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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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应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的统一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按照规定公示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欺诈性的信息。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平台的安全监管,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明确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具体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言论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设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商品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规范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评价系统,公正、及时、准确地呈现来自消费者的评价信息,为用户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接受政府监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地公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信息。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在交易过程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指为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安全,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商品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并提供真实的商品图片。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价格、数量、质量、性能等。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供退货、包装、维修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性能等。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电子文本形式,但应当满足法定要求。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涉及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 义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2)提示身份的义务 (备案号) (3)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 (4)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 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 及域名,记录备份应该保存60天。 (5)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
1.在线自然人用户是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法律 关系行为的自然人。
2.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具体包 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以是否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为标准分为直接主体和 间接主体。 1.直接主体是指直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 事人。这方面的问题多数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调 整 2.间接主体是指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 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可分为三 类: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具体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 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ISP 又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和主机服务提 供商。 二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 三是在线金融服务提供商
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提供者 的义务和责任
(1)提示身份的义务(备案号) (2)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3)不得发布非法信息并删除非法信息的义务 (4)信息监控的义务 (5)记录信息的义务 (6)保密的义务
4、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a.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b.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c.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 义务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1. 电子商务主体的定义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直接参与的各类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

2. 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2.1 个人电子商务主体个人电子商务主体指个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包括个人创业者、个人商户等。

2.2 企业电子商务主体企业电子商务主体指以企业名义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法人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3 组织电子商务主体组织电子商务主体指以组织机构名义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非营利机构、社会团体等。

3.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1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 自主选择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自由选择电子商务平台,享有选择权;- 享有公平竞争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享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

3.2 电子商务主体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从电子商务交易规则;-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维护交易秩序,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4.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与违约4.1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 商品责任:对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安全等责任;- 信息发布责任:对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售后责任:提供正常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数据安全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4.2 电子商务主体的违约- 商品欺诈: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故意隐瞒瑕疵等;- 不履行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价格欺诈:通过虚构原价、哄抬价格等手段欺诈消费者;- 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 电子商务主体的纠纷解决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平台,也可以选择传统的法院诉讼途径。

6. 相关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电子商务交易合同范本-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身.分.挣复印件-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样本7. 法律名词及注释- 电子商务:在互联网基础上,利用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商品信息、资金和数据的传递、交换、对接、对账、结算以及在线支付等商务活动。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1]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1]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第三方平台等。

第三条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环节,建立健全的安全法律机制,推动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规则。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销售伪劣商品。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第八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信息公开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九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退换货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退换货的便利措施。

第十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传播其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维权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回应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与纠纷。

第四章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活动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审查义务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商务的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电子商务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基本规则第一节电子商务主体第二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电子商务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公平地受到保护。

第二节电子商务交易第五条电子商务交易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主体依法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品、服务和资产的买卖、订立合同等活动。

第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守合同订立、支付结算、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对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节电子商务广告第八条电子商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清晰。

第九条电子商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欺诈行为。

第十条电子商务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电子商务合同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可以推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信息、交易条件、价格、支付方式、售后服务等要素。

第五节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电子商务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支付结算方式和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服务)时应当遵守商品(服务)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节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十八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2.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2.1 电子商务主体概述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定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准则。

2.2 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业主体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3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 言论自由权: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在平台上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 知识产权保护权:电子商务主体的知识产权应得到合法的保护,包括商标、版权等。

- 隐私保护权:电子商务主体的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不得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和利用。

,电子商务主体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电子商务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 保护用户权益:电子商务主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保护用户的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2.4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承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 合同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在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 消费者保护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 数据安全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应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2.5 电子商务主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当电子商务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合同规定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

2.6 电子商务主体的争议解决机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各国建立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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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小张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本案该如何处 理?
(一)民事权利能力 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仍然适用。 (二)民事行为能力 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仍然适用。 (三)民事责任能力 以行为时是否有识别能力为一般标准,但 在例外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
【案例导航】
北京一位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 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却引出 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 案。人肉搜索第一案.doc 【问题】王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间接主体是指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 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 与者。
间接主体可分为三类:
–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 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又分为网 络接入提供商(IAP)和主机服务提供商。
– 电子认证服务商(CA)
– 在线金融服务商
三、主体的特征 (一)主体表现虚拟性 (二)主体属性不确定性 (三)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四)跨地域性
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
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 在线自然人用户是指借助电子化手段参与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 的自然人。
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
【案例】小张是一名9岁的小学生,但早已熟练地在 网上购物。一天,他使用其父亲的身份证在国内 某著名的B2C网站上登记注册,并下单货到付款 方式购买了一款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三天 后,网站送货上门,但其父亲拒收,引发纠纷。
• 另外,在美国,对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未作 特定的限制。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存在一定数量的商贩,且其不需进行商事 登记,因而这类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就不存 在主体资格受到限制的问题。这些国家对 此类主体规范的重点在于对交易后果进行 监管,虽然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但需要 纳入税务登记。
• 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关于允许自由商人 和小商人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以及间断 性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商事行为的成熟执法 经验。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在执法上, 不受传统的自然人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的法律框架的束缚,在经营活动的认
息 (5)博客、播客等
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 软件嵌入 • 搜索引擎 • 木马、黑客程序 • 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注册信息 • 博客、播客等
4、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完善 (1)现状:我国目前没有针对个人隐私保护
的专门立法,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对 隐私权的规定也较少,对网络隐私权的保 护更是处于初级阶段。 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doc
• 判决.doc
(一)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 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
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在线自然 人用户的任何信息。个人数据隐私权主要包 括: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 抗辩权、请求司法救济权。
(2)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首先,完善隐私权的民事立法。 其次,在刑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罪”。 刑法修正案(九).doc 再次,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 人数据保护法》。
(二)虚拟财产权(或财产利益)
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 具体包括游戏账号、虚拟金币(货币)、 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 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和虚拟角色 (包括游戏等级等)。上述虚拟财产在 网络游戏中有三种表现形式:
1、存储形式: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 电磁记录。
2、效用形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 义务凭证,如游戏账号。
3、感知形式: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 如虚拟动植物及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 创造的游戏场景、装备、角色服饰等。
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
(一)现行法律缺陷
现行法律没有对自然人是否可以直接从 事经营活动(包括电子商务活动)作出 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从事经 营行为就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就构 成非法经营。
定上采取宽松的原则,对于自然人偶尔从 事的间断性的类似经营活动不应一概地认 定为非法经营。
• 在未来的立法上,建议引进自由商人和小 商人的制度,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主体资 格作出明确界定并拓宽其范围,以更好地 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节 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 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一、主体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也即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主体的分类
(一)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
(二)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
直接主体是指直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 双方当事人。
但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何谓经营行为未作 明确规定,对于偶发性的经营行为是否应 当与持续性的经营行为分开也未明确规定。 因此,在判断自然人从事的交易行为是否 属于非法经营时存在规则上的不确定性。
在线自然人用户主体资格立法.doc
(二)应对之策
中国目前的法律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设置 的限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很大的阻 碍作用。
在目前国内法律缺失、理论争论激烈的情况 下,有必要借鉴和学习电子商务发达国家 的立法经验。
多数国家认为,从事某种盈利性商业行为 是成为商人的实质性条件,具备此实质条 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商人。如《法国商 法典》、《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 典》。综合而言,商主体需要具备三项条 件:一是须从事商法所规定的商业行为; 二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三是须持 续性地从事同一种商业行为。
(现在用 户的计算机终端、个人电子邮箱及网上账 户、信用记录等的安全保密性)、不被干 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使用网络进行通信、 交流信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保密 性)。
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1)软件嵌入:如网站利用Cookie(网络
小甜饼) (2)搜索引擎:如Google的题图搜索 (3)木马、黑客程序 (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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