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1]6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12.14【实施日期】2011.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统筹部署今后五年的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国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以建设法治国土为目标,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权力和程序,不断增强国土资源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浙土资办[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已经浙江省档案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正确界定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各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土资源文件材料是指在国土资源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本省国土资源各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查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浙土资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准确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或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依法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办公室、人事、监察、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进行年度考评和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浙土资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7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人事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着力打造“规范统一、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促进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目标:“机构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履行职责到位、为民服务优质、依法行政严格、能力素质优良”。
(三)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旨在切实增强基层国土资源队伍的能力素质,夯实国土资源工作基础,提升国土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二、考核原则(四)统筹兼顾原则。
考核工作应统筹考虑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的各个方面,既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的考核,又要注重对运行机制、能力素质、制度建设以及依法行政等软件的考核。
(五)公平公正原则。
注重面向社会、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采取条块结合、自评与集中考核结合、定性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六)动态考核原则。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系统考核与地方效能考核相结合,达标考核与评优考核相结合。
三、条件与标准(七)组织机构健全。
配备与当地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八)硬件设施齐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浙土资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浙江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成果(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提交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数据管理机构和利用单位第五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厅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数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63fa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f0.png)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08施行日期2003.04.08文号浙土资发[2003]38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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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0]7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人事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一)为着力打造“规范统一、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促进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目标:“机构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履行职责到位、为民服务优质、依法行政严格、能力素质优良”。
(三)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旨在切实增强基层国土资源队伍的能力素质,夯实国土资源工作基础,提升国土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四)统筹兼顾原则。
考核工作应统筹考虑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的各个方面,既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的考核,又要注重对运行机制、能力素质、制度建设以及依法行政等软件的考核。
(五)公平公正原则。
注重面向社会、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采取条块结合、自评与集中考核结合、定性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六)动态考核原则。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系统考核与地方效能考核相结合,达标考核与评优考核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