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____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____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
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
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
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0、坚持定期与相邻煤矿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煤矿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建立完善的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11、坚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
凡大型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区域性井下探放水设计、水体下开采设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文(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文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1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1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1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
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1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1. 引言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是指为了有效防止水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防治水工作进行规范、科学、有序的管理和运行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2. 背景水灾是世界各地普遍面临的自然灾害之一,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
为了有效防止水灾的发生和减轻其影响,各国纷纷建立了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科学的规划、有效的管理和协调的运作,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性和水灾抵御能力。
3. 目的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升水利工程的管理效能,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预防水灾的发生,减少水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 内容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水利工程管理4.1.1 工程建设管理•设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
4.1.2 工程维护管理•设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制定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维护的责任、权限和程序;•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维护和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4.2 水资源管理4.2.1 水资源调度管理•设立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实施;•制定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调度的原则和程序;•监测水资源的供需情况,合理调配水资源,确保供水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4.2.2 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定水资源保护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加强水资源的监测与评估,预测水资源的供求状况;•制定节约用水的措施和标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3 水灾防治管理4.3.1 水灾预警与监测•建立完善的水灾预警系统,及时监测水情和气象变化;•制定水灾预警发布流程,确保预警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加强对水灾风险区域的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防治水制度管理制度范文

防治水制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防治水工作需要,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保障防治水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防治水工作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防治水综合防控、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维护国家水资源安全。
第四条防治水工作应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水利设施巡查维护,定期开展防汛演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治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防治水工作中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运行机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工作开展。
第七条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应及时跟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源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防治水工作中的经济管理应科学合理,节约用水、减少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防治水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宣传防灾知识,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防治水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领导机构是指水利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领导班子,负责决策、部署、督导防治水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是指水利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治水工作。
第十四条执法监督机构是指水利部门或相关单位的执法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防治水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领导机构应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协调工作,推动防治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度,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七条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尊严,促进防治水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防治水工作的组织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九条防治水工作的流程包括调查研究、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灾、旱灾等水相关灾害的发生,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灾防治工作。
第三条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所有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灾防治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五条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是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对水资源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分配制度,合理分配水资源,保障各个领域的用水需求。
第八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可靠供应。
第九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三章水灾防治第十条水灾防治的目标是减少水灾的发生和减轻灾害损失。
第十一条水灾防治部门应当制定水灾防治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水灾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水灾防治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河流、湖泊等区域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水情信息,提醒可能受灾的地区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水灾防治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水灾防治部门应当开展水灾风险评估和灾后恢复工作,提出防灾减灾的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第十六条对于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灾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水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订由水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施行之日起,之前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不再适用。
防治水管理制度

防治水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防治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水资源的划定、分配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各个领域的用水需求。
2. 水环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水体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减少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3. 水灾防治制度:主要包括洪水、旱灾等水灾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例如建设防洪堤坝、修建水库和排涝系统等。
4. 水资源监管制度:包括建立水资源管理机构、制定监督管理规定和执法措施等,以确保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法利用。
5. 水费收费制度:建立合理的水资源定价和收费机制,鼓励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6. 水资源规划制度:制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长期规划,实施水资源调查和评价,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7. 水务管理制度:建立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量调度、水质监测等工作,确保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资源,预防水灾,改善水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清洁的用水环境。
同时,也需要注重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水资源管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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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是指针对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规范和管理机制。
以下是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的一些要点:
1. 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明确防治水管理的目标、原则、责任和权限。
2.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成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部门或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配备专业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3. 数据收集和监测:建立水资源数据收集和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水资源的变化情况和趋势,为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 水资源评估和规划:制定全面的水资源评估和规划,包括水量、水质、水产、水生态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价,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 水资源分配和调度:建立水资源分配和调度机制,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先分配,保障人民的实际需求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6. 水污染防治和治理:制定水污染防治和治理的措施和标准,加强水环境监测和水质治理,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健康。
7. 灾害防治和应急措施:建立防洪、抗旱等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机制,完善预警和救援体系,减少灾害损失。
8. 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保障水资源的供应和水环境的治理,确保防治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9. 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防治水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行动。
10.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防治水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
以上是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的一些重要要点,可以帮助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确保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4、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

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根据《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按要求定期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由矿井审核后报告集团公司初审,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山西焦煤评审批复。
第2条全井田必须进行合理分区,不得出现空白区。
第3条必须将分区论证报告审定的“三区”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生产用图上,用不同颜色表示可采区(绿色线框)、缓采区(黄色线框)和禁采区(红色线框)。
第4条必须严格按照分区分别修订煤矿防治水措施,作为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
第5条矿井“三区”范围、防治措施发生变化和经采掘工程验证分区划分依据资料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三区”范围。
第6条现有采掘等作业必须位于“可采区”范围,“可采区”要满足煤矿生产衔接需要,最低不得低于3年开采服务期。
因采煤工艺、地质条件或防治水措施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可采区”标准的,应通过相关程序转为“缓采区”或“禁采区”管理。
第7条“禁采区”与“可采区”、“缓采区”之间,必须同时落实管理措施和防隔水煤柱、防水闸门等物理隔离措施,实施有效隔离,在所有通往划定的“缓采区”的巷口处,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除瓦检、通风、排水、安监以及实施勘查治理工程作业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
每月对隔离位置进行巡查一次。
第8条“缓采区”经上级部门批准进行勘查治理作业时,应制订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9条“禁采区”经隔离后不得安排任何井下作业行为、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第10条“可采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强化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要求,遵循“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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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
根据《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按要求定期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由矿井审核后报告集团公司初审,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山西焦煤评审批复。
第2条全井田必须进行合理分区,不得出现空白区。
第3条必须将分区论证报告审定的“三区”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生产用图上,用不同颜色表示可采区(绿色线框)、缓采区(黄色线框)和禁采区(红色线框)。
第4条必须严格按照分区分别修订煤矿防治水措施,作为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
第5条矿井“三区”范围、防治措施发生变化和经采掘工程验证分区划分依据资料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三区”范围。
第6条现有采掘等作业必须位于“可采区”范围,“可采区”要满足煤矿生产衔接需要,最低不得低于3年开采服务期。
因采煤工艺、地质条件或防治水措施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可采区”标准的,应通过相关程序转为“缓采区”或“禁采区”管
理。
第7条“禁采区”与“可采区”、“缓采区”之间,必须同时落实管理措施和防隔水煤柱、防水闸门等物理隔离措施,实施有效隔离,在所有通往划定的“缓采区”的巷口处,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除瓦检、通风、排水、安监以及实施勘查治理工程作业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
每月对隔离位置进行巡查一次。
第8条“缓采区”经上级部门批准进行勘查治理作业时,应制订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9条“禁采区”经隔离后不得安排任何井下作业行为、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第10条“可采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强化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要求,遵循“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
第11条必须根据审定的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提出的勘查治理项目和计划,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勘查治理工程要求配套专项资金,加强缓采区勘查治理工程管理,满足煤矿生产需要。
第12条作业地点超出审定的“可采区”范围的,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落实安全隔离措施;“缓采区”不
得以勘查为名进行采掘作业,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禁采区”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或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