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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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标 签】税款征收标准【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来 源】最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成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和预征率等进行了统一明确。

《公告》生效后,全省税款征收标准统一按公告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为帮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文件,现对公告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规范性明显提高。

但是,在税款核定征收方面,各地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全省的税负不一致,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为了正确实施税法,促进全省税负公平,提高纳税遵从度,省地税局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征收标准进行全面清理。

在多次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征收标准进行统一明确,实现成本利率润、应税所得率、预征率等征收标准在全省规范统一,为此,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我省原规定,该成本利润率暂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5%-2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考虑到同一行业不同税种的成本利润率应尽量统一,因此,《公告》第一条作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二)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创新等目标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减免、减税的措施。

本文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作用和种类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与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务部门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扶持的政策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励投资、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支持就业等。

通过减免税的方式,有效降低企业和个人负担,增加其投资和消费能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减免税、免税、抵扣、退税等方式。

其中,减免税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增值税等;免税是指对特定行业或产品完全免征税收;抵扣是指将某种税收的支付额度与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消;退税是指对已纳税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税收优惠可以激励创新和投资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其次,税收优惠能够降低企业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就业和增加收入。

再次,税收优惠可以吸引外资投资和促进国际贸易,推动经济对外开放。

最后,税收优惠还可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和差异化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目标和对象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1. 投资类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行为,以鼓励投资、扩大产出为目的。

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投资所得免税、投资损失抵扣、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2. 创新类税收优惠政策创新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鼓励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以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等。

3. 就业类税收优惠政策就业类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促进就业增加和人力资源发展。

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雇佣劳动力所得税减免、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等。

4. 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鼓励企业采取环境友好型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2010年12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以下简称《细化基准表》),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进行解读。

一、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的背景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六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并赋予税务机关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能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基层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由于处罚不当而引起纷争和少数税务人员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建议,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性较强,解决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配合海南省地税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在全省地税系统统一执行行政处罚标准,从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读《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是全省各级地税机关。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1.3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为了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依法治税。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和应交税费问题《办法》第二条所指“纳税人”是指在南昌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环节主要立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税收管理。

所缴纳的地方税收、基金、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问题《办法》第三条所指“外来经营户必须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生产经营时间是指从项目在南昌市的立项、建造直至销售完毕。

三、相关合同或协议补报问题《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在2014年3月31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补报”是指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款已清算审核结束的项目不需再补报。

对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相应规定要求及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重新认定的问题《办法》第十四条第(5)款所指“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重新认定。

”是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按照月度的实际利润额(按照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和已完工产品的利润额)等方式来预缴,企业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在项目完工期内或未发生其他需改变预缴方式的事项不得变更。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

因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采用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样的归集方法。

“别墅区”是指包含项目内所有别墅且占地相对独立,有道路、围墙等明显分隔标志的区域。

“联排别墅”是指并联的类别墅建筑,“合院式别墅”是指由联排别墅围合而成的类别墅建筑。

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其同时符合四项特殊条件的成本应该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中核算,比如装修成本等。

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但在清算审核中,一旦发现直接归集的成本有一条不符合直接归集条件的情况,比如合同中包含共同工程、存在虚假发票等,则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整体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江苏地方税务局财税[2010]121号文解读

江苏地方税务局财税[2010]121号文解读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在执行《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基层单位反映存在许多争议。

为确保常州市范围内执行政策口径统一,经讨论研究,在上级部门未有明确规定前,请各单位按以下口径做好2011年度房产税的征收工作。

如今后上级部门政策口径有新的调整,再按新的政策执行。

一、执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相关口径(一)关于宗地容积率的概念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纳税人征用一次土地算一宗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应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为准,如企业跨宗地建造房产,应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拆分,对各宗土地分别计算容积率。

如纳税人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关于容积率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由企业先自行计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进行审核和评估。

(二)有些应税房产未取得或无法取得房产证,其用于确定容积率的相关数据无法求取对此类情况,可由企业先自行申报,按申报数确定容积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类房产加强评估和稽查。

(三)如企业在同一宗土地上既有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者待建房产时,在建、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是否需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不属于应税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可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待建房产的确认,按以下方法处理:1、企业实际建成房产的容积率等于或高于批准建造的容积率,企业如有待建房产,则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关于该待建房产的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2、企业实际建成房产的容积率低于批准建筑的容积率,企业如有待建房产,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该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可不并入房产原值。

公司税务规划中的税收政策解读与分析

公司税务规划中的税收政策解读与分析税收政策在公司税务规划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司税务规划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合理调整自身内部结构和外部业务布局,以最小化纳税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一系列行动。

本文将对公司税务规划中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税收政策的背景和意义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调整税率、征收范围和税收优惠等方式,税收政策可以引导企业行为,实现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对于公司来说,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当前和未来的税收环境,制定相应的税务策略,合法合规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政策的实施依托于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体系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税务主体的纳税义务、纳税申报和缴纳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税收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十分丰富,涉及税率调整、税收征收范围、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的特点和调整方向,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税收政策内容:1. 税率调整税率是税收政策中最直接、最重要的调节手段之一。

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和财政需求,对不同税种的税率进行调整。

税率的调整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经营成本。

企业应密切关注税率变化,及时进行预测和调整,做好税务规划。

2. 税收征收范围税收征收范围是指应纳税款的计算基础。

国家根据税收政策目标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征收范围进行调整。

征收范围的调整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额。

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合理安排财务和税务事项。

3.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领域和企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种税收减免或延缓征收的政策措施。

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节能环保产业等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提高竞争力。

四、税收政策解读与分析税收政策的解读与分析是企业税务规划的重要环节。

税务优惠政策解读与应用

税务优惠政策解读与应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优惠政策在我国各个行业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了解、解读并正确应用税务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无疑意义重大。

本文将对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应用的重要性。

一、税务优惠政策的背景及意义税务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发展和支持经济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或延迟缴纳的措施。

其背后的核心目标是优化税收结构、促进投资增长、提高产业竞争力,同时也是政府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加速产业升级提供的制度性保障。

税务优惠政策的实施,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发展机遇,鼓励创新和创业。

二、关键税务优惠政策解读1. 减免税政策减免税政策是税务优惠中最常见的形式,它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等。

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自身所适用的减免税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 税收优惠对接政策税收优惠对接政策是指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与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产业发展,会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

例如,一些地方可以根据投资额度、创业就业人数等因素,对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或者额外减免。

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综合考虑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优惠政策,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方向。

三、税务优惠政策的应用1. 全面了解税收政策企业和个人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之前,要全面了解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申请流程。

可以通过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等官方网站,以及向税务机关咨询获取正确的政策信息和操作指南。

同时,建议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更新和调整,以便及时申请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 合理规划财务结构税务优惠政策的应用需要企业有良好的财务管理,这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财务结构来实现。

企业应合理配置资金、降低负债率、优化成本结构,以减少税务负担并提高税收优惠的可行性。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王志新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前言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新疆跨越式发展 和长治久安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也给新 疆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为加快推进 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和自治 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税收优惠 政策是这一系列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这 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企业投 资、扶 持企业成长、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保 障和改善民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 入是否确定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 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 算。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 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 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 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3.减半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 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 分。 (税负7.5%)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51号文件的重点: 1.新办企业: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7.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 知(新金函〔2010〕87号) 8.《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授权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与合理利用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与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个人进行特定经济活动而采取的对应的税收减免或减免。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培育产业,同时也可以帮助个人或企业降低税负。

本文将详细解读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合理利用这些政策。

一、直接税优惠政策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营业收入减去支出后所得的税收,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形式实施。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资产配置和申报利润,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2.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收入所应纳税额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提高起征点、允许各项扣除、减税调整等形式实施。

个人可以通过合理规划收入来源和支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个人税负。

二、间接税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加值计征的税收,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免征增值税、减免增值税等形式实施。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2. 营业税优惠政策营业税是对企事业单位营业收入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费、调整税基等形式实施。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行业和业务特点,合理利用营业税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往往针对特定行业和项目,企业可以通过了解当地政策并积极申请,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2. 对外贸易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外贸易往往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外贸业务。

这些政策包括对进出口商品免税、减免关税、增值税退税等。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贸易成本。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与合理利用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可以通过了解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条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政策,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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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政策解读
资源税
资源税
• 自2010年6月新疆对油、气资源税进行从价计 征改革试点。2011年9月扩展到全国。
• 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煤炭资 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 2015年5月1日起推出了稀土、钨、钼资源税 从价计征改革。
• 6年时间共试点了6个税目从价计征改革,收 入占到资源税总收入的近60%。
• 七、(视同销售确定价格的)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 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 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 售价格确定。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 均销售价格确定。
• (一)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 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 (财税 〔2014〕72号)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 的运输费用。
• (二)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 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 以上全部为洗选副产品。 • (4)煤矸石 • 定义:是指采掘过程中从顶、底板或煤层夹矸混入煤
中的岩石。(主要是粘土岩石、砂岩、铝质岩、石英、 长石、云母等)
• 、土地复垦等。
• 动力用煤是指通过煤的燃烧来利用其热 值的煤炭统称动力煤,主要包括电煤、 锅炉煤和建材煤。
• 二、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 用税率计算。
• 折算率=(100-10-10)/100=80%
•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 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 ×100%
•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 量×100%
•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 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 接上例:综合回收率= 洗选煤数量÷入 洗前原煤数量×100%=50%
•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 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 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 (1)精煤是煤经精选(干选或湿选)加工生产出来的, 符合品质要求的产品。
• (2)中煤是煤经精选后得到的,品质介于精煤和矸 石之间的产品。
• (3)煤泥是粒度在0.5mm以下的一种洗煤产品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
税税率)
•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八、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 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机关决定。
企业结算货款1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合同规定, 货款9万元,运费1万元)。细则规定10万元全额计征 资源税。但是煤炭资源税财税(2014)72号和财税 (2015)70号文件规定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 码头和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等的运输费用。按
现行政策规定,此类销售原煤、洗选煤的,此类运输
•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什么是关联企业:
•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 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非煤费用与煤炭费用在财务上无法分开 核算,发票不能分开的,一律不得扣除。
• 四、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 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 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 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 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 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 折算率=40/(100*50%)=80%
• 关于洗选煤折算率(晋财税〔2014〕37号)
• 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晋中市、运城市、 临汾市、吕梁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折算率暂定为 85%;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 折算率暂定为75%。
•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 时调整洗选煤折算率。
• 纳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 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 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哪些情形属于调整范围: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 整其应纳税额: •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 价; •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 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 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 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 形。
• 按照细则规定,甲企业按照10万元缴纳 资源税。按照财税(2014)72号文件规 定,甲企业按照10万元缴纳煤炭资源税 (因为运费没有真实合法的票据)。
• 三、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 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 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

运费结算方式: 收取货款和价外
• 1.(缴)(可扣)
费用,销售发票 中的收入中含有
运费(一票)
销售方
开具运输业发 票给销售方
交付运费 运输方
购买方
• 举例:资源税纳税人甲将货物卖给乙企业,由铁路运 输企业丙来运输,甲与丙企业结算铁路运费1万元(不 含增值税),丙企业将运输票开具给甲企业,甲与乙
煤炭资源税相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 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 第51号)
•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一、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 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 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 (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 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 按照细则规定,甲企业按照9万元缴纳资源税。 按照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甲企业按 照9万元缴纳煤炭资源税。
• 3.(不缴、不扣)
开具销售发票和运 输发票(两票)
销售方 (自备运输力)
交付货款和运费
购买方
• 举例:资源税纳税人甲将货物卖给乙企 业,由甲企业自备运输工具运输,甲企
业向乙企业分别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发 票和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分别收取9万元 和1万元。
• 五、(纳税环节)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 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 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 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 节缴纳资源税。
• 资源税只对实现对外销售的第一个环节征税,要么是 原煤,要么是洗选煤,本企业再往下延伸加工,就按 照自产自用视同销售的原则,对移送的原煤或者洗选 煤征税,资源税不再往下延伸。
• 纳税人自产原煤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原煤开采地 与洗选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一律在开采地计 算缴纳资源税。(晋财税[2014]37号)
• 九、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
• 洗选煤移送使用量×平均单价×折算率 ×税率
• 六、(视同销售确定量)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 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 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 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即:煤电一体化 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煤 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 标进行确定;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 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
费用可以扣除。
• 2.(不缴、不扣)
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货 款和运费,并开具销售
发票,销售发票金额是
纯货款,转交运输业发
票(两票)
销售方
运输方把运输发票 交给销售方
销售方代购买方交 付运输费用
运输方
购买方
向购买方开 具发票
• 举例:资源税纳税人甲将货物卖给乙企业,由 铁路运输企业丙来运输,丙企业开具运输业发 票给乙企业,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10万元,其 中1万元由甲转交给丙企业,剩余9万元计入销 售收入,同时由丙将运输业发票交给甲企业, 由甲企业转交给乙。
• 例如:
• (1)某企业自采原煤并洗选后销售,征 税环节在洗选煤销售环节。
开采 原煤
移送至生产 环节洗选
加工成洗 选煤销售
• (2)煤电一体企业
开采 原煤
移送至发电 部门发电
生产销售 电力
• 原煤移送使用量×平均单价×税率
• (3)煤电一体企业
开采 原煤
移送至洗选环 节洗选
加工 成洗 选煤
移送至发 电部门发 电
• 按照细则规定,甲企业按照9万元缴纳资 源税。按照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 甲企业按照9万元缴纳煤炭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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