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的区别

诉讼案由:1、一般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区 别: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却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0年07月26日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河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阳
郎建勇
936168935
摘要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的区别
河南梅溪事务所 郎建勇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 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3 赔偿数额。“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Being strong is not just not surrendering in the big right and wrong, but also not changing yourself beforesetback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导读: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
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
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之一。
有多条合法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民间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疗纠纷。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
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
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而且,作为原告,从案由、被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到赔偿数额计算、涉及鉴定时陈述材料的书写等都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管辖法院的选择及证据材料的组织等。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人员因自身的失误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医院就要承担责任对患者进行赔偿。
那么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的法律知识。
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一)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世界各国民法和相关的法律都规定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在医患关系中因医方施行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具体说,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
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
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要求。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能生存于社会,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人格权,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它以自然人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其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非法剥夺或危害公民生命的行为,对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国家以刑事制裁手段进行惩罚的同时,还以民事制裁的方式,强制犯罪分子以自己的财产向受害人及其家属作出经济上的赔偿。
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表现为由于医师的过失而使患者丧失生命的行为,对于这种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过失行为,医方在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对患者健康权的侵害。
所谓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
自然人的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因此健康权应包括生理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
但是,由于法律已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心理健康权就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范畴。
所以,这里所说的健康权只是指生理健康权。
医疗事故分级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痛苦,也给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为三级,分别是轻微医疗事故、一般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事故。
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轻微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较轻,对患者的身体功能影响不大,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康复。
对于轻微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教育,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是一般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较重,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对于一般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整改,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最后是重大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非常严重,甚至导致患者永久性伤残或死亡。
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的赔偿,并承担更大的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进行全面的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总之,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界定。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业务操作不当、技术失误、设备故障、医患沟通不畅等原因,给患者造成的一定损害的行为。
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给患者造成的身体、精神、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损害。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费、护理费、康复费、鉴定费等与患者因医疗事故发生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支出,以及由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工作能力减退、致残或丧失的工伤赔偿金、伤残津贴等。
3.身体损害赔偿:包括由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身体伤害,涉及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4.丧失生活质量赔偿:包括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生活质量下降、丧失家庭角色等带来的损害,涉及家庭侍护费、护理费、生活费等。
1.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丧失的工作收入等因素进行计算,一般按照患者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此外,还需要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鉴定和审核,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根据患者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进行评估,并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指导意见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较为模糊,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和法律原则进行具体的判断。
3.身体赔偿金的标准:根据患者的身体损伤程度、残疾程度、康复需要等因素进行评估,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进行赔偿计算。
4.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赔偿标准:根据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和损失进行计算,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总之,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既要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害,也要兼顾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赔偿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保证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提高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医疗损害的发生,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take control of your own desting.(页眉可删)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1、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
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来看,字面上比较相似,因此也就导致了不少人误以为他们就是指向的同一个东西,其实不然,这二者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那到底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
3、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
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4、赔偿数额方面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五、六万元左右。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Innovation is to create a resour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导读:加害人不同。
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
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一、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1、加害人不同。
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
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乃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的“人身”,绝不是同一个概念。
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两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3、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
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二、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及承担责任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医疗行为,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
医疗过错的表现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有: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那么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二者同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前者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后者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事实,是由权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损失这两个要素构成的。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
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模板1:正式风格【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一:背景】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是在医疗行为中造成患者损害的问题。
针对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社会各方面对赔偿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相关人员了解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化。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误诊、错误治疗、手术失误等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件。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中违背了医疗常规、专业标准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三: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的标准】1. 诊疗费用赔偿:根据患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2. 财产损失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导致的患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非财产损失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导致的患者精神上的痛苦、蒙受的痛苦等非财产损失,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赔偿。
4. 辅助生活费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导致的患者需要长期或短期辅助生活的情况,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赔偿。
5. 丧失劳动力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导致的患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的细化】1. 根据不同的健康损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2. 根据患者年龄、职业、收入等情况,进行个体化的赔偿计算。
3. 对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责任划分,进行专业评估,并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事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误诊、错误治疗、手术失误等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件。
2. 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中违背了医疗常规、专业标准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模板2:简洁风格【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一:背景】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是医疗行为中造成患者损害的问题,有关赔偿的标准受到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的内容,相关人员了解赔偿标准的细化。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件;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违背医疗常规、专业标准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
[文档模板范本] 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一、概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行为过程中,医务工作者因未遵循医疗规范或存在错误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本文主要介绍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以及赔偿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二、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等级的不同,医院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轻微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自限性疾病或既往病情的反复而产生轻微影响,或手术后伤口感染等不需要治疗的病情。
医院应当承担适当的道歉和补偿责任,并督促医务人员改进工作流程和技能。
2、一般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一般并发症或因误诊或漏诊等原因导致病情加重,或因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病情变化等。
医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赔偿责任,包括道歉、补偿、修复和疗养等。
3、重大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因误诊或漏诊等原因导致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或因手术操作不当引起永久性肢体残疾等。
医院应当承担最高程度的赔偿责任,包括道歉、补偿、修复和疗养等。
三、赔偿程序和责任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赔偿程序,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医院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及时说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进行道歉和安抚。
2、医院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3、医院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范围,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和执行计划,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患者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4、医院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记录和归档,保留相关证据和数据,并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四、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行为过程中,医务工作者因未遵循医疗规范或存在错误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 轻微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自限性疾病或既往病情的反复而产生轻微影响,或手术后伤口感染等不需要治疗的病情。
- 一般医疗事故:指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一般并发症或因误诊或漏诊等原因导致病情加重,或因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病情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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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案情简要: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
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
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 死亡
原告认为,南京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赵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遂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2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9万元。
立案同时,原告向法院递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诊疗过程进行首次鉴定。
后因首次鉴定虽然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申请再次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输液速度过快,诱发心衰。
2、被告违反了临床用药原则。
3、被告违反了神经内科的诊疗护理常规。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1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0万元。
被告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准确适用
了我国现阶段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体现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区别。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高法意见》)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本案原告的诉讼案由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以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
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高法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
定费。
”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
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
本案原告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首先委托安排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非常明确“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毋须再次委托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
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
3,赔偿数额。
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如果原告的诉讼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赔偿数额最多6万元,而不会是21万元,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