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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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金融监管体制是指由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构成的一系列机构与规则,旨在确保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体制通常包括以下主要要素:1. 监管机构: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规则和标准,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行为。

监管机构通常由政府设立,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有效监管至关重要。

2. 法律法规:金融监管体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法律法规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授权和法律基础,确保监管机构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3. 监管政策和规则: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则,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和稳定运行。

监管政策和规则涉及各个方面,如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4. 监管对象: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监管对象是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商品市场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这些市场的运作。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负责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确保其稳健经营。

5. 监管工具:金融监管机构运用各种监管工具来实施监管政策和规则。

监管工具可包括监管许可、执照审核、定期报告、检查核查、罚款处罚等。

通过使用这些监管工具,监管机构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

6. 合作与协调机制:金融监管体制还需要建立起合作与协调的机制。

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不同国家之间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解决跨境金融风险、打击跨国金融犯罪,提升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透明度和韧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国家金融监管的构架

国家金融监管的构架

国家金融监管的构架国家金融监管的构架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财政稳健的关键,它对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维持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国家金融监管的构架中,最基本且核心的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从而明确各方面的职责和框架。

此外,国家金融监管还需要包括以下不同方面:一、9大金融监管部门当前我国金融行业主要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四大领域,监管机构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等9大部门。

这些部门都是具有独立权力和相互关联性的,彼此协作对保障金融类企业运营安全至关重要。

二、建立信用系统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和良好发展需要一个高效透明的信用体系,这需要建立一个夯实的基础,从银行账户注册个人身份、企业实名认证等方面建立起来。

三、上市制度当前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规模最大、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很大程度上也因为上市公司的制度。

通过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可以实现对企业日常运营、资产收益和风险监测和管理。

四、风险调控和防范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时刻关注金融市场波动,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事先进行研判,通常是通过风险评估与防范。

这个过程中,监管机构必须遵循合适的风险控制管理政策,一旦发现风险,及时进行调控使用适当工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开展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目前,监管部门正在逐步推进金融服务民生、消费者维权保护的多个项目。

六、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国际金融市场的开发是多元化的,各国和地区制定出各自适宜的金融监管政策,并且往往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所以,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样一来不仅能推动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还可为我国金融市场推广提供指导。

总结在金融监管健全的体制下,金融企业可以安心运营,投资者也可以相信投入的资金是安全的,而国家金融监管的构架也将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成为无可替代的重要部分。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框架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体系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我国建立了一套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该框架涵盖了监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等方面,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框架的核心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这些核心监管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合作,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基础框架。

其次,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框架还依托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行为。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行为的范围和要求、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为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框架还包括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是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监管政策涵盖了各个金融领域,包括资本金监管、风险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

监管政策的出台旨在完善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总体来说,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框架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涵盖了监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等方面。

这一框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的组织与监管

金融体系的组织与监管

金融体系的组织与监管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成为扮演着至关重要角色的行业。

金融体系是由金融机构、市场和监管机构构成的,它是这个行业内部所必须的元素。

金融体系的组织与监管便成为这个行业发展的核心之一,合理的组织与监管对于保证金融市场的运营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体系的组织1、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指的是专业履行金融业务的组织机构。

无论是金融服务的渠道,还是金融资本融入过程中必然涉及的机构,金融机构均扮演着重要角色。

金融机构分为股份制和合资制公司,快速发展的本土金融机构不断兴起。

有些金融机构既是商业银行又是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即为多元化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可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业务的需要。

科技创新使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如移动金融、电子支付等。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交换货币、证券、债务和其他财务资产的市场。

金融市场的作用包括了为公司和政府提供融资、居民提供投资、财富管理以及决定点对点的利率和外汇汇率。

金融市场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

3、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指负责监督金融市场,确保金融交易者不犯失当行为,同时确保金融稳定的政府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旨在保护公众的储蓄和投资。

金融监管机构需要监管准入、准出、准规范和准清偿,以保证金融机构健康、安全运营,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央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

二、金融体系的监管1、宏观监管宏观监管是指根据国家的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总体控制。

央行是执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机构,其肩负着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稳定的任务。

央行通过调整货币供给量、利率水平和外汇政策来调控经济总量,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营。

2、微观监管微观监管是针对金融独立机构针对性监管,该监管聚焦于某一行业、某一个机构或某个交易的规范。

它的监管范围包括市场准入、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规范交易行为、预防内幕交易、防止各种风险等。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编者按业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

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

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

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

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

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金融监管的内容体系

金融监管的内容体系

金融监管的内容体系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活动进行调节、管理、监督和制定规则的过程。

其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预防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监管的内容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金融监管应该重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

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的基础,安全稳定的金融机构保障了金融系统和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

因此,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遵守适当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在发现潜在的风险和挑战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其次,金融监管需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很多人参与其中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金融知识,容易受到误导或骗局的骗取。

因此,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金融监管需要强化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

金融市场存在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金融监管机构的任务是通过收集、分析并监控市场信息,及时掌握金融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趋势,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最后,金融监管需要加强跨国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之间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协调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风险,推进全球金融体系健康和平稳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的内容体系包含了金融机构稳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和跨国金融监管合作四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保障,金融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安全的发展,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建立的一系列机构和规则,以监管和监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机构:建立独立、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并处理金融风险事件。

2. 法规和规则:建立完善的金融法规和规则,包括金融市场的准入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

3. 监测和评估: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金融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4. 应急机制:建立应急机制,包括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危机管理机制等,以应对金融危机和风险事件的发生,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5. 跨区域合作:加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建立跨国监管机构和合作框架,共同应对跨国金融风险和跨境监管问题。

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迅速,金融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整个经济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展开详细阐述。

一、金融监管的背景与意义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方式。

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业务日益复杂化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增加,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每个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金融稳定,管理金融市场,以及参与国际金融合作等。

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包括监督管理其经营行为、风险控制等。

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包括对证券发行、交易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保监会则主要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和保险产品的审批等。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与挑战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在于: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监管标准逐步提高、监管手段不断创新;监管体系适应市场需求、适应金融创新。

然而,金融监管体系在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监管难度增加,需要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其次,新兴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监管要跟上市场变化,避免监管的滞后性。

此外,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四、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我国推行了信息化监管,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数据监测,提高了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负责监管和管理中国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此体系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组成,每个机构负责不同领域的监管和管理职责。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中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相关问题。

第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如何形成的?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金融市场管理相对简单。

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金融监管的需要日益突出。

中国于1998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开始进行股票市场的监管。

此后,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新的金融监管机构相继成立,形成了如今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第二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PBO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CSR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BIRC)、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FSDC)等。

第三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各自的职责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则分别负责监管保险业和银行业,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是中国政府设立的顶层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工作。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是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金融监管体系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金融法律与法规体系金融法律与法规体系是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

在现代社会,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法律和法规的适用范围需要不断地加强和完善。

金融法律与法规体系需要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法律、金融市场的法律、证券法律、金融产品的法律、金融服务的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等方面。

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负责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管理、监管和调控的机构。

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包括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信托监管部门等。

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制度,收集、处理、分析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制定政策、规则和标准,监管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置。

三、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是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和投融资的场所。

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等。

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关注点之一。

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实施和调整不同类型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性,防范市场风险和恶意操纵,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公司等。

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

对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防范其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提供必要的监管指导和服务。

五、金融业务状况监测及风险识别体系金融业务状况监测及风险识别体系是识别、预警和应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风险的核心机制。

该体系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财务数据、业务活动、资产质量、风险暴露度等情况,识别该机构或市场存在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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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

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

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

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

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

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
信用环境。

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新纪元。

与此相适应,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我国尚处在分业监管落实阶段,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
体系。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中国入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利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

因此,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
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实现综合监管。

当前可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和对部分机构业务并表监管的有效性。

二是加强保监会与代理行的合作,增强代理行监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以此提供与获
取对跨国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必要信息,同时学习和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第二步,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W 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向“混业”模式的过渡中,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将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监管当局可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

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中央银行信息优势的不足、识别风险能力的有限,并外在决定着监管的滞后。

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状态。

一是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
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

我国现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缺乏透明度,除深发展与浦发两家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受《证券法》约束有着较为规范的信息披露外,其他银行均未上市。

而中央银行又尚未制订完善的信息披露的“游戏规则”,致使市场投资者缺乏了解银行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的渠道。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也过多,特别是利率的管制,价格信号的扭曲导致市场投资者不能通过有限的信息———利率识别银行的潜在风险。

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也有限,价格信号过少,不足以成为市场投资者评价银行风险的依据。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
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

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

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主要为整体或宏观风险的控制服务,它不仅能对一国的金融运行实施有效的监测,而且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实情,我国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一是建立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

可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家
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组织系统。

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全国各区域、各地区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

同时,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二是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

由人行跨省区分行、区域内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

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
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三是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

可由人行中心支行或县支行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

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预警依赖于监测,监测离不开指标。

指标的经济金融内容就是经济金融过程中的数量特征及经济金融过程之间的数量关系特征。

金融风险指标体系应具有全面性、灵敏性、代表性等特点,笔者认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国家经济系统中实体部门运行出现偏差而导致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率,股票价格指数,工业资金利税率等;2、政策性金融风险及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通货膨胀率,广义货币供应量指标,公共债务指标,国内存款真实利率之差,货币发行增长率,国内储蓄率,穆迪的主权信用评级等等;3、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总资产比率指标,不良贷款比率,备付金比例,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率,拆入资金比率,各项资金损失率,自有资金比率等等;4、国际收支部门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真实汇率偏离度,外汇储备占短期债务的百分比,对外债务率,债务期限结构指标,经常项目逆差占GDP比重,外汇储备所能支持进口量月份数,外债负债率,对短期性资本的依赖程度,出口额增长率,外汇储备等等。

至于各个指标值的安全波动范围,我们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在此不予多述。

在预定预警指标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确定预警指标的“阀值”和权重,危机发生的概率,预警级别并根据危机发生的概率值来估计可能发生危机的较为准确的时间,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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