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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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岚山区晓北理发美容店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餐饮业和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背景为了提高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维护餐饮服务质量,本文旨在探讨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定义餐饮从业人员“五病”包括:品德问题、技能不合格、卫生问题、安全问题和服务态度差。
- 品德问题:指从业人员存在不端行为、恶意欺骗等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顾客权益的行为。
- 技能不合格:指从业人员在操作技能、食品加工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影响餐饮服务质量。
- 卫生问题:指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影响餐饮环境和食品安全。
- 安全问题:指从业人员对安全意识不强,如火灾隐患、食品中毒等安全问题。
- 服务态度差:指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不友好、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
调离制度实施为有效治理餐饮从业人员“五病”,以下是调离制度的主要实施要点:1. 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流程:设立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标准,明确调离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2. 加强培训和考核: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提升其品德素质、技能水平和服务态度。
定期进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和培训辅导。
3. 强化监管和奖惩机制: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巡查和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对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五病”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
4.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建立餐饮从业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
5. 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加大对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餐饮服务质量的认知度。
倡导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结论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餐饮企业应加强合作,落实调离制度的具体措施,共同努力推动餐饮行业的发展和改善。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餐饮服务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
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
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
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
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
案;
7、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
统一管理..。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
年从业人员共有人,其中患有“五病”者共有人,
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
“五病”: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发热、腹泻、皮肤性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
年从业人员共有人,其中患有“五病”者共有人,
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
“五病”: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发热、腹泻、皮肤性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
晨检表及“五病调离”制度记录

店名:晨检表及“五病调离”制度记录(解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表) 疾病发热:①恶心:②呕吐:③腹泻:④外伤:⑤烫伤:⑥湿疹:⑦黄疸:⑧咽痛:⑨咳嗽:⑩其他:⑪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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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天工作之前必须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在表格中,无疾病体征的打“√”。
2、是否佩戴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穿戴工作服上岗。
3、“五病”调离制度具体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以及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从业人员,必须立即
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6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向主管处室和分管领导及时报告“五病”人员调离情况。
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六、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卫生管理制度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
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
三、室内地面碎发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操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四、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五、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六、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七、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八、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九、具备机械通风设备,并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十、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一、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2023.2修订)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合格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3、食堂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4、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食堂从业人员调离人
员基本情况。
5、建立健全食堂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6、对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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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晓北理发美容店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餐饮业和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