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2014年的安全生产法

2014年的安全生产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014年,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这一法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4年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法律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要求企业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法律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再次,2014年安全生产法强化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法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法律不仅规定了行政责任,还明确了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2014年安全生产法呢?企业和单位要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和内容,将其融入到企业文化和管理实践中。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通过定期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企业要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在遇到安全生产难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支持和帮助。
2014安全生产法释义

2014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年4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完好以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该法共计三十条,并具有如下几个主要要点:第一,明确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安全生产主体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
这些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同时,安全生产主体必须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强调了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和需要,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促进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完善安全评价与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效果和水平。
第三,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中,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大面积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此外,法律还要求对违法者进行安全监管,限制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四,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同时,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解读2014

安全生产法解读2014《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国家法律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于2014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安全生产法》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首先,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法律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国家、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该法规定了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设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各方面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再次,该法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法律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和措施。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和执行,要求各方严格遵守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最后,该法还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要求各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度,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水平。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追究事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总的来说,2014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主体责任,强调了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为构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只是一个框架,要真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2014版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

2014 版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1, 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 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Pile bored pile can be used, and artificial digging pile, prefabricated reinforced concrete sheet piles or sheet pile, and so on. When excavation depth is large, you can set multi channel support, to reduce stress, rush drilling through rock, the old base. In retaining pile water jet Grouting curtain betweeneffects, but because of the depth of excavation within the great wall could not anchoror support, bolt can not construction, bolt, North and South would not be symmetrical on both sides use piles, in setting up a support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support methods. 2.1.4 channel steel sheet pile which is a simple steel sheet pile retaining wall pros and cons by channel steel buckle lap or side-by-side components. Channel 6 ~ 10 m long, model determined by calculation. Features: steel with good durability, pit construction channel can be pulled out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backfill soil recycling to use again; Convenient, short; Impervious to water and small particles in the soil, in areas with high water or rain-proof measures are needed; Bending strength is weak, and more for the depth of shallow Foundation pit is less than 4m, or Groove, supportor pulled together should be installed at the top anchor;Supporting stiffness of small deformation after excavation. 2.1.5 bored pile retaining wall on bored pile is the up-pile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China. Its more for the excavation of the pit 7 ~ 10m, in good soil in the North area of China has 8 ~ 9m arm pile retaining wall. Drilling perfusion pile support nursing wall body of features has: construction Shi no vibration, and no no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no squeeze soil phenomenon, on around environment effect small; wall body strength high, stiffness big, support nursing stability good,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014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两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并解析其亮点。
一、新旧版本对比1. 法律体系:新《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重构,将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合并为一部法律,统一了法律适用范围和规定。
2. 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情节,提高了违法成本。
3. 安全生产组织: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 安全生产设施: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各类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5. 安全生产监管: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进行了创新,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亮点解析1. 法律体系的重构:新《安全生产法》将原来分散在多个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更加系统和完备。
2. 处罚力度的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从而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4. 安全生产设施的规范: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设施的功能和使用效果。
5. 监管模式的创新: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手段。
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目
1 2 3 4 5
录
第十三号主席令 安监总局公开信 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法十大亮点 修正前后对照表
关于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开信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贯穿着“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这是坚守“发展决 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的必 然要求。 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 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 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生产经营是企 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罚款额度之高,令人……
谢 谢!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
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
二是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 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 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
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 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2014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

• 第十九条 责任制监督考核 •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 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投入 •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 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1 2 3 4 5 6 7
目标 组织机构和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培训教育 生产设备设施 作业安全
8 9 10 11 12 13
隐患排查和治理 重大危险源监控 职业健康 应急救援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绩效评定持续改进
Page
安全生产法介绍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 产;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 2004年2月5日,北京密虹公园 踩踏事故37人死亡, 对14名责 任人作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 包括主要、辅助性;合法、非 法生产
•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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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
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
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88、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