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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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项目部应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修订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培训、考核和监督;3. 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评定;4. 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整改;5. 向公司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策划和目标制定;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3. 工程验收和评定;4. 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5. 质量改进和持续提升。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策划和目标制定:1. 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工程开工报告,明确工程质量目标;2. 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质量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3.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制定专项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1. 质量管理部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2. 施工队(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3. 实施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职检),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工程验收和评定:1. 工程项目部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和评定;2.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和评定工作;3. 工程验收和评定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十条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1. 发生质量事故时,项目管理部应立即启动质量事故调查程序;2. 质量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3. 对质量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质量改进和持续提升:1. 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开展质量改进活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2. 质量管理部应组织编制质量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3. 对质量改进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一、施工安全要求1、严格控制工程的施工停电范围,线路迁改工程主要是线路架设、核相等项目,施工方需具备相应的电压等级施工资质。

2、严格控制工程的施工范围。

变电工程主要是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施工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电压等级施工资质。

3、变电工程配电室基础和土建工程施工方均需有三级及以上的资质方可承包工程。

4、工程实施前工程承包单位应进行认真现场查活并拟定现场安全措施、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编制,由发包方严格审核后方可对此工程进行施工。

5、承包单位在施工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严禁不合格的器械在施工现场使用。

如有发现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人民币xx元)6、发包方对承包方现场的施工项目做好不定期现场监督及安全检查,如有发现习惯性违章(工作票填写、工作服穿戴不整齐及安全帽佩戴不标准、工作票填写、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职责不清等处罚500-800元、施工现场地线接地保护不牢固及不合格工器具等处罚800-1000元)严重违章的加大处罚力度。

二、工程质量进度要求1、变电工程主要是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工程必需按图纸设计施工,不能私自更改施工方案施工,施工质量按照发包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2、各专业施工队伍在工程施工前制定好施工计划,上报发包方领导及各专业负责人审核。

计划审核后应按计划进度施工、如有延期时急时与各专业负责人沟通施工计划的更改时间。

如无特殊原因不按计划施工延误工期、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人民币3000元).工程完工后撤旧工作未按计划完成造成居民投诉者,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人民币1000-3000元)三、加强报竣资料管理1、各专业施工队伍在工程按计划完成后,各项报竣资料按照发包方资料员要求格式在3-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有延期要急时与发包方负责人沟通。

凡无故延期报竣资料的的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处罚。

(人民币5000元)工作票、危险点控制单、安全技术交底中邻近带电部位、安全距离、危险点等关键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工作票上关键内容填写不正确(如工作地点、设备调度号、停电范围图、临近带电部位等内容填写错误)工作票、危险点控制单、安全技术交底中针对性不强(如:存在与工作无关但不会造成人员混淆的措施)现场没有必备的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无合格证及检验日期、检验时间超期、灭火器压力低于规定要求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不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未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指在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各方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下面就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第一步是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设置质量管理部门、确定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

该部门负责统筹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质量管理部门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质量管理制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保证。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质量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管理目标和原则:明确确定工程质量的目标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原则,例如“质量第一”、“安全第一”。

2. 质量管理责任:明确各个相关方的质量管理责任,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纠正等。

4. 质量管理文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程序、工艺规程等。

5. 质量培训与教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专业能力。

三、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控制措施,可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专业的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实际工程需求。

2.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加强对施工技术和工艺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3. 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

4. 质量检查与评估: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相应的问题整改和追溯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兑现合同承诺留下时代精品”的方针和“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原则。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以及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齐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和各施工单位要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和各施工单位必须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1、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承建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总责。

2、建立工程质量分级责任制。

各级管理单位和部门对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并要将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任制。

各级管理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承建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责任人调到哪里工作,也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科学管理,质量第一;(三)预防为主,持续改进;(四)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第二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质量目标;(二)工程项目质量计划;(三)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四)工程项目质量检查与验收;(五)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处理。

第五条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应当明确、具体、可行,并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一致。

第六条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目标;(二)质量责任;(三)质量控制措施;(四)质量保证措施;(五)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

第七条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二)人员配备;(三)管理制度;(四)技术措施;(五)质量记录。

第八条工程项目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三)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四)竣工验收。

第九条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调查;(二)事故原因分析;(三)事故责任认定;(四)事故处理措施。

第三章工程项目质量责任第十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二)设计单位;(三)施工单位;(四)监理单位;(五)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二)落实质量目标;(三)执行质量计划;(四)加强质量检查与验收;(五)妥善处理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对质量事故承担以下责任:(一)事故调查;(二)事故原因分析;(三)事故责任认定;(四)事故处理措施;(五)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一、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一)质量事故的分类1、重大质量事故:(1)主要结构倒塌。

(2)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严重影响下一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影响一级网络计划主要控制点工期15天以上者。

(6)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者。

2、一般质量事故:(1)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者。

(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15天者。

3、记录事故:(1)返工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下。

(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二)考核标准1、对质量管理人员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视情节处以500-10000元。

对违反质量监督有关制度的责任单位视情节处以500-10000元处罚。

2、质量事故的考核:(1)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损失的大小给以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5000元。

(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损失的大小给以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0-20000元,损失超过50万元的,加倍罚款。

(3)各单位应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从严从重进行经济处罚。

必要时给以行政处分,情节恶劣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作业指导书编制不符合作业指导书编制制度,造成施工顺序颠倒,施工质量不能达标,设备损坏等问题,视情节给予1000-10000元的罚款,并无偿返工。

(5)未按不符合项处理规定条款处理,擅作主张或隐瞒不符合项的责任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外,并给以500-10000元的罚款。

不符合项的处理未经工程管理部和监理部的确认强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外,并给以500-15000元的罚款。

对未按本规定的要求拒不处理或不能及时处理不符合项的责任单位,造成工期延误,视情节给以500~3000元的处罚。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各类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依法依规,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强化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合理利用资源、绿色环保、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实行全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实施分类管理、分层质量检查、主动监督的政策。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的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作业的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化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工程质量信息,及时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考核和评价。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按照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杜绝违章建筑,确保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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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1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工程管理部日期:2014年10月31日说明本基本法为试行版本,通过公司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逐步逐项予以细化。

在本法执行中,望公司全体人员予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没有任何可商量的,对待一切违规现象从严处理。

针对暂时某些未指定奖罚细则及标准的,均由公司工程管理责任人与工程管理部依据事件性质程度而定。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0月31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节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二、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通知质监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四、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

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五、项目部组建初始,必须明确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其职责权限进行后续工作安排;同时落实其他管理人员如施工员、测量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人员岗位情况,项目人员以书面形式体现在项目风险目标管理协议中。

六、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1、在公司及工程部组织的周巡检过程中,发现项目部各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或项目部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报验的,现场口头通报,要求整改;再次检查依然存在问题的,由工程部起草并经公司批准审核后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同时对项目第一责任人、总工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2、针对下发的质量、安全整改通知的具体事项,项目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做任何处理、处理措施应付了事及处理不彻底的或在施工时接连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的,由公司总经理在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公开通报并要求整改,并对项目第一责任人、总工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3、项目部对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整改要求仍拒不落实,则由公司法人对项目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

4、公司法人第一次约谈,对项目第一责任人处以3-5万元直接处罚;项目部仍未对约谈事项引起足够重视,公司认为项目部在施工时仍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的,公司法人第二次约谈,则直接撤换项目经理,同时扣罚该项目部已缴纳的全部管理责任保证金,并按照项目目标风险管理责任具体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向甲方及监理发函做出解释。

第二节技术交底制度一、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二、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用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三、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四、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五、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一、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都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二、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进行验收,重要工序应上报监理由监理通知质监站进行验收。

三、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一、材料进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二、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

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三、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施工员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四、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第五节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一、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

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二、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验收评定。

第六节工程质量样板段制度确保操作质量,每个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按照规范标准做出示范样板段,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同时通过样板段的施工积累现场的施工经验,为大面积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项目部应充分利用样板段留下充足的影像资料,为评优做好准备。

第七节市政工程施工专用质量标准1、路基施工:1)施工方面:○1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行走范围内。

○2当路基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如换填石渣、砀渣、灰土等;采用石灰土处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3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挖土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2、在距离管道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4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一般虚铺厚度控制在30cm,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

分层压实,每层厚度不得超过30cm,压路机碾压方法:压路机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软土路基的处理要求:湿陷性黄土路基施工规定:1、路基内的地下排水构筑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2、用换填法处理路基时:1)换填材料可选用黄土、其他粘性土或石灰土,压实要求同土方路基。

采用石灰土换填时,消石灰与土的质量比宜为石灰:土为9:91(二八灰土)或12:88(三七灰土);2)换填宽度应宽出路基坡脚0.5-1.0m,3)填筑用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必须打碎,并应在接近土的最佳含水量时碾压密实;3、强夯处理路基时:1)夯实施工前,必须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及标高,严禁在其上方采用强夯施工;2)地基处理范围不宜小于路基坡脚外3m;3)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夯击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当参数变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检验标准:土方路基质量检验主控项目:压实度、弯沉值。

压实度应满足图纸要求,图纸无明确要求的应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3点;检验方法: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

2)验收程序方面进行下一步施工工序之前,应该对要隐藏的工序进行检查,项目部三检,通知监理检查,监理通知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2、基层施工:(1)一般规定:1)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天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天完成施工;2)稳定土类道路基层材料配合比中。

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3)基层施工过程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2)石灰稳定土类基层:1)土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原材料;2)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天完成消解,未经消解的生石灰块应剔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cm;3)在人口密集区,应使用厂办石灰土;在偏远的郊区,采用路拌法施工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意见,并做好现场防扬尘措施;4)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现场人工摊铺时,压实系数宜为1.65-1.7,摊铺时粗集料应均匀;5)碾压:铺好的石灰土应在当天碾压成活,确实无法碾压时应用挖掘机或推土机等重型机械排挤密实。

直线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

初压时速度控制在20-30m/min,灰土初步稳定后,速度宜为30-40 m/min;人工摊铺时,宜用6—8T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平整形后,方可用重型压路机碾压。

6)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纵向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

7)石灰土成活后应立即洒水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层结构施工,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3)水泥稳定土类基层:1)水泥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 粒料: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作低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超过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超过50mm。

3)水泥稳定粒料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水稳自拌合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天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4)碾压宜采用12-18吨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吨压路机碾压,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碾压应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

5)碾压完成应及时采用毛毡等进行覆盖养生,保持湿润。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天养护。

(4)检验标准:石灰稳定土类:主控项目:1)原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检查1次;检查方法:查检验报告,复验。

2)压实度: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或等于97%,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5%;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或等于95%,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3%;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点,检查方法: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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