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

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教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教师作为教育的重要执行者,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到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成长。
然而,近年来,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和教师的形象。
为了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育的公平性,有必要对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定义和性质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补习服务,包括私下开设补习班、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教师的正常工作。
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1. 行政处分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的行政处分。
轻者,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重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
同时,对于涉及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 经济处罚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应当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按照一定比例予以罚款。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较高的罚款,以示惩戒。
3. 职业限制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应当给予职业限制。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晋升、评优评先等职业发展机会。
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应当予以解聘,并取消其教师资格。
4. 法律处罚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程序1. 举报和调查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应当鼓励社会各界进行举报。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2. 听证和处理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应当给予教师听证的机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教师体罚学生违法行为原因分析与对策(刘鸿雁)

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禄劝民族小学:刘鸿雁摘要:教师体罚学生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教育现象,但这种现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教师虽明知违法却还要冒犯,有其根本的原因,作为教师,应当加深理解和认识并加以防范,以确保自身依法执教,同时也要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违法行为、预防对策、依法执教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直接的肉体打击,让学生身体上感受到疼痛或难受,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进行的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嫌。
通过变相体罚,让学生体会到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有意违反是要付出代价的,以此来警示学生的所作所为。
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不能说不能打不能骂。
通过对学生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称之为惩罚。
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是可以的,但对学生实施体罚就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其中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外,我国教师法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如此,教师们仍然我行我素,为所欲为,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实在与其漠视法律相关,应该说,体罚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是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强化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法制意识,切不可做出让人遗憾终生的事!那么,教师如何才能做到依法执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怎样预防教师体罚学生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呢?下面就此为题加以讨论。
一、教师产生体罚学生这一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而言,人们的思想始终受到封建思想的侵蚀,几千年流传下来的的“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子女被看成父母的私有财产,几乎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教师违法违纪处理办法

教师违法违纪处理办法引言:教师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在培养学生的同时也肩负起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教育界,偶尔也会发生教师违法违纪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教师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得到适当的处理。
本文将探讨教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以期加强教育行业的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违法违纪行为的定义违法违纪行为是教师以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行为为特征的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包括教学质量不合格、违规办学、违规增加学生课时、虚构考试成绩等。
二、教师违法违纪惩戒措施对于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育管理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常见的惩戒措施包括行政警告、罚款、停职留职、开除教职等。
具体的惩戒措施应该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以实现惩戒目的为主。
三、惩戒应符合法治原则教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应符合法治原则,遵循正当程序和法律的规定。
教育管理部门不能随意对教师实施惩戒,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处罚。
四、重视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和管理除了依法对教师进行惩戒外,还应该重视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教育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建立追责机制为了更加有效地处理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育管理部门应建立起追责机制。
通过明确追责主体和程序,能够更加迅速和有力地追究教师的责任。
六、强化监督和检查教育管理部门应增加教师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教师不会违法违纪。
不断加强监督和检查,可以有效地发现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倡导教师践行职业道德并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
提高教育从业者的职业自律性和道德意识,是预防教师违法违纪的重要途径之一。
八、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加大惩处力度。
只有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秩序。
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

3.刑事责任能力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 无刑事责任能力; 14 14岁——16岁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岁以上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 学生的教育、管理、 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 地方法规和规章
我 国 现 行 教 育 法 规 体 系 结 构
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 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 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 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 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 责任,家长过错责任, 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 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预防违法犯法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

《预防违法犯法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课型新讲课学校滕州市墨子中学姓名冯斌年龄 38岁职称中教一级电话《预防违法犯法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课程标准一了解违法与犯法的区别,知道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法,分析未成年人犯法的主要原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教学目标情感、态度、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自觉遵纪遵法。
能力目标:理解一般违法与犯法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理解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法。
发展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慢慢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知识目标:了解一般违法与犯法的区别,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法。
教学内容分析“预防违法犯法,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是第7单元第15课第二个项目内容。
这是在学习“面对生活中的不良诱惑”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理解一般违法与犯法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法,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遵纪遵法,预防违法犯法,过健康、安全的生活。
本项目由两个层次的内容组成,第一个层次“一般违法与犯法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主要分析一般违法与犯法的区别和联系。
是本课的教学难点。
初中学生抽象归纳能力不强,要理解一般违法与犯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有难度。
所以,教学中主要从案例动身,坚持“切近学生、切近生活、切近实际”的原则,既符合认知的一般规律,又能指导学生知行统一,利于养成良好的习惯,自觉遵纪遵法,过健康、安全的生活。
第二个层次“遵纪遵法,防微杜渐”主如果对学生的行为提出要求,这是教学重点。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活阅历和经验有限,辨别能力不强,易受社会环境影响,容易产生不良行为,如不及时提高熟悉和更正,有可能滑向违法犯法。
因此,杜绝不良行为,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自觉遵纪遵法,是本课的教学重点,也是教学的落脚点。
教学设计思路本节课主要让学生在师生互动中理解一般违法与犯法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法,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遵纪遵法,预防违法犯法。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
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以预防。
(一)体罚学生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依然存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
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
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
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
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案例分析】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结合本案例,对此问题作简要的评析。
一、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将孩子送入学校,希望他们能多学知识,将来在事业上有所作为。
教师课堂问题行为及其预防策略

然能够暂时性的保持课堂教学秩序,或者使学生处于某种教师期望的行 为状态。但是从终极的教育追求上看,这种表面上看似有效的行为恰恰 可能有背于教育秩序之建立,从而有背于教育目的之实现。作为一种影 响他人身心发展的社会活动,教育活动本身的目的及性质决定了教育行 为本身要具有一定的教育价值、法律限度与伦理意义,即维持教育秩序 的行为本身应当能够对受教育者的身心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这种行为 本身也符合我们这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符合教育法律对行为者 的规范要求。 从教育学的角度审视教育活动,教师维护建立教育秩序的行为,必 须能够促进受教育者身心的健康发展与成长;从教育法律的角度来看, 建立课堂秩序则预先设定了一个教师不可避开的前提条件,即教师的任 何课堂行为都不能够违背教育法律规范及道德规范。这是教师在组织课 堂教学、开展教育活动及维护教育秩序所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但正是在这里,教师在选择实现教育秩序的手段时,往往忽略或有 意无意地背离了这两个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一定意义上的异化,即将实 现教育目的的手段当作了教师或学生的教学活动的目的。因此当教师因 其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冲突与矛盾时,教师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我是为 了学生好才这么做的”。在日常的教育活动中,正因为考虑教师的出发 点或动机是好的,所以总能找到原谅其违法行为的一些理由与借口。 教育的伦理与法律向度向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建立 与维护课堂秩序的行为都不得破坏教育秩序本身。对于教师违反教育法 律规范的行为,社会当然可以通过其强制力,即通过公正地处罚,来恢 复教育秩序。但问题在于,这种公正的处罚,只是针对一些个别教师的 严重破坏教育秩序的行为,如体罚学生致学生伤残,而对于那些大量的 较为轻微的破坏教育秩序的行为,例如将做小动作的学生逐出课堂的行 为等,教育法律就显得几乎是无能为力。 问题还在于,作为恢复教育秩序的一种努力,教育法律的惩治既增 大了社会管理资源的付出,同时它往往只是就问题解决问题,只是一种 治标的外在的社会控制,而如何预防或杜绝这类破坏教育秩序的行为, 则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则不仅仅是一个依法执 教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对教师加强教育法制教育、提高教育法律意 识的问题。因为即使教师意识到某些行为的违法性因而在课堂教学中不 予实施,然而学生的非理想行为状态很可能因为教师的消极行为(不作 为——尽管不作为行为依然是违法行为,但因不作为的教育行为的隐蔽 性与情境性难以确认而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因此,法律问题只是表面问题,深层次的问题则是教育学问题。 二、教师课堂问题行为是对学生行为意义建构偏差所致 教师课堂问题行为很可能引发师生之间的课堂冲突。大量师生课堂 冲突的个案分析表明,在课堂情境中,由于教师的角色地位及社会所赋 予他的特定的教育与管理的职责,教师在此过程中往往是主动的。教师 的主动行为之实施又往往由一定的外在因素促成。所有的外在影响因素 可归结为:教师预期的学生行为状态与学生实际行为状态之间的差距。 如学生的课堂违纪行为或课堂里的问题行为、学生的不尽人意的实际学
教师体罚学生违法行为原因分析报告与对策(刘鸿雁)

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禄劝民族小学:鸿雁摘要:教师体罚学生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教育现象,但这种现象是一种严重的行为,教师虽明知却还要冒犯,有其根本的原因,作为教师,应当加深理解和认识并加以防,以确保自身依法执教,同时也要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行为、预防对策、依法执教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直接的肉体打击,让学生身体上感受到疼痛或难受,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进行的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嫌。
通过变相体罚,让学生体会到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有意违反是要付出代价的,以此来警示学生的所作所为。
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不能说不能打不能骂。
通过对学生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称之为惩罚。
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是可以的,但对学生实施体罚就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其中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外,我国教师法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如此,教师们仍然我行我素,为所欲为,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实在与其漠视法律相关,应该说,体罚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是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强化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法制意识,切不可做出让人遗憾终生的事!那么,教师如何才能做到依法执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怎样预防教师体罚学生这一行为的发生呢?下面就此为题加以讨论。
一、教师产生体罚学生这一行为的原因分析:(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而言,人们的思想始终受到封建思想的侵蚀,几千年流传下来的的“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子女被看成父母的私有财产,几乎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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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
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以预防。
(一)体罚学生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依然存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
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
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
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
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案例分析】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结合本案例,对此问题作简要的评析。
一、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将孩子送入学校,希望他们能多学知识,将来在事业上有所作为。
作为家长他们都希望学校、老师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甚至认同老师的某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认为只要有利于学生努力学习,只要有助于学习成绩的提高,老师采取何种手段都是可以的,由于家长的这种赞同观念,“鼓励”了许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其实,家长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学生到学校,不仅仅要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学会如何做人,对学生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文化知识,更重要的还要保持身心的健康成长。
试想,长期受体罚或变相体罚而长大的孩子,怎会感觉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他们怎么会善意的对待老师和同学。
二、教师作为培育祖国花朵的园丁,肩负重任。
为了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老师教育学生一定要讲究方式,不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对待这些未成年的孩子。
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对实施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由于疏忽而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使他人重伤的犯罪形态。
南京一初中学生潘某因1997年12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
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
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二)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
某中学刚刚分配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甲,见所带班级的男生女生接触频繁,就在班会上三令五申说,男女生不得在课下接触耽误学习,否则将向家长和校长汇报。
某日其从学校收发室经过时,发现有班上学生乙的几封来信,信封上写有“地址内详”,当即怀疑乙是在谈恋爱,就把几封信全部拿走。
当晚,甲将几封信全部拆阅,发现确实是一位男生写给乙的求爱信。
第二天,甲将此事报告了校长和乙的家长。
并且在全班班会上对乙进行了点名批评,说“小小年纪,不思进取,乱谈恋爱,有伤风化,不是一个好东西”,乙当众受辱,精神压力很大,诱发精神病,被迫辍学。
[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构不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
任何机关团体、法人组织,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暴力”是指,是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进行的殴打、伤害;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文字的、语言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法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亦即使多数人看到或者听到;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本案中,甲为了管教学生,私拆信件,而后将信件内容加以宣传、扩大,并且当众说乙不是一个好东西,使小小年龄的乙人格受到很大伤害,从主观上讲,甲有贬低乙人格的故意,这一点从其话语中可以看出,从客观上看,甲有贬低乙人格的行为,而且造成乙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现象:1.非法没收。
一般学校都禁止学生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带到学校。
若有学生携带这些物品入校,学校和教师一般都会对其进行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没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而是暂时扣留。
除了一些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等可以没收上交外,其他物品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否则就有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嫌疑。
2.非法罚款。
一些教师对于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如迟到罚1元,不按时完成作业罚1元等。
应当说,教师甚至学校都是没有罚款权的,因为在法律上,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才有罚款权。
3.乱收费。
如学校和教师利用一些借口向学生非法收取费用,或强令学生购买物品、订阅报刊等。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罚。
除此之外,任何人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几乎可算是权利之王,确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一个权利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你可以积极向老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是,老师没收或强行“代为保管”虽然没有法律依据,却多是出于爱护学生、期望自己的学生努力向上、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适应这个残酷的竞争社会的目的,所谓溺爱适以害之,大爱而责之。
虽然你现在可能还不太能理解老师的爱,不过作为一个应该年长于你的人,还是希望你能体会老师的用意。
从而能秉承对老师的敬爱之意以及对自己的未来负责的态度与老师协商解决物品归还的问题。
相信老师也不会太过为难你的^_^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也不能够解决所有的事情!而且,法律面对的是冷冰冰的陌生人世界,而我们的生活却是需要更多温暖的人情味呀。
(四)限制学生人身自由应当说,教师出于教育教学的考虑,是可以在合理的时间、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学生留在学校的。
但留置学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留置的原因要合理,比如给缺课的学生补课,给问题学生做思想工作等等。
其次时间要合理,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能过晚,不能耽误学生吃饭、休息。
最后程序要合理,学生在正常放学后被留置在学校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
如果有的教师简单地将学生扣留在教室、办公室,不让学生回家,甚至不让学生吃饭,就属于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了,如果情节较重的话,甚至可能触犯刑律。
(五)侵犯学生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出于各种目的,隐匿、销毁、私拆学生的私人信件。
其中绝大部分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交友对其是否有不良影响等。
但教师应当注意到:好的动机不一定带来好的效果,教师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要注意保密,例如学生父母离异、学生系收养等情况不能对外声张。
对于一般学生的家庭住址、父母单位、联系电话等也不可透漏给无关人员。
(六)非法搜查发生在学校的盗窃案件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一些数额极小的盗窃案,学校和教师也可以自行调查或处理。
在调查失窃案时要注意,教师没有搜查权,无权检查学生的私人物品和身体。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非由司法机关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进行搜查。
即便是未成年学生,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七)性侵害教师性侵害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对女性学生进行强奸、猥亵或者对男性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的行为。
教师的性侵害犯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也是教师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
为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曾经在2003年联合发出通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性侵害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八)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不作为”是指教师不实施其依照法律或岗位职责有义务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