃┠─┼─────────────┼────────────┼─────┨┃3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劳社培就司发〔1998〕5号│1998.09.24┃┃│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4 │关于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劳社培就司函〔1998〕42号│1998.10.26┃┃│作有关问题的复函││┃┠─┼─────────────┼────────────┼─────┨┃*5│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劳社培就司发〔1999〕63号│1999.09.20┃┃│施办法》的通知││┃┠─┼─────────────┼────────────┼─────┨┃6 │关于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培司字〔1998〕20号│1998.03.18┃┃│<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关于确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重│劳社培就司发〔1999〕2号│1999.01.15┃┃│点监控地区和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8 │关于就业经费核算执行新的会│劳社培就司发〔1998〕20号│1998.11.09┃┃│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 │关于劳务输出扶贫试点工作经│劳就司字〔1996〕33号│1996.06.07┃┃│费补贴办法的函││┃┗━┷━━━━━━━━━━━━━┷━━━━━━━━━━━━┷━━━━━┛农村社会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1号│1992.05.18┃┃│费、领取计算表(表6-10)的││┃┃│通知││┃┠─┼─────────────┼────────────┼─────┨┃*2│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3号│1992.08.08┃┃│费、领取计算表(表11-16)││┃┃│的通知││┃┠─┼─────────────┼────────────┼─────┨┃*3│关于退保金计算问题的意见│民社险函〔1992〕第4号│1992.08.08┃┠─┼─────────────┼────────────┼─────┨┃*4│关于印发缴费阶段标准单证明│民社险函〔1993〕第5号│1993.04.19┃┃│和操作流程的通知││┃┠─┼─────────────┼────────────┼─────┨┃*5│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8号│1993.06.05┃┃│金增值要求的通知││┃┠─┼─────────────┼────────────┼─────┨┃*6│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14号│1993.07.22┃┃│金增值要求的通知││┃┠─┼─────────────┼────────────┼─────┨┃*7│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险标函〔1994〕第8号│1994.05.05┃┃│付阶段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8│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标字〔1994〕第9号│1994.07.20┃┃│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9│关于推广使用“农村社会养老│险技函〔1998〕3号│1998.10.10┃┃│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 ││┃┃│版)”的通知││┃┠─┼─────────────┼────────────┼─────┨┃10│对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险基函〔1997〕2号│1997.09.16┃┃│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1│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省│险基函〔1997〕6号│1997.12.10┃┃│、市建立与使用调剂金的请示││┃┃│》的函││┃┠─┼─────────────┼────────────┼─────┨┃12│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农│险基函〔1997〕7号│1997.12.10┃┃│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13│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能│险基函〔1997〕8号│1997.12.29┃┃│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劳动工资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劳薪司函〔1991〕10号│1991.11.14┃┃│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2│关于改进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劳计司函字〔1994〕7号│1994.03.17┃┃│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3│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关司函〔1995〕7号│1995.03.22┃┃│度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的函││┃┠─┼─────────────┼────────────┼─────┨┃*4│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劳综司函字〔1995〕6号│1995.03.24┃┃│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综司函字〔1995〕8号│1995.05.08┃┃│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6│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劳关司函〔1995〕25号│1995.10.16┃┃│复函││┃┠─┼─────────────┼────────────┼─────┨┃*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1998.08.31┃┃│行政被告的通知││┃┠─┼─────────────┼────────────┼─────┨┃*8│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劳社劳资司函〔1998〕11号│1998.11.18┃┗━┷━━━━━━━━━━━━━┷━━━━━━━━━━━━┷━━━━━┛——结束——。
《新劳动保障法》全文
《新劳动保障法》全文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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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可以暂时上岗作业,待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
B. 可以上岗作业
C. 不得上岗作业
D. 经有关主管人员批准可以上岗作业
7.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
)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 6 个月
B. 12 个月
C. 18 个月
D. 24 个月
8.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
A. 10%
B. 20%
C. 40%
D. 50%
5. 根据《国务院关千职丁工作时间的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
A. 50 小时
B.45 小时
C. ,14 小时
D. 40 小时
40
6. 特种作业入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28. 试述养老保险的特点。
养老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 强制性。 (2 分)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符 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 分) (2) 补偿性。 (2 分)劳动者所领取的退休金和获得的其他待遇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所缴纳 的保险费的返回,还有一部分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回报,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匝 '(2 分) (3) 广泛性。 (2 分)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是所有退休、退职的劳动者。养老保险所保障的 对象是所有的劳动者,并不进行某种选择和区分。 (1 分) (4) 社会性。 (2 分)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入.因此,必须 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 W 化、社会化的统-规划和管押 0 (l 分) 六、案例分析题 (20 分) 29. 参考答案: (1)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尤芳动能力、尤生吊来游又 尤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6 分)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 遇。 (3 分) (2)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也供给粮汕、副食品和生活用燃籵;@供给服装、被 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什条件的住房;也提供疾病冶疗,对生活不能自理 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5 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 16 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 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3 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冶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朕疗和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3 分)
(3) 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 分)
(4)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2 分)
44
27. 简述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的主要权利有:
(1) 知情权。 (1 分) (2) 独立调查权。 (1 分) (3) 要求、建议权。 (1 分)要求、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 的行为进行处罚。 (1 分) (4) 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1 分) (5) 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1 分) (6) 支持举报控告权。 (1 分) (7) 舆论监督权。 (1 分) 五、论述题 (14 分)
41
13.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参考的
因素有(
A.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B.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C. 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D.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14.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人员适用不定时工作时间的有(
)。
A.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试卷代号: 1021
座位号亡二]
国家开放大学 2 0 1 9 年春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试题
勹 .~.
2019 年 7 月
四五六总分
得分 1 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
裁的,由(
)。
A. 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B.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C.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D. 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9.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
A. 对敌作战死亡
B. 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3.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数最和质瞿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 小调解:是指通过第三者从中调和,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
25.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由国家和社会举办,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
B. 企业的外勤人员和推销人员
C.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出租汽车司机
D. 教师
15. 下列各选项中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阐述正确的有(
)。
A.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B.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
C.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入单位应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D.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C.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
D.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
10. 以下选项中不属千专门福利的是(
)。
A. 退役军人福利
B. 妇女福利
C. 残疾人福利
D. 老年人福利
得分 1 评卷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
)。
A. 工人运动的兴起
B. 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
C. 劳资矛盾发展的结果
D. 法律社会化的产物
2. 《劳动合同法》有关约定试用期次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以不限次约定试用期
B.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以约定 1 至 2 次试用期
C.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以协商试用期次数
45
选、错选均不得分)
11. 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
)。
A. 人民法院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 劳动管理部门 D.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
)。
A.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B. 履行监督义务
C.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D. 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
D.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
A. 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B. 可以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C. 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D. 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4.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
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
)。
A. 普遍性原则
B. 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C. 兼顾公十相效率的原则
D. 社会化原则
19. 社会优抚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其中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是(
)。
A. 军官离退休养老制度
B. 军人的伤残抚恤
C 交通方面的半价优惠
D. 对军人家属的生活照顾
20.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企业自主福利的是(
16. 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要根据(
)。
A.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B. 《未成年工登记表》
C. 《未成年工身份证》
D. 《未成年工法定监护人同意书》
1 7.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
A. 劳动者代表
B. 企业代表
C. 企业党委代表
D. 企业工会成员
18.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6 B . C
2. D
3. A
4. B
5. D
7. B
8. B
9. D
10. 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
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1. AD
12. ABC
13. ABCD
11. ABC
15. ACD
16. AB
17. ABD
18. ABCD
19. AB
20. AB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
21.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 建议书。
22.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
各自的权利的行为。
26. 简述国家和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 27. 简述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得分 1 评卷人
五、论述题 (14 分)
28. 试述养老保险的特点。
得分 1 评卷人
六、案例分析题 (20 分)
29. 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 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 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 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